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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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3 管理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 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2.1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

2.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安全生产措施3.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应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规划、布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

3.2 施工工艺与操作规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施工。

3.3 施工设备与材料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设备及材料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完好、材料合格。

3.4 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施工单位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确保事故发生后迅速采取措施,减轻事故损失。

4. 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4.1 政府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2 企业自检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3 第三方检测鼓励施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测,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5. 法律责任与奖励5.1 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4篇)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4篇)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组织、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个人责任,形成全员参与、共同管理、持续改进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施工单位、施工组织、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意识培养,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应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组织与协调工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大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力度。

第九条施工组织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安全管理措施,做好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安全培训与教育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施工组织、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与教育,提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与教育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等相关知识。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与教育应采用多种形式,包括课堂教学、现场教学、学习交流会等。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培训与教育档案,记录培训与教育内容、时间、对象等信息。

第四章安全风险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和方法,及时识别和评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对识别出的安全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风险的降低和消除。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做好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及时更新相关技术文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5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

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27号令),“施工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专款专用”的规定。

为了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经营部门在投标时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规定,单独编制安全生产费用预算。

其范围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临时用电,生活设施,办公场所,娱乐场所,现场围档,场地硬化,医疗救助等。

2、公司和项目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生产费用后,应设立专用帐目,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用于购置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并用于该工程的施工现场,做到专款专用。

3、公司和项目部应确保公司自身安全费用的投入(包括: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费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本公司安全设备、仪器日常维修以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的费用)。

4、项目部在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度和需要,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费用需用的计划细则,经审批后报送财务部门。

5、计划财务科应按安全费用需用计划组织财务计划,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

计划财务科应对安全费用进行跟踪管理和审计,以确保安全资金不被挪作他用。

6、本制度由公司计划财务科和安全科共同监督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1加固工程搭设的安全支护体系和工作平台,应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并确认其牢固性;2加固施工前,应熟悉周边情况,了解加固构件受力和传力路径的可能变化。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取得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不得开工。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注销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

三、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和职工生命安全问题。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在进行作业时,必须制定合理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必要时,应当建立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牌,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五、临时设施和临时用电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需要建立临时设施,并确保其安全稳定。

临时用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电线电缆必须经过检测合格。

六、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参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于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已经开始施工的建筑工程,应当及时按照本条例进行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同时,其他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被废止。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安全生产管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确保工人们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建筑施工企业需严格遵守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
1.企业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
略,并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

2.各级管理人员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组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保障安全
生产管理顺畅进行。

2.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培训
1.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全员员工每年需进行安全生产知识
培训。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员工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

四、施工现场管理
1.严格执行现场防护规程,设置合理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现场人
员安全。

2.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五、事故应急处理
1.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及责任人。

2.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处理,并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查找原因并采取措
施防止再次发生。

六、安全生产宣传
1.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员工安全意识。

2.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以上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希望每位施工企业可以严格遵守,确保员工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行业资料:________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7 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消除一切事故隐患,避免事故伤害,保证施工安全,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维修工程。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基建职能部门代表企业负责具体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企业的大项目工程必须依法接受市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学习和推广施工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六条建筑工程开工前,企业基建职能部门应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的地质勘探、地下管线设施资料。

第七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企业基建职能部门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八条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 2 页共 7 页第九条企业基本建设项目从设计立项到竣工验收,都要严格依法管理,做到“五个必须”:必须依照企业自身的特点进行规范设计;必须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进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质量规定进行施工监督;必须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必须有关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竣工验收。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视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视管理,务必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务必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激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其次章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确切、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示意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一切建筑施工活动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三条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筑施工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施工单位应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五条安全生产计划施工单位应制定完整的安全生产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目标和措施,并定期进行复查和修订。

第六条安全设施的设置和使用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特点,合理设置和维护安全设施,确保其有效使用。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七条事故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并组织演练。

第八条事故调查与处理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九条监督和检查机制建筑施工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监督和随机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十条处罚措施对违反本条例的施工单位,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直至吊销施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条例的解释权本条例由建筑施工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条例的实施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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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规范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国家、企业财产安全,维护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493 号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设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道路交通安全、铁路营业线施工和维管运营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事故应急救援、安全奖罚等制度。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应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生产过程安全监控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及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第五条安全管理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遵纪守法,预防危害,提高绩效,持续改进” 。

