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结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定位报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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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规划

关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规划

关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规划
作为一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规划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公司发展目标非常重要。

下面是一个关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规划的示例:
1.市场调研和业务拓展
- 进行市场调研,了解融资担保行业的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

- 制定业务拓展计划,寻找新的客户和合作伙伴。

- 加强与银行、金融机构等相关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

2.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
- 设立专业风险评估团队,对申请融资的企业进行风险评估。

- 与客户建立贷后管理机制,确保贷款还款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3.产品创新和服务提升
- 不断创新融资担保产品,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 提升服务水平,定期与客户进行沟通和反馈,解决问题和改进服务。

4.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
- 建立一支高效专业的团队,通过招聘、培训和激励等方式吸引和留住人才。

- 定期举办内部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5.信息技术支持和数字化转型
- 将信息技术应用于业务流程中,提高工作效率和客户体验。

- 推进数字化转型,建立在线平台,简化融资担保申请和审批流程。

6.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
- 加强合规管理,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

- 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对潜在风险进行预警和控制。

7.公司文化和品牌建设
- 建立公司核心价值观和文化,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 加强品牌推广,提升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以上是关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一个工作规划示例,具体的工作规划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进行具体制定和实施。

浅谈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及对策建议

浅谈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及对策建议

浅谈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及对策建议【摘要】本文围绕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了融资担保机构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和风险管理的关键性。

接着探讨了风险管理的定义和范围,以及融资担保机构面临的各种风险。

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包括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意识,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强化风险管理技术支持。

文章还详细介绍了风险管理工作的机制和流程,以及风险管理的监测和评估方法。

通过这些措施和方案的实施,融资担保机构可以更好地应对各种风险,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对策建议,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技术支持,机制流程,监测评估,经济发展,重要性,关键性.1. 引言1.1 融资担保机构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融资担保机构可以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不仅提升了企业的信用水平,还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融资渠道,为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支持。

融资担保机构还能够促进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散,降低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融资担保机构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推动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1.2 风险管理的关键性风险管理在融资担保机构中的关键性不言而喻。

融资担保机构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其主要业务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承担着重要的风险管理职责。

有效的风险管理是融资担保机构保持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

融资担保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这些风险不仅可能对机构自身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导致客户资金损失、信誉受损,甚至引发金融风险传导,对整个金融体系构成威胁。

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包括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意识,强化风险管理技术支持等。

融资担保工作计划(共6篇)

融资担保工作计划(共6篇)

篇一:融资担保公司业务部门工作开展思路业务部门经营思路业务部一、部门建设在4月份内计划招聘3-4名有资深经验的业务人员,结合现有业务人员,打造一个目标明确、工作协同、开拓操作并重、风险意识强的6人左右的业务团队。

二、经营思路1、加强与各银行的合作,尤其是准入行的合作。

在服从公司整体银行协作战略部署的前提下,认真分析各银行特点、行长特点和经办客户经理特点,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并加以引进广州市区内其他合作较好的银行,为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和短资服务。

(1)银行资源开发和维护的关键点是优质项目、安全项目、安全的长期利益共享模式,应始终把握这个主线;(2)配合银行各类业绩(结算、存款、开卡、理财等)考核要求,激励企业给予充分配合;(3)联合银行举办商会活动;(4)配合银行现有和潜在客户的融资需求,提供各种协作和支持服务;(5)同银行领导及客户经理大力开展拆借合作,共享利益。

2、加强与政府民营经济管理部门及各商协会的合作。

不定期组织各商协会活动,加深与各商协会领导的交流沟通,从中得到相关融资需求的信息,寻找商机。

3、充分利用自身丰富的业务、客户、人脉资源和充分的企业信用信息,努力对已经接触或者或者合作过的企业“优中选优”式的深入挖掘和开发。

4、各项合作做深做细。

银行合作深入到核心支行下面的每一个可以合作的网点;商协会及镇街经济管理部门合作细致到每周有企业拜访。

5、建设一个有责任心、上进心、事业心的队伍。

加强员工纪律管理,促使员工自动、自觉、自发、能动地等遵守公司纪律、制度。

三、经营原则1、平衡公司利益、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协调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

