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一)
fidic合同在大陆法系使用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fidic合同在大陆法系使用应注意的主要问
题
FIDIC合同是一种国际上常见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它有着成熟
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合作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工程项目中。
然而,
将FIDIC合同应用于大陆法系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
行阐述。
首先,FIDIC合同是建立在英美法系基础上的,它与大陆法系存
在较多的差异,包括法律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等方面。
因此,
在合同诠释和施行过程中,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批判性分析和灵活应用,以避免合同陷入无法解决的争端。
其次,FIDIC合同在合同格式、合同条款和合同附加条件等方面
存在较大的灵活性,这为合同的订立和解释带来了不少风险。
若乙方
在合同订立中没有足够的谨慎和判断能力,容易在合同条款和附加条
件中被甲方占据优势,导致实际利益受损。
最后,由于FIDIC合同的基础为英美法系,涉及到许多英文术语
和法律概念,对于中文不够熟练的乙方来说,容易造成翻译误差、法
律理解不清等问题。
因此,在合同解释、合同争议处理和法律诉讼等
方面,需要寻找专业的法律顾问或翻译人员,以保证合同的正确执行
和维护双方的权益。
总之,FIDIC合同虽然应用广泛,但在应用到大陆法系时面临着
很多的挑战。
在订立和执行合同过程中,需要更多的谨慎和专业知识,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避免双方的不必要争议。
【fidic条件与合同管理】FIDIC,合同管理中的心得

【fidic条件与合同管理】FIDIC,合同管理中的心得Fidic合同管理中的心得1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工程师受雇于业主,监督合同的执行、业主和承包商的履约、达到合同的目标等。
工程师具有一种监督权的地位。
在Fidic通用条件2.6款除了规定工程师行为公正的义务外,事实上也赋予了工程师管理合同的领导权地位,即在合同范围内自行表明其决定和意见,如果能在合同实施的全过程中把握领导权,就会使合同管理有序,控制得当。
反之,如果放弃领导权,则会造成合同管理被承包商或业主推动,工程师处于被动和应付的地位。
1.1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前瞻性实践证明,在一个工程开工之初,如工程师事先将合同管理程序理顺,就会避免或减少后期的很多索赔。
某工程在前期合同管理中,工程师没有同承包商一道建立起场地移交、图纸发放、计量支付、变更和索赔等重要的合同管理程序,后来正是在这些问题上发生了部分纠纷,承包商也逐项提出了索赔。
1.2领导权体现在权利运用的主动性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和承包商常常意见不一致,这时工程师应主动以建设性对话方式解决承包商提出的分歧,而不应仅与承包商交换大量的函件或指责对方。
若工程师陷入承包商的陷阱,完全处于应对的一方,则丧失了领导权地位,无疑导致大量争议,不得不通过争议审查机构(如争议复审委员会或仲裁庭)解决争议。
合同中出现条款不完善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专业索赔高度发达的今天,承包商很容易聘到索赔专家或技术专家寻找合同中的不完善条款。
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往往坚持合同一经签字就不能改变的观点,不愿意通过协议或备忘录修改存有不完善条款的合同,导致承包商提请争议。
由于国际上通行解释合同反义居先的原则,工程师或业主的理解往往得不到争议审查机构的支持。
1.3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及时性在大型的土建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和索赔是正常的。
除业主、设计或承包商提出变更要求外,不可预料的事件随时会导致合同条件的改变。
FIDIC合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我见

量不高造成 的。例 如 : 承包 商根据合 同文件要求负 责做 沥 某 青混凝土 的配 比设 计 , 开始 做 了几次未达到规 范所有指标 的 要求 , 接着他从技 术上找原 因 , 高速级 配曲线后再 做 , 终于做 出一个符合规范所 有指标 要求 的配比 。但他 又认为 其 中一
经验 。有很多合 同纠纷越 搞越 复杂 就是 由于双方 函件 的质
的严肃性 , 严格 遵照合 同运用 程序 , 用合 同文 件赋予 给各 利 自的权利并采用正确 的手段 做 好合 同管理 工 程。其 中双方 在履行过程 中的往来 函件应 视 为合 同管理 中的一个重 要环 节 。因对履约 中发生 的任 何事 件 , 如索 赔 、 更 、 诸 变 延期 、 纠