第六条安全管理目标杜绝重大火灾和爆炸事故、重大机械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杜绝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责任事故;铁路交通一般行车(D类)事故全年不超过一件;杜绝因工责任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施工生产中轻伤率控制在6%。

以内。

公司根据国家、行业及上级的要求,结合年度施工生产任务,制定并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措施,逐级分解安全生产目标。

公司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第七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

安委会是安全管理的最高组织机构,安委会由公司领导、安全质量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财务部、行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安全事项进行决策。

安全生产委员会设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质量部。

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安全质量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应符合建设部建质[2008]91 号文件和《关于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的通知》电安(2008)153号文件的规定,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配足专职管理人员,并根据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求予以增加。

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各单位、项目部、班组安全管理网络,对安全生产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第九条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一)公司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质量部,设部长、副部长和专职安全工程师等岗位,且不少于4 人。

(二)总承包工程项目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下列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各单位可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 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 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 人;(2)5000万〜1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 人;(3) 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 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 人-200 人的,应当配备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四)作业队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和巡查人员。

第十条安全生产总监和安全督导制度(一)安全生产总监制度公司及工程合同价5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部,应依据电人[2007]118 号《关于设立企业、项目安全生产总监职务的通知》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总监,独立行使职责。

(二)安全生产督导制度公司及项目部应根据承担工程项目任务实际情况,成立安全督导组,对所属单位、项目安全生产履行主体责任,法规、制度、标准等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要求1、各级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选用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并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和生产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2、各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国家安全生产注册工程师资格。

第十二条各级领导要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保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和调换人员,以保证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安全管理持续有效。

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管理检查职责和权力,严格执法。

发生突发事件,有权越级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四条各级应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形成网络,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各单位、项目部第一管理者、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应全面履行其职责,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安全工作负重要管理责任,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安全总监对本单位、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责任,党政工团其他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按分工承担相应管理责任,项目部、作业班组、作业人员按各自岗位职责负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各业务部室安全生产责任,在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第十八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职责及权限。

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维护企业、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应遵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和铁道部《关于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2007]139 号)标准,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安全教育第二十条安全教育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教育目的: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以及应知应会,专业安全操作技能,自觉遵章守纪,规范作业行为,减少职业危害,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安全教育范围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检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安全教育必须做到全面、全员、全过程,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各个阶段和环节,覆盖面应达到100%。

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农民工、临时工、实习生)都应自觉接受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安全教育组织(一)安全培训教育应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负责,有关管理部门协助。

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考核制度,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和特殊工种人员台帐,掌握安全施工生产资源需求,完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网络。

(二)安全教育的形式有:三级教育、日常教育和专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三级教育;日常安全教育是指各部门定期、定点、定时有计划地对从业人员进行各类安全教育培训;专门安全教育是在员工上岗前,对岗位和作业过程不慎可能导致伤害进行告诫和训练。

(三)安全培训教育方式方法应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则。

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可采取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的方式;作业人员可采用集中学习为主,自学为辅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安全教育内容(一)国家、行业、地方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辨识隐患、防范事故的基本知识,自我保护技能和典型事故案例;(四)专项安全措施,应急救援预案、伤亡急救常识。

(五)相关管理部门安排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安全教育时间(一)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经理、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安全专业技术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 学时。

(三)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 学时。

(四)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需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 学时。

对从事尘毒危害作用的工作,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五)其他从业人员(包括劳务队伍、农民工)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 学时。

(六)新上岗、待岗、转岗、换岗的各类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20 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

第七章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第二十五条建设安全标准工地,是使工地管理由传统的粗放型向严密的集约型管理、落后的定性管理向科学的定量管理转变的必要途径。

是全面提高基层安全管理水平,把基础建设导入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有序可控、稳定发展。

安全标准工地的管理、建设、检查,执行公司《安全标准工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各项目部要积极参加地方、行业及业主开展的文明安全工地评选活动,以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和集团公司开展的安全标准工地评选活动。

公司对获得集团公司以上的文明安全工地或安全标准工地的单位,依据公司《安全质量责任追究与奖罚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章道路交通安全第二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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