2、安全第一,风险零容忍。

3、追求高收益。

4、合作银行零投诉。

5、取得相关利益者的满意度。

6、尊重公司制度和有关规则。

7、全员珍惜个人职业生涯和声誉。

四、业务目标1、2012年实现担保总额2亿元,实现担保收入600万元左右。

2、实现拆拆借收入500万元。

3、无代偿。

五、建议1、将银行准入作为公司目前第一要务。

融资担保方案

融资担保方案

融资担保方案背景在商业贷款业务中,贷方需要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收益性。

为保证贷方的利益,贷款通常需要提供担保。

担保是指保证人在贷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对贷款人的欠款进行归还的一种方式。

融资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贷款担保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中小企业的青睐。

融资担保是什么?融资担保是指由融资担保公司或其他机构为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担保金额,用于保证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按时还款,并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对银行贷款的欠款进行赔偿。

融资担保可以降低贷款风险,提高借款人的贷款成功率,也是银行为了风险控制而设立的一个安全金融工具。

融资担保方案的类型1.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最常见的一种融资担保方式,即由担保机构向贷款人提供承诺,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担保机构会代替借款人进行还款。

这种方式常常用于企业资金融通、项目融资、信用背书等融资需求。

2.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把贷款人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作为担保物抵押给担保机构,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机构便可以将抵押物变现来收回欠款。

这种方式主要用于资产较为丰富的企业,并且需要考虑到抵押物的价值及其转让难度。

3.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把借款人的动产、存款等无需转移所有权的质押品抵押给担保机构,如若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担保机构可以变卖质押品来收回欠款。

这种方式主要用于企业无固定资产但具有一定规模的存货、应收账款等的情况。

融资担保方案的优势和风险优势1.为贷款提供保障融资担保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严谨的贷款保障,即便在发生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担保公司仍然会为借款人提供保障。

2.降低成本融资担保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和更长的还款期限,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和还款压力。

3.提高担保效率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专业的担保服务,可以快速响应需求并提供高效的服务,从而使得贷款的审批与发放更加便捷。

1.担保公司风险如果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或质量问题,将可能使企业受到损失。

因此企业在选择融资担保公司时,需要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与选择。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25•【文号】银监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已经2010年7月23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之间的业务合作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本指引披露信息的对象为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四条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遵循本指引的基础上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比性的原则披露信息。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本指引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年度报告。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规定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概况。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范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范本」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范本」
一、前言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的金融机构,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至关重要,对于保证其持续、持久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故本文主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一定的综述,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并促进它的发展。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战略
1.优化产品结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根据客户需求,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新型担保服务产品,提高客户满意度,以提升其竞争优势,并促其发展壮大。

2.建立强有力的风险控制体系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通过建立强有力的风险控制体系,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监管框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风险控制可持续、可控。

3.加强市场拓展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加强市场拓展,积极开拓新的市场,建立更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等手段,加强产品宣传,从而增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并实现其稳定发展。

4.提升服务质量
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市场调查和分析,了解客户需求,改善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效率。

再担保体系内各级机构定位及运营机制

再担保体系内各级机构定位及运营机制

再担保体系是一种金融担保方式,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金融领域。

再担保体系内涉及多个机构,各级机构的定位和运营机制对整个再担保体系的稳定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再担保体系内各级机构的定位和运营机制展开讨论。

1.再担保体系概述再担保体系是指金融机构为了规避信用风险、提高融资方的信用度而设立的担保机构。

主要包括被担保方、再担保方和再再担保方三个主体。

被担保方是最终债务人,再担保方是担保债权人,再再担保方是再担保方的担保债权人。

再担保体系的建立对于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提高融资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2.再担保体系内各级机构的定位再担保体系内各级机构的定位包括被担保方、再担保方和再再担保方三个主体。

