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TS有关国内法律法规、岗位职责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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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S值班人员岗位适任培训总结东营海事处樊欣欣2012年8月2日至

VTS值班人员岗位适任培训总结东营海事处樊欣欣2012年8月2日至

VTS值班人员岗位适任培训总结东营海事处樊欣欣2012年8月2日至17日,按照上级统一安排,我参加了山东海事局举办的”VTS值班人员岗位适任培训”。

15天的培训课程安排合理紧凑,老师授课深入浅出,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使我们初步掌握了VTS值班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收获很大。

同时也对VTS值班员这一岗位有了全新的认识,现将培训情况和心得总结如下:一、培训概况VTS值班岗位一直是海事部门有效监控港区船舶、协调组织水上交通的手段之一。

本次培训得到领导的充分重视,张杰平副局长出席了本次培训的开班仪式并做了讲话,鼓励各位学员认真刻苦学习基础知识,积极参加值班实习。

此外,本次培训还得到了上海海事局VTS培训中心的大力支持,安排了全国各海事部门VTS岗位的资深专家进行授课,并在书面学习的基础上,安排为期一周的VTS值班实习课程,通过参观青岛VTS中心和利用模拟软件模拟水上交通组织和协调,深入掌握VTS值班岗位知识和技能。

二、培训内容课堂授课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由来自福建、浙江、江苏、上海和广东海事局并具有多年VTS值班经验的老师进行讲授,内容包括:1、航海知识主要包括气象学、地理及船舶操控知识方面的航海基础知识。

由于本次培训班部分学员为刚参加工作的同志以及非航海专业的教育背景,因此航海基础知识的介绍有助于增加对VTS工作中遇到的常见术语、名词的初步印象。

2、VTS法律法规和岗位职责主要介绍VTS工作主要的法律依据和国际公约,着重讲授了我国VTS最直接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IMO A.857(20)决议《船舶交通服务(VTS)指南》。

授课老师以自身经历讲述了VTS岗位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实际与船舶交流中的注意要点。

3、通航管理概述内容主要涉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航行警(通)告发布、船舶定线制等,与海事的日常监管息息相关,是VTS监控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4、交通流控制本部分内容主要通过“DONG FANG OCEAN”和“AALI”轮的碰撞事故,引出交通流控制的概念,并介绍了目前交通流控制方面各地海事部门在船舶流量监控、事故统计和分析等方面的有效做法。

vts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解析

vts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主管机关 颁发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 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第五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 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 报告。 第六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 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 语普通话或英语。
VTS法律、法规 及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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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 2
概述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3
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概述
国际相关规定
IMO A918(22)决议-标准航海通信用语(SMCP) SOLAS 公约第V章航行安全中船舶定线、船舶报告制和船舶交通服 务 IMO A.857(20)决议-《船舶交通服务指南》 IALA的《VTS手册》 IALA的《VTS人员培训和发证标准建议案》 1994年12月9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43(64)号决议 通过《船舶报告制的标准和指南》 IMO A.851(20)号决议案《船舶报告系统的一般原则与船舶报告 规定,包括涉及危险货物、有害物质及/或海洋污染物等事件报告指 南》 IMO海安会第299号(1980年12月公布)通函《危险品在港口区 域中的安全运输、处置和配载》
概述
实施VTS管理所遵循的交通法规
由VTS主管机关制定的细则(以湛江VTS为例):
《湛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 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制定的 《湛江VTS用户指南》: 由设置VTS系统的主管机关(湛江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根据 《VTS指南》制定颁发的便于船舶加入和使用VTS系统的指导性文 件

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服务区域(以下简称VTS服务区)内的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依据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下列船舶在VTS服务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该按规定向交管中心报告:(一)外国籍船舶;(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三)客船、客滚船;(四)5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其他船舶可自愿参加船舶报告。

第五条船舶代理人应该向交管中心预报船舶抵、离港计划。

船舶抵、离港计划变更,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码头、船坞的经营人应该向交管中心预报船舶靠、离泊计划。

船舶靠、离泊计划变更,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引航部门应该向交管中心预报船舶引航计划。

