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
【司法考试】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刑事诉讼法全文)(共1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通缉第九节侦查终结第十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

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十一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六十二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谈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特点和亮点

谈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特点和亮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以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与刑事诉讼法相比,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具有更为具体、实用的特点。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特点和亮点,分别是立法适用、程序规定和司法实践。
一、立法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补充,为某些法律规定提供更为具体的解释和操作细则。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制医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补充规定的解释》对于人身自由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作了理论上的补充和实际上的操作规定,使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更加具体明确。
此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还能够针对特定案件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提供可操作、可执行的指导。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针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的不同类型和犯罪情节,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解释,为具体的判决提供了法律指引。
二、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司法程序中一些重要的程序规定,使其更为完备、严密。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证据排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排除违法证据的具体标准和程序,为刑事诉讼中排除违法证据提供了规范。
此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些关键环节的具体程序,如对于调查取证的要求、审查起诉的条件、审判前的准备程序等,这些程序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平,减少判决的错误率,保证案件的客观、公正的审判。
三、司法实践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导,也具有其自身的司法实践价值。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为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提供了具体的案例分析和理论指导,可以指导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好地发现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法律问题。
同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趋势和难点。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属于我国司法实践的一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解释和补充,目的是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解读。
一、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概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文件,其主要任务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的重要关键性条款进行解释和裁判,以促进刑事诉讼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效率化。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已经成为刑事诉讼实践中重要的法律参考和依据。
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作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主要目的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的有关问题提供具体细致的解释和判定,以促进刑事诉讼工作的公正、规范和高效,同时也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
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条文在具体案件中的解释和适用标准,使法律适用更加精准,规范了刑事诉讼实践。
2、保障了刑事诉讼的公正。
通过司法解释的制定和适用,使不同地区法院在适用同一法规时具有同步性和准确性,保障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3、促进了刑事诉讼工作的高效。
司法解释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更加明晰法律适用、更加精准定案,提高了审理效率,促进了刑事诉讼工作的高效率。
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分类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根据其作用和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系列性解释系列性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某一重大领域或类别的案件中提出的一系列原则性、规范性、具有指导性的解释文件,可以为某一领域或类别的刑事诉讼工作提供规范性指导。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系列性解释之一。
2、细化性解释细化性解释是对某一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解释和完善,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抢劫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解释》就是细化性解释之一。
3、说明性解释说明性解释是对某一条法规的部分内容进行特别说明和解释,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相关条款和促进司法实践的开展。
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139条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司法解释139条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将刑诉法的每一条法律规定用较易理解的方式解读出来,能够便于大家更好的了解刑诉法的内容。
而第139条主要是关于在法院提起公诉方面的有关内容。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139条内容是什么?小编将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刑诉法司法解释139条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有关问题已在辩护权的有关论述中论及;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中途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程序的规定,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询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律师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二、刑诉法第二编第三章的内容是什么?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一百三十六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6最新版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目录第一章管辖 (2)第二章回避 (4)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5)第四章证据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9)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10)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11)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12)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13)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13)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14)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15)第五章强制措施 (16)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19)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22)第八章审判组织 (23)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23)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23)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26)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29)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30)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31)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33)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35)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36)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37)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41)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42)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44)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46)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48)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52)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52)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53)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54)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54)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55)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57)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57)第一节一般规定 (57)第二节开庭准备 (59)第三节审判 (59)第四节执行 (60)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61)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62)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64)第二十四章附则 (67)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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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刑事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一种司法行政形式,既可以通过法律文书发布,也可以通过专门学科来解释法律。
司法解释是法律行使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律的实施者正确理解法律,而且有助于澄清法律的意思,从而促进法律的实施。
司法解释是对原有法律的解释和补充。
它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其他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性文件,它不能改变法律的内容,只能解释法律的内容,以便更好地实施法律。
司法解释既不能扩大法律规定的范围,也不能缩小法律规定的范围,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澄清法律的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负责发布有关刑事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并且由其他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也具有约束力。
司法解释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澄清法律的意思,从而促进法律的实施。
司法解释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法律的理解,指对法律的基本内容和意义作出解释,以便实施者正确理解法律;
(2)解决实际问题,指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发挥法律的作用,解决有关案件的实际问题;
(3)解释法律的内容,指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澄清法律的内容,消除不同诠释之间的歧义;
(4)调整法律的具体实施,指对法律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调整,以便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司法解释是一种司法行政形式,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
它可以帮助法律的实施者正确理解法律,有助于澄清法律的意思,从而促进法律的实施。
因此,司法解释是实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依据,对推进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