浅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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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思考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思考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思考发布时间:2021-08-19T11:14:17.227Z 来源:《建筑实践》2021年40卷4月10期作者:王若[导读] 本文将从规划修改必要性、规划审批公平性和公众参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王若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借调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快,在城市规划指导下的城市建设与城市自身的发展进程不一致,导致规划的前瞻性不足、规划滞后的现象出现,于是,规划修改作为对原有规划的完善和更新的一种规划形式而出现。

由于规划修改本身制度的不健全或意识主体认知的缺失,规划修改逐渐被强势的利益主体所利用,成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工具。

在规划修改中如何体现规划的严肃性,避免以规划修改为掩护随意变更规划的事件发生,本文将从规划修改必要性、规划审批公平性和公众参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规划修改必要性规划审批公众参与一、前言目前,由于城市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开发商等利益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近几年出现了大量的随意、频繁变更和突破规划的建设项目,从突破容积率到突破建筑高度、从变更用地性质到降低绿地率,就地块论地块,就项目论项目,无视原规划的规划意图,导致规划的法定地位受到严重的挑战,将原规划改得面目全非。

诚然,规划不是万能的钥匙,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由于受到当时政策背景等的局限性影响,规划对城市发展的前瞻性有所偏差,在开展城市建设过程中,如果按照原来规划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势必会阻碍城市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原来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

规划本身就是一个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需要不断完善和不断更新,问题的关键是在什么情况下应进行规划修改,进一步强化控规作为法定规划的严肃性,杜绝出于赢利需要的随意的控规修改,又该如何保证规划修改所带来的一系列利益重新分配,这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与上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在于,《城乡规划法》新增了“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从法律角度上对规划修改提出了明确的修改制度,对防止随意修改法定规划的现象的发生起到了积极意义。

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的思考

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的思考

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的思考摘要:为使我国国土空间得到充分利用,有关部门需做好对国土空间的合理规划,切实解决以往工作中存在的空间重叠、规划打架等问题。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传统城市规划中存在一定问题,如规划方案与实际建设间的衔接不足,规划方案的落实缺乏保障等,给规划的实施造成了阻碍。

为此,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优化设计,结合实际需求对其进行调整,以推动国土空间规划的高效进行。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措施1国土空间规划概述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是在国家发展规划、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区规划等综合规划的基础上进行的,旨在推动国土资源的开发保护与利用;是为国家国土重建所进行的综合空间布局,以及为我国环境综合整治、综合开发等工作制定的指导性规划意见,为各规划地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了重要依据。

国土空间的规划既是对土地的合理布置,又是对土地的综合利用。

当前我国土地空间规划体制存在着横向与垂直相互贯通的运行特征,在内涵上具有重复交叉的运行特征,在规范上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特别是在市、县两级区域规划中,规划的内涵包括用地分类标准、法规体系、期限、编制审批等多个层面,使得规划中出现了许多冲突和矛盾。

在计划工作流程上,还出现了大量的交叉、不合理、相互制约的监管力量,其中以审批工作的复杂程度最明显。

这种状况将使国土空间规划在资源使用与控制上出现缺位、浪费、混乱等方面的问题,从而使其失去应有的作用,进而影响国土空间的发展。

2传统城市规划存在的问题2.1规划方式单一传统城市规划工作采取的规划方式较为单一,尤其是对于一些荒废区域的土地资源规划上,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在针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定性分析,但是在定量分析方面有所忽视,这对于规划工作的开展十分不利,国土空间的利用情况具有动态化的特点,一些静态数据无法充分展现出国土空间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实现动静态数据的有效结合,但是传统规划工作却未能落实这一点,导致规划工作方案的制定并不具备较强的前瞻性。

浅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意义和思路

浅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意义和思路

浅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意义和思路摘要:本文针对目前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后续调整的问题,探讨其调整的意义和必要性,并对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调整提出初步的想法,增强规划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弹性,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规划调整,增强规划编制的严肃性。

关键词: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思路1 引言当前很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非常频繁,调整的原因很多,既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本身的问题,也存在开发区发展变化过大的情况,同时也有部分开发商或工业企业自身利益的述求。

调整过于频繁即不利于规划部门规划管理,也不利于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因此有必要对开发区控规调整进行研究。

