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的注意事项

大青山自然保护区是内蒙古自治区一个重要的自然风景区,位于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和牙克石市境内,地处呼伦贝尔草原东北部,是一个集自然景观、植物资源和动物资源为一体的综合性保护区。
为了保护这片珍贵的自然资源,游客在前往大青山自然保护区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1. 遵守当地法规前往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的游客,首先要遵守当地的法规法律。
在游览过程中,尊重当地的习俗和风土人情,不做扰民的行为,注意保护环境清洁。
2. 注意防火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地处草原地区,夏季气候干燥,极易发生火灾。
在游览时,游客要注意防火,严禁在保护区内使用火种,不要随意丢弃烟蒂或者任何易燃物品。
3. 保护植物在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有着丰富的植物资源,一些植物可能属于珍稀濒危品种,游客在游览时要爱护植物,不要随意破坏或采摘植物,保持保护区内的植被原始状态。
4. 爱护动物保护区内有各种珍稀动物,如红鹿、马鹿、麝等。
游客要保持安静,不要大声喧哗,不要用闪光灯等方式去干扰动物的正常生活。
5. 不随意涂鸦保护区内的山川河流、树木草地,要做到“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游客在游览时不要在树木、岩石等地方随意涂鸦,不要破坏自然景观。
6. 注意个人安全在游览大青山自然保护区时,要注意个人安全。
保护区内地势多变,有的区域地貌崎岖,游客要注意脚下,穿着合适的登山鞋,遵循指定的游览路线。
7. 带好必备物品在前往大青山自然保护区时,游客要带好必备物品,如水和食物,防晒霜、墨镜、雨具等,以备不时之需。
前往大青山自然保护区游览,游客们要尊重自然,爱护环境,保护植物和动物资源,遵守当地的规定和法律法规,做到不留痕迹,留下美好的记忆。
希望大家在游览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的过程中,能够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让大青山的自然风景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
大青山自然保护区被誉为“边塞秀山”,以其雄浑的山势、清幽的景色和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而著称。
然而,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大青山自然保护区也受到了一些负面影响,例如生态破坏、游客过度开发等问题日渐凸显。
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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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目前内蒙古自治区 面积最大的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大青山雄踞阴山山 脉中段,是蒙古高原草原区与黄土高原草原区的分水岭,
也是阴山山脉中山地森林、灌丛、草原镶嵌景观最为完好 的一部分,是阴山山地生物多样性最集中的区域和生态走 廊,“敕勒川,阴山下,天似穹庐,笼盖四野;天苍苍,
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曾是这里生动的写照大青山 无论是在地理位置上、生态区位上,还是在内蒙古各族人 民的情感上,都有着沉甸甸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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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各盟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2010年3-5月,各盟市环保局对辖区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了自查。
根据《通知》要求,我厅将对辖区内2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开发和建设活动,是否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2.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和建设活动中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的落实情况。
4.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规定,擅自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情况。
二、检查时间2010年6月1日至7月10日。
三、检查组成员及分工安排本次执法检查分东、中、西三个检查组。
(一)东部检查组:负责罕马、额尔古纳、达赉湖、红花尔基、辉河、图牧吉、科尔沁、大青沟等8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工作。
组长:张宝成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成员:乌日娜自治区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副调研员夏元峰自治区东部环境督察中心(二)中部检查组:负责阿鲁科尔沁、赛罕乌拉、白音敖包、达里诺尔、黑里河、大黑山、锡林郭勒草原等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工作。
组长:刘福英自治区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调研员成员:康丽清自治区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主任科员蔚铁柱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三)西部检查组:负责额济纳胡杨林、贺兰山、哈腾套海、乌拉特梭梭林-蒙古野驴、鄂尔多斯遗鸥、鄂托克恐龙遗迹化石、西鄂尔多斯等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修订)【法规类别】自然保护【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1.01.08【实施日期】2011.01.0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呼和浩特市大青山简介

呼和浩特市大青山简介
大青山位于呼和浩特市东北部,面积约3000平方公里,距呼和浩特市中心区50公里,距首都北京420公里,距首都国际机场120公里。
大青山是一座自然山,山上有丰富的天然资源和珍贵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大青山是内蒙古自治区的重点林区之一。
在呼和浩特的城市生态建设中,大青山具有特殊而重要的地位。
大青山有一条贯穿南北的东西大道——呼北公路。
呼北公路与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相连接,形成了大青山区交通网络。
呼北公路由大青山向北延伸至内蒙和宁夏交界之处,与银川至呼和浩特高速公路相连。
从呼北公路向西驱车3分钟即可到达大青山自然保护区,距离呼和浩特市区仅25公里。
大青山现有国家级保护动物10种:大熊猫、羚牛、林麝、紫貂、棕熊、雪兔、红腹锦鸡、小灵猫、水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5种:黄檀(小叶黄檀)、野大豆、山白树(鹅掌楸)、铁坚树(黄栌);国家重点保护动物1种:小灵猫;国家重点保护植物1种:蒙古扁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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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01 历史沿革
03 保护目标 05 生态价值目录02 区域Fra bibliotek围 04 管理措施
基本信息
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西部包头市、呼和浩特市至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以北的阴 山山地,保护区的地理坐标为东经109°47′—112°17′,北纬40°34′—41°14′。保护区总面积为391890 公顷,是一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边缘物种群落为代表的山地森林和濒危珍稀物种等。
气候
保护区地处阴山山脉中段,属中山山地,是典型的大陆性半干旱季风气候。保护区北坡直接承受蒙古干燥气 流的影响,气候干燥而温度低,南坡则由于山地的阻挡,相对比较温暖而湿润。
