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操作指引
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使用指南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使用指南目录一、系统首页 (2)二、社会公众查询备案信息 (4)(一)精确查询 (6)(二)模糊查询 (7)(三)查看详细信息 (9)三、权利人用户注册 (11)(一)新用户注册 (12)(二)重新生成注册申请 (20)(三)原备案系统用户补充录入数据 (21)四、代理人用户 (22)(一) 简介 (22)(二)代理人用户注意事项 (23)(三)代理人用户注册步骤 (23)(四)添加与删除权利人账户 (25)(五)一键变更所有权利人用户联系人 (27)五、变更权利人及代理人信息 (28)(一)自行修改联系人信息 (28)(二)申请变更权利人注册信息 (29)(三)新增代理人 (31)(四)变更代理人 (33)(五)取消代理人 (35)六、备案申请 (38)(一)申请新备案 (38)(二)已经提交的备案申请管理 (48)(三)已驳回备案的重新申请 (51)(四)备案续展申请 (52)(五)专利年费审查 (57)(六)注销备案申请 (59)七、备案费缴纳 (61)(一)备案费缴纳须知: (61)(二)录入备案费信息: (62)八、密码维护 (63)(一)密码修改 (63)(二)密码找回 (63)九、联系方式 (65)概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海关总署秉承“便捷、高效、透明、好用”思路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为社会公众、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权利人等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事宜提供网上服务的在线平台,其功能包括在线查询备案信息、提交备案申请和进行备案信息自我管理等。
为方便用户更好地使用系统,现就系统使用方法说明如下:一、系统首页用户可直接通过系统网址(http://202.127.48.148/)访问系统首页,也可以通过海关总署首页通过链接进入系统,操作步骤如下:第一步:用户进入海关总署官方主页,在“在线服务”选项卡下选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子栏目,如图1:图1第二步:点击“网上申请和查询知识产权备案”链接,如图2:即可进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首页(图3):图3二、社会公众查询备案信息社会公众无需注册或登录系统,直接在首页点击“查询有效备案”链接即可查询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权利情况,如图4:图4社会公众进入“查询有效备案”页面(如图5),根据所掌握的信息或需要查询的问题,在查询区相应的查询字段中输入关键词,点击查询即可得出查询结果,具体使用方法如下:图5(一)精确查询社会公众可以根据已知信息,精确查询符合条件的所有在海关备案的有效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 使用说明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使用说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首页分为“查询。
备案信息(公共)区”和“申请人登录区”二部分(见下图)1、查询备案信息(公共)区:任何人无需登陆或者注册,即可查询已经海关总署核准的知识产权备案的公共信息。
2、申请人登录区:用户登陆系统后才能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申请。
3、新申请人注册:首次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权利人,需要首先注册为系统用户。
一、 查询知识产权备案信息(以查询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备案信息为例)(一)可以在“申请人名称/姓名”栏内填入需要查询的权利人名称的关键字,然后点击“查询”钮(见下图)。
您也可以结合或者单独使用“权利名称”、“权利注册授权”、“备案类别”、“备案内容类别”和“备案号”栏目查询。
12(二)系统显示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已经海关总署核准的全部备案申请的列表。
选择查询的备案申请,点击其后面的放大镜图标(见下图)。
(三)进入该备案信息界面(见下图)。
二、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一)新用户注册新申请人填写注册表(见下图)。
注册表中带*栏目为必填项目。
1、“申请人名称”:填写知识产权权利人中文全称;如果提交注册表时,系统提示“该用户已存在”,表示与申请人同名的用户已经向海关总署提交过知识产权备案申请。
此时,请向海关总署政法司知识产权处书面索取用户注册信息;2、“注册地址/住址”:填写内容应当与个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注册登记文件一致;3、联系人(或所在单位)是否为代理人:如果联系人本人或者其所在单位为代理人,请在点击确认;4、“联系人姓名”:应当填写能够随时和海关保持联系的人员的姓名。
联系人原则上只填写1人。
如确实需要第2联系人,请在“备注”中填写;5、“联系人单位及部门”:应当填写联系人所在单位。
联系人所在单位与权利人一致的,可以填写其所在部门;6、备注:填写其他相关信息。
3(二)注册成功显示注册成功页面(见下图)。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使用指南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使用指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海关总署秉承“便捷、高效、透明、好用”思路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为社会公众、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权利人等查询和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提供网上服务的在线平台,其功能包括在线查询备案信息、提交备案申请和进行备案信息自我管理等。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注册为系统用户,并先通过系统提交备案申请的电子信息。
为指导用户更好地使用系统,现就系统使用方法简要说明如下:系统网址为:.48.151/applyrecord/,直接输入网址即可访问系统,也可以通过海关总署首页点击“知识产权”进入系统。
海关总署首页:系统首页:一、查询备案信息。
从系统查询区可以查询在海关总署的备案权利情况:根据所掌握的信息或需要查询的问题,在查询区相应的查询字段中输入关键词,点击查询即可得出查询结果。
如要查询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备案情况,第一步应在权利人名称栏目输入“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或“耐克”(系统支持模糊查询),然后点击查询,即可得出结果,如下图:得出查询结果:点击权利名称可查看该备案的详细信息:二、注册为系统用户。
提交备案申请,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先注册为系统的用户:第一步:点击用户登录区底部的“注册”按钮第二步:认真阅读注册须知,点击“同意”进入填写注册信息页面第三步:填写注册信息填写完注册信息后,点击提交进入“注册信息验证”页面: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正式向系统提交注册信息,如一切无误,系统会提示“注册成功”:注册信息发动到联系人的电子邮箱:三、登录系统并提交备案申请信息(一)登录系统系统提供两种登录方式,一种按照用户的帐号登录,一种是按照申请人名称登录:登录后进入个人信息管理页面:(二)修改密码为确保帐号安全,第一次登录的用户请先修改密码:进入修改密码界面:输入新密码后点击“修改”,系统提示“保存成功”,你的新密码即设置成功。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使用指南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使用指南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任务之一,是保护国家创新力、发展经济、保护企业权益的必要手段。
为了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海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商品的进出口检验、进出境货物的监管等,也承担着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
