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修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2.11.22•【文号】高检发释字[2012]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高检发释字[2012]2号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第七章案件受理第八章初查和立案第一节初查第二节立案第九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措施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章审查逮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审查批准逮捕第三节审查决定逮捕第四节核准追诉第十一章审查起诉第一节审查第二节起诉第三节不起诉第十二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四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三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第二节侦查活动监督第三节审判活动监督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节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第六节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第七节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第八节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第九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第十五章案件管理第十六章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四节期限和费用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主席令第5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回避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回避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对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回避。
这个制度的建立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
在刑诉法之后,最高法又出台了司法解释。
那么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回避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具体了解下。
▲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章回避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五条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完整收录)(法释〔2012〕1号-法释〔2012〕8号)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2〕1号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孙中伟评】胡云腾解读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的解释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孙中伟律师评论】说得很好的一部司法解释,希望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已经于2012年12月25日正式向社会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与此前的司法解释相比,确有很多亮点和特点。
刑诉法解释荟萃了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刑诉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是一个浩大的工程,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就是总结审判经验、凝聚社会各界司法智慧和共识的过程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实施法律的重要机制和裁判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有的来自社会各界的司法智慧,有的来自全国法院的审判经验。
刑诉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是一个浩大的工程,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就是总结审判经验、凝聚社会各界司法智慧和共识的过程。
从渊源上看,刑诉法解释是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起草的,并吸收、整合了其他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关于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解释、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定、关于死刑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关于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等等。
我们对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有价值的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全面吸收,可以说是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的系统总结和整合。
从时间上看,刑诉法解释集中了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法院的刑事司法智慧和刑事审判经验,是一个长期实践不断积累的产物。
从1980年1月1日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很注意总结刑事审判经验,汇聚刑事司法智慧,并适时将经验和智慧转化为普遍的指导意见,用来指导全国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刑事诉讼法的很多规定、司法解释的很多内容,都是广大法官实践经验和理念创新的结果,例如,刑诉法解释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司法解释,多数都来自少年法庭审判实践开拓创新的成熟经验和科学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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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东方法律宝典出品2018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8〕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 年 2 月 6 日法释〔2018〕 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 年1 月 16 日法释〔 2018〕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年2 月 22 日法释〔 2018〕 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年2 月 22 日法释〔 2018〕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年 2 月 22 日2017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7〕1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 1 月 4 日法释〔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 1 月 10 日法释〔2017〕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1 月 25 日法释〔 2017〕 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 年2 月10 日法释〔 2017〕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 年2 月22 日法释〔2017〕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 年2 月28 日法释〔2017〕 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7 年2 月28 日法释〔2017〕 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2 月28 日法释〔 2017〕 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 2 月 27 日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5 月 8 日法释〔2017〕11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6 月 27 日法释〔2017〕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6 月 24 日法释〔2017〕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7 月 21 日法释〔2017〕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 年 8 月 1 日法释〔2017〕15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8 月 14 日法释〔 2017〕1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 年 8 月 25 日法释〔2017〕1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 )的决定2017 年 9 月 22 日法释〔2017〕1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 年 12 月 1 日法释〔2017〕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7 年 11 月 22 日法释〔2017〕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12 月13 日法释〔2017〕 2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17 年11 月26 日法释〔2017〕 2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12 月26 日法释〔2017〕2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12 月29 日2016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6〕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2016 年 3 月 21 日法释〔 2016〕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 年 2 月 24 日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 年 2 月 14 日法释〔 2016〕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 年 2 月 24 日法释〔 2016〕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2016 年 2 月 22 日法释〔 2016〕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 年4 月 12 日法释〔 2016〕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 年 4 月 13 日法释〔 2016〕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4 月 6 日法释〔 2016〕9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4 月 18 日法释〔 2016〕1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4 月 24 日法释〔 2016〕1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2016 年 4 月 27 日法释〔201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 年 5 月 23 日法释〔2016〕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年 7 月 11 日法释〔2016〕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6 年 8 月 1 日法释〔2016〕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 年 8 月 1 日法释〔 2016〕 1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年 8 月 2 日法释〔2016〕19 号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 年 8 月 29 日法释〔 2016〕 2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9 月 7 日法释〔 2016〕2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 年 11 月 7 日法释〔 2016〕2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年 11 月 7 日法释〔 2016〕 2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 年 11 月 14 日法释〔2016〕2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年 11 月 18 日法释〔 2016〕2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11 