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省级项目储备方案编制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1•【文号】国办发〔2018〕101号•【施行日期】2018.10.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补短板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
近年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结构不断优化,为增强经济发展后劲、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带动就业和改善民生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今年以来整体投资增速放缓,特别是基础设施投资增速回落较多,一些领域和项目存在较大投资缺口,亟需聚焦基础设施领域突出短板,保持有效投资力度,促进内需扩大和结构调整,提升中长期供给能力,形成供需互促共进的良性循环,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增强基础设施对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改善民生等方面的支撑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既不过度依赖投资也不能不要投资、防止大起大落的原则,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升基础设施供给质量,更好发挥有效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聚焦短板。
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围绕打好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补齐铁路、公路、水运、机场、水利、能源、农业农村、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城乡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等领域短板,加快推进已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云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7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三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物价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物价局,包括价格监管、执法检查、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等。
(三)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能源局。
(四)划入原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承担的经济合作发展规划职责。
(五)划入云南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云南省战区善后恢复建设工作办公室)、云南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云南省民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京联络处的职责。
(六)州(市)、县(市、区)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照规定需报云南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外,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
(七)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八)增加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职责。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明政办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三明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27日三明市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现生态“高颜值”和经济发展“高素质”的有机统一,结合三明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福建、来三明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核心,加快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着力构建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政策制度体系,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绿色动能。
到2025年,初步形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比较科学可操作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及核算结果应用机制,逐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制度,初步形成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考核机制,优质生态产品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能力显著增强,力争培育一批具有三明特色,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示范性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改革成果。
到2035年,全面建立系统科学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全面拓宽,生态优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产业优势显著增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三明模式”。
二、建立调查监测机制,摸清生态资源底数(一)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初步设计备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初步设计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黔农计〔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初步设计备案的通知遵义市、黔西南州农委、财政局:经组织各市(州)农业部门申报、省级遴选、农业部专家评审、立项公示,并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和开展项目计划备案等事项的通知》(农办计〔2018〕6号),为做好我省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初步设计备案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抓紧编制初步设计各立项项目(附件1)前期申报材料已达到可研深度,请抓紧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项目总投资构成为中央投资1000万元、省级配套投资360万元、市(州)级配套投资40万元、项目实施单位自筹投资1400万元。
初步设计中请注明不同投资构成的资金使用内容,原则上财政投入集中投资建安工程及仪器设备等内容。
二、落实配套资金农业部门要主动与同级财政(农发)部门加强沟通,确保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足额落实自筹资金。
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
确需调整或终止的,需报省农委会同财政(农发)部门批准。
三、加强项目监管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日常检查监督,切实加强项目绩效监督落实,定期跟踪监控项目绩效情况,确保项目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于每年3月30日前向我委报送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四、其他有关要求请各市(州)将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于2018年4月16日前一式8份按程序报送省农委(电子版发邮箱),初步设计需附具项目任务和资金计划表(附件2)、效益指标表(附件3)、绩效目标表(附件4)及资金承诺函等其他必要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林业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规定,结合林业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发林业项目,是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
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
农发林业项目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发挥林业行业技术优势,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为项目区提供林业项目建设示范、发挥生态保障和经济促进作用。
第三条农发林业项目包括林业生态示范项目和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两类。
—1—林业生态示范项目,是指通过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低产低效林改造以及工程固沙等工程措施,改善项目区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预防和治理土地沙化,防治水土流失和涵养水源,减轻土地沙化和沙尘天气对农业生产的危害和影响,为项目区提供生态保障,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主要包括长江防护林建设、太行山绿化和黄河故道沙地综合治理、重点沙化(地)地区治理、石漠化地区治理等内容。
名优经济林等示范项目,是指利用优质高产新品种、高效栽培技术和有机栽培技术等,建设高标准示范基地,提高林产品产量,提升林产品质量,引导带动农民群众广泛参与,促进农民增收。
主要包括木本油料、木本粮食、木本药材、林下经济、竹产业、干鲜果品和苗木花卉等内容。
第四条农发林业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储备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储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赣农计字[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储备的通知(赣农计字[2008]87号)为推进我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化、项目储备常态化,促进农业项目建设有序开展、投资效益尽快发挥,为农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基础保障,根据国家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农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做好项目储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原则项目储备的总体思路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农业项目建设,按照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农村工作主题,围绕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坚持贯穿以战略研究为基础,以规划为指导,以建设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工作主线,切实加强现代农业物质装备条件和服务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现代农业产业协调发展,拓展农业产业领域,加快推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和谐社会构建。
项目的谋划、储备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严格按照政府投资的使用范围储备项目。
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需要由国家举办的农业公益性、示范性和基础性项目建设,包括受益范围较大、关系国计民生和农业稳定发展全局的全国性重大骨干农业项目、跨区域性项目等。
