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 始于周代,唐朝最严

合集下载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实施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实施

史上最严《⾷品安全法》10⽉1⽇起实施史上最严《⾷品安全法》 10⽉1⽇起实施 10⽉1⽇,新修改的《⾷品安全法》将正式实施。

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品安全法共⼗章,154条。

修改后的法律亮点多多,对现⾏法70%的条⽂进⾏了实质性的修订,并新增了50多条,内容包括总则、⾷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产经营、检验、进出⼝、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那么,新法究竟有哪些亮点呢?区市场监管局对此进⾏了解读。

1、⼋个⽅⾯制度设计确⽴新理念新机制 ⼀是完善统⼀权威的⾷品安全监管机构。

终结了“九龙治⽔”的⾷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从法律上明确⾷品⽣产经营活动由⾷品药品监管部门统⼀监管。

⼆是明确建⽴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

对⾷品⽣产、流通、餐饮服务和⾷⽤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进⾏了细化和完善。

三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对⾷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最基础的制度进⾏了进⼀步的完善。

四是实⾏⾷品安全社会共治。

充分发挥各个⽅⾯,包括媒体、⼴⼤消费者在⾷品安全治理中的作⽤。

五是突出对特殊⾷品的严格监管。

诸如保健⾷品、特殊医学⽤途配⽅⾷品、婴幼⼉配⽅⾷品等监管措施进⼀步完善。

六是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

强调对农药的使⽤实⾏严格的监管,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励使⽤⾼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

七是加强对⾷⽤农产品的管理。

将⾷⽤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

⼋是建⽴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从加⼤⾏政处罚⼒度、突出民事赔偿责任、增加信⽤记录、加强⾏政执法与刑事⽴案侦查⼯作衔接四个⽅⾯来提⾼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2、⼋个⽅⾯的罚则设置确保“重典治乱” ⼀是刑事责任优先。

新法对违法⾏为的查处上做了⼀个很⼤改⾰,即⾸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为进⾏⼀个判断,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是由⾏政执法部门进⾏⾏政处罚。

⼆是⼤幅提⾼了罚款额度。

对⽣产经营添加药品的⾷品,⽣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配⽅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为,新法规定最⾼可以处罚货值⾦额30倍的罚款。

古代如何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古代如何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任何一个国家在工业发展的过程中,都避免不了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

食品也是如此。

比如前几年欧洲的厂家用死马肉冒充牛肉罐头。

但发达国家此类现象普遍很少,而中国处于迅猛发展的阶段,属于“重灾区”。

中国人多、市场大,虽然法律日渐完善,一时半会儿也不可能杜绝这种令人头痛的现象。

食品安全问题早几年最严重,在国家严厉管控以后,已经明显好转。

可恨的“纸箱包子”、“粪泡臭豆腐”之类基本绝迹。

中华文明一枝独秀,其实中国早在周代就提倡食品安全了。

周代是这么规定的:“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yù)于市。

”“鬻”就是售卖,“五谷不时”这里可以理解为过期发霉的粮食,或者没长熟的谷物。

就是说,变质粮食和没长熟的瓜果之类,是不允许放到市场出售的。

不过周代以教化为主,刑罚较少,奸商自然是很少的。

到了汉代,天下总体太平,民间经商日益增多。

高祖刘邦去世的第二年,吕后当政时,在朝臣的推动下,西汉颁布了一部法典《二年律令》。

《二年律令》有一个条文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

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

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与盗同法。

”“脯”在古代主要指肉干。

这段条文是说,各种食物和肉类,如果变质有毒性,发生了致人生病或者死亡的情况,要立即烧掉,不准再留存或者售卖。

官方售卖的食品有问题,也要立即销毁。

如果应当焚烧而没有执行,主管官吏也将被视为同犯,一律按贼人论处。

不过话说回来,只要不是谋逆、朝廷要犯,很多情形在西汉是可以花钱赎罪的。

没钱交就只得乖乖服刑。

相比而言,唐朝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刑罚最严厉。

《唐律疏议》是亚洲最早的法典之一,条文包罗甚广,有三十卷之多,颁布于唐高宗李治年间。

关于食品安全的条文在第十八卷,原文如下:“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盜而食者,不坐。

”简单解释一下。

大体跟汉朝规定一样,不过明确了刑罚。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严在哪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严在哪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严在哪作者:暂无来源:《发明与创新·大科技》 2015年第6期近年来,食品安全风波不断,让不少人对“吃什么才安全”深感忧虑。

“治乱用重典”,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服役”近5年的食品安全法完成首次修改。

新食品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

新法共10章154条,比现行食品安全法多出50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格的处罚和最严肃问责的要求”。

