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1年整理)(国土资发〔〕19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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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土资发〔2010〕190号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将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1。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2。
《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22号)3. 《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4。
《关于转发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4号)5.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6。
《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112号)7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8。
《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249号) 9.《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28号)1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工作研究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于5月28日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国土空间规划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完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实施管理工作。
下面将对《若干意见》和《通知》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管等4个重要环节内容进行梳理。
一、国土空间规划总体框架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国家、省、市县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详细规划包括市级详细规划和县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
专项规划主要指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如: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规划等)和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
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设技术路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城乡发展规律,因地制宜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依据国土空间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搜集当地资料、整理分析,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应性评价,分析总结问题的基础上,开展专题研究,形成国土空间规划纲要,最终形成国土空间规划文本。
以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对国土资源现状调查数据进行分类,并绘制规划底图,叠加各类空间管控要素,形成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在进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同时,同步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计说明

水利工程行业:证书编号:XXXXXXXXX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计承担单位:XXXXXX编制单位:XXXXXXXXXXXX编制日期:2016年9月16日XXXXXXXXX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计项目承担单位:XXXXