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区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员资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七站下达责令整改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七站下达责令整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5.13
•【字号】津市场监管认〔2020〕11号
•【施行日期】2020.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
五十七站下达责令整改的通告
津市场监管认〔2020〕11号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第五十七站下达责令整改。
从即日起,被责令整改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整改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特此通告
附件:责令整改机构信息
2020年5月13日
附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2006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6]57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2006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6]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10fd23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cf.png)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2006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2006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6]57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执行2006年天津市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申请》(津质监局计财[2005]72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鉴于我市2005年度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后,社会和企业反映较为平稳,根据市政府批准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总体方案要求,同意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天津市2006年度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二、为了完善并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的规定,按照不新增加备注条目、不改变收费条件、不改变收费水平的原则,对你局申报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时遗漏的有关备注说明部分予以明确和规范(详见附件1备注部分)。
三、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
各计量检定机构必须按照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检定项目和检定周期进行检定,不得擅自减少检定项目和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四、各计量检定机构应在收费场所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检定周期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计量检定收费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重复检定收费、只收费不检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各计量检定机构应到相关的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约1046字)一、基本条件1、特种作业人员指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和原劳动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特种作业定义的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工作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二、培训考核与发证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单位组织申报,由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
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驾驶证》,方准独立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三、复审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要按规定定期复审。
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2、复审内容:(1)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2)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3)进行健康检查。
3、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3、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做到定员、定人、定岗持证。
必须调动时要经有关部门同意。
4、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供保障安全作业的各种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强令其冒险作业。
5、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要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2(约1147字)1、目的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

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作为在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语言中,同确认一起发挥会计决策功能的会计计量自然而然地成为会计的核心。
下文是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市和区、县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计量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计量单位的使用第八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二)编制广播、电视节目;(三)发表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四)制作、发布广告;(五)制定标准、技术规范、检定规程;(六)出版发行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七)印制票据、票证、帐册;(八)生产、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标签、标价签,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九)出具检定、校准、测试、检验、试验数据和凭证;(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再版、出版古籍和文学作品不适用本条例第八条规定。
第十条进口商品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出口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的,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明令废除的计量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计量器具的检定、使用第十二条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检定项目和测量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0.15•【文号】国质检量[2002]301号•【施行日期】2002.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10月15日国质检量[2002]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了解,目前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存在诸多问题。