被担保方是最终债务人,再担保方是担保债权人,再再担保方是再担保方的担保债权人。

被担保方主要定位于承担一定风险以获取资金的一方,主要包括企业、个人等。

再担保方主要定位于担负一定风险以换取一定收益的一方,主要包括担保公司、信用担保机构等。

再再担保方主要定位于承担再担保方无法承担的风险以获取更高收益的一方,主要包括再再担保公司、再担保机构等。

3.再担保体系内各级机构的运营机制再担保体系内各级机构的运营机制是保障再担保体系正常运行的基础。

再担保体系应当建立健全的信用评级体系,对各参与方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确定相应的再担保责任。

再担保体系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各级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再担保体系的稳健运行。

再担保体系内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机制,为各参与方提供便捷的交易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4.再担保体系内各级机构的互动关系再担保体系内各级机构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互动关系,彼此相互依存,共同促进再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

被担保方与再担保方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债务与担保的关系,被担保方向再担保方提供一定的债务,再担保方为被担保方提供对债务的担保。

再担保方与再再担保方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担保与再担保的关系,再担保方向再再担保方提供对被担保方债务的再担保,再再担保方为再担保方提供对被担保方债务的再再担保。

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已经2010年7月23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本指引是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循本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机制和过程。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经营目标和效率的充分实现。

(三)确保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有案可查。

(二)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和高风险事项。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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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定位报告方案【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法律定位【内容摘要】一个事物或一项制度的法律定位主要包括其性质、地位、功能等诸多方面,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而言,要了解其法律定位就必须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概况、历程及现状、困境及成因这三个方面加以历史的、实证的分析,这样才能从经验理性的基点上加深对它的基础性认识,并更好的理解建构于法律定位之上的具体法律制度。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定位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情况介绍(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定义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①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2010年3月8日公布施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2款。

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①(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特征第一,融资性担保公司需依法设立。

具体来讲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第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形式主要是保证。

也就是说,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身的信用提供担保,而不是以特定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为担保。

依据我国《担保法》第2条第2款,提供担保可以是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或者保证。

具体到融资性担保公司,抵押和质押是对特定财产或财产权利设定的担保,如果以抵押或质押形式进行担保,首先意味着拥有大量用于担保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这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不现实的;其次意味着要负担抵押、质押财产在评估、保管及变现等方面等方面的高额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2010年3月8日公布施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1款。

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2010年3月8日公布施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3款。

成本,这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不经济的。

同时,作为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留置和定金不适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保证。

第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以提供融资性担保中介服务为主业的机构。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分类第一,依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目的进行分类,可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分为政策型、商业型和互助型。

政策型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是由政府出资或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以营利为目的。

商业型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般以企业、公民个人为主出资组建,通常设立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化运作为。

互助型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困难而自发组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般设立为社团法人或企业法人,主要为其会员提供担保,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依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实施主体进行分类,可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分为政府直接操作型和市场公开操作型。

政府直接操作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特征:由政府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操作,其中大部分直接由负责中小企业的政府部门操作,也有部分是在主管中小企业的部门中专设一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部门。

采取此类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联邦中小企业管理局)、英国(贸工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办公室)等。

市场公开操作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特征: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人实体进行操作,政府部门不直接从事和干涉具体担保业务。

采取此类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有:日本(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中央公库和52个区域性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德国(区域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公司)、中国(省级再担保机构与城市担保机构)等。

①第三,依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金运作方式进行分类,可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分为实收制和权责制。

实收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特征是:以实有资金作为保证的事前保证,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发生损失后由专门帐户直接拨给银行作为补偿,日本、韩国和中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属于实收制类型。

其优点是:政府仅以出资额对担保机构承担有限责任,担保机构以担保资本金为限承担担保风险,以担保机构为主决定是否担保,政府、担保机构、银行、企业之间的关系明确,有利于担保机构独立进行市场化运作和担保风险的事前控制。