FD C合 同管理 的 内容 和 目的对 合 同双 方 而言尽 管 有 II
所 不同 , 但双方在合 同管理 的表现形式 和采 用 的手段上 基本
是 一致 的。都要通过谈判 、 议 、 忘录 、 会 备 往来信 函等形式 来
关 注和保护合 同赋予双方 的权 益 。这 种形 式一 直贯 穿在 合 同管理 的全 过程 中 , 如果 给 双方 的 这种 行 为下 一 个定 义 就 是: 双方根据合 同明文 条款 、 隐含 条款 和 可推定 条款 对履 约 过程 中发生 的各事件 以具有法律效 应的往来 函件 、 纪要等 形
邢 立 波 , 海 艳 刘
( 尔滨市公 路工程处 ) 哈
摘
要 : 同双方要友好 的 、 合 平等 去处 理各种分歧 , 真正保护好双方 的权 益 , 方都应该重 视合同管理 的一个 双
重要环节——往来 函件 。现就对 合同管理 的这个环 节谈谈 个人的一些认识 。
FIDIC合同风险分担规则的借鉴和思考

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应用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2010年以来,我国开始大力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
早在2011年,住建部、原工商总局便出台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2011版合同》);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住建部、工信部等九部委又出台了《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以下简称《2012版九部委合同》)。
这两份文件在业务实践中都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市场实践的不断深入、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对相应文本的适用性和时效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恰逢2017年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修订了《生产设备与设计—施工合同条件》(俗称黄皮书)和《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俗称银皮书)等工程总承包文本,国内也相应启动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修订工作。
2020年11月,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完成并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2020版合同》),我国开启了工程总承包法治化建设的新纪元。
对于《2020版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其主要针对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类型为设计—建造工程总承包(DB模式)项目,对域外文本的主要借鉴对象为FIDIC黄皮书。
但在具体实践中,不乏有市场主体将其作为EPC模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文件进行签订和履行。
鉴于EPC项目和DB项目在风险分担上存在较大差异,故直接使用《2020版合同》作为EPC项目履约依据,存在较多不适用条款和较大履约风险。
如需使用,则需对《2020版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充分修改,不建议各市场主体在EPC项目中直接使用。
为帮助市场主体进一步厘清《2020版合同》修订的来龙去脉以及相关条款差异、依据等,更好地应用《2020版合同》,本文从FIDIC黄皮书和银皮书风险分担规则对比、《2020版合同》对FIDIC黄皮书的借鉴及本土化改造等方面展开论述。
FIDIC组织及合同文本简介FIDIC合同文本中的FIDIC源自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名称——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Des lngénieurs Conseils,法文缩写为FIDIC,中文音译为菲迪克。
学习FIDIC条款的心得

学习FIDIC条款的心得学习了FIDIC条款后,我认识到:“合同是法律的唯一依据。
”东西方的思维差距,东方人往往更关注全面的思考问题,关注背景,关注关系,更多的借助于经验,而不是抽象的逻辑推理,既能容忍反驳意见,更能艰苦奋进;西方人更具有分析性、创新性和冒险精神。
倾向于事物本身脱离其背景,研究假想的意外和偶然情况的影响,避开矛盾,更多的依赖逻辑推理。
这也是FIDIC合同条件产生的逻辑思维基础。
现如今合同条款详尽、严谨、严密、冗长。
合同条件简捷,简单,对承包商较宽松。
合同条件的根据就具有其法律根据,条件之间就具有相互的法律根据,有规定的启动程序、相互的启动程序、证据、时限和时效等法律。
学习FIDIC合同,FIDIC建筑标准合同是指一系列建筑标准合同文本,而不仅仅指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FIDIC合同包括了交钥匙总承包合同、设计加设计加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