月 28 日法释〔2016〕2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6 年12 月16 日法释〔2016〕2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9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12 月23 日法释〔2016〕3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年12 月27 日2015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5〕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1 月6 日法释〔 2015〕2 号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第十一批 ) 的决定2015 年 1 月12日法释〔 2015〕3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2015 年 1 月 28 日法释〔 2015〕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 年 1 月 29 日法释〔 2015〕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年 1 月 30 日法释〔 2015〕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 2 月 28 日法释〔 2015〕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 2 月 16 日法释〔 2015〕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 4 月 15 日法释〔 2015〕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4 月 22 日法释〔 2015〕1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 5 月 5 日法释〔 2015〕1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5 月 29 日法释〔 2015〕1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6 月 1 日法释〔 2015〕1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 年 6 月 29 日法释〔 2015〕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 年 6 月 29 日法释〔 2015〕1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 年 7 月 15 日法释〔 2015〕1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7 月20日法释〔 2015〕1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 年7 月 20 日法释〔 2015〕1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 8 月 6 日法释〔 2015〕1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 年 10 月 29 日法释〔 2015〕20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 年 10 月 30 日法释〔 2015〕2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5 年 11 月 26 日法释〔 2015〕22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12 月 14 日法释〔 2015〕23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12 月 30 日法释〔 2015〕24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12 月28 日2014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4〕 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 年 1 月 9 日法释〔 2014〕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 年 2 月20 日法释〔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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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1 月 16 日法释〔 2013〕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 2013 年 1 月 18 日法释〔 2013〕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 年 3 月 27 日法释〔 2013〕6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 1997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 年3 月1 日法释〔 2013〕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 年7 月1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十批 )的决定2013 年 2 月 26 日法释〔 2013〕8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4 月2日法释〔 2013〕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 年 4 月 1 日法释〔 2013〕10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4 月 23 日法释〔 2013〕1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 年 4 月 7 日法释〔 2013〕12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5 月 2 日法释〔 2013〕1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 年 5 月 2 日法释〔 2013〕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2013 年 5 月 31 日法释〔 2013〕15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 月 17 日法释〔 2013〕1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 年 6 月 19 日法释〔 2013〕1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 年 7 月 16 日法释〔 2013〕18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7 月 15 日法释〔 2013〕1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 年 7 月 26 日法释〔 2013〕2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 年 8 月 29 日法释〔 2013〕21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9 月 6 日法释〔 2013〕2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2013 年 9 月 5日法释〔 2013〕2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 年 9 月 12 日法释〔 2013〕2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9 月 18 日法释〔 2013〕25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10 月22 日法释〔 2013〕2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 年 11 月 21 日法释〔 2013〕2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 年 12 月19日法释〔 2013〕2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 年12 月23 日2012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2〕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2012 年 1 月 13 日法释〔 2012〕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1 月 17 日法释〔 2012〕 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2 月 27 日法释〔 2012〕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3 月 26 日法释〔 2012〕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5 月3日法释〔 2012〕6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 3 月 29 日法释〔 2012〕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 年 5 月 15 日法释〔 2012〕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 年 5 月 10 日法释〔 2012〕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 年 6 月 26 日法释〔 2012〕1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 年 7 月 17 日法释〔 2012〕1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8 月 28 日法释〔 2012〕12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 1979 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 年 8 月 21 日法释〔 2012〕1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 )的决定2012 年 8 月 21 日法释〔 2012〕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 年 9 月 4 日法释〔 2012〕1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 11 月 2 日法释〔 2012〕1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 年 12 月 11 日法释〔 2012〕17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 (边 ) 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 12 月 12 日法释〔 2012〕18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2012 年12 月 7 日法释〔 2012〕1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 11 月 27 日法释〔 2012〕2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12 月 17 日法释〔 2012〕2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年 12 月 20 日法释〔 2012〕22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12 月 16 日法释〔 2012〕2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12 月28 日法释〔 2012〕2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最高院第一部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第一部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近年来,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为由,向人民检察院起诉,或者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形是时有发生的,针对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有难点的情形,六部委协议制定并颁发了最高院第一部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各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严格按照该法规的规定进行。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管辖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辩护与代理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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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七条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三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
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章回避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五条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院长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院长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三十条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三十三条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