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2004
2004消耗量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总则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0.2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问。
2.0.6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何。
2. 0.7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问。
2. 0.10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何,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 0.11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按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 0.12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 0.13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 0.14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硒衣物的建筑空间。
2. 0.17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 0.18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 0.19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逢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 0. 20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 0. 21变形健:伸缩缝(温度健)、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篮球规则(2004年)【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篮球规则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2004年)国际篮球联合会中央局2004年6月12日于法国巴黎通过2004年9月1日起生效中国篮球协会2004年8月9日审定前言篮球运动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和深入的发展。
为使该项运动永远具有吸引力和生命力,并在持续的发展中得到统一和规范,国际篮联近年来不断地对规则进行了修改。
2004年6月12日,国际篮联中央局会议又通过了对2004年规则的修改部分,并决定9月1日起在全世界正式执行。
新的规则已经由中国篮球协会翻译和审定。
今后国际比赛和国内比赛及各类篮球裁判员晋级考试均按本规则执行。
中国篮球协会2004年8月9日整本《篮球规则》中所有提到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等都是男性,同样也适用于女性。
必须理解到,这样写法只是为了实用的缘故。
第一章比赛第1条定义1.1 篮球比赛篮球比赛由两个队参加,每队出场5名队员。
每队的目标是在对方球篮得分,并阻止对方队得分。
篮球比赛由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管理。
1.2 球篮:本方/对方被某队进攻的球篮是对方的球篮,由某队防守的球篮是本方的球篮。
1.3 比赛的胜者在比赛时间结束时得分较多的队,将是比赛的胜者。
(中国篮球裁判网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第二章球场和器材第2条球场2.2 比赛场地比赛场地应是一块平坦、坚实且无障碍物的表面(图1)。
其尺寸是长28米、宽15米,从界线的内沿丈量。
国家联合会为举办、比赛,有权批准最小尺寸为长26米、宽14米的现有比赛场地。
2.2 线所有的线应用相同的颜色(最好白色)画出,宽5厘米并清晰可见。
2.2.1 界线比赛场地是由两条端线(在短边)和两条边线(在长边)组成的界线所限定。
这些线不是比赛场地的部分。
任中何国障篮碍球物裁包判括网在版球权队所席有就座的人员距比赛场地应至少2米。
2.2.2 中线、中圈和半圆中线应从两边线的中点标出并平行于两端线。
它向每条边线外延伸15厘米。
2004年篮球规则修改部分

2004年篮球规则修改部分第一章. 比赛第一条.定义1.1增加了一个自然段明确:"篮球比赛由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管理。
"取消了1.3球的运动。
第二章.球场和器材第二条.球场取消了"2.2天花板""2.3照明"△图1.球队席的坐位的摆放向记录台方向延长到2米线。
2.2.3罚球线和限制区。
△取消了罚球区的概念。
2.3记录台和替换椅子的位置。
△图4.取消了放在记录台前面椅子的图,现替换的椅子只能放在两侧。
2.5球队席区域。
△球队席内必须有14个座位。
△任何其他人员应在球队席后面至少2米。
△宣告员和(或)统计员(如到场)可坐在记录台的一侧和(或)后面。
第三条.器材原规则P8-P19全部取消。
改为:需要下列器材。
档件,包括:篮板,含有抗压篮圈和篮网的球篮。
篮板支撑构架(包括包扎物)。
篮球.比赛计时钟.记录板.24秒装置.供暂停计时用的计秒表或适宜的(可见的)装置(不是比赛计时钟).两个独立的显然不同的和非常响亮的信号.记录表.队员犯规标志牌.全队犯规标志牌.交替拥有指示器.比赛地板.比赛球场.足够的照明。
篮球器材更详细的描述见"篮球器材录"。
第三章.球队第四条.球队明确了一名队员不同时间的名称。
△4.1.3在比赛时间内,一名球队成员。
-当他在比赛场上,并且有资格参赛时是一名队员。
-当他本在比赛场上,但有资格参赛时一名替补队员。
-当他已发生5次犯规,并且不再有资格参赛时是一名逐出队员。
原规则:变成随队人员,替补队员。
注:不离开球队席,后面有表述。
△4.1.4在比赛休息期间,所有有资格参赛的球队成员被认为是队员。
△4.2.1每个队组成要求,不超过12名有资格参赛的球队成员。
取消超过3场,12人的规定。
△4.3.2国家联合会为举办竞赛,有权批准,最多两位数的任何其它号码。
△4.3.2任何广告或标志离号码应至少5厘米。
删掉了"球队必须相同的鞋,相同的袜子的规定规定"。
MISRA-C 2004 规则常用要点

MISRA-C :2004 规则常用要点规则2.1 强制 汇编语言应该被封装并隔离。
在需要使用汇编指令的地方建议以如下方式封装并隔离这些指令(a) 汇编函数(b) C 函数(c) 宏出于效率的考虑有时必须要嵌入一些简单的汇编指令如开关中断如果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需要这样做那么最好使用宏来完成 #define NOP asm (“ NOP”);规则2.2 强制 源代码应该使用 /*…*/ 类型的注释 。
规则2.4 建议 代码段不应被注释掉(comment out)。
当源代码段不需要被编译时,应该使用条件编译来完成(如带有注释的#if或#ifdef结构)。
为这种目的使用注释的开始和结束标记是危险的,因为C不支持嵌套的注释,而且已经存在于代码段中的任何注释将影响执行的结果 。