这就涉及到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使用指南”。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使用指南”。
一、系统介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是海关总署开发的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系统,主要用于维护和保护知识产权。
该系统是一个网络平台,覆盖了海关检测、入出关关单审核、维权数据采集、处理和信息交流等多个环节。
该系统使用方便,操作简单,是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下面具体介绍系统的使用步骤。
二、使用步骤1.注册首先,用户需要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上注册,注册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海关总署指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注册,另一种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进行线上注册。
注册的用户需要提供个人或机构的基本信息,以及身份证明等必要资料。
2.备案申请注册成功后,用户需要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上进行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需要提交所要申请的商品的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品牌、规格等,还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
3.备案审核备案申请提交后,系统会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备案信息将被注册在系统内,备案期限为两年。
备案期满后,用户需要重新进行备案申请,以继续享受海关保护的优惠。
4.实时监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除了完成备案申请外,还提供实时监管的功能。
用户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其所备案的知识产权商品在海关进出口业务中的情况,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5.商标撤销如果备案的商标已经被撤销或注销,用户需要在系统内申请撤销备案。
撤销备案前,用户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商标撤销备案申请表。
经过系统审核后,商标备案信息将被撤销。
三、系统的优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使用方便,操作简单,具有以下优势:1.系统支持在线注册和备案申请,无需到海关窗口办理;2.系统内备案信息一经审核,可以通过系统实现实时监管;3.备案有效期两年,提供了长期的保护措施;4.支持商标的撤销备案,方便商标的后续管理。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办事指南 2017 国家海关总署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五)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依职权保护(主动保护)办理流程:
(一)海关依据职权发现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侵权嫌疑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自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选择下列方式予以书面回复:
1.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担保;
三、机构设置
武汉关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主管部门:武汉海关办公室法规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主管部门: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处
四、申请条件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条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或者在备案失效后重新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的,应当缴纳备案费。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将备案费通过银行汇至海关总署指定账号。海关总署收取备案费的,应当出具收据。
(三)被许可人的名称、许可使用商品、许可期限等。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使用指南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使用指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海关总署秉承“便捷、高效、透明、好用”思路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为社会公众、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权利人等查询和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提供网上服务的在线平台,其功能包括在线查询备案信息、提交备案申请和进行备案信息自我管理等。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注册为系统用户,并先通过系统提交备案申请的电子信息。
为指导用户更好地使用系统,现就系统使用方法简要说明如下:系统网址为:http://202.127.48.151/applyrecord/,直接输入网址即可访问系统,也可以通过海关总署首页点击“知识产权”进入系统。
海关总署首页:系统首页:从系统查询区可以查询在海关总署的备案权利情况:根据所掌握的信息或需要查询的问题,在查询区相应的查询字段中输入关键词,点击查询即可得出查询结果。
如要查询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备案情况,第一步应在权利人名称栏目输入“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或“耐克”(系统支持模糊查询),然后点击查询,即可得出结果,如下图:得出查询结果:点击权利名称可查看该备案的详细信息:二、注册为系统用户。
提交备案申请,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先注册为系统的用户:第一步:点击用户登录区底部的“注册”按钮第二步:认真阅读注册须知,点击“同意”进入填写注册信息页面第三步:填写注册信息填写完注册信息后,点击提交进入“注册信息验证”页面: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正式向系统提交注册信息,如一切无误,系统会提示“注册成功”:注册信息发动到联系人的电子邮箱:三、登录系统并提交备案申请信息(一)登录系统系统提供两种登录方式,一种按照用户的帐号登录,一种是按照申请人名称登录:登录后进入个人信息管理页面:(二)修改密码为确保帐号安全,第一次登录的用户请先修改密码:进入修改密码界面:输入新密码后点击“修改”,系统提示“保存成功”,你的新密码即设置成功。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流程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流程知识产权(IP)海关保护备案是一种重要的措施,用于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免受侵权行为。
该流程允许知识产权所有者将其权利登记在海关,并要求海关扣留可能涉嫌侵权的货物。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流程通常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申请前准备、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申请、审查和登记。