首先深入的有系统的学习<雇主的索赔)、<承包商的索赔>和雇主的<确定>三个主要合同条件与37个主要条款的关系、联系和约束。
在学习这37个条款中,将会引出相互关联的其他诸多合同条款,就会更好的领会其他条款与关键条款的互为根据,互为关联的依赖关系。
FIDIC合同条件全面、细致、具体、严谨、便于发包方对具体项目的普遍参考,以便提示、思索、修改和补充。
使得承包商不得不进一步发挥自己的技术、设计、施工、试车、项目管理、国际经验等经验和知识优势,努力在专用条件的方面结合具体情况,发挥修改、修正和补充的优势,争取使某些合同条件对实施合同更加有利。
特别是承包商为雇主的融资项目,要坚持按付款计划付款,要坚持到场的设备、材料不能拒收拒付,要坚持雇主出具合同价格付款的保函,要坚持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免赔额等。
但是,雇主在承包商代为融资的项目中应坚持多留“保留金”,应坚持各种试验的“缺陷责任”,应坚持误期损害的赔偿费和违约损害赔偿费的最低限额,尽管可能减少损害赔偿费的免赔额。
浅谈如何结合国际工程合同(FIDIC)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浅谈如何结合国际工程合同(FIDIC)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浅谈如何结合国际工程合同(FIDIC)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在水中央中国加入WTO已成现实,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锐不可档,如何在快速变化、高不稳定性和高风险的环境中开拓创新,这给中国的建筑企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因此,建筑企业尤其是民营建筑企业更迫切需要全面重建自己的知识结构和能力,建筑管理需要进行战略升级,需要向国际标准看齐。
只有这样,建筑企业才能适应急剧变化的外部环境,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得一席之位。
公元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组织大家庭143个成员中重要的一员,这对我国施工行业来说既是一个机遇,又是一个挑战,如何迎接这个机遇和挑战?第一个课题就是国际工程合同(FIDIC)的应用和管理。
本文就如何结合国际工程合同做好建设合同管理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国际工程合同的概念。
1.国际工程合同的由来。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缩写,读菲迪克,原文是Fe.d. cration. ntemationale Des In.genienn coceils。
1913年由欧洲三个国有的咨询工程师协会组成。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直到目前,全球有60多个地区及国家成为FIDIC组织成员。
我国于1996年也正式加入了FIDIC组织。
FIDIC代表了世界上大多数独立的咨询工程师组织,它推动了全球范围内高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该会从1955年起参照英国ICE合同文件制定了施工合同文件,形成了今天的文本。
在内容上两者相似,但条款不完全一致,并且,FIDIC中增加了“特定的应用条件”和“挖填工程的条件”等内容。
FIDIC下属有两大地区成员协会,即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ASPAS)和非洲成员协会集团(CAMA);并设有合同、执行、风险、仲裁、裁决、调解审查、环境、质量以及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等各个专业委员会和21世纪工作组,它们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
FIDIC施工合同的心得体会

学习FIDIC施工合同的心得体会FIDIC合同条件是在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享有权威地位,被称为“土木工程合同的圣经”。
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建筑市场的扩大开放以及对外承包工程的需要,我国的众多工程项目将按照国际惯例采纳FIDIC合同条件。
要理解FIDIC合同的特点和理论基础。
FIDIC合同的最大特点是:“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
FIDIC合同的理论基础是:承包商可以不考虑自己不知道的事情,例如:材料的上涨、下降或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法令修改造成的费用变更等导致损失的因素。
我们做投标报价的时候,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包括工程市场,劳务市场,交际礼仪,合同条件,以及政治、经济、宗教、外汇政策等等,“以供领导决策只用”),尽量做到合理报价。
要在合同、企业管理上下功夫,中医安全、注意质量。