其中较突出的是一些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未将计量检定授权纳入量值传递工作统一管理,计量检定授权时不能充分考虑量值传递工作需要,应当授权的不授权、不该授权的滥授权、授权后无人监督、有问题无人解决、被授权单位违规事件时有发生,已影响到全国量值传递工作。
为加强计量检定授权工作的监督,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全国量值传递体系的正常运行,根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充分发挥对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授权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计量检定授权纳入量值传递工作统一管理。
要责成局内计量行政部门专事监督管理全省计量检定授权工作(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切实做到量传与授权统一管理、宏观调控、合理布局、严格考核、日常监督,及时处理问题,充分发挥计量检定授权在量值传递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凡未责成局内计量行政部门专事监督管理全省计量检定授权工作的,需要对所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能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授权时,应当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报请总局统筹安排。
三、总局不再制定新的计量检定授权考核规范。
对申请承担单位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技术机构,统一规定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进行考核授权;对申请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统一规定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进行考核授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部分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部分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10•【文号】国质检量[2002]349号•【施行日期】2002.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部分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的通知(2002年12月10日国质检量[2002]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管理机构,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科学、测试技术)研究所(院):根据计量法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02年计量授权到期的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了复查考核。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等14个国家计量院(中心、站)和32个省级计量所(院)通过了复查考核,现准予换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并将计量授权单位名称、授权区域、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见附件1)和授权项目(见附件2)予以公布。
附件:1.计量授权名单表2.计量授权项目表(另发)附件1:计量授权名单表┌──┬────────────┬────────┬───────────┬─────┬─────┐│序号│机构名称│授权区域│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有效期至│├──┼────────────┼────────┼───────────┼─────┼─────┤│ 1│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全国│(国)法计(2002)01001号│ 2002 12 1│2007 11 30│├──┼────────────┼────────┼───────────┼─────┼─────┤│ 2│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全国│(国)法计(2002)01002号│ 2002 12 1│2007 11 30│├──┼────────────┼────────┼───────────┼─────┼─────┤│ 3│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全国│(国)法计(2002)01003号│ 2002 12 1│2007 11 30│├──┼────────────┼────────┼───────────┼─────┼─────┤│ 4│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国)法计(2002)01004号│ 2002 12 1│2007 11 30│├──┼────────────┼────────┼───────────┼─────┼─────┤│ 5│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吉林省│(国)法计(2002)01005号│ 2002 12 1│2007 11 30│├──┼────────────┼────────┼───────────┼─────┼─────┤│ 6│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黑龙江省│(国)法计(2002)01006号│ 2002 12 1│2007 11 30│├──┼────────────┼────────┼───────────┼─────┼─────┤│ 7│北京市计量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国)法计(2002)01007号│ 2002 12 1│2007 11 30│├──┼────────────┼────────┼───────────┼─────┼─────┤│ 8│北京市计量测试所│北京市│(国)法计(2002)01008号│ 2002 12 1│2007 11 30│├──┼────────────┼────────┼───────────┼─────┼─────┤│ 9│天津市计量技术研究所│天津市│(国)法计(2002)01009号│ 2002 12 1│2007 11 30│├──┼────────────┼────────┼───────────┼─────┼─────┤│10│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院│内蒙古自治区│(国)法计(2002)01010号│ 2002 12 1│2007 11 30│├──┼────────────┼────────┼───────────┼─────┼─────┤│11│山西省计量监督检定测试所│山西省│(国)法计(2002)01011号│ 2002 12 1│2007 11 30│├──┼────────────┼────────┼───────────┼─────┼─────┤│12│河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国)法计(2002)01012号│ 2002 12 1│2007 11 30│├──┼────────────┼────────┼───────────┼─────┼─────┤│13│陕西省计量测试研究所│陕西省│(国)法计(2002)01013号│ 2002 12 1│2007 11 30│├──┼────────────┼────────┼───────────┼─────┼─────┤│14│甘肃省计量测试研究所│甘肃省│(国)法计(2002)01014号│ 2002 12 1│2007 11 30│├──┼────────────┼────────┼───────────┼─────┼─────┤│15│甘肃省计量检定所│甘肃省│(国)法计(2002)01015号│ 2002 12 1│2007 11 30│├──┼────────────┼────────┼───────────┼─────┼─────┤│16│宁夏回族自治区计量测试│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法计(2002)01016号│ 2002 12 1│2007 11 30│││所│││││├──┼────────────┼────────┼───────────┼─────┼─────┤│17│青海省计量测试研究所│青海省│(国)法计(2002)01017号│ 2002 12 1│2007 11 30│├──┼────────────┼────────┼───────────┼─────┼─────┤│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法计(2002)01018号│ 2002 12 1│2007 11 30│││试研究所│││││├──┼────────────┼────────┼───────────┼─────┼─────┤│19│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上海市│(国)法计(2002)01019号│ 2002 12 1│2007 11 30│││院│││││├──┼────────────┼────────┼───────────┼─────┼─────┤│20│江苏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江苏省│(国)法计(2002)01022号│ 