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改解读

证据制度: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第48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 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了材料说,还有事实说,信息说等等,无需概 念。 无需列举种类。
证据制度:证人出庭
第63条(证人补偿)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 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 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 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证据制度:鉴定顾问
第192条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 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 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表面双方皆可,其实对辩方更有意义,因为鉴定 主要是控方请专家做。 对“科学”的迷信。刑事错案。中国鉴定专家敢 于出结论。。
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第72条(逮捕和取保候审的替代性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 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 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证据制度: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法衔接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下的控制下交付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第151 条下的控制下交付控制下交付是一种特殊侦查合作手段,是在国际社会打击跨国毒品犯罪斗争中创设并逐步发展起来的。
2012 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将“控制下交付”正式纳入法律,使得执法机关对“控制下交付”这一刑事侦查手段的使用在国内法层面变得有法可依,这就在充分发挥这一手段在打击毒品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等犯罪活动的效能,规范这一手段的运用方面,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控制下交付( controlled delivery )系指在主管机关之情并由其监控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者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域的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引申为:控制下交付是侦查人员发现违禁品后,为将犯罪组织或者团伙一网打尽,在执法机关的监控下将违禁品放行,借此发现犯罪组织者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新兴的特殊侦查手段,控制下交付属于秘密侦查的一种表现形式,本质上属于一种监控型秘密侦查。
一、控制下交付的立法背景那么我国将控制下交付纳入刑事诉讼法案的背景是什么呢?笔者将从国际和国内司法实践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国际司法实践在国际方面,“ 88 禁毒公约”首次将控制下交付这种新型侦查手段做了定义,并对其条件等做出明确界定。
根据国际法原理,这些公约为此项秘密侦查手段在国际范围内和我国国内运用的合法性奠定了法律基础。
我国作为“禁毒公约”的最早签署国之一,至今尚未通过法律对控制下交付做出明确的规范定义。
(二)国内司法实践我国执法机关在实践中对控制下交付的广泛应用从实践层面标明了我国立法规定控制下交付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例如,1988 年我国公安机关与美国、我国香港地区警方联手侦破了国际贩毒分子利用“锦鲤鱼”贩运海洛因案件,缴获海洛因4500 克,抓获境内外毒贩12 名。
2002 年,我国公安机关与泰国、缅甸、美国及我国香港地区警方联手侦破国际贩毒集团利用柚木藏毒企图贩往美国的“ 3.30 ”特大国际贩毒案件,缴获海洛因356.95 公斤,抓获境内外毒贩14 名。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一章司法解释的解读

2 0 1 3年
第 5卷 第 2期
◆ 法 规 解 读
关于新《 刑事诉讼法》 “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的强制医疗程 序” 一 章司法解释的解读
: l :
王 永 红
摘 要 : 2 0 1 1 年 新修 改 的《 刑 事诉讼 法》 设 专章规 定 了“ 依 法 不 负刑 事责任 的精 神病 人 的强制 医疗程序 ” ,
p l i c ti a o n o f t h e " C r i m i n a l ro P c e d u r e L a w f o t h e P e o p l e R e p u b l i c f o C h i n a p a s s e d i n N o v e m b e r . 2 0 1 2 . T h o u g h
t h e e x p l a i n e d p r o v i s i o n s a r e mo r e d e t a i l e d a n d c o mp r e h e n s i v e t h a n b e f o r e , t h e p i r n c i p l e b e h i n d j u d i e i a l i n t e r p r e —
t e r , t h e s e e mi n g l y s i m p l e s i x p r o v i s i o n s c o v e r s t h e a p p l i c a b l e o b j e c t s , a p p l i c a b l e c o n d i t i o n s , t r i a l p r o c e h o n g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规定8个方面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8个方面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4日对外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据了解,这部共24章、548条、7万余字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它将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主要就以下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二是设专节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三是对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参加主体、功能等问题作了规定,以保障庭审活动顺畅高效;四是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以有效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确保案结事了,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五是对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作了明确和细化,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确保简单案件尽可能得到高效处理,促进审判质效整体提高;六是对二审开庭的范围、限制发回重审、上诉不加刑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二审的监督、纠错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七是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审查处理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为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提供明确依据,切实维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八是对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四个特别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相关案件处理得合法、稳妥。
解读一: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反映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听取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于死刑复核案件,该司法解释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该司法解释还特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即使被告人并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
本司法解读将对最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以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新法的规定。
一、总则最新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新法对证人保护、辩护权、审前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强化了辩护方的权益保障。
二、犯罪和刑罚本章主要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
新法对犯罪定义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犯罪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并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三、刑事诉讼程序本章为核心章节,详细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
新法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强化了对辩护权的保障,增加了辩护律师的参与度。
在审判阶段,新法明确了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等。
在执行阶段,新法对减刑、假释等制度进行了完善。
四、特别程序本章规定了适用于特定案件和特定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等。
新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新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调整。
五、审判程序本章主要规定了审判程序中的各种具体制度,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新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以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新法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
六、执行程序本章规定了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包括刑罚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刑满释放等。
新法对刑罚执行程序、财产刑执行程序进行了完善,以确保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七、附则最新刑事诉讼法附则部分明确了法律的生效时间、废止条款等内容。
新法自[[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带来的人权进步