纠正观念的差异,一般说来绝对不提倡“超质量标准,提前工期“,单更不允许偷工减料,要讲规范,多看图纸,要仔细研究合同,以合同书跟业主进行交流和合作。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中文译为“菲迪克”。
他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
FIDIC是一种先进的合同管理形式,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建筑上百年的经验,是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的合同条件。
它的合同条件一般分为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两部分组成。
通用合同条件大致划分为: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涉及费用管理的条款,涉及工程进度控制的条款,涉及质量控制的条款和涉及法规性的条款五大部分。
其中的25大项分别是:定义与解释、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转让与分包、合同文件、一般义务、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暂时停工、开工和误期、变更、添加和省略、索赔程序、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计量、暂定金额、制定的分包商、证书与支付、补救措施、特殊风险、解除履约合同、争端的解决、通知、业主的违约、费用和法规的变更、货币与汇率。
当然,还有考虑补充的条款,如贿赂、保密、关税和税收的特别规定等。
FIDIC(菲迪克)合同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一)

FIDIC(菲迪克)合同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一)摘要:对FIDIC合同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主要从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质量标准和付款标准的关系、承包商的施工方法、工程变更、现场记录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提出了合同管理由事后管理改为事前及全过程管理,合同双方谈判时宜邀请工程师参加,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督促双方执行合同是无可非议的。
关键词:FIDIC合同管理质量标准工程变更现场记录1、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工程师受雇于业主,监督合同的执行、业主和承包商的履约、达到合同的目标等。
工程师具有一种监督权的地位。
在FIDIC通用条件2.6款除了规定工程师行为公正的义务外,事实上也赋予了工程师管理合同的领导权地位,即在合同范围内自行表明其决定和意见,如果能在合同实施的全过程中把握领导权,就会使合同管理有序,控制得当。
反之,如果放弃领导权,则会造成合同管理被承包商或业主推动,工程师处于被动和应付的地位。
1.1.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前瞻性实践证明,在一个工程开工之初,如工程师事先将合同管理程序理顺,就会避免或减少后期的很多索赔。
某工程在前期合同管理中,工程师没有同承包商一道建立起场地移交、图纸发放、计量支付、变更和索赔等重要的合同管理程序,后来正是在这些问题上发生了部分纠纷,承包商也逐项提出了索赔。
1.2.领导权体现在权利运用的主动性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和承包商常常意见不一致,这时工程师应主动以建设性对话方式解决承包商提出的分歧,而不应仅与承包商交换大量的函件或指责对方。
若工程师陷入承包商的陷阱,完全处于应对的一方,则丧失了领导权地位,无疑导致大量争议,不得不通过争议审查机构(如争议复审委员会或仲裁庭)解决争议。
合同中出现条款不完善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专业索赔高度发达的今天,承包商很容易聘到索赔专家或技术专家寻找合同中的不完善条款。
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往往坚持合同一经签字就不能改变的观点,不愿意通过协议或备忘录修改存有不完善条款的合同,导致承包商提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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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一)
摘要:对FIDIC合同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主要从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质量标准和付款标准的关系、承包商的施工方法、工程变更、现场记录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提出了合同管理由事后管理改为事前及全过程管理,合同双方谈判时宜邀请工程师参加,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督促双方执行合同是无可非议的。