那么,这部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被冠以“史上最严”称号的新食品安全法(下称“新食安法”)有哪些主要修改?将为“舌尖上的安全”带来哪些新的保障?“史上最严”又严在哪儿?现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但食品安全状况依然严峻。

从“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苏丹红、地沟油再到“掺假羊肉”、“毒生姜”等事件的接连发生,“舌尖上的安全”一再失守,加重了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

为了保证百姓的餐桌安全,构筑“舌尖安全”的牢固防线,新食安法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修改。

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在农药管理上,新食安法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运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增加了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的规定。

体现了我国对剧毒、高毒农药严厉监管的决心。

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针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宣传中存在的问题,新食安法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014年全国高考语文真题和答案详解

2014年全国高考语文真题和答案详解

2014年全国高考语文真题第I卷阅读题甲必考题一、现代文阅读(9分,每小题3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

周代的食品交易是以直接收获采摘的初级农产品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据《礼记》记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有:‚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

‛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汉唐时期,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十分丰富。

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赃,与盗同法。

‛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否则将处罚当事人及相关官员。

唐朝《唐律》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

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

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从《唐律》中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不速焚而构成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得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有毒食品,以绝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则视情节及后果以科罚。

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

孟元老在《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且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昌盛,书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铺以及相关行会。

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商贩‚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

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温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袁氏世范》)。

有的不法分子甚至采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伎俩谋取利润。

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

‚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料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臵为行,虽医卜亦有职。

中国古代关于食品质量管理略述

中国古代关于食品质量管理略述

中国古代关于食品质量管理略述近年来,国内外不断有新闻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事故问题,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进步的时代,如何保障食品安全成为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

在中国古代,人们很早就认识到食物的重要性。

民谚云“民以食为天”。

《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

二者,生民之本,兴自神农之世。

”食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管子·牧民》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对于政府而言,保障百姓食物的充足及饮食的安全对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至关重要。

虽然中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发展水平无法与今日相比,但历朝历代均制定有相关法律规范来保障食品质量,同时,商人在“诚”、“信”等传统商业道德影响下也注意保障所出售的食品质量,相关商业组织在维护食品质量方面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在食品销售市场亟待规范、食品安全需要用法律手段加以保护的今日,中国古代在食品安全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为我们保护食品安全及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工作提供了不少可借鉴之处。

中国饮食文化历史悠久,饮食的洁净及卫生是传统中国饮食文化中的重要部分。

《论语乡党》孔子认为“食不厌精,脍不厌细。

食而,鱼馁而肉败,不食。

色恶,不食。

失饪,不食。

不时,不食。

割不正,不食。

不得其酱,不食。

肉虽多,不使胜食气。

惟酒无量,不及乱。

沽酒市脯不食。

不撤姜食。

不多食。

祭于公,不宿肉。

祭肉不出三日,出三日,不食之矣。

”食物腐败变质以及不清楚来源的食物均不食用,由于古代食品保管技术原因,对于祭祀所用之肉,三日之后因为可能已经变质,便也不再食用。

古人对于饮食安全卫生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除传统饮食文化注意饮食安全之外,政府对于食品安全也相当重视,国家也制定了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用刑罚手段来保障食品质量。

纵观中国古代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保护统治者阶层饮食安全及规定市场交易食品质量。

一是对皇帝、政府官员食品安全的保障。

作为中国古代社会最高统治者,皇帝的饮食有特定官员负责,食物的卫生及安全由国家法律加以特别规定。

古井酒厂质量知识线上答题第一期答案

古井酒厂质量知识线上答题第一期答案

古井酒厂质量知识线上答题第一期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中共中央在 5月29日主持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d)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a、最细致的标准b、最严苛的监管、最严厉的行政处罚c、最严谨的问责d、以上都就是2、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为:(a)。

a、“尚德守法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b、“尚德守法全面贯彻落实清厨暗灶工程”c、“尚德守法全面提升消费者食品安全水平”d、“尚德守法全面开展食品添加剂整治行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年4月24日修改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a)起至颁布。

a、年10月1日b、年7月1日c、年8月1日d、年9月1日4、最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农药的采用推行严苛的管理制度,引导采用(c)农药。

a、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b、低效、低毒、低残留c、高效、低毒、低残留d、高效、低毒、高残留5、(a)有权投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介绍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提出意见和建议。

a、任何组织或者个人b、只有食品生产经营者c、仅消费者d、只有食品企业从业人员6、最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规定,(a)就是确保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管理。

a、食品生产经营者b、各级政府c、监管部门d、以上都是7、最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规定,(a)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统一领导、非政府、协同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付工作。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c、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d、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8、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科学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展开舆论监督。

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b)。

食品安全法的发展历程

食品安全法的发展历程
食品安全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

在那个时候,国内食品安全问题严重,许多食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为了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政府开始加强对食品的监管力度,法规制度也逐步完善。