2002 12 1│2007 11 30│││所│││││├──┼────────────┼────────┼───────────┼─────┼─────┤│21│安徽省计量测试研究所│安徽省│(国)法计(2002)01023号│ 2002 12 1│2007 11 30│├──┼────────────┼────────┼───────────┼─────┼─────┤│22│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山东省│(国)法计(2002)01024号│ 2002 12 1│2007 11 30│├──┼────────────┼────────┼───────────┼─────┼─────┤│2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浙江省│(国)法计(2002)01025号│ 2002 12 1│2007 11 30│││研究院│││││├──┼────────────┼────────┼───────────┼─────┼─────┤│24│江西省计量测试研究所│江西省│(国)法计(2002)01026号│ 2002 12 1│2007 11 30│├──┼────────────┼────────┼───────────┼─────┼─────┤│25│福建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福建省│(国)法计(2002)01027号│ 2002 12 1│2007 11 30│││所│││││├──┼────────────┼────────┼───────────┼─────┼─────┤│26│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湖北省│(国)法计(2002)01028号│ 2002 12 1│2007 11 30│││院│││││├──┼────────────┼────────┼───────────┼─────┼─────┤│27│湖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湖南省│(国)法计(2002)01029号│ 2002 12 1│2007 11 30│││所│││││├──┼────────────┼────────┼───────────┼─────┼─────┤│28│广西计量测试研究所│广西自治区│(国)法计(2002)01030号│ 2002 12 1│2007 11 30│├──┼────────────┼────────┼───────────┼─────┼─────┤│29│河南省计量测试研究所│河南省│(国)法计(2002)01031号│ 2002 12 1│2007 11 30│├──┼────────────┼────────┼───────────┼─────┼─────┤│30│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广东省│(国)法计(2002)01032号│ 2002 12 1│2007 11 30│├──┼────────────┼────────┼───────────┼─────┼─────┤│31│海南省计量测试所│海南省│(国)法计(2002)01033号│ 2002 12 1│2007 11 30│├──┼────────────┼────────┼───────────┼─────┼─────┤│32│贵州省计量测试院│贵州省│(国)法计(2002)01034号│ 2002 12 1│2007 11 30│├──┼────────────┼────────┼───────────┼─────┼─────┤│33│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云南省│(国)法计(2002)01035号│ 2002 12 1│2007 11 30│││院│││││├──┼────────────┼────────┼───────────┼─────┼─────┤│34│重庆市计量技术研究所│重庆市│(国)法计(2002)01045号│ 2002 12 1│2007 11 30│├──┼────────────┼────────┼───────────┼─────┼─────┤│35│重庆市流量检测技术研究│重庆市│(国)法计(2002)01046号│ 2002 12 1│2007 11 30│││所│││││├──┼────────────┼────────┼───────────┼─────┼─────┤│36│华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华北地区│(国)法计(2002)01037号│ 2002 12 1│2007 11 30│├──┼────────────┼────────┼───────────┼─────┼─────┤│37│东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东北地区│(国)法计(2002)01038号│ 2002 12 1│2007 11 30│├──┼────────────┼────────┼───────────┼─────┼─────┤│38│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华东地区│(国)法计(2002)01039号│ 2002 12 1│2007 11 30│├──┼────────────┼────────┼───────────┼─────┼─────┤│39│中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中南地区│(国)法计(2002)01040号│ 2002 12 1│2007 11 30│├──┼────────────┼────────┼───────────┼─────┼─────┤│40│西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西南地区│(国)法计(2002)01041号│ 2002 12 1│2007 11 30│├──┼────────────┼────────┼───────────┼─────┼─────┤│41│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西北地区│(国)法计(2002)01042号│ 2002 12 1│2007 11 30│├──┼────────────┼────────┼───────────┼─────┼─────┤│42│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华南地区│(国)法计(2002)01043号│ 2002 12 1│2007 11 30│├──┼────────────┼────────┼───────────┼─────┼─────┤│43│国家矿山安全计量站│全国矿区│(国)法计(2002)00012号│2002 9 1│ 2007 8 31│├──┼────────────┼────────┼───────────┼─────┼─────┤│44│国家通信计量站│全国│(国)法计(2002)00013号│ 2002 12 1│2007 11 30│├──┼────────────┼────────┼───────────┼─────┼─────┤│45│国家纺织计量站上海分站│上海、江苏、浙江│(国)法计(2002)00061号│ 2002 11 6│2007 11 5 ││││、安徽、湖南、广│││││││东、广西、福建、│││││││江西、云南、贵州│││││││、海南、山东││││├──┼────────────┼────────┼───────────┼─────┼─────┤│46│国家原油大流量计量站│重庆市、贵州省│(国)法计(2002)00062号│ 2002 12 1│2007 11 30│││重庆天然气流量分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资格名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资格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21•【文号】国家检量函[2001]551号•【施行日期】2001.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资格名单的通知(国家检量函(2001)551号2001年1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各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管理规范》要求,总局于2001年9月组织了第二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的培训。
