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法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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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1. 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个人(个人和法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其性质和内容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

☐ 2.区分条约与非条约的标准即该国际协议是否受国家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的不是条约而是契约。

例如是政府之间购买食品之类的交易因为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所以不是条约。

☐ 3.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1.按照不同标准分类2.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主要包括公约、条约、协定等,详见课本404-405,国际法上的条约主要指广义的条约。

狭义的条约仅指在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课本第二节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条约法的很多原理类似于合同法,比如条约成立的要件、违约责任等,因此大家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比照合同的原理来加以理解。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1.缔约者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3.符合强行法如同合同的有效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一样,条约也是以合法性为有效前提:(1)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自始无效;(2)条约缔结后,遇有新的强行法规则,则条约自违反新强行法时无效。

1.缔约能力。

此前,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即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在国际法上有缔约能力的主体通常限于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企业和个人是没有缔约能力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个别条约可能就某个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参加条约成为缔约方作出安排,如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但这是极个别的情形,而且往往要经过有关国家的同意。

2.缔约权。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条约对本国无效,除非这种违反非常明显,涉及根本的或重要的国内法规定。

国际法_(9)条约法

国际法_(9)条约法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3)

条约的内容结构和文字

内容结构:序言、正文和杂项 文字:国家主权原则,每个缔约国都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 利,多边条约可以约定使用的文字 条约法是调整条约的订立、效力、实施、变更和终止关系 的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条约法编纂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习惯的基础上开始条约法的编纂, 1968和1969两次外交会议讨论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根据 该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1980年生效。中国1997年加入该公约 公约的内容:共八编85条,涉及条约的缔结生效、遵守适用解释、 修正、失效终止等实质性的问题,还有一些涉及有效、保留签署 批准加入、范围等问题

只有经登记的条约才能取得向联合国机构援引的效果,否则不得援引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谈判表决制 度)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以什么样的方式草拟、签署和生 效

全体一致同意 多数同意 全体协商一致
条约生效以全体参与谈判者的全体一致同意为基础 基于国家主权和平等的观念 优缺点 条约的生效基于参与谈判中的多数国家的同意。 国际组织的发展对这种表决方式起了重要作用 优缺点 条约在参加谈判各方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达成协调的意见而生 效。无反对表决 尊重主权与效率需要 实施的效果(优缺点)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签署由外交部长完成,手续由 外交部办理 外交部保存中国缔结的条约,并由其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加入


保存和登记

《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五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 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 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 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 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 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 商;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 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 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 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 决定。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 改动的,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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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条约的名称、种类和格式 (一)条约的名称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名词,条约具有广义和狭义 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条约”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 符合上述定义的国际协定。狭义的“条约”仅指以 “条约”名称出现的那种国际书面协议。依照国际 实践,条约的名称主要有下列几种: 1.公约 通常是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国际 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公约内容多 为造法性的,规定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例如前面 提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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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条约的性质分,又有不同的分法。按 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可将条约分成“造法性”条约 和“契约性”条约。所谓“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 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 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的条约,例 如《联合国宪章》。而“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方 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 签订的条约。但是在实践中,这两类条约是很难严 格区分的。按照条约的其他性质可分为平等与不平 等条约,防御性的条约与侵略性的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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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9.联合公报、联合声明 这两种名称一般用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间政府首脑举行会谈之后发表的正式文件,如建交 联合公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除上述 名称外,国际实践中还有最后决议书、总决议书、 附加条款、临时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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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的种类 关于条约的分类,在国际法学领域里没有一 个公认的统一标准。实践中各国可依不同的标准作 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几种如下: (1)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 条约。两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这可能是两 国间签订的条约,也可能是多个国家但分为两个当 事方签订的,如1947年《对意条约》,一方是 意大利一个国家,而另一方则是包括前苏联、美国 、英国和中国在内的20个国家。

第十二章:条约法

第十二章:条约法

二、条约的名称
名称的不同,只反映内容、缔结程序等方面的 差异,不影响其法律性质。 1、条约:有关政治、经济、法律等重要问题、有效 期较长的国际条约都使用这个名称。
2、公约:用以称呼那些在国际组织主持下或在国际 会议上谈判缔结的专门规定特定事项的多边条约。
3、宪章、盟约、规约:这些名称一般指某国际组 织的章程。
第十二章 条 约
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旨 在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
(二)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三)条约的内容是确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英伊石油公司案
〖案情〗
英伊石油公司是一家英国私有公司,由 伊朗政府授予其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 权。双方在许多问题上存在着分歧。1951年, 伊朗议会通过了石油工业国有化的法律。根 据这项法律,伊朗政府对英伊石油公司实行 了国有化。这就引起了伊朗和该公司之间更 大的冲突。英伊石油公司认为这些法律违反 了以前与伊朗政府签订的有关契约。英国政 府支持该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 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形式在 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评析〗 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间订立 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与国家间 订立的协议,不论内容和形式如何,均不是条 约而只是契约。法院在本案中对以英伊石油公 司为一方,伊朗政府为另一方所订立的特许权 协议的性质的理解,正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 因此,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一个契约为根据对另 一个国家提出权利请求。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缔约能力:是指缔约方以自己的名义缔结
条约、独立享受条约权利、承担条约义务以及 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依国际法确 定的。