1995年,中国国家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卫生法》,该法规定了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和监管措施,是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食品卫生的法律。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食品安全问题也愈发突出,食品市场上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日益增多。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该法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重要法规,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础。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以保证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了《食品安全法》,对原有法律进行了完善和修正,针对当前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措施和标准,加强了对食品生产和经营的管理,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总之,食品安全法的发展历程表明,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并加强了对食品的监管,保障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周代也有食品安全法规

周代也有食品安全法规存在于公元前11世纪到公元前8世纪的周朝,是我国上古文明的全盛时期。

当时所形成的周代食品安全规定,对中国后世几千年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周代食品大部分是直接采摘、捕捞,所以对果实成熟十分关注。

《礼记·王制第五》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

”意思就是水果粮食在没有成熟的情况下,是不允许流入市场的,要避免食物中毒死亡的现象发生。

这些规定,被专家学者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

同时,周代的劳动人民,通过对食物外表、状态、气味等可以直观感受的方面作出简单区分,渐渐摸索出一套鉴别食物是否安全的方法,初步排除了可能致病的不安全食物。

为了防止有毒食品流到餐桌上,周人从食材源头把关,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

《周礼·天官冢宰》和《礼记·内则》记载,当时对肉类食品就有一套“不可食”标准。

《礼记》是周朝法律规范,周朝官方已经开始用“礼”来指导百姓、规范食品来源,以求避开容易发生食物中毒情况的食源。

从周代开始,法律已经涉及民众的食品安全,注重正面引导和预防。

周代,尽管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记载不多,但我们还是看到,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朝廷对此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

可以说周代食品安全规定,在我国历史上首开食品安全管理的先河,对后世产生了积极影响。

此后,历朝历代的官府都延续周代食品安全规定精神,将食品安全当作生命线守护。

不管是在悠悠的历史长河中,还是现如今的我们,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监管尤为重要。

宝鸡是周文化发祥地。

周朝对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历代的有关法律举措,给我们很多启示,为我市食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模式的合理构建提供了参考。

3000多年前的周代,为保证食品安全,以朝廷名义颁布食品安全规定,前所未有。

作为周代的后人,我们要继往开来,传承历史经验,守正创新。

特别是在当前食品安全存在源头风险、过程风险、潜在风险和社会舆情风险的情况下,更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唐朝《食品安全法》:卖有害食品最高判死

唐朝《食品安全法》:卖有害食品最高判死
“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又将成为新的热点话题。

回望我国古代,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日和保护法,但从一些散见的法令条文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出古人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唐朝严防有毒食品
在唐代,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食品交易的品种越来越丰富。

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利润,开始在商品中做手脚,最常见的是在酒中掺水。

不过,危害到人身安全的却并不多,大多奸商只是在分量和质量上打折扣。

但也有少数不法商人为了盈利,昧着良心出售有害食品,唐朝政府为了杜绝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据《唐律疏议》记载,一旦食物变质,商家就必须立刻焚烧,否则要遭受廷杖九十的皮肉之苦。

如果胆敢销售有害食品,致人生病,商家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如果有害食品致人死亡,商家则要被判处绞刑。

到了宋代,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的程度,在《东京梦华录》、《水浒传》、《金瓶梅》等文史作品中,我们都能看到在宋代的街道上,酒楼饭店林立,小商小贩无数。

一些不法分子经常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之类的伎俩牟取暴利。

为了加强管理和监督,宋代政府颁布法令让商人们组成“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

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

后来的元明清也大多借鉴了唐宋的做法。

由此可见,历朝历代都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采取严惩的方式,并明确写入了法律条文。

解读“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f 。 如果 不 构 成 刑 事 犯罪 的 话 , 南行 政 执 法 部 门进 行
营或 者非法添加非食 用物质等违法行 为 ,仍然为其提 供 生 产经 营场 所 的 .新修 订 《 食 品 安全 法 》明 确规
定 ,食 品药 品监管 部门对提供者也要进行处罚 。 7 . 强化 了民事法律 责任的追 究。增设 了消费者赔
添 加 剂 等 当 前 食 品 监 管 中存 在 的 难 点 问题 都 有 涉及 。 国家食 品 药品监督 管理 总 局法 制 司 的 相 关 负责 人 对 新 食 品安 全 法 进行 解 读 。
安 全 标 准 、 生 产 经 营 . 检 验 、 进 出 口 、 安 全
事 故 处 置 、监 督 管 理 、 法 律 责 任 和 附 则 , 共
1 .