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带来的人权进步摘要:2012年3月14日上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高票获得表决通过,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6年后特别是在经过“杜培武、李久明、佘祥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的惨痛教训后终于迎来了一次大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刑事诉讼法这次修改的条文有110条、修改之处有66处之多。
刑事诉讼法已由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
尤其是在人权保护问题上与国际有了接轨,因此这次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被司法界、学术界视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次飞跃”,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主要阐述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人权进步。
一是明确禁止强迫任何人自己证实自己有罪,与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接轨。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一幕警察与嫌犯有关“米兰达警告”的对话场景,经常出现在欧美和香港的警匪片中。
但在我国之前的抓捕场面中从未发生过,因为我国并没有沉默权规则。
这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一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不是意味着今后在面临刑事追究时,每个人都有权保持沉默呢?对这一条的理解,不少律师认为具有很好的宣示和理论意义。
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愿回答一些问题,事实上他是可以保持沉默的。
当然,如果按照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如实回答了侦查人员的讯问可以得到从宽处理。
这次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的规定,终于与国际刑事诉讼准则有了接轨。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确立的全世界公认的重要的人权宪章,该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一有资格享受以下最低限度的保证:(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关于新刑诉法110条解读

关于新刑诉法110条解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条文也需要不断的更新以及完善,这样才不会让犯罪分子有空子钻。
当我们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报警时最有效的办法,而能否成功的立案,新刑诉法110条就是很关键的条文了,以下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刑诉法110条的相关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
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 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
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
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解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解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关于举证责任的争论表面上似乎已经平息,但是由于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长期混淆,以至于学界和实务界或仍对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带有疑问,即法条之间是否仍存在冲突或者界限不明、人民检察院是不是唯一举证责任主体等问题。
为此本文通过明确举证责任的概念和举证责任的主体及梳理各法条之间的关系以澄清刑事诉讼法各法条之间的关系,彰显第四十九条的立法价值。
【关键词】举证责任;概念;主体;价值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以下简称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由此可知,人民检察院是公诉案件中唯一适格的举证责任主体,但以往传统刑事诉讼法派认为证明责任便是举证责任,根据这样的理解,那么举证责任主体是否除了人民检察院之外还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便是本文论证的关键。
一、举证责任概念的澄清(一)举证责任概念之争在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之前,举证责任概念的争议就一直喋喋不休。
当时主流的观点是,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是指谁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义务。
[1]当然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不一致的,且就“不一致”也有不同的划分。
有的学者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证明责任包括三种,即举证责任、取证责任、审证责任。
其中举证责任并不是一般的任意的责任,而是诉讼中的一方或双方所承担的,一种特定的责任。
其特定性体现在:第一,举证责任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第二,举证责任与诉讼中的一方或双方相联系;第三,举证责任与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相联系;第四,举证责任与审判结果相联系。
[2]有的学者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并列关系。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专指公、检、法三机关承担的收集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法律义务,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侦查阶段许可辩护律师会见
• 必须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不得任意扩大适 用范围。
• 不是一律不予许可,而应视具体案情决定。 •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通知解除许可
限制。 • 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
证据制度(一)
• 完善证据的概念和种类,增加辨认笔录、侦查实 验笔录、电子数据;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 非法证据:(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 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2)收集物证、书证 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 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使犯罪嫌 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 逼取供述的行为;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 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 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刑诉法修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 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立法前提)。
2、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基 本矛盾)。
3、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 在的突出问题(修改重点,如律师界反映的“三 难”,强制措施不管用、不好用,刑讯逼供、冤假 错案等问题)。
• 进一步明确了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 • 规定不得强迫自证有罪原则。 • 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
使用。 • 完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 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 增加有关证人保护和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
的费用应当给予补助的规定。
证据制度(二)
•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50条)与如实回答侦查人员 讯问(118条):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如实供述罪 行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
• 辩护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 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会 见时不被监听。
• 辩护人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调取侦查机关收集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 批捕、侦结环节辩护律人意见。 辩护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 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侦查机关 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 委托辩护人。
• 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 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 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制度(二)
•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 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 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 意见。
防止刑讯逼供的有关规定
•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 决定拘留、逮捕后至迟24小时内必须送看守所羁押。 • 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 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 •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 •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就证据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 • 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 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修改过程中反复研究论证, 审议通过后积极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与新刑诉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 “两高”、三部、法工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40条)
•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376条) • 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708条) •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总的目的: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 权和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
辩护制度(四)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 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 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 看守所。
•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标准:(1)涉嫌贿赂犯 罪金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2)有 重大社会影响的;(3)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符 合其中一种情形即可。
证据制度(三)
• 关于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
新刑事诉讼法解读
主要内容
一、刑诉法修改的主要精神 二、新刑诉法相关内容解读 三、新刑诉法对反贪办案的影响 四、转变反贪办案方式的思路方向
一、刑诉法修改的主要精神
刑诉法修改的背景
• 新中国三部刑诉法:1979-1996-2012。 • 刑诉法与刑法修改不同,刑诉法关系到公
民基本权利保障,更为重要且更具系统性。 1、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需要。 2、保障人权、法治进步的需要。 3、司法改革成果法制化的需要。 4、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需要。
辩护制度(三)
• 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 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辩护人妨害刑事诉讼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 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所或 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阻碍其依法行使 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57 条规定了16种具体情形。
的解释》(548条)
刑诉法修改的主要精神
• 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三个强化” • 强化人权保障:核心和主线 • 强化惩治犯罪:现实需要和适度平衡 • 强化诉讼监督:重要保障
二、新刑诉法相关内容解读
辩护制度(一)
•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 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三个“前所未有”
• 修改幅度之大前所未有:修正案110条(1/2), 条文由225条增加到290条(1/3),主要涉及八 个方面内容: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证据制度, 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 行程序,特别程序。
• 影响之大前所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 自证其罪,辩护律师侦查阶段介入,非法证据排 除,技术侦查手段,强化诉讼监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