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2004年11月3日
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如下:
1. 打破利益联结,确保公平公正: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应当打破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利
益联结,确保补偿安置政策的公平公正性。
要建立公正透明的补偿机制,确保被征地
农民在补偿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2. 科学设置补偿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土地类型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
设置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要考虑到农民的实际损失,包括土地价值、农作物价值、劳
动力成本等因素,确保农民能够合理地获得补偿。
3. 完善安置政策: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应当完善安置政策,及时安排农民的生活和工作。
农民在被征地后需要有稳定的生计来源和住房条件,政府应当提供相关的培训、就业
和住房安排,确保农民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中。
4. 建立问题解决机制: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的问题解决机制。
对于征地补
偿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应当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 强化监督执法: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保障征地补偿安置制
度的有效实施。
加强对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监督,对于违反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依法严肃处理。
总之,要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设置补偿标准,完
善安置政策,建立问题解决机制,以及加强监督执法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当前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以下是我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首先,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具有重要意义,既能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又能明确农民的权益和义务。
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平性,同时要注重农民的参与和意见反馈,使法规更贴近实际,更符合农民的利益。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同时,对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情况,应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第三,需要提高农民的参与和意识。
农民是征地补偿安置的直接受益者,因此他们应当参与到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应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了解和认同度。
同时,政府还应鼓励和支持农民组织起来,形成自己的利益代表,争取更多的权益保障。
第四,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和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和方式应符合农民的实际需求和利益诉求。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考虑农民的实际损失、社会公平和经济可行性,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同时,征地补偿安置的方式应多样化,既能满足农民的物质需求,又能提供相应的就业和培训机会,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品质。
最后,需要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同时,应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安置项目的审核和核查机制,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管理,防止出现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2020年自然资源系统招聘《专业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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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别提醒您注意,所有题目一律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答题。
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一、选择题(在下列每题四个选项中选择符合题意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A、1B、2C、3D、5【答案】B【解析】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2、新《土地分类》将土地分为()。
A、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B、8个一级类,46个二级类C、3个一级类,15个二级类D、5个一级类,25个二级类【答案】C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不包括()。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B、国有土地租赁C、国有土地划拨D、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答案】C4、租赁期限()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A、1B、2C、3D、6【答案】D【解析】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包括下列()内容。
A、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B、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C、土地计划指标D、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答案】C【解析】土地计划指标,不属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容。
6、土地调查形成的成果不包括()。
A、数据成果B、图件成果C、数据库成果D、权属证明成果【答案】D【解析】《土地调查条例》第十九条土地调查形成下列调查成果:(一)数据成果;(二)图件成果;(三)文字成果;(四)数据库成果。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4月30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4月30日)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为切实做好本市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征地的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049号)的规定执行。
市局将抓紧做好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调整测算调整工作。
(二)征地拆除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和被损毁蓄禽、水产、果树、苗木及花卉、菌菇、低值易耗品及水电配件等九大类项目的补偿,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沪房地资[2005]203号)执行。
(三)征地拆除共同举办企业的非居住房屋与农村居住房屋的补偿,按照《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执行。
该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是指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取得相同性质、相同数量、相同地段等级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费用。
一般按照征收该地块集体土地的现行标准评估,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参加镇保或城保费用)等。
评估时可以参照同区域工业园区内相同数量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作相应的系数调整。
共同举办企业的非居住房屋的补偿,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并提交具有合法的产权登记凭证或者用地批准文件。
(四)征地费用中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等规定执行,首先用于落实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植防指…2010‟1号关于开展加拿大一枝黄花春季防控行动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近年来,在各地共同努力下,我省加拿大一枝黄花扩展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防控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为进一步巩固防控成果,保护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安全,决定继续开展加拿大一枝黄花春季防控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控目标以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和预征土地、山坡荒地、荒芜农田发生区域为重点,其中预征土地、公路铁路两侧、山坡荒地发生面积比上年下降50%以上,发生面积1000亩以下县(市、区)有效控制在零星轻发生状态。
二、主要措施今年春季加拿大一枝黄花防控以喷药防除为主要手段,坚持与土地流转、复耕复种、消灭抛荒、绿化环境相结合。
喷药防除建议配方为:1.对预征土地、公路铁路两侧、山坡荒地等区域,亩用“农旺757”100~200克+10%甲磺隆6~9克或10%草甘膦水剂1000~1500毫升+10%甲磺隆6~9克兑水喷除。
2.对荒芜农田、可开垦旱地、沟渠河道两侧及农田、果园、绿化地带等区域,亩用“农旺757”200~400克或10%草甘膦水剂2000~4000毫升兑水喷除。
可复耕复种的荒芜农田、可开垦旱地直接进行复耕复种。
三、工作要求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加拿大一枝黄花萌芽能力强,繁殖速度快,极易死灰复燃。
目前正是加拿大一枝黄花大量萌发迅速扩展蔓延的季节,也是全年有效防控加拿大一枝黄花的关键时期,各地务必清醒认识,克服麻痹松懈情绪,把加拿大一枝黄花春季防控工作摆上当前重要议事日程,落实防控经费,制定防控方案,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分解落实防控任务,确保本地加拿大一枝黄花防控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二要精心组织,专业防除。
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紧紧把握春季防控关键时期,组建或委托专业防控队伍(组织),抓住晴好天气,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组织开展以化学防除为主的专业化集中防除行动,要求5月20日前完成喷药防除工作。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8.《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1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1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 996〕国土〔建〕字第204号)12.《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1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14.《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15.《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16.《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17.《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18.《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1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20.《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2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 58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23.《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2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5.《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 5号)26.《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27.《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28.《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 38号)2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 999〕117号)30.《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32.《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81号)33.《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34.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三、申报材料(1套)1.文字材料(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申请表(4)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拟征(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提供)(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表中“土地证号”栏内可填写土地登记卡号)(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8)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9)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11)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压覆登记书)(12)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2.图件材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3.其他材料(1)呈报纸质材料时,还需用建设用地电子报盘软件呈报电子报件数据(2)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3)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4)涉及规划局部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规划调整图件、基本农田补划图件(5)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6)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附具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7)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四、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国务院审批时间和缴费时间)五、收费事项1.收费标准和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 9〕117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 002〕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2.缴费方式见《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六、办理批复报件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批复,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足额缴纳后发送)。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2004年11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他建设用地报批。
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04年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
(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四)对2004年年底前未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的要求,将现有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df05c61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a8.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2001年11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和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加强征地管理,保证了国家经济建设用地,安置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征地不依法补偿、征地费用管理混乱、安置不落实等问题,侵犯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群众信访大幅度增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0月22日,《征用土地公告方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正式发布。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征地公告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征地管理,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是保障经济建设用地,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重要方面;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按“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探索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安置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加快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必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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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
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五)农业生产安置。
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六)重新择业安置。
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
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
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红安置。
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八)异地移民安置。
本地区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三、关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十一)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关于征地实施监管
(十二)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十三)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征地批后监督检查。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因征地确实导致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