国际法第十章条约法

国际法第十章条约法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 同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

(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 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 表示。
在开放性多边条约签署之后,未在条约上签 署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 意以加入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 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 表示此种同意; (丙)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 表示此种同意。
之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势。
( 3 )一国废止或退出多边条约时,在该国与条约每一 其他当事国之关系上适用上述效果。
2.条约暂停施行的后果
(1)解除停止施行期间在彼此关系上履行条约之义务。
(2)不影响条约确定的当事国间法律关系。
(3)当事国应避免足以阻挠条约恢复施行之行为。
参考书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003年。
特定限制
事实或情势错误 文字错误
不平等条约
强行法无溯及力 与强行法冲突 第53条:溯及力
1.条约确定失效的条约无效。条约无效者,其规定无 法律效力。 2.依此种条约而实施之行为: (1)每一当事国可要求任何其他当事国在彼此关系 上尽可能恢复未实施此项行为前原应存在之状况; ( 2 )在援引条约失效之理由前以善意实施之行为并 不仅因条约失效而成为不合法。 (3)前两项不适用于欺诈、贿赂或强迫引起条约无 效的效果。 3. 上列各项规则在援引同意无效的国家与多边条约 的其他当事国之关系上适用
3. 修正条约之协定对已为条约当事国而未成为该协定当

国际公法 第九章 条约法

国际公法 第九章 条约法

(二)特征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的主体;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3、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 4、条约必须是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
三、条约法的编纂(codifica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 度的总称。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 纳公约》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 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该公约 目前尚未生效
第十一条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 定。 实践中的新方式: • 接受; 第十二条 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 决定。 • 赞同; 任何其他方式,如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 约拘束之同意以加入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 示此种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丙)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四、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一)条约的种类(classification of treaties) 1、按照缔约方的数目分类 条约可分为 双边条约(b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 有限性多边条约 • 一般性多边条约
2、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 可分为 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3、按照条约的内容分类 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 边界等类别。 此外,条约还可以依其他标准划分,如依条 约的政治性质划分,可区分为平等条约和不 平等条约(unequal treaty);
三、条约的加入 加入(accession)是指未签署条约的国家 在多边条约签署后参加该条约并受其约束的 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如果一国没有签署条约,而其他国家已经 签署该条约,则该国可以采取加入 /accession, 参加/adherence,或加附 /adhesion的方式来表示正式接受该条约的 规定。 时间:条约生效前或生效后 条约及程序:取决于条约 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我国国际条约法律制度

我国国际条约法律制度

我国国际条约法律制度一、国际条约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缔结国际条约的重要意义国际社会为什么要缔结条约?这主要是因为条约在国际关系上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

条约是国际交往的重要工具。

我们处在一个国际社会,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与他国进行往来,再封闭的国家也不能例外。

当今国际社会交通极为便利,信息高度发达,经济相互依存,国际交往日益密切。

哪里有国际交往,哪里就有国际法。

国际交往需要法律规则,需要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而条约提供了这样的规则,确立了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国际交往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法律等各个领域,任何一个领域的国际交往都离不开条约。

以国际政治关系为例。

当今国际政治秩序建筑于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基础之上。

这些原则主要有:国家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禁止使用武力、忠实履行国际义务、不干涉他国内政、尊重基本人权。

它们都是《联合国宪章》和其他一些重要国际条约确立或重申的国际法原则。

国际政治秩序不能离开这些原则。

国际条约对于确保国家之间和平共处、友好往来不可或缺。

条约又是国际合作的重要工具。

国家不仅要交往,而且还要合作,以便共同发展并解决彼此关心的问题。

国际合作是当代国际关系的主旋律,是构建和谐世界的重要方面。

国际合作更是离不开国际法和国际条约。

国际法现在已经不仅仅是国家之间共存或交往的法律,而且越来越呈现出合作的性质。

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该公约的第四章通篇在讲国际合作,例如引渡合作、司法协助、执法合作、没收事宜的合作等。

这个公约很好地说明了条约在国际合作方面的重要性。

离开了条约这个工具,是很难谈国际合作的,因为合作需要确定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我们今天所说的国际法,是指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国际法调整的是“公”的关系,又被称为“国际公法”。