植被
保护区地类分为山地森林、灌丛,林间草地、山麓草原,沟谷河流3种类型。
保护区植被保护区处于半干旱的典型草原地带,有明显的植被垂直分布特征。保护区南麓植被较复杂,海拔 1100~1200米的阴坡与1100~1400米的阳坡山麓地带,主要由本氏针茅—冷蒿、本氏针茅—百里香草原群落和百 里香草原群落所组成。海拔1300米以下的阴坡下部主要为虎榛子、土庄绣线菊、三裂绣线菊、柄扁桃等中生灌丛 及稀疏的杜松林,在干燥、石质的阳坡为白莲蒿群落。海拔1300~1700米的阴坡、半阴坡为油松林与油松—侧柏、 油松—杜松混交林及辽东栎林,其上有白桦林和白桦—山杨林,阳坡以线叶菊杂类草草原为主。海拔1700~2100 米的阳坡为青海云杉为主组成的山地针叶林,并于阳坡的羊茅草原和线叶菊—羊茅草原相结合。海拔2100米以上 的山地顶部,主要为早熟禾和杂类草组成的山地禾草草甸。在海拔不超过2000米的山地,山地顶部一般多为线叶 菊杂类草山地草甸草原。保护区北麓植被比较简单,除山地海拔高处阴坡分布有小片山杨、白桦林外,基本上为 草原,上部以羊茅和线叶菊山地草原为主,下部(大约在海拔1600米以下)为克氏针茅草原植被。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25•【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施行日期】1998.11.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云布龙1998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以及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在自治区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自治区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旗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并根据需要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旗县以上林业、农业、畜牧、地质矿产、水利、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第六条旗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具备《条例》规定条件之一的区域,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第八条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填报国家或者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自然保护区申报书,并按下列规定报批:(一)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预审通过,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定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国务院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试行).doc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试行)[失效]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82-8-13执行日期:1982-8-13生效日期:1991-3-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
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贯彻执行自治区“林牧为主、多种经营”的经济建设方针的重要保证。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第三条保护环境是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重要职责。
要加强计划指导,搞好综合平衡,正确处理和统一协调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严格防止新的污染,积极治理现有的污染,改善自治区的环境面貌,争取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四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把保护环境作为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在发展生产的同时,积极维护生态平衡,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条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要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各族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和责任感,造成一种“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的社会风尚。
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每个公民都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保护自然环境第六条对天然林和人工林,要积极保护,加强抚育,合理采伐,及时更新,保证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一)国家和地方的木材生产都要列入计划,严格按照下达指标和技术规程,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采伐。
根据用材林消耗量要低于生长量的原则,要严格控制采伐量。
采伐后的迹地,要由林业经营单位在当年或次年内更新。
严禁计划外乱砍滥伐、超量采伐。
在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自然保护区内,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性质的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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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9.29
【实施日期】201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2013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
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区位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境内,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
保护区面积、界线以国务院批准的面积、界线为准。
第三条在保护区内从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有序建设、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保护区关于自然保护、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的工作,其所属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林业、公安、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保护区内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工作;
(四)负责保护区内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调查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及数据库,组织环境监测;
(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活动;
(七)在不影响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八)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内自然资源、自然环境、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区建设、保护和管理以及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资源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保护区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