新《 食品安全法 》究竟 “ 严”在哪?
《 食品安全法 》启 动修 改工作之后 ,社会各 界都
希 这次 《 食 品安 全法 》的修订能对食品违法犯 罪分
子起到震慑和严惩 的作用 。新 一届 党 中央 、国务 院也
高度重视这次 《 食 品安全法 》的修改 ,对食 品安全 工 作也提 出了 “ 四个最严 ”的要求 ,用最严谨 的标 准 、 最严 格的监管 、最严厉 的处罚 、最严肃 的问责来体现 食品安全监管 的执法力度 ,这 次新通过 的 《 食品安全 法 》很 好地体现 了严惩重处 的原则 。主要体现在 : 1 . 统一 食安监管机 构。将原 由质量技 监 、T商 、 食药监等部门分别承担 的食 品生产 、流通 、餐饮分段 岭管职能 ,调整为 由食药监部 门统一监 管 ;将食用农
行 为的 处上做 f r 很大 的改革。首先要求 执法部 门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安全法”:始于周代,唐朝最严
作者:吴铭
来源:《公民导刊》2016年第03期
现如今,食品安全问题绝对可以登上“最受百姓关心的话题”排行榜。

也常年高居各地人代会和人大代表关注的排行榜,目前,国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其实,重视食品安全并不是现代人的专利,根据史料记载,很多朝代都有关于食品安全的法条、规定。

周代:关注食品成熟度
周代,尽管囿于技术落后及交通不便,食品安全事件似乎不多,但由于食品安全关系重大,统治者还是非常重视并作出了特别规定。

周代的食品交易主要是以初级农产品的直接采摘、捕捞为主,所以对农产品的成熟度十分关注。

据《礼记》记载,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为:“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

”(《礼记·王制第五》)这里所讲的“不时”是指未成熟。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在周代,五谷果实未成熟时,是严禁进入流通市场的,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未成熟的果实引起食物中毒。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此外,为杜绝商贩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周代规定:“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

”(《礼记·王制第五》)即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汉唐:律法明确
汉唐时期,商品经济高度发展,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空前丰富。

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汉朝是对有毒食品处理方式规定最为明确的朝代。

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

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

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

”意思是,如果有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的,应尽快将变质的食品焚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而在唐朝,相关的法律则最为严格。

《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从《唐律疏议》的规定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却不马上焚烧销毁的,构成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明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变质食品,以去后患,否则杖打九十。

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须视情节及后果加以科罚。

具体说,凡故意以有毒脯肉馈送或出售,导致使用者中毒的,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使人中毒身亡者,要被判处绞刑。

而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未被焚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所有者以过失杀人论罪,要支付一定的金钱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当然,如果将有毒的食品拿给尊长卑幼食用,欲加杀害他们的,就不援引此项法律,刑罚将更重,对馈食尊长者依谋杀尊长罪,馈食卑幼者依故杀卑幼科。

《唐律疏议》云:“其有害心,故与尊长食,欲令死者,亦准谋杀条论;施于卑贱致死,依故杀法。


可以说《唐律疏议》与《二年律令》在许多规定上是相互对应的,不过,唐律条文要比汉律条文的规定更为详尽周密。

《二年律令》中“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的规定,似乎更加注重对犯罪者以追求价值为出发点的经济动机的追究,而《唐律疏议》更加强调追究犯罪者行为对生命的伤害。

宋代:利用行会保证品质
宋代,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孟元老在其所著《东京梦华录》中,追述了北宋都城开封府的城市风貌,并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繁荣。

书中共提到100多家店铺和行会,其中专门的酒楼、食店、肉行、饼店、鱼行、馒头店、面店、煎饼店、果子行等就占半数以上。

此外,还有许多流动商贩,在大街小巷和各大饭店内贩卖点心、干果、下酒菜、新鲜水果、肉脯等小吃零食。

周密在其所著的《武林旧事》里,也提到了临安的各种食品市场和行会,如米市、肉市、菜市、鲜鱼行、南北猪行、蟹行等。

商品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一些不法分子“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

如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

巧其言词,止于求售,误人食用,有不恤也。

”(《袁氏世范·处己》)有的商贩甚至通过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卖盐杂以灰”之类的伎俩牟取利润。

为了加强对食品掺假、以次充好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督和管理,宋代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而行会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

“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亦有职。

医克择之差,占则与市肆当行同也。

内亦有不当行而借名之者,如酒行、食饭行是也。

”(《都城纪胜·诸行》)让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组织,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

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亦称“行首”“行头”“行老”)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

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

《宋刑统》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古代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即使在今天看来,依然有借鉴价值。

比如,无论是判处绞刑还是笞杖之刑,古代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施以“重典”;对掺假等食品质量问题的监管也毫不含糊。

而引入行会管理,通过行业自律对食品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等举措,即使放到当代,也不失为一条可选择的路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