传统上,国际法一直是以国家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

在当代,国际法还调整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管理国家间的行为和维护国际秩序。

它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意和普遍承认而确立的,对国家及其他国际主体具有约束力。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法》,我们需要掌握以下几个知识点: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创制的法律体系,是客观规律的集中体现。

其特点包括:1.国际法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是适用的,每个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的主体: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国际法也适用于其他国际主体,如国际组织、个人等。

3.国际法的自愿性原则:国家之间的签署和履行国际法条约是自愿的,国际法的适用和履行依赖于各国自身的意愿和行动。

4.国际法的缺乏强制力:国际法缺乏直接强制执行机构,其执行和维护依赖于各国的合作和共识。

二、国际法的法律源泉:1.国际公约(条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两种形式。

多边条约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普遍适用性。

2.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形成、普遍接受并得到持续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则。

3.国际一般原则:国际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违约责任、平等主权、不干涉内政等。

4.国际法学说和判例:国际法学说和判例是国际法的补充,通过国际法专家的研究和国际法庭的裁判形成。

三、国际法的主题领域:1.平和解决争端:国际法为国家解决争端提供了多种途径,包括谈判、调停、仲裁和国际法庭等。

2.国际人权保护:国际人权法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国家对人权的责任,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3.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保护战争中的受害者和冲突地区的平民,包括《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等。

4.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规定了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行为,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投资法等。

5.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规定了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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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法核心内容
1) 朱文奇、李强:《国际条约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简称“朱”)
2) [英]安托尼·奥斯特Anthony Aust:《现代条约法与实 践》,江国青 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简称 “Aust”)
3) 李浩培:《 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 (简称“李”)
VCLT :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Chp.: Chapter 章; §:节
"Age of Treaties"
条约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是国际法律制度 的基础之一(Brownlie),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 (朱)。
4) 万鄂湘、石磊、杨成铭、邓洪武:《国际条约法》,武 汉大学出版社,1998(简称“万”)
5) [英]伊恩·布朗利Ian Brownlie:《国际公法原理》,曾 令良、余敏友等 译,法律出版社,2007(简称 “Brownlie”)
ICJ :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

对国家代表强迫


与强行法冲突 (Jus cogens)
A. 条约本身有明确规定的情形
B. 条约本身无明确规定的情形
C. 《联合国宪章》授权下的武力行动 对条约的影响
VCLT Art 65
谈判与协商 斡旋和调停 调查与和解
政治性 解决方 法
仲裁 司法
法律解决 方法
区域办法
习惯和实践 领土性条约 / 处分性条约 dispositive
条约法全面体现了国际公法的所有基本原则
overview
绪论
条约法 条约
条约的缔结
缔约程序 保留 条约的生效
和暂时适用
条约的效力和实施 其它问题
条约的适用 条约与第三国 条约的实施 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修订
条约争端的 解决
条约的继承
条约的保管、 登记和公布
条约的无效
条约的终止或暂停实施
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
主体 国际法主体
条 标准 国际法 约

特 征
内容
意图创设 权利和义务
形式 书面形式
个人、法人
国内法支配
君子协定 Gentlemen's
Agreement
政治宣言
√ 口头条约
谈判、起草 、议定
授权代表:全权证书 full powers
签署 Signature
treaties / impersonal treatites
政治性条约 /人格条约 personal treaties
❖ 新独立国家:白板主义Clean slate doctrine
条约的稳定性 国家意志 主权
条约的普遍性
第三人的保护 强行法 客观制度
After:
谁有权提出修正?
哪些主体可以参加修正?
何时提出?
修正案如何通过?
谁有权决定是否修正? 如何生效?
相 对
逾越权限
Ultra vires
缔约权限 特定限制

错误 (error) - 文字错误不构成无效

诈欺 (fraud)
贿赂 (corruption)

强迫 (coercion) 对国家强迫
"compatibility test"
II. 至少得到一个缔约国的接受 保留的接受和反对 (Art. 20)
有限制的反向一致原则
条约的国内实施方式,是一国的内政
国际法对一国施加的是结果义务obligation of result,而非方法义务obligation of method
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VCLT Art. 27)
PCIJ :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常设国际法院
PCA :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常设仲裁 法院
RIAA :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 联合国国际仲裁裁决汇编
认证 authentication 正式签署
批准 ratification
加入 accession
国家无批准的义务
接受或核准:同样程序
正式认可Act of Formal Confirmation:国际组织
I. 可接受性 admissibility
1. 原则:推定允许保留 Art. 19-1 2. 例外1:禁止的保留 (条约优先) 3. 例外2: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一致 (国家意志优先)
• 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 一般规则 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Art. 31)
• 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Art. 32)
补充规则
• 作准文字约文为准;各个作准文本平等 作准文字 • 其他文字约文:参考 (Art. 33) CN
各Hale Waihona Puke 实践修正程序的正式展开Bef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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