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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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
问题的复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最近接到一些有关开山凿石填海造地、修筑道路采挖砂、石、土等适用法律的请示函。

现就此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的规定,砂、石、粘土及构成山体的各类岩石属矿产资源。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三、需异地开采砂、石、土用于上述公益性建设的,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原则上应按法规规定酌情减免。

四、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上述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单位、个人,均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均应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其他类似情况可参照本文件精神办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8号)部机关各司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已经部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2日附件: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及经部授权或者委托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司局和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设在部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二)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起草和发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督促检查各司局和单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四)组织协调各司局和单位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五)对各司局和单位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文书、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状进行形式审查和文字审核;(六)组织对各司局和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七)指导、协调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八)与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国土资源部关于征地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土资法函[2000]3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征地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土资法函[2000]3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征地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征地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年12月29日国土资法函36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征地拆迁中补偿争议裁决的申请》(辽国土资发[2000]124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征用土地补偿争议的裁决问题,部正在研究之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征用土地方案一经依法批准,必须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争议,阻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争议依法解决后实施,在争议解决前,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解决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问题。

——结束——。

国土资源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45号建议的答复

国土资源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45号建议的答复

国土资源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45号建议的答复【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国土资人议复字[2017]28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7.07.07【实施日期】2017.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45号建议的答复(国土资人议复字〔2017〕28号)益西达瓦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土地支持政策的建议》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我部高度重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国土资源部专门出台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国务院办公厅、联合民政部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涉老用地支持与监管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计划保障一是根据国发〔2013〕35号文件等精神,国土资源部专门出台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对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和年期、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等九方面问题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计划方面,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

二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中,明确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7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7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7]170号)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你厅《关于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土环资[2007]1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供地。

对收回国有划拨农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应当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结束——。

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年

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年

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汇总(2011年)关于补办协议出让的问题2011.12.28网名: 刘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蚌埠市************邮箱: bbsg*@*****咨询:您好!我市在办理宗地协议出让的过程中遇到以下两个问要求和程序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如何将农村旧宅基地转变为第三产业用地2011.12.26网名: 聂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广西南************邮箱: SDZK*@*****咨询:我村现有旧宅基地12亩,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的相关条款,经全体村民开会讨论决定用来发展第三产业,请问如何具体办理相关手续?相关程序如何?我们村不是城区内的村,是山区的乡村,村民想用于开发旅游和建设农家宾馆。

真诚急切企盼您的回复。

谢谢。

回复:你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个人住宅用地原属划拨用地现办理转让手续如何办理认定闲置土地的疑问通讯地址: ************ 邮箱: 4762* @*****士咨询:请问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是以宗地为单位还是以项目为单位?回复:你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均以宗地为单位签定和批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闲置土地的认定是以宗地为单位。

(土地利用管理司)工业用闲置土地如何收回?2011.12.14网名: 郑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江苏省************邮箱: dtzw*@*****咨询:你好!我市2000年供出一宗工业用地给外资企业,面积300亩,没有约定投资强度,该企业于2003年建成,其建筑投资规模为建设规划约定的三分之一,厂区内有近100亩土地闲置,2007年,该企业停产至今,2009年,该宗地设定土地抵押权,现仍在抵押权存续期内,为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我市拟收回该宗地土地使用权,请问如何收回?祈请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问题的答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3.06.22
【实施日期】1993.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3年6月22日)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请示》(皖土〔法〕字〔1993〕第06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所称“土地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与原批准用地的审批权限相同。

人民政府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是一种行政处理决定。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
附着物可酌情予以补偿。

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属于行政处罚。

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及征地费等不予补偿或返还。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下达。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的报废。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3.29
•【文号】国土资厅函[2007]60号
•【施行日期】2007.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
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7]60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的请示》(苏国土资发[2007]13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中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前,争议土地原有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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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汇总(2011年)?网名: 刘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蚌埠市************邮箱: bbsg*@*****?咨询:您好!我市在办理宗地协议出让的过程中遇到以下两个问题,现咨询如下:一、我市一银行用地因历史原因使用至今,但未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续,目前,该银行因企业改制上市需确认土地资产,申请办理协议出让,能否按照先确定土地使用权属然后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二、我市居民或单位的共用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房产已转让,办理过户手续后,我们能否为其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如果可以,程序怎么办?是否需要严格按照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一系列程序(包括公开交易等步骤)进行补办?回复:一、对于历史遗留的用地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依据处理意见要求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再行确权和登记。

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明确规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办理要求和程序。