2 开发区规划普遍存在的问题(1)管理体制不顺,规划主体不清晰目前,各地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大都呈现“小而全”的特征,但它与城市政府的关系是否通顺,则未引起足够重视,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往往也是这种局面。

以南昌市某开发区为例,规划权虽名义在市规划局,但实际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后为规范职能,虽市规划局名义上派出驻区规划分局实施规划管理,但实际仍是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同样一批人负责,规划主体不清晰,对于规划编制及调整事宜,若市规划局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意见向左,则难以操作,需再协调。

由于管理机构上的重叠,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

(2)急功近利,规划受损有些开发区急功近利,置规划原则于不顾,盲目迁就投资者,甚至拿规划设计要求作为筹码,随意提高容积率等规划指标,降低绿化和环保要求以吸引投资。

而作为管委会下属的规划管理部门亦不敢直谏,唯恐将项目“吓跑”。

开发区欲招天下客,关键在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而这种环境的形成绝非依靠规划的让步,相反,科学合理、严肃权威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倒是良好投资环境的不可缺少的构成之一,真正有实力、有胆识、有见地的投资者,不是看中你规划的随意性,而是看规划是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

3目前控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开发区而言,土地的性质至关重要,工业用地还是居住用地或公建用地,土地价值及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差别极大,由此决定了控规尤其是开发区的控规的主要内容是明晰土地性质和开发强度,而这需要从经济、空间、经济及土地资源利用等方面考虑,而现行的工业园区控规编制中往往并没有完全考虑到,主要在于:(1)产业用地划分过于机械,与实际情况有一定脱节与城市其他地区不同,开发区中工业用地比例较大。

浅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浅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变地块 的土地利 用性质 、容积率 .改变城市道路
走 向等 等 。本 文 针 对 控 规 局 部调 整进 行 论 述 国内一些学者 对控规局部 调整的需求 类型 、 原 因 、 响 及 对策 进 行 了 系统 的研 究 , 结 出调 整 影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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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lc po i y t e l t h nt r t fer nt ub i lc o r gu a e t e i e essofdif e
城区基本实现 控规满覆盖 ,规划部门的工作重 点 逐渐由控规编制转向控规的实施 管理。控规修 改的问题逐步显现 。
控 规 的 修 改 可分 为控 规修 编和 局 部 调 整 控 规 修 编 是 因 为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或 上 层 次规 划发 生重 大 变化 ,城 市 结 构 需 要 调 整 ,需 对控 规 进 行 大 面 积 修 改 或 对 布 局 结 构 进 行 修 改 ,如 一 个 片 区 由市 场 区调 整 为 商 住 区 :控 规 局 部 调 整 是 对 控 规 中~ 个 或 几 个 地块 的形 状 面 积 , 标 进 行 修 改 , 改 指 如
通过对 目前控 规局部调整 中角 色关 系、启 动和 裁
决 机 制 、利 益 补 偿 等 的 分析 , 并 借 鉴 美 国 区 划 调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浅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摘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变成我国城市规划进行管理监督的重要平台,在城市规划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调整均衡各方面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

控规调整实质上是各方利益矛盾的再次均衡。

本文通过对当下控规部分调节中角色关系、开启和裁决机制、利益补偿等的透析,并且吸取美国区划调整经验,对完善控规局部调整机制提出意见。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公共政策中图分类号:g3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一、前言有个著名的城市规划学者说过“城市永远不会成为艺术品,因为艺术是生活的抽象,而城市是生动、复杂而积极的生活自身”。

城市规划的重点正从技术性格局、单方面追求城市容貌,转向统筹多种利益,考虑效率和公平。

“城市规划是社会多元主体和成员寻求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共识和目标结构,是一种可以在各方矛盾之间,进行谈判、讨价还价和和解的机制,能够面对未来的不明确因素,框架内还包含灵活性的政策行动步骤以及实行方法或建议”。

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成为我国城市规划实行监管的重点平台,在城市规划系统中有中心地位,也是调和均衡各种利益的中心“公共措施”。