规则5.1 强制 标识符(内部的和外部的)的有效字符不能多于31。
规则6.1 强制 单纯的char类型应该只用做存储和使用字符值 。
规则6.2 强制 signed char和unsigned char类型应该只用做存储和使用数字值 。
有三种不同的char类型:单纯的char,unsigned char,signed char。
unsigned char和signed char用于数字型数据;char用于字符型数据。
单纯char类型的符号是实现定义的,不应依赖 。
单纯char类型所能接受的操作只有赋值和等于操作符(=、==、!= )。
规则6.3 建议 应该使用指示了大小和符号的typedef以代替基本数据类型 。
不应使用基本数值类型char、int、short、long、float和doulbe。
而应使用特定长度(specific-length)的typedef规则。
6.3帮助我们认清存储类型的大小,却不能保证可移植性,这是因为整数提升(integral promotion的)不对称性。
关于整数提升的讨论见节6.10仍然很重要的是要理解整数大小的实现 。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求助编辑2004年5月31日至6月4日,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加拿大温哥华举行第38届大会,对《一九九四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则称为《二○○四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该规则将于今年12月31日后尽快适用。
如果新规则被采用,由于扩大了船方的赔偿额,减少了货方的共同海损分摊,船舶保险人将要求增加、而货一九九四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物保险人则可能降低保险费。
这样,在船方和货方及其保险人之间将发生费用的转移。
此外,新规则如果能普遍适用,则会影响到运输和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法规和海商法也可能需要做相应的修改。
这次对规则的修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规则六将大部分救助报酬排除在共同海损之外原来规则六(1)规定:“航程中各有关方支付的救助费用,不论救助是否根据合同进行,都应认入共同海损,但以使在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而进行的救助为限。
”修改后的规则对此规定如下:“救助款项,包括所生利息和相关的法律费用,应由付款方自行承担而不得认入共同海损,除非与救助有关的一方已支付应由另一方承担的(根据获救价值而不是按共同海损分摊价值计算的)全部或部分救助费用(包括利息和法律费用)。
在理算中,应由另一方支付但该方未付的救助费用应贷记付款方,借记由他方代其付款的一方。
”二、规则十一规定船舶在避难港停留期间的船员工资和给养不得确认为共同海损根据以前的规定,如果为了共同安全或为了安全完成航程进行修理,船舶进入和停留在避难港以及其后驶离该地期间的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消耗的燃料和物料均可作为共同海损。
现修改成船舶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的船员工资和给养不得认入共同海损,但船舶消耗的燃料和物料却可以受偿。
驶入和驶离避难港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则和过去一样处理。
新规则的规则十一(3)(i)规定如下:“由于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船舶驶入或停留在任何港口和地点,如果是为了共同安全的需要,或是为了船舶因牺牲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坏得以修理,且此项修理是安全完成航程所必需的,则在此港口或地点额外停留期间,直至该船舶完成或应完成继续航行的准备工作之时止所消耗的燃料和物料,应作为共同海损,但为进行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修理所消耗的燃料和物料除外。
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附件:《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规则》)2004年修正案1 《国际散化规则》的全文由以下内容取代:“前言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海上安全运输本规则第17章所列的散装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液体物质提供一个国际的标准。
本规则考虑到所涉及产品的性质,规定了从事此种运输的船舶(不论吨位大小)及其船上所应装配设备的设计和建造标准,以便使船舶、船员和环境所受到的风险减至最小。
2 本规则的基本理念是按船舶运载本规则所列货品的危险程度为每艘化学品船规定一种船型。
每一货品可具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包括易燃性、毒性、腐蚀性和反应性,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3 在制订本规则的整个过程中,人们认识到规则必须以完善的造船学和工程学原理,以及对本规则所列的各种货品的危险性有彻底了解作为牢固基础。
并进一步认识到,化学品船的设计技术不仅是一门复杂的技术,而且还在飞速发展,因此,本规则也不应静止不变。
因此,本组织要考虑到经验和技术的发展,定期对本规则进行复审。
4涉及新产品及其运载条件要求的本规则修正案,一经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和海洋环境委员会(MEPC)分别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74年安全公约》)第八条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在其生效前,将暂时作为建议案散发。
5本规则主要涉及船舶的设计和设备。
但为了确保这些货品的安全运输,必须对整个系统做出评估。
这些货品安全运输的其他重要方面,如培训、操作、交通管制和港口装卸等事项,本组织正在或将会作进一步研究。
6 本规则的制订得到了许多具有咨询地位的组织,如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大力协助。
7 本规则涉及化学品船操作要求的第十六章强调了在其他章节中属于操作性的条款,并提到了化学品船安全操作特有的其他重要方面。
8 本规则的编排与海上安全委员会第48届会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是一致的,如IGC规则所规定,气体运输船也可以散装运输本规则所覆盖的液体化学品。
MISRA 2004规则

MISRA 2004规则Jerry整理出处:汽车工业软件可靠性联会最后更新时间:2005-7-20转载请注明:来自Sawin系统分析之窗MISRA (The Motor Industry Software Reliability Association 汽车工业软件可靠性联会) 是位于英国的一个跨国汽车工业协会,其成员包括了大部分欧美汽车生产商。
