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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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为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的收缴(一)党费收缴程序。

每月10号前党员本人把党费交到所在党小组,每月20号前由党小组交到所在支部,月底前各支部汇总后交到机关党委,存入党费专用帐户。

机关党委每季度按党费收缴总额的50%上解省直工委。

各党小组和支部收缴的党费都要使用专用的党费收缴登记本一式两联进行登记存档。

(二)交纳党费标准。

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均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支部研究,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机关党委代收,通过省委组织部全部转交中央组织部并给本人出具收据。

(三)交纳党费的要求。

1、党员应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党费记实管理制度

党费记实管理制度

党费记实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党费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党员党费的记实和管理工作,提高党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单位的全体党员党费的记实与管理工作。

三、管理内容1.党费的缴纳(1)党员应按照党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党费,并认真填写党费缴纳单。

(2)党费标准为每月收入的2%至5%,根据个人实际收入情况确定所属党费标准。

2.党费的收缴(1)党支部应定期安排党员缴纳党费,收集党员交纳的党费。

(2)党费由党支部专人收取,并认真核对党费缴纳单,保证党费的真实性。

3.党费的记实(1)党支部应建立党费记实台账,对党员的党费缴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2)党费记实台账应包括党员姓名、缴纳时间、缴纳金额、缴纳方式等信息。

4.党费的管理(1)党支部应设立专门负责党费管理的党费管理员,负责党费的收存与管理工作。

(2)党费管理员应保管好党费,确保党费的安全和完整。

5.党费的使用(1)党支部应根据党费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党费,确保党费用于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服务等方面。

(2)党费使用应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进行公开透明的公示。

四、管理流程1.党费的缴纳(1)党员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党费,并填写党费缴纳单。

(2)党员将党费缴纳单交至党支部专人核对签收。

2.党费的收缴(1)党支部定期安排党员缴纳党费,并由专人收集党员交纳的党费。

(2)党费由党支部专人核对党费缴纳单,并存入党费管理台账中。

3.党费的记实(1)党支部建立党费管理专管台账,对党员的党费缴纳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2)党费管理员负责核对党费记实台账的记录,并做好备份工作。

4.党费的管理(1)党费管理员负责存放党费,确保党费的安全和完整。

(2)党费管理员应建立完善的党费管理制度,规范党费的使用与保管。

5.党费的使用(1)党支部应根据党费使用制度进行合理使用党费,并确保党费用于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服务等方面。

(2)党费使用应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进行公开透明的公示。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1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1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党费收缴下拨使用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按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应当具备的起码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各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学习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党费工作的文件精神,教育党员自觉按照《规定》精神向所在支部交纳党费,增强他们的党性观念,提高按时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的自觉性。

要加强对支部党费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管理党费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条严格标准,确保按时足额收缴党费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各支部要认真对照规定要求,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党费收缴规范,管理严格。

(一)严格收缴标准。

要严格按照《规定》中的标准执行,每年初根据党员工资的变化情况,及时核定调整每名党员的党费缴纳基数和比例,建立《党员缴纳党费明细表》。

同时,对离退休党员、长期在外地工作党员、下岗失业党员等,也要严格按照标准收缴党费,不能有所遗漏,确保每名党员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党费。

各党支部要按党员实交党费数全额上缴党委办公室。

(二)按时上缴党费。

党员要每月交纳党费,党支部要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二十五日前向党委办公室全额上缴党费。

党支部一律不得自留党费,不得少缴或拖延。

对无故拖延时间。

第三条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扎实抓好规定落实建立健全制度,是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有利于扎实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各支部要把党费收缴和使用列入党建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党费管理,确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收缴、管理办法各支部每年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1 月底前上报党委办公室。

报告内容应包括:本级党组织应收党费数额;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管理1、党员要按标准每月一次向党小组缴纳党费,一般情况下不能让别人代缴。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为其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2、党支部每季度向党总支缴纳党费,缴纳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月十日以前,由组织委员送缴。

3、党总支每半年向镇党委组织部缴纳党费,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县委组织部缴纳党费。

4、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5、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

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6、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7、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局收缴党费管理制度

局收缴党费管理制度

局收缴党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局收缴党费工作,加强党费管理,提高党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党委是局党费管理的主体,负责全局党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党费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原则,做到收支两条线、权责一致。

第四条党员应当认真履行党费义务,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并定期接受党委财务部门的核查。

第五条党费应当用于维护党组织活动的正常开展、支持党组织履行职责、促进党员队伍建设和改进工作条件等用途。

第六条局党委应当定期对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充分合理利用党费,并及时向党员、党组织和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公布党费收支情况。

第七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费使用规定,不得私自挪用党费进行个人或其他用途。

第八条党费收缴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规定,确保党费的合理收取和正确使用。

第九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问题及时发现并处理。

第十条党费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和账目记录,确保资料真实完整。

第二章党费收取第十一条局党委应当定期向党员发放党费缴纳通知,要求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自觉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党费,要求江州市委和江州市直单位党组织规定,交纳标准按月工资的2%计算。

第十三条党员应当选择合适的收费方式缴纳党费,可以选择自愿扣款、现金交纳等方式。

第十四条党员如果有困难暂时无法正常交纳党费,可以向所在党组织请示缓交或减交,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单位党组织应当建立党费专人管理,负责党费收取和记录工作。

第十六条党费收取工作应当坚持便民、透明、安全的原则,确保党员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七条党员交纳党费应当及时,不得拖延或漏缴。

第三章党费使用第十八条党费使用应当遵循节约、合理、效益的原则,确保党费的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局党委应当根据党费使用规定,制定年度党费使用计划,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条党费使用计划应当包括活动经费、困难救助、党员奖励等项目,需明确经费用途和金额。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

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

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一般在领取工资的当日至5日内,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党小组组长。

党小组长在5日内将收缴的党费转交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在5日内将各小组收缴的党费汇总后转交机关党委,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

五、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

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

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七、加强对党费的管理。

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
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

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1、党员必须按规定交纳党费,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交纳党费具体标准的规定,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可以不限。

2、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

一般应按月交纳党费,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视为是自行脱党,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支部讨论并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将其除名。

3、党员必须亲自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4、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5、党费收缴必须由专人负责,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

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6、党费的收缴情况,支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

7、前一年度党费收缴工作结束后,支部要通过一定方式,向全体党员报告党费收缴、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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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党费收缴第三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

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六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九条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一条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5元。

第十二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上级党委。

第十五条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

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六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

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通过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需汇交中央的由省委组织部转汇中央组织部,然后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收据,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第十八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上交和留存党费的比例:以党员全年实交的党费总额为基数,各省辖市党委,每年上交省委20% (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80%;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消防部队、警卫局党委,上交省委30%(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70%。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上缴省委的党费应于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委和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

县(市、区)委留存党费比例、可以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及其留存比例,由各省辖市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三条基层党组织及有党费留成单位党委,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应通过银行汇入上级党费账户,不要直接缴纳现金。

第三章党费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六条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可按50%比例,定期下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非公经济党组织中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给非公经济党组织,作为非公经济党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九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三十条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批件齐全,手续完备。

要有书面使用申请报告或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经主管党费的处(科)室审查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党费管理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是代同级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党费。

各级组织部门、有留成党费的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党费工作,分管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领导责任,职能处(科)室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三十四条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党费帐薄、凭证、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要按规定立卷建档,妥善保管。

要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和党组织设置调整中党费档案的移交、清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允许将党费与其它经费混存混放,不得用党费账户办理非党费存汇业务。

党费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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