现将取得国家级考评员资格人员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附件:第二批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资格名单附件:第二批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家级考评员资格名单序号姓名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区号)性别年龄专业专业年限学历职称证书编号1李振民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北三环东路18号(100013)************男55力学计量管理33研究生研究员041号2李成霞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北京北三环东路18号(100013)************女56化学计量管理29大学高工042号3曹文祺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北京北三环东路18号(100013)************男51分析化学17研究生副研043号4马钟焕吉林省计量测试技术长春市卫星路22号研究所(130022) ************-8519男51几何量25大学高工044号5王肇虹吉林省计量测试技术长春市卫星路22号研究所(130022) ************女41电学17大学高工045号6刘莉北京市计量测试所北京安苑东里一区12号(100029)************女40力学9大学高工046号7于宝良北京市计量测试所北京安苑东里一区12号(100029)************男37力学14大学高工047号8戚宁武重庆市流量检测技术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研究所村十七号(400020)************男38流量13大学高工048号9龚中字重庆市流量检测技术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研究所村十七号(400020)************男36力学15大学高工049号10丁跃清重庆市计量技术研究所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十七号(400020)************男36力学15双本科高工050号11张少民宁夏计量研究所银川市公园街8号(750001)************男54计量管理21大专高工051号12胡匡生湖南省计量测试技术长沙市香樟路55号研究所(410004)0731-559354男43几何量17大学高工052号13刘岚松湖南省计量测试技术长沙市香樟路55号研究所(410004)************男37热工17大学高工053号14王炳甲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710048) 029-*******男59光学37大专高工054号15魏志昂浙江省技术监督检测杭州天目山路66号研究院(310013)************男49电学23大学高工055号16殷彤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所哈尔滨香坊区司徒街99号(150036)************男59电磁无线电32大学研究员056号17聂英华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所哈尔滨香坊区司徒街99号(150036)************男50几何量22大学高工057号18齐湛谊河北省计量测试研究所石家庄友谊南大街175号(050051)************男46几何量16大学高工058号19金美峰安徽省计量测试研究所合肥市靶场路15号(230022)************女44长度20大学高工059号20田林海南省计量测试所海口市海秀路34号工业大厦五楼(570206)************男47计量管理长度16大学高工060号21赵勇青海省计量测试研究所西宁市西关大街31号(810001)************男35光仪15大学高工061号22曹瑞基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250014) ************男38电磁15研究生高工062号23赵峰江苏省计量测试技术南京市光华东街3号研究所(210007)025-*******男37力学13硕士高工063号24王震江苏省计量测试技术南京市光华东街3号研究所(210007)025-*******男41电学18大学高工064号25廖宜水福建省计量科学技术福州市华林路147号研究所(350003)************男52几何量24大学高工065号26蔡晓平陕西省计量测试研究所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710048) 029-*******男36测试14硕士高工066号27王民学陕西省计量测试研究所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710048) 029-*******男47热工23大学高工067号28邹新洲新疆计量测试研究所乌鲁木齐北京南路40号(830011) ************男57电学28大学高工068号29宋学青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昆明市东风东路唐家研究院营(650041)************女38计量管理10大学高工069号30陆福敏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上海宜山路716号研究院(200233)************男42无线电19大学高工070号31薛润秋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上海宜山路716号研究院(200233)************女51长度25大学高工071号32周小波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武昌区东湖路3号研究院(430071)************男44力学热工19大学高工072号33时根火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武昌区东湖路3号研究院(430071)************男39声学19大学高工073号34陈传岭河南省计量测试研究所郑州市花园路21号(450008)************男39无线电18大学高工074号35张耀国贵州省计量测试技术贵阳市头桥海马冲街研究所45号(550003)************男55热工33大学高工075号36吕文华国家气象计量站北京市白石桥路46号(100081) ************男45气象计量22大学高工076号37宋湛华国家纺织计量站北京朝外英家坟(100025)************男55仪器仪表11硕士高工077号38白胤国家大容量第一计量站抚顺市长春街2号(113126)************男44大容量20大学高工078号39龚政明国家蒸汽流量计量烟烟台市上夼西路101台检定站号(264001)************男55长度27大学高工079号40闫凤霞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100081)************女43自控18大学副研080号41何小菊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100081)************女45计量仪器26大学副研081号42王勤国家高电压计量站武汉珞喻路143号(430074)************男44高电压电测24研究生高工082号43刘元敏国家矿山安全计量站重庆市上桥三村(400037)************男37矿山安全10硕士高工083号44刘子达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锦州市和平路3段量站锦州分站17号(121000)139****0302男46力学电学19大学高工084号45孟艾立国家通信计量站北京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100083)************男39通信17大学高工085号46罗意承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南宁市星湖路26号(530022) ************男45计量管理23大学高工086号47冯林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市华林路147号(350003) ************男47力学24大学高工087号48权小菁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广州市广园中路松柏东街30号(510405)************女45化学计量22大学高工088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0.23•【文号】质技监量发[2000]182号•【施行日期】200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10月23日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所,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及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管理,规范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行为,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科学、公正、有效,通知如下:1.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普遍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不需要进行调整。
2.凡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低于95%(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性能指标)或某台(件)计量器具连续两个检定周期主要计量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其检定周期,但缩短后的检定周期不得低于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的50%;缩短检定周期的工作计量器具,若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次检定合格,应当恢复执行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
3.在调整强制检定周期前,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调整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报送检定原始记录及数据统计分析表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审查批准备案后,方可调整强制检定周期。
4.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严格审核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