其核心使命是为汽车工业提供服务和协助,帮助厂方开发安全的、高可靠性的嵌入式软件。
这个组织最出名的成果是所谓的MISRA C Coding Standard,这一标准中包括了127条C语言编码标准,通常认为,如果能够完全遵守这些标准,则你的C代码是易读、可靠、可移植和易于维护的。
最近很多嵌入式开发者都以MISRA C来衡量自己的编码风格,比如著名的uC/OS-II就得意地宣称自己99%遵守MISRA标准。
而《嵌入式开发杂志》也专门载文号召大家学习。
编码规范通常是一个公司自定的“土政策”,居然有人去做标准,而且还得到广泛的认可,这不禁引起我强烈的兴趣。
可惜这份标准的文本需要花钱去买,而且短短几十页,要价非常昂贵。
MISRA在网上公布了一些文档,其中有关于MISRA C Coding Standard的Clarification报告,从中间你可以大致猜到MISRA标准本身是什么。
我仔细阅读了这些文档,并且通过阅读其他一些介绍性文档,大致了解了MISRA标准的主要内容。
这些条款确有过人之处,对于C/C++语言工程项目的代码质量管理能够起到良好的指导性作用,对于大部分软件开发企业来说,在MISRA的基础上适当修改就可以形成自己的规范。
当然其中也有一些过于严苛的东西,这就需要各个开发部门灵活处理了。
我个人的体会,编码规范虽然很简单,但是要完全执行,不折不扣,需要开发部门有很高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并且有很好的代码评审机制。
因此,如果能够严格地遵守编码规范,本身就是一个开发部门实力的证明。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是中国为了加强内河航运安全管理而制定的一套标准。
它为内河船舶的检验和维护提供了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本文将对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进行介绍。
一、规则背景及目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是中国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旨在确保内河船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营。
这些规则的制定基于对内河航运风险的认识和对船舶安全管理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适用于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包括旅客船、货船、驳船、拖船等各类内河船舶。
这些规则涵盖了船舶的结构、设备、电气系统、消防设施、操作管理等方面。
三、检验内容及要求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要求,检验人员将对船舶进行全面的检查,以确保船舶满足相应的安全标准。
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船舶结构检查:检查船体的完整性和牢固性,确保船舶能够承受内河航行的压力。
2.船舶设备检查:检查船舶各种设备的工作状态和正常运行情况,包括主机、辅机、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等。
3.船舶电气系统检查:检查船舶的电气系统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包括电缆、接线、电动设备等。
4.消防设施检查:检查船舶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能够及时应对火灾等紧急情况。
5.操作管理检查:检查船舶的操作管理是否符合规范,包括船员的资质要求、岗位分工、应急预案等。
四、检验流程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规定了一套完整的检验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安排检验、提出检验意见、核发检验证书等环节。
具体流程可根据船舶类型、情况和检验机构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1.申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法定检验。
2.受理: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受理,并准备相应的检验材料。
3.安排检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船舶实际情况,海事管理机构会安排相应的检验人员进行检验。
4.提出检验意见: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会对船舶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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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2006年5月1日修订配员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做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二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
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采用非法途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六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第十七条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
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换发或者补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原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
第十八条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九条在特殊情况下,船舶需要在船籍港以外换发或者补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船舶当时所在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予以办理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进、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续时,应当交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