(二)按照农业“七大体系”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规划储备项目。
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种养业良种工程、动植物保护工程、渔政渔港等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规划确定的项目建设原则、布局、类型、标准等储备。
(三)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谋划项目。
重点围绕水稻、水果、水产品、畜禽等具有较好发展基础和发展潜力的大产业以及茶叶、蔬菜、花卉等优势特色产业谋划项目,加大对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培育和资金支持力度,以此推进农产品区域布局和规模化生产,建设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形成以重点产业为骨架、特色产业为主导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鄂农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省乡村振兴局综合处,厅直各单位:现将《2022年湖北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认真履职尽责,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3月18日2022年湖北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关键之年,做好农业农村工作使命光荣、意义重大。
全省农业农村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一号文件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守牢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扎实做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三大重点工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农业稳产保供、农民稳步增收、农村稳定安宁的良好局面,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贡献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全力抓好粮油和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定供给(一)坚持不懈稳定粮食生产。
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始终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首要任务抓紧抓好,切实筑牢农业基本盘。
落实粮食面积。
将粮食生产面积、总产量等指标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三农”资金安排挂钩。
聚焦粮食面积7029万亩、大豆面积335.7万亩的底线目标,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把责任压实到地方党委政府,把面积落实到户到田。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储备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储备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切实提高重大项目储备质量,持续增大项目储备总量,努力提高项目储备工作实效。
更加有力有效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储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为着力推动县域经济社会中长期建设发展,围绕“生态立县、旅游强县”战略路径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县域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进一步解放思想、超前谋划、深入论证、择优储备一批大项目、好项目,力求数量上有新突破、质量上有新提高。
二、目标任务(一)主要目标总体目标是建成覆盖全县各行业、各领域,进一步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项目储备库。
具体目标是“十四五”期间储备重大项目总数达500个以上、总投资超过2000亿元,其中10亿元以上项目不少于50个。
产业项目占入库项目40%以上,项目库中每年开工建设项目不低于20%。
2018年底确保全县完成储备项目不少于150个,总投资在600亿元以上。
(二)重点任务1、强化项目策划和包装。
准确把握国省投资政策和产业导向,紧紧抓住《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实施、秦巴山区连片扶贫开发、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等重大战略机遇,依托发展规划、生态优势、资源禀赋、产业延伸、平台承接、借智借力、扶持政策和民生需求等,大胆策划包装项目。
2、建立项目储备库。
储备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申报,经XX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全县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库由XX局统一管理。
3、大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一批成熟度较高的重大项目,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和责任单位,合理安排项目前期工作月度推进计划,全力推进储备项目前期工作,尽快达到开工建设条件。
三、储备方向及重点领域(一)储备方向一是基础设施方面。
围绕推动区域交通节点向区域综合交通枢纽跨越的目标定位,重点储备省县干线公路升级改造、通用机场、跨县交通路网、县乡道网路、农村幸福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积极配合抓好铁路、高速公路等重大项目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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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省级项目储备方
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委)、青岛市农委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指引(2017—2020年)的通知》(农办计〔2016〕93号,以下简称《项目指引》)要求,经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意,现将2018年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省级项目储备方案(以下简称“省级方案”)编制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农业厅(局、委)抓紧牵头组织编制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省级方案,省级方案应该包括本省推进生态循环农业的基本情况、目标、项目布局、资金投入、预期效益、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并附每个申报项目达到建议书(含绩效目标)深度的说明材料等(见附件)。
二、承担2015年度、201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建设的省份,省级方案还需详细总结在建项目执行情况和竣工项目验收情况,具体包括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绩效目标管理以及循环模式总结等。
三、畜牧、渔业部门独立的省份,农业厅(局、委)要主动沟通,统筹协调,将不同部门的建设需求统一纳入到项目方案中。
同时,要做好与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的协商配合。
四、纳入省级方案的项目要符合《项目指引》确定的申报程序和条件。
地方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委)要会同财政(农发)部门严格把关,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把区域代表性强、生态循环模式好、主体带动能力强的项目纳入储备范围。
每省(河北省除外)申报项目个数不超过5个,河北省环京津贫困地区不超过10个。
支持重点:一是正在创建国家
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的县(区、市);二是环京津贫困地区;三是其他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实施好的地区等。
五、项目财政资金规模(含地方财政配套)控制在1500万元左右,申报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
鼓励项目申报单位引进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六、省级方案须于9月30日前以厅(局、委)文件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10份);电子版报农业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逾期不予受理。
省级方案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廖佳0
农业部生态总站王飞0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4号楼1310室
邮编:100125
附件:区域生态循环农业省级项目方案参考提纲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农办[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项目评审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择优选项、科学立项的基础和关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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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应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相关行业标准为依据,以科学立项为目标,遵循“依法依规、独立评审、客观公正、择优选项”的原则,规范评审程序、创新评审方式、强化评审监督,切实提高项目评审工作水平,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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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统称省级农发机构)负责评审。
省级农发机构设立评审机构的,由评审机构统一组织项目评审;未设立评审机构的,应当明确相应处室或专职人员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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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级农发机构可以根据下级农发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情况,结合项目类型特点,在保证评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下放项目评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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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级农发机构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项目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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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申报项目合规性、建设方案可行性、投资方案可靠性、效益分析合理性,以及申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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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申报项目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目标,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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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项目合规性。