首先,在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之前,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文件和信息。
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证书、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或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申请人还需要了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求。
接下来,申请人需要填写适用的申请表格。
申请表格的内容通常包括申请人的个人或公司信息、知识产权的详细描述、权利证书的副本以及授权文件等。
在填写申请表格时,申请人需要确保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按要求附上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据。
完成申请表格后,申请人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部门。
提交申请的方式可以是在线或邮寄方式,具体取决于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要求。
在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应务必确认材料的完整性,并保留好所有的申请副本和收据以备将来的参考和证明使用。
一旦申请被提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信息,以便证明其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审查的时间通常取决于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程序和部门的工作效率。
最后,一旦通过审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部门将登记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并向海关发出通知。
海关将根据登记的信息,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监测和扣留,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期限通常根据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设定,并需要定期更新和维护。
总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一项重要的保护措施,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
申请人需要经过准备、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申请、审查和登记的流程,以完成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
只有经过登记的知识产权才能获得海关的保护和扣留货物的权利。
商标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流程

商标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流程一、准备材料。
咱要备案呀,材料可得备齐喽。
首先得有商标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这就像是商标的身份证复印件一样,得让海关知道咱这商标是正规注册的。
然后呢,要是商标有变更啥的,相关的证明文件也得带上,可不能让海关那边觉得咱信息有啥含糊的地方。
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也不能少呀,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得把能证明自己身份的文件准备好。
要是授权别人去办理备案手续,那授权委托书也得妥妥地准备着,就像把自己信任的小伙伴推到前台,让他帮忙办事儿一样。
二、网上申请。
现在很多事儿都能在网上办,商标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也不例外哦。
咱得找到海关总署的官方网站,在上面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
点进去之后呢,就按照系统的提示一步一步来。
这里就像是走迷宫一样,但只要按照提示,总能走到正确的地方。
填写各种信息的时候可一定要仔细,像商标的名称、注册号、使用商品的范围这些,可不能填错。
要是填错了,就像是给海关叔叔阿姨们出难题一样,到时候审核不通过,又得重新来一遍,多麻烦呀。
三、审核过程。
提交了申请之后,就等着海关那边审核啦。
这个审核的过程就像是海关的叔叔阿姨们在给咱们的商标做一次超级严格的体检。
他们会仔细查看咱们提交的所有材料,看有没有什么不符合规定的地方。
有时候这个审核可能会需要一点时间,咱们可不能太着急。
就像烤蛋糕一样,没到时间就打开烤箱,蛋糕可能就烤不好了。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海关发现有问题,会给咱们反馈的,这时候咱们就得赶紧按照要求去修改补充材料。
四、备案成功。
要是一切顺利,通过了审核,那咱们的商标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就成功啦!这时候就像商标穿上了一层保护铠甲,可以在海关那里享受特殊的保护喽。
如果发现有侵权的商品想要进出口,海关就可以根据咱们的备案信息,把那些侵权的坏家伙给拦截下来。
咱们就像是商标的守护者,成功地给商标找到了一个超级强大的保护神。
商标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虽然过程有点小复杂,但只要咱们认真对待,就一定能顺利完成,给咱们心爱的商标一个妥妥的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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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操作指引
一、权利人提出保护知识产权和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有侵犯其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请求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如果有关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向进出境地海关举报。
江门海关由法规处统一接受权利人提出保护知识产权申请(联系电话:3263875
3263878,传真:3263907)。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3、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4、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5、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交商标注册证、专利登记薄副本以及证明著作权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权利人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所谓“证明侵权事项明显存在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1、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2、有关货物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有关专利。
3、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提供担保。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可以用于以下用途:
(1)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
(2)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四)海关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的处理:
对知识产权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规定的,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会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且将扣留凭单送达侵权嫌疑货物的收发货人。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书面通知权利人并说明驳回的理由。
(五)对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的保护流程和时限。
如果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货物有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交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有关货物。
二、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的调查
(一)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海关对其发现的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应当进行调查并在扣留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认定。
如果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启动司法扣押程序。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三)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异议是指收发货人对货物本身属于侵权货物的异议,而不是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异议。
所以,只要货物被证明是侵
权货物,即使收发货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海关也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没收货物。
所以,收发货人如果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当在海关扣留货物后尽快向海关提出异议。
(四)反担保放行
反担保放行是指《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情况。
适用反担保的情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只限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
对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货物不适用反担保放行。
2、只有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反担保放行。
所以,申请反担保之前应当首先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书面异议并附送相关证据。
3、应当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收发货人提出的反担保放行货物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后并立即通知权利人。
在海关放行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提起诉讼的,海关应当向收发货人退还担保金。
(五)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应当予以配合。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协助和配合海关调查,对于海关查明侵权事实有很大帮助。
(六)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司法救济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以下两种情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在被动保护模式下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2、在主动保护模式下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认定货物的侵权事实的。
(七)海关放行所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根据《条例》的规定,存在以下4种情形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请求海关扣留,但海关未能在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要求海关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通知的;
2、海关在《条例》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未能在扣留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要求海关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通知的;
3、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出的反担保放行货物的申请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
4、海关经调查认为收发货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扣留的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
(八)所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应当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承担。
对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
侵权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九)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承当的法律责任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一旦被认定构成侵权的,收发货人将因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而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没收货物的范围只限于由海关认定侵权部分的货物,不包括海关协助法院执行部分的货物。
2、刑事责任。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三十条规定,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就收发货人进出口的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收发货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进出口侵权货物给其造成的损失。
(十)《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将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十一)海关对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出境的侵权物品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如果未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可以予以豁免;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三、海关处置侵权货物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海关对没收的侵权货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一)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二)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
(三)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