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第二十二条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则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做出的书面认可。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则的船舶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应与船舶国籍证书的编号一致。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5月1日,针对小型船舶和海船配员的特殊情况,交通部组织专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作了一定的调整,具体如下:一、调整了船舶分档。
1、将海船(包括客船,下同)100总吨至500总吨分为“100总吨以上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和“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两个档次,将主机功率未满220kw分为“75kw及以上至未满220kw”和“未满75kw”两个档次,并将配员作相应调整。
2、将内河四等及下船舶(包括客船,下同)分为四等、五等两个档次,并将配员作相应调整。
由于内河考试规则即六号令中,五等船员未按主机功率进行划分,因此轮机部按照总吨分档。
二、对重新分档后的船舶配员作了相应的增减。
1、对海船“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和“200kw及以上至未满250kw”的配员标准适当调整,总体上略有提高。
如:原配员表中对100至500总吨的特殊规定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本次修改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须增加二副一人。
”2、对海船“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和“未满75kw”的配员标准适当降低。
如: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的船舶,按照原配员表至少需要4人(船长、三副各一人,值班水手2人),如果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还需要增加1名驾驶员,本次修改后为,一般规定为三人(船长、二副、值班水手各一人),如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增加1名二副,如航行时间不足8(6)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总体上减少了1-2名配员。
3、四等河船的配员标准适当调整,有升有降。
如,原配员表对四等以下河船甲板部的附加规定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6小时的,须增加驾驶员1人”,本次修改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的,须增加驾驶员1人”,标准略有放宽。
而对四等客船原配员表规定“驾驶员、水手各1人”本次明确为“船长1人,水手1人”,标准略有提高。
4、五等河船配员标准适当降低。
如:对五等河船取消了轮机部增加轮机员的附加规定。
一般规定只要求“驾机员1人(机驾合一的可免)”。
三、对海船500总吨和750kw及以上,河船三等及以上的配员标准未做大的变动。
四、对未满750kw的港内拖轮,在附加规定中增加了未满36.8kw,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机驾合一,可再减免三管轮1人。
五、按照6号令的规定,对部分职务船员的配备予以明确。
1、对内河50总吨以下的船舶驾驶部和轮机部船员明确为驾机员。
2、将驾驶员、轮机员、均明确为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六、考虑到船员值班、休息情况,对配员表的附加规定中的减免与增加配员的连续航行时间作了适当的增减,并相应调整船员配备。
如:对海船200至500总吨的甲板部,220至750kw 的轮机部的附加规定中增加配员的时间限制均从36小时提高到24小时。
七、对配员的减免均从最低等级职务的船员开始。
八、增加了载客较少,航程及航行时间较短,可不配客运部人员的规定。
如:对河船,航程不超过5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且载客定额不足50名的,可不配客运部人员。
海船也有相似的规定。
九、增加了“未满50总吨及主机功率未满36.8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可只配1名驾驶员或者驾机员”的规定。
如果船东需要更换配员表,可以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在海事部门原来的发证机关去换发,相关的费用不予收取。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甲板部船舶种类、航区、吨位或总功率一般规定附加规定一般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5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船长、大副、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再减免三副1人。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4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及值班水手1人。
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
未满100总吨驾驶员(国际航行船舶为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值班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机驾合一为驾机员)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
客船500总吨及以上(1)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
(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等的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及救助艇操纵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船长和大副)。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 可减免二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1)船长、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
(2)同上。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 须增加二副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