在城市规划通往和谐的道路中,控规在编制、审批、修改的程序方面,以及结果内容方面进行改良改进,显得特别急切和重要。

二、控规局部调整的有关调研跟着某些城市控规编制的大规模完成,市中心大致实现“控规满覆盖”,规划部门的工作中心慢慢由控规编制转向控规的实施管理。

控规修改的问题渐渐明显。

控规的修正可分为控规修改编制和部分调整。

控规修编是由于社会经济进步或上层次规划发生重大变化,城市结构需要完善,需对控规进行大面积修改或对布置结构进行改正,如一个片区由贸易市场区改为住宅区;控规部分调整是对控规中一个或几个地块的造型、尺寸、指标进行调整,例如改变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承受率,修改城市道路走向等。

本文对于控规部分修改进行阐述。

我国的研究人员对控规局部调整的需求类型、原因、影响及对策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总结出调整的需求种类涵盖工业企业的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的市场导向、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规划调整等;调整引发原因有土地开发商追求经济利益、社会因素的压迫、城市建设和规划自身的不确定性、控规编制经验少等;所造成的反面影响有对城市公共利益的侵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加深、城市以后发展的失调、对规划科学性和严肃性的怀疑等;控规局部调整的改进策略主要有几方面(一)增强控规弹性,提高土地兼容性,适应市场变化;(二)严格控规局部调整的法定程序,维护合理性和严肃性;(三)改进控规指标调整的决策机制,强化公共参与;(四)完善规划调控的经济政策。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研究报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研究报告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研究报告概述本文旨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研究,以提出具体的改进方向和建议。

以下是对规划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和相应的解决措施。

问题分析1. 不完善的规划目标:现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指标,导致无法准确度量规划的成效。

不完善的规划目标:现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指标,导致无法准确度量规划的成效。

2. 缺乏细化的控制措施:规划中对于具体实施过程的控制措施描述不够详细,无法确保规划能够有效执行。

缺乏细化的控制措施:规划中对于具体实施过程的控制措施描述不够详细,无法确保规划能够有效执行。

3. 缺乏可行性分析:规划中未对预期结果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缺乏可行性分析:规划中未对预期结果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解决措施为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和可行性,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 明确目标和指标:在规划中明确定义规划的目标和指标,并确保其与整体战略和政策一致。

目标应该是可量化和可评估的,以便后续对规划的成效进行测量和评估。

明确目标和指标:在规划中明确定义规划的目标和指标,并确保其与整体战略和政策一致。

目标应该是可量化和可评估的,以便后续对规划的成效进行测量和评估。

2. 细化控制措施:详细描述规划的实施过程和具体控制措施。

确保每个控制措施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时间表,并制定相应的监督机制,以确保规划的顺利执行。

细化控制措施:详细描述规划的实施过程和具体控制措施。

确保每个控制措施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时间表,并制定相应的监督机制,以确保规划的顺利执行。

3. 进行可行性分析:对规划中的预期结果进行可行性分析,识别可能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此外,可以进行情景分析,评估不同条件下规划的可行性和效果。

进行可行性分析:对规划中的预期结果进行可行性分析,识别可能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问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是一个重要的工作步骤,它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规划的质量和有效性,甚至导致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延误。

以下是一些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常见的问题:1.缺乏明确目标和指导:有时候,项目组成员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指导,导致规划内容模糊、缺乏重点和实施性。

2.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规划的有效性依赖于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但是,在编制过程中,常常会由于信息获取的不完善或不准确,导致规划出现错误或遗漏。

3.规划内容重复或冗余:有时候,不同成员之间的协调不够充分,导致在规划过程中出现了内容的重复或冗余,影响效率和质量。

4.时间和资源分配不合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需要合理的时间和资源安排。

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时间和资源的分配不够合理,导致规划编制过程的延误或质量不高。

改进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效率,以下是一些建议的改进措施:1. 确定明确的目标和指导在开始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前,项目组应该明确规划的目标和指导原则。

这样可以确保规划的内容具有明确的方向和实施性,避免模糊和缺乏重点。

2. 加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组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需要充分了解项目的背景、需求和目标,确保获取的信息准确和完整。