其不足是:企业申请取得贷款和担保的手续复杂一些,在责任不明确的情形下协作银行有可能会出现转嫁贷款风险的①引自Peter Van Rooij.Credit Guarantee of the SME.Proceedings of InternationalForum for SME Development,2001,(11);转引自李元香:论金融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行为。

①权责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特征是:以事前承诺作为对保证的事后补偿,一般对协作银行采取授信管理,发生损失后由银行向担保机构申请补偿,其中美国、英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属于权责制类型。

其优点是:企业申请取得担保和贷款的手续简单,协作银行的责任心相对较强,政府不必事先出资,减轻当期财政资金支出的压力。

其不足是:政府以承诺方式对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机构以保证方式承担担保风险,政府与担保机构之间的关系不明确,不利于担保风险的事前控制。

②(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专门规范性法律文件第一,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层面。

尚无专门规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此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二,部门规章层面。

以1999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标志,我国开始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和政策体系的建设。

③而后,2000年原国家经贸委颁布《关于鼓励①引自Yang zhou.A Brief Review of Theories Relating to the Growth Process of SMEs.Proceedings of the First West Lak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mall and Midium business,1999,10;转引自李元香:论金融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②同上③朱学明:谈商业银行借款担保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湖北社会科学,2004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同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对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其三年担保收入免除营业税的优惠税收政策》。

2001年国家财政部于出台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同年原国家经贸委出台《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年中国银行监理管理委员会下发了《中国银行业监理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

截止2010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并公布施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此为专门规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新一部部门规章。

第三,地方性法规层面。

尚无专门规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此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四,地方政府规章层面。

有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层面。

该层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较多,有各个地级市出台的,也有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出台的,不一而足。

年第11期。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历程及现状(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历程简介第一阶段(1993年11月—1999年5月),该阶段以国家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进行试点为特点,以 1993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我国第一家全国性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担保公司为标志,此后各地开始了对政策型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商业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尝试。

第二阶段(1999年5月-2000年8月),该阶段的特点是全国中小型信用担保机构开始步入试点阶段,尤以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颁布为标志,该指导意见从担保体系的模式、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职责、程序、风险等各个方面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进行了较为具体规定。

第三阶段(2000年8月---2002年6月),该阶段以国家进一步明确对推动中小型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指导思想并在税收上给予支持为特点,以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对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其三年担保收入免除营业税的优惠税收政策》为标志。

第四阶段(2002年6月至今),该阶段的特点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步入完善阶段,同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有了法律约束和监督机制,以 2002年6月全国人大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标志。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现状在融资性担保公司蓬勃发展的表象之下,由于其自身治理的欠缺、与银行关系不对等和法律规范滞后等问题,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遭遇瓶颈,对其持续经营也造成了威胁。

可以说,融资性担保公司呈现迅速崛起又迅速滑入困境的发展轨迹。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的困境及原因分析(一)困境之一:融资担保公司自身治理的欠缺。

公司治理的完善是企业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其本质是所有权、经营权与监督权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从而确保企业在可控风险下有效运转;其表现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之间相互制衡的一套组织架构及运行机制。

无论是政府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还是民间资本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混淆、监督权缺位、公司治理缺失或形同虚设等问题。

尤其是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该类公司的总经理通常由政府任命或政府官员兼任,对其的考核仍采取对行政官员考核的做法,至于公司的经营效率则与个人绩效无关,从而造成公司的高管层缺乏动力和积极性的现象。

此外,财政出资人对担保公司还存在“行政干预”与“监督缺失”并存的现象,在某些情况下干预融资性担保公司正常的业务开展,使其承担大量风险。

相对于政策型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型融资性担保公司所有权清晰,激励机制不存在太大问题。

但由于所有权、经营权合二为一,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商业型融资性保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更容易出现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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