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It takes time to start a market, and time is an important factor in investment.检察机关承担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责是指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4条的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责就是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包括什么内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的监督,三是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
总的来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涵盖了从受理、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
什么是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仲裁、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行为等非由法院出具的文书的执行,包括民事非诉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
它与民事行政诉讼执行的主要区别在于,在进行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时,人民法院须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在进行民事行政诉讼执行时,人民法院无需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
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就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方式是什么分别有什么样的效力不同类型诉讼监督案件的监督方式是不同的,效力也有所区别。
一般而言,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抗诉,抗诉后人民法院必须启动再审程序。
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其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则会启动再审程序。
检察机关对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是提出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不必然启动纠正程序,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存在违法行为则会纠正。
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述职报告

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述职报告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述职报告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报告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
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述职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单位简介:xx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职能。
以立足于为人民服务、向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努力为和谐社会多做工作为宗旨。
本科受理审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
只要申诉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请求,或者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请求的,申诉人提交申诉书、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证据材料后,本科均依法律规定受理并且予以办理。
本科现有科长一人,检察员一人。
针对本科工作情况,特别通过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散发大量注明办公电话号码的宣传材料等方式方便群众申诉,对于群众反应强烈的意见和问题作出分析,并尽全力以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他们予以帮助。
二、具体工作情况:本科在受理审查案件的同时,时刻关注建立和谐社会的稳定工作,坚持把是否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作为衡量民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使民行检察工作的业绩最终体现到服务法律、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上来。
例如九月份审查的一起申诉案,经过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此案不符合民事行政检察管辖范围。
鉴于申诉人只是对执行期间过长而表示不满,审查法院的判决、裁定后确认其在实体及程序上并无错误,但确实存在执行时间过长的问题。
为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矛盾,维护生效判决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认为应该为此创新工作思路,对当前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进行有益探索,借以拓展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新渠道。
经过研究后决定以《检察意见函》形式向法院发出督促,要求其提高执行效率,尽快执行到位。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埔、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侍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埔、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五篇

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五篇第1篇: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一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项:一、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做好提请,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出席再审法庭等工作。
二、对于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情形进行监督,并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调查有移交。
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
对于不符合立案、抗诉等条件的申诉案件积极开展息诉工作,对有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积极引导、促成当事人达和解。
四、民事支持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有起诉意愿但因证据收集困难等客观阻碍尚未起诉的,检察院可以支持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侵害农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纠纷,因环境污染、垄断经营、产品质量缺陷等侵权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纠纷。
六、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的内容:对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执行程序的开始、停止、结束有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活动中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等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迫使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违法采用执行强制措施的,办理委托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等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委托资质等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等活动的,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手续不全或者委托代理无效、是查不严允许其参加执行活动的;在进行参与分配的执行中,没有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的;执行活动中存在拖延执行、执行不力或执行瑕疵及工作失误等事项的;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有贪污受贿、挪用执行款、执行裁判失只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行政检查岗位职责

行政检查岗位职责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措施。
行政检查岗位是行政机关中的一种职位,主要负责开展行政检查活动,确保行政管理的正常进行。
行政检查岗位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检查岗位需要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检查计划。
计划包括检查的对象、检查的内容和检查的时间等方面的具体安排。
制定计划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合理安排检查工作。
2. 开展行政检查活动:行政检查岗位需要组织人员进行具体的行政检查工作。
对于要检查的对象,需要提前通知,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检查过程中需要查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并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情况、解答问题。
3. 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检查岗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后需要及时记录,并向上级行政机关汇报。
对于一些问题较为严重的单位,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并提出整改建议,推动问题的解决。
4. 检查结果的反馈:行政检查岗位在完成检查后,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检查结果。
在报告中需要详细描述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建议等。
同时,需要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对被检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行政管理的严肃性。
5. 监督工作的开展:行政检查岗位需要监督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同时,还需要对行政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为行政管理工作的提升提供参考。
6. 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行政检查岗位需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提高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的法律意识和遵法意识,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行政检查岗位的职责是相对独立的,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能力。
行政检查岗位的工作涉及面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内容需要时时掌握,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并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民行检察工作宣传材料

民行检察工作宣传材料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
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四、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其他问题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监督意见。
五、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六、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民事行政检察十问十答1(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怎么办,当事人不服法院已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向法院审判监督部门申请再审~也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申诉。
2(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受理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经过审查~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符合抗诉条件的~作出抗诉决定或者检察建议使法院进入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若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正确的~作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并做好息诉工作。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进行查处。
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一审或二审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申诉案件。
4(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申诉应符合怎样的条件,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民事行政检察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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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文档仅供参考民事行政检察处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市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
2.对下级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4.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我国基层检察院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1.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
负责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检举和控告;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负责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承办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2.反贪污贿赂局。
主要负责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3.反渎职侵权局。
主要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4.侦查监督科。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侦查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等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对立案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实施法律监督。
5.公诉科。
负责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和出庭支持抗诉。
6.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内的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对服刑人员的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职务犯罪预防科。
进行法律宣传,结合案件对可能发生犯罪的情况提出检察建议,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9.法律、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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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对本院受理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报请市院民行处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通知申诉人。
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以及支付令违法的,有权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四、对决定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五、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判决、裁定、调解,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经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七、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各种程序违法情形,有权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八、对审判、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枉
法裁判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渎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监督意见。
发现涉嫌贪污、受贿、民事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并可以配合侦查。
九、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情形,有权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十、对国有资产监管机关(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
十一、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决定不立案、不抗诉案件的当事人做好息诉工作。
十二、完成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