因此,就邮件所提供信息看,该共用房地产转让不符合上述法律政策规定,应当依法处理后,再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要求和程序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网名: 聂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广西南************邮箱: SDZK*@*****?咨询:回复:你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网名: 刘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内蒙古************邮箱:@*****?咨询:回复:?网名: 潘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4762*@*****?咨询:回复:?网名: 郑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江苏省************邮箱: dtzw*@*****?咨询:回复:?网名: 焦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黄河路************邮箱: 123@*@*****?咨询:回复:?网名: 谷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四川省************邮箱: 04xi*@*****?咨询:?网名: 王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济源市************邮箱: jyst*@*****?咨询:回复:?网名: 陈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lfch*@*****?咨询:回复:?网名: 陈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湖南省************邮箱: 2827*@*****?咨询:回复:?网名: 王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1538*@*****?咨询:回复:?网名: 施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nngt*@*****?咨询:回复:?网名: 王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1072*@*****?回复:?网名: 杨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3499*@*****?咨询:回复:?网名: 宋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河南省************邮箱: 2498*@*****?咨询:回复:?网名: 戴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河南省************邮箱: 1271*@*****?咨询:回复:?网名: 龙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湖南省************邮箱: 1559*@*****?咨询:回复:?网名: 宋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st19*@*****?咨询:回复:?网名: 黄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8407*@*****?咨询:回复:?网名: 郑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荣昌县************邮箱: zhen*@*****?咨询:回复:?网名: 季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随州市************邮箱: 6193*@*****?咨询:回复:?网名: 张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1350*@*****?咨询:回复:?网名: 李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江苏淮************邮箱: zhen*@*****?咨询:回复:?网名: 伍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4705*@*****?咨询:?网名: 皮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河北省************邮箱: 8203*@*****?咨询:回复:?网名: 徐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淮北市************邮箱: xzf9*@*****?咨询:回复:?网名: 吴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湖北省************邮箱: may0*@*****?咨询:回复:?网名: 林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上海市************邮箱: *@*****?咨询:回复:?网名: 王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3328*@*****?咨询:回复:?网名: 杨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syan*@*****?回复:?网名: 白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5925*@*****?咨询:回复:?网名: 何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3435*@*****?咨询:回复:?网名: 徐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淮北市************邮箱: xzf9*@*****?咨询:回复:?网名: 李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山东省************邮箱: li-j*@*****?咨询:回复:?网名: 邓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武汉市************邮箱: DENG*@*****?咨询:回复:?网名: 秦先生/女通讯地址: 邮箱: qqqy* ?士************ @***** 咨询:回复:?网名: 梁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lrq1*@*****?咨询:回复:?网名: 李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lful*@*****?咨询:回复:?网名: 吴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山西省************邮箱: wuli*@*****?咨询:回复:?网名: 向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4105*@*****?咨询:回复:?网名: 王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江苏省************邮箱: lygw*@*****?咨询:回复:?网名: 陈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just*@*****?咨询:回复:?网名: 王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吉林省************邮箱: wgy2*@*****?咨询:回复:?网名: 赵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四川************邮箱: zhao*@*****?咨询:回复:?网名: 黄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长春市************邮箱: ccla*@*****?咨询:回复:?网名: 林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1721*@*****?咨询:回复:?网名: 李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上海市************邮箱: niya*@*****?咨询:回复:?网名: 王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1382*@*****?咨询:回复:?网名: 徐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江苏省************邮箱: 9737*@*****?咨询:回复:?网名: 陈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广东省************邮箱: zhon*@*****?咨询:回复:?网名: 白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bais*@*****?咨询:回复:?网名: 张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1598*@*****?咨询:回复:?网名: fjh 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f-j-*@*****?咨询:回复:?网名: 王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1072*@*****?咨询:回复:?网名: 叶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四川省************邮箱: yexi*@*****?咨询:回复:?网名: 杨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黑龙江************邮箱: meng*@*****?咨询:回复:?网名: 张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四川省************邮箱: zw@e*@*****?咨询:回复:?网名: 李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天津市************邮箱: 8040*@*****?咨询:?网名: 华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四川省************邮箱: 3839*@*****?咨询:回复:?网名: 杨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黑龙江************邮箱: meng*@*****?咨询:回复:?网名: 费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hjpj*@*****?咨询:回复:?网名: 李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江苏省************邮箱: zhen*@*****?咨询:回复:?网名: 杨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福建省************邮箱: 1207*@*****?咨询:回复:?网名: 李先生/女士通讯地址: 湖北省************邮箱: lxyp*@*****?回复:?网名: 崔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箱: cuiz*@*****?咨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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