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以获得准确的信息。

3. 做好规划内容的整合与协调为了避免规划内容的重复和冗余,项目组成员应该加强协作和沟通,及时进行规划内容的整合和协调。

在编制过程中,可以定期进行进展汇报和讨论会议,以确保各成员的工作互相衔接和协调一致。

4. 合理安排时间和资源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项目组要合理分配时间和资源。

可以制定详细的时间计划和资源分配方案,并设定相应的里程碑和评估机制,以便及时调整和优化规划进度和资源利用情况。

浅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浅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 4 ・2 0 1 4 年7 月 刊
城乡 规划
i l nar - w ̄ n
浅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马 靓
广 州市天作建 筑规划设 计有 限公 司
【 摘要 】 具有 法 定效 力, 严肃 、 准 确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为何 出现 频 频 调 整 的 情 况? 本 文 对 实 际案 例进 行 研 究 , 分析 了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调 整 的主 要 原 因 , 及规 划 工作 中的 应 对 措 施 。 【 关键 词 】 控制性 详细规划 、 指 标 调 整
引言
控 制性 详 细规 划 ( r e g u l a t o r y p l a n ) ( 以 下简称“ 控规” ) , 是 以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或 分 区规 划 ) 为 依据 , 以规划 的综 合性 研 究 为 基 础, 以数 据 控 制和 图纸 控 制 为手 段 , 以规 划 设计与管理相结 合的法规为形式 , 对 城 市 用 地 建 设 和 设 施 建 设 实 施 控 制 性 的管 理 , 把规划研 究、 规 划设 计 与 规 划 管 理 结 合 在 起 的 规 划 方法 。 在 我 国 的 城 市 规 划 体 系 中, 起 着 承上 启 下 的 重 要 作 用 。 即 经 批 准 后 的控 规 具 有 法 定 效 力 , 任 何 单位 和 个 人 不得 随意 修 改 , 确 需修 改 的 , 应 当 对 修 改 的必 要 性 进 行 论 证 , 征 求 规划 地 段 内利 害 关系 人 的意 见 , 并 向 原审 批机 关提 出专 题 报 告 , 经 原 审批 机 关 同 意后 , 方 可编制修改方案 。 近几年来, 控 规调 整 的案 例 越来 越 多 , 有 的 控 规 刚 编 制 完成 就 进 行 修 编 。 调 整 内 容 大 多集 中于 土地 使 用 性 质 、 容积率、 建 筑 高 度等 规 定性 指 标 。 据 统计 , 2 0 0 9 年 以来 广 州市 控 规调 整 案件有 8 0 0 多宗, 并逐年 递增 。 个 案 件 可 能涉 及 多 项调 整 内容 , 如 用 地 性 质调 整 的 同时 , 开发强度、 配 套设 施 等 也 相应调整 。 其中调整用地性质 的案件最多。 1 . 控规调 整 的案例分 析 具有法定效力 的控规为何出现频频调 整 的情 况 ? 以下 简 述 几 个 控 规 调 整 的 实 际 案例 。 案例一 , 城市传统商业 中心区某社会 停车场地块建筑密度调 整, 申请调整 内容 : 用 地 兼容 性 从 R2 调整 为C 2, 建 筑 密 度 从 3 0 %调整为4 9 %。 申请调 整的理 由: ( 1 ) 增加 了项 目的 可实 施 性 , 有 利 于 推 进 旧城 改 造 。 ( 2 ) 有 利 于 旧 城 区基 础设 施 配 套 和 完善 , 解 决 旧城区停车难的问题 。 ( 3 ) 用地兼容 性的 调 整更能发挥用地效益 。 当地 规 划 局 已原 则 同意 该地 块增 加 配套 商 业 设施 。 ( 4 ) 提高 建筑 密度有利于发挥土地 的经济效益。 根 据 当地 《 城 市 规 划 条例 实 施 细 则 》 , 规 划地 块 的允 许 最 大 建 筑 密 度 为5 0 %。 案例二 , 城 市 CBD某 商 业 地 块 建 筑 高 度调 整 , 申请调整 内容 : 建筑高度从 1 5 0 米 调整为2 2 0 米。 申请调整的理 由: ( 1 ) 该地块 建 设 目标 是 国 际标 准 超 甲 级 办 公 物 业 。 为 满 足 智 能 化 办 公 的要 求 , 楼 层 层 高 应 达 到 4 . 2 - 4 . 8 米( 净高3 —3 . 3 米) 。 ( 2 ) ( ( 高层 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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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摘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成为我国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平台,在城市规划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也是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