关键词:FIDIC合同管理质量标准工程变更现场记录1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
工程师受雇于业主,监督合同的执行、业主和承包商的履约、达到合同的目标等。
工程师具有一种监督权的地位。
在FIDIC通用条件2.6款除了规定工程师行为公正的义务外,事实上也赋予了工程师管理合同的领导权地位,即在合同范围内自行表明其决定和意见,如果能在合同实施的全过程中把握领导权,就会使合同管理有序,控制得当。
反之,如果放弃领导权,则会造成合同管理被承包商或业主推动,工程师处于被动和应付的地位。
1.1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前瞻性
实践证明,在一个工程开工之初,如工程师事先将合同管理程序理顺,就会避免或减少后期的很多索赔。
某工程在前期合同管理中,工程师没有同承包商一道建立起场地移交、图纸发放、计量支付、变更和索赔等重要的合同管理程序,后来正是在这些问题上发生了部分纠纷,承包商也逐项提出了索赔。
1.2领导权体现在权利运用的主动性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和承包商常常意见不一致,这时工程师应主动以建设性对话方式解决承包商提出的分歧,而不应仅与承包商交换大量的函件或指责对方。
若工程师陷入承包商的陷阱,完全处于应对的一方,则丧失了领导权地位,无疑导致大量争议,不得不通过争议审查机构(如争议复审委员会或仲裁庭)解决争议。
合同中出现条款不完善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专业索赔高度发达的今天,承包商很容易聘到索赔专家或技术专家寻找合同中的不完善条款。
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师往往坚持合同一经签字就不能改变的观点,不愿意通过协议或备忘录修改存有不完善条款的合同,导致承包商提请争议。
由于国际上通行解释合同反义居先的原则,工程师或业主的理解往往得不到争议审查机构的支持。
1.3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及时性
在大型的土建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和索赔是正常的。
除业主、设计或承包商提出变更要求外,不可预料的事件随时会导致合同条件的改变。
工程师应及时发现工程或合同中的改变,及时签发变更令,予以确认。
这样可以减少承包商后续的索赔。
对于索赔一般容易倾向于冷置和拖延处理,这也是放弃领导权的表现。
不可否认,承包商的许多索赔包括不合理的成分,工程师要做的就是对承包商的各种索赔要求及时评审并作出答复。
1.4领导权体现在对权利运用的明确性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不可预料的事件造成施工中断,合同中一
般会要求按工程师的指令行事。
如无工程师的指令,承包商往往以自已的判断进行工作,不能停下来等待工程师明确的指令是承包商一个很好的索赔争辩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将向承包商支付实施的额外工作。
对承包商的不正确行为或错误工作,工程师要明确表达其反对意见并提出矫正指令。
2质量标准和付款标准的关系
在处理支付问题时,容易将质量标准和付款标准二者栓在一起或划上等号,认为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扣款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这也是人们常说的“一票否决制”。
例如,有人认为①混凝土构件上出现了裂缝尚未修补,就不能对其进行支付;②作为单价合同的支付,就应该严格与质量标准对照,低于标准的就不应付款;③实验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也不应付款;④工程师尚未检查,不同意支付;⑤承包商尚未退交支付支持材料,拒绝支付。
事实上,质量标准和付款标准是两个不直接相关的概念。
如果二者直接相关,FIDIC合同中风险的平衡关系就会改变。
因为在FIDIC合同下,支付并不意味着对完成的工程进行批准,这也是FIDIC合同规定了中期支付机制的原因。
FIDIC合同的公正性之一体现在它要求承包商为其所做的工作得到支付,以保证其现金流。
同时规定了保留金扣除、履约保函以及其他保险措施,保证承包商按照质量规范进行施工,以保证业主得到一个满意的
工程。
例如,在某工程中,承包商就这类问题提出了签证不足的争议,并提交争议审查机构审理,结果业主方不但支付了扣压的本金,还付出了一大笔利息。
根据该项目国际咨询专家和争议审查机构的建议,处理和质量有关的支付问题应注意下述事项:
(1)工程师在签发证书时必须公平合理,如果一个项目中的整个工程没有全部被拒绝,那么扣除100%的申请金额是不合理的。
(2)工程师不能扣减全部的申请金额,除非工程师已发出明确的指令该工程必须全部拆除和重做,否则扣减只适用于需要拆除和重做的那部分工程。
(3)对有缺陷的工程,工程师可以进行合理的扣减,但要给出明确的解释。
工程师应明确需要承包商采取的对缺陷进行修复的措施。
当承包商的修复工作达到了工程师满意后,应支付所扣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