船舶引航计划变更,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六条在VTS服务区船舶通过报告线(点)、靠(离)泊、移泊、锚泊以及引航员登、离船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船舶抵达VTS服务区报告线的进口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交管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船舶靠泊后或者锚泊前的抵达报告,内容包括:船名、泊位或者锚位。

船舶离泊或者起锚开航前的开航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开航申请。

船舶离开VTS服务区报告线的离港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

对于客船,报告内容应该包括载客人数;对于客滚船,报告内容应该包括载客人数、车辆数。

过境船舶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舶种类、船位、上一挂靠港、下一挂靠港。

第七条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要求配备AIS的船舶应该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并确保AIS信息的准确。

吴淞VTS中心法律法规LR

吴淞VTS中心法律法规LR

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黄浦江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黄浦江水域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黄浦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即黄浦江界)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漕港上口连线(即港界)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黄浦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黄浦江实行大船小船分流、各自靠右航行、分道通航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在黄浦江从事捕捞作业。

第七条禁止挂浆机船在黄浦江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八条游艇、游览船、广告船和体育运动船艇等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章航行第九条黄浦江主航道(见附件1)供拖轮船队和500总吨及以上或船长50米及以上的船舶双向航行。

黄浦江辅航道供500总吨以下且船长50米以下的船舶单向航行。

黄浦江特殊航道供船舶双向航行。

主管机关对在特殊航道航行有特殊要求的,船舶应予以遵守。

船舶在吴泾深水航道内航行时,应当遵守其特殊规定(见附件2)。

第十条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船舶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大型船舶航行时应安排人员在船首了望并备锚。

第十二条船舶航行时,航速不得大于8节。

公务船舶在紧急执行公务时,其航速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不免除船舶负有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第十三条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避免追越前方船舶。

确需追越时(除禁止追越水域外),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追越。

船舶在航道内尾随航行时,尾随船舶应当与前方船舶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

第十四条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

黄浦江水域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大型船舶航行。

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解析课件 (二)

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解析课件 (二)

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解析课件 (二)- 什么是VTS?VTS是Vessel Traffic Service的缩写,意为船舶交通服务。

它是一种提供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和提高船舶交通效率的服务。

- VTS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什么?VTS相关人员包括VTS操作员、VTS监督员等,他们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交通安全责任:VTS相关人员需要保证船舶在进出港口、航行过程中的安全。

如果因为VTS操作员等人员的疏忽或错误导致船舶事故,VTS相关人员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环境保护责任:VTS相关人员需要保护海洋环境,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如果因为VTS操作员等人员的疏忽或错误导致海洋环境受到破坏,VTS相关人员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信息保密责任:VTS相关人员需要保护船舶和港口的信息安全。

如果因为VTS操作员等人员泄露了相关信息,导致港口或船舶受到损失,VTS相关人员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法律遵从责任:VTS相关人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如果因为VTS操作员等人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船舶或港口受到损失,VTS相关人员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如何避免VTS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VTS相关人员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才能避免法律责任的发生:1. 加强培训:VTS相关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做到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做好记录:VTS相关人员需要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及时反馈船舶情况和港口状况,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3. 保持警觉:VTS相关人员需要时刻保持警觉,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确保船舶和港口的安全。

4. 加强沟通:VTS相关人员需要与船舶和港口相关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及时解决问题,确保船舶和港口的顺利运营。

- 总结VTS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船舶交通安全责任、环境保护责任、信息保密责任和法律遵从责任。

论我国vts执法管理

论我国vts执法管理

论我国vts执法管理随着我国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船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

如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防止海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而VTS(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正是一个可以全面管理和掌控船舶交通状况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从我国VTS 执法管理角度出发,阐述其运行及现状,并提出一些具有前瞻性和参考意义的建议。

一、VTS执法管理的运行及现状1、VTS系统的基本概念VTS是由测量、监管、提供信息、管理、救援和协调等服务功能组成的综合性系统,可以监控海上航行情况,并在船舶进入、离开和运行过程中,为船舶提供导航及交通信息服务。

我国VTS系统在1995年推出以来,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完善,目前已覆盖全国多个港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VTS系统的主要管理机构我国的VTS系统主要由海事局管理,其职责包括:VTS 系统的建设和管理,VTS工作的组织和协调,VTS系统的维护和更新,VTS运营的管理和监控等。