控规调整实际上是各种利益矛盾的再平衡。

本文通过对控规的介绍,目前控规局部调整中角色关系、启动和裁决机制、利益补偿等的分析,并借鉴美国区划调整经验,对完善控规局部调整机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公共政策简·雅各布斯曾指出“城市永远不会成为艺术品,因为艺术是生活的抽象,而城市是生动、复杂而积极的生活自身”。

城市规划的重心正从技术性布局、片面追求城市形象转向统筹多种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

“城市规划是社会多元主体和成员追求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共识和目标框架,是一种可以在各种矛盾之间进行谈判、讨价还价和和解的机制,能够面对未来的不确定因素,框架内还包括灵活性的政策行动程序以及实施方案或建议”(于立,2004)。

目前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已成为我国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平台,在城市规划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也是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

在城市规划走向和谐的过程中,控规在编制、审批、修改的程序方面以及成果内容方面进行优化完善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一、什么是控规(一)控规的概念控规,即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二)控规的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4、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三)控规与其他层次规划的区别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在一定时期内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或各项物质要素)的总体部署。

是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第一阶段,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全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旦编制好并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审批后,即形成为法定文件。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后即开展修建性详规和单体建筑设计及环境设计。

由于整个开发和建设的过程较长,一定要进行跟踪管理,不允许任意修改规划,避免改变使用性质、加建、加层等违章现象出现。

建设项目完成后要进行规划验收,不仅要核对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还要对配套建设、绿化环境、停车位、道路、管线等设施的各项指标进行核实,达标后才能予以验收投入使用。

由于控规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进行的,总体规划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是对城市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总体规划是长远性的规划,期限较长,而控制性详细规划更加具体,需要与时俱进,所以总规与控规还有现状会发生冲突,种种原因,控规需要修正。

因此我们要对控规的调整作相应的研究。

三、控规局部调整的相关研究随着一些城市控规编制的大规模完成,中心城区基本实现“控规满覆盖”,规划部门的工作重点逐渐由控规编制转向控规的实施管理。

控规修改的问题逐步显现。

控规的修改可分为控规修编和局部调整。

控规修编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或上层次规划发生重大变化,城市结构需要调整,需对控规进行大面积修改或对布局结构进行修改,如一个片区由市场区调整为商住区;控规局部调整是对控规中一个或几个地块的形状、面积、指标进行修改,如改变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容积率,改变城市道路走向等等。

下文针对控规局部调整进行论述。

国内一些学者对控规局部调整的需求类型、原因、影响及对策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总结出调整的需求类型有工业企业的搬迁改造、房地产开发的市场导向、历史遗留问题、专项规划调整等(李江云,2003);调整引发原因有土地开发单位经济利益追求、迫于社会因素的压力、城市建设和规划本身的不确定性、控规编制经验不足等(李浩,2007);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对城市公共利益的侵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加剧、城市未来发展的失控、对规划科学性和严肃性的质疑等(李浩,2007);控规局部调整的改进策略主要有几方面:(1)增强控规弹性,提高用地兼容性,适应市场变化;(2)严格控规局部调整的法定程序,维护合理性和严肃性;(3)改进控规指标调整的决策机制,强化公共参与;(4)完善规划调控的经济政策。

上述的对策研究通常较为原则性,缺乏对具体实施策略的探讨。

笔者认为控规在目前阶段还无法形成类似于香港法定图则的“法定方案”,原因在于法定图则是分类极为粗犷、指标较少的土地分类管理规则,而内地的控规则是包含基础设施、历史环境保护、建筑管理等的规划方案,且城市在高速发展过程中,无法达到具有10- 20年稳定期的法定文件要求(尹稚,1995)。

故控规的调整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仍将继续存在,当前工作的重点是改进控规调整程序,促使控规调整向有利于城市结构优化的方向发展。

本文通过研究控规局部调整过程中的角色互动关系,对控规调整的新机制提出建议,希望能对控规调整的改进完善提供借鉴。

四、控规调整程序以及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要求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参看北京、上海、成都等地的控规局部调整程序,各地对于控规局部调整的具体操作可概括为有规划调整需求的土地业主向政府提交调整申请,政府在征求有利害关系的市民的意见,以及由规划师提供技术支撑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一)控规局部调整中的四种角色关系在控规局部调整过程中存在四种角色,分别为政府、市场(即土地业主,也可以说是资本)、有利害关系的市民以及规划师。