申报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市场准入等条件。
土地治理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面积符合要求,水源有保障,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管理制度和经营机制、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符合立项规定,项目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土地流转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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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方案可行性。
土地治理项目规划布局合理,建设标准明确,治理措施得当;产业化发展项目技术路线科学,工艺流程可行,设备选型配套,环保节能措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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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方案可靠性。
项目投资估算准确,资金投向合理,资金筹措方案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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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效益分析合理性。
项目建设预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客观合理。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产业化发展项目实施后能明显带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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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报材料规范性。
文本格式规范,内容完整,附件、附表、附图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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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主要包括评审准备、实地考察、材料审核、形成结论、意见反馈等程序。
实地考察与材料审核互为补充,以保证项目评审结论的客观、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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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审准备。
确定具体评审标准和指标,选择评审专家或专业机构,制定评审方案,组织培训,强调评审责任与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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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地考察。
考察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形成实地考察意见。
考察重点:拟建项目及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用地、环境评价等相关手续的真实情况。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实地考察的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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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材料审核。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独立审阅,经集中讨论后形成材料审核意见。
材料审核重点:项目规划布局、建设方案、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效益分析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可行性、准确性。
必要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针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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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审结论。
综合实地考察及材料审核意见,形成项目可行或不可行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立项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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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见反馈。
负责评审的农发机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2个月之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项目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论及相关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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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息项目的审核程序可以适当简化,重点审核扶持范围、贴息年限、贴息金额及原始凭证是否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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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审专家的选择。
承担项目评审任务的农发机构应当建立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或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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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机构的确定。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项目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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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态管理。
承担项目评审任务的农发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专业机构的工作水平及质量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将不适宜继续从事项目评审的专家、机构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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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评审机制。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健全项目评审制度,创新评审方式,规范评审流程,提高评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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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结构合理、适应项目评审工作需要的管理队伍,为项目评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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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工作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项目评审经费,保障项目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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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农发办以健全评审制度、制定评审指标为重点,加强对地方评审工作的指导;采取评审环节参与性检查、评审结果准确性检查等措施,开展对地方评审工作的考核,其结果将作为省级管理工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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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审权下放的省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农发机构评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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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畅通申诉、检举、信访等渠道,接受社会对项目评审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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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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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农发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干预专家独立评审,发表倾向性意见,隐瞒、篡改评审结论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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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应加强对评审专家和专业机构的管理,严肃评审纪律,对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评审专家和专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审资格、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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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评审办法,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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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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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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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