3、VTS执法管理的任务和职责VTS执法管理主要是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和顺畅通行,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确保船务人员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加工船安全卫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

(2)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时限。

(3)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恶劣天气、船舶停靠等情况。

4、VTS执法管理的监测手段VTS执法管理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监测手段实现的:(1)雷达监测系统:可以对船舶进行实时监测,提供实时的位置和速度信息,便于管理人员及时判断和处理。

(2)视频监控系统:可以对船舶作业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提供实时的视频图像,便于管理人员的判断和处理。

(3)GPS系统:可以实时记录船舶的位置,速度及方向等信息,以便进行位置跟踪和溯源。

二、VTS执法管理的现状及问题虽然VTS执法管理系统在我国有了很长的发展历程,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缺乏标准化管理制度现有的VTS执法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缺乏全面的规范化和技术性的管理制度,制度不够完善,标准不够严格,对相关人员的执法职责和权利定义不够明确,主要表现在:部分港口的VTS系统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1997年9月15日交通部令[1997]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设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主管机关颁发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第五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六条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第八条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用安全航速行驶,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第十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应按规定锚泊,并应遵守锚泊秩序。

第十一条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他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二条船舶在锚地并靠或过驳必须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应及时通报VTS中心。

第十三条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

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服务区域(以下简称VTS服务区)内的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依据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下列船舶在VTS服务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该按规定向交管中心报告:(一)外国籍船舶;(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三)客船、客滚船;(四)5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五)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其他船舶可自愿参加船舶报告。

第五条船舶代理人应该向交管中心预报船舶抵、离港计划。

船舶抵、离港计划变更,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码头、船坞的经营人应该向交管中心预报船舶靠、离泊计划。

船舶靠、离泊计划变更,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引航部门应该向交管中心预报船舶引航计划。

船舶引航计划变更,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六条在VTS服务区船舶通过报告线(点)、靠(离)泊、移泊、锚泊以及引航员登、离船应该向交管中心报告。

船舶抵达VTS服务区报告线的进口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交管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船舶靠泊后或者锚泊前的抵达报告,内容包括:船名、泊位或者锚位。

船舶离泊或者起锚开航前的开航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开航申请。

船舶离开VTS服务区报告线的离港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

对于客船,报告内容应该包括载客人数;对于客滚船,报告内容应该包括载客人数、车辆数。

过境船舶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舶种类、船位、上一挂靠港、下一挂靠港。

第七条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要求配备AIS的船舶应该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并确保AIS信息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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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 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 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 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有关港务监督的现场水上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应以VTS系统为主线和 中心,结合传统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 形成立体、高效、有机统一的监管体系。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五条
VTS中心是在监督长及其副手 的直接领导下,代表港务监督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其管辖区域和职 权范围内直接行使现场水上交通安全行 政管理职能的执法部门。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VTS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 管理的运行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VTS系统正式对外运行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VTS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四章 工作信息流程 第五章 人员配备及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VTS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配 备下列各类人员: 一、主任,副主任; 二、总值班长,值班长; 三、总机务长,机务长; 四、交管监督员; 五、机务人员。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 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 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 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 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 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 事管理机构报告。
VTS法律法规、岗位职责
国内法律、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 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 规定。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 速报告主管机关: 一、 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二、 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 三、 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 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 间的职责关系。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 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 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六章
附则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 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 加入VTS系统的船舶。 “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 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 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 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 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 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 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 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应船舶请求提供信息服务 为船舶提供助航服务 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 协调救助行动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 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二章 船舶报告 船舶动态报告 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 助航标志异常、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 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通话语言: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 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交通部和主管 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安全航速,限速规定 锚泊 并靠或过驳 交通组织与航行计划调整 守听高频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第五条 VTS系统运行管理考核的内容为: 1. 机构设立与法规建设; 2.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 行政执法情况; 4. 功能发挥及运行效果; 5. 综合评价。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第四条 VIS系统运行管理年度考核工作分自 查考核、抽查考核和复核三种。 第十条 考核工作程序 1. VTS系统负责人自我评分 2. 本局考核小组对本局VTS系统自查考核 3. 部海事局进行抽查考核; 4. 部考核小组进行抽查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 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 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 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 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 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条 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 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 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 第三十一条 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 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 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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