四种角色中,政府的角色最为重要,是裁决者,并具有技术力量,还代表着市民的公共利益,自由裁量的空间非常大,故是四种角色的中心。

市场的能量很大,可以对政府施加影响力。

前两者是控规调整的主体力量。

市民对政府决策的影响相对较小,征求市民意见通常是自上而下的过程,缺乏反馈机制和约束力。

规划师可为控规调整提供部分技术支撑,但调整通常是协调沟通的问题,规划师很难在协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目前的模式下,决定城市空间生产的是政府和市场的力量;而作为城市空间使用者的市民很难决定自己生活的空间。

政府的决策立场受招商引资、城市形象等方面的影响,同控规调整所涉及的市民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二) 目前控规调整程序存在的问题1、公众与市场的地位不对等。

市民无法取得同市场(土地业主)一样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机会。

土地业主可以申请调整控规以更加符合自身利益,在方案调整及裁决上拥有较多话语权。

而市民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组织机制,不能透过正常管道行使权利,更不能借助某种机制主动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

而公众参与对于控规局部调整非常重要。

公众参与虽会增加规划的成本,降低效率,却有利于“消除规划部门自编自审自改、内部循环、缺乏约束的弊端”(汤海孺,2005),保证规划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增加规划的威信和约束力,避免发生个体“非正常”地参与监督,带来社会不安定因素。

2、裁决机制不规范。

目前的控规调整机制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样的调整在一个地方可以而在另外一个地方却不行,没有一个条文细则进行说明和约束,调整案例也未公开供查阅和引用,从而造成市场方想尽办法去影响裁决。

五、控规调整新机制探讨美国区划经验对我国的控规局部调整具有借鉴作用。

美国的公众和社会团体在区划的制定与实施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公众与市场的地位是对等的;区划较多地采用依法裁定的办法,仅在历史地段等特殊地区采用自由裁量的方法;另外,区划还有着奖励区划和开发权转让等利益补偿制度。

基于前文控规调整存在问题的分析和美国区划经验的借鉴,我认为控规局部调整的新机制应更强化公众参与,实现市民与市场的地位对等,并对控规调整裁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

(一)控规调整的启动机制目前的控规调整是由土地业主或政府申请,调整目的多是为更符合市场开发利益;而小区或居住区的公共利益却没有一种途径进行优化。

建议以社区为基本单元实行联名申请控规调整制度,调整内容为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跟调整内容有利害关系的一个或几个社区中30%的居民进行联名申请就可以在规划主管部门立案,审查同意后进行规划选址和调整控规。

若处于旧城区没有可开发用地,可通过给开发商指标补偿的办法进行建设,或进行备案在以后更新改造时优先考虑。

这样市场和市民都有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促进城市结构优化。

(二)控规调整的裁决机制目前的控规调整公示意见不具有硬约束力,市民意愿得不到充分尊重,参与规划的热情不高。

建议借鉴美国区调整的经验,建立居民否决制度。

跟调整内容有利害关系的一个或几个社区中50%的居民明确表达反对意见,则调整不予通过,土地业主须与相关市民进行协商。

经市民同意或默许的调整方案再进行专家或行政审查。

通过这种方式,市场和市民得以地位对等地进行协商。

在充分尊重市民意见的情况下,公共设施用地和绿地等公共用地被开发商蚕食的机会可大为减少。

对于控规局部调整的审查,应有专家和市民代表参加,并具有发言权。

另外,审查会应借鉴依法裁决机制。

一是行政部门应根据调整案例形成控规调整审查的指导性意见,如哪种调整明确可以通过,哪种调整明确不允许,形成规范性的条文。

二是调整结论应更完整,有调整内容、依据、理由、结论等要素,作为案例备案,供公众查询,甚至可以供其他城市参考和专家研究。

这种规范化的程序有利于在国内形成统一的调整模式,促进规划体系完善。

(三) 控规调整的利益补偿在控规调整中,应有两种利益补偿方式,一种是政府对土地业主的奖励,另一种是土地业主对市民的补偿。

如果土地业主申请的控规调整对市民造成了干扰,应提供公共利益进行补偿;反之土地业主为市民的公共利益做出贡献,则可以获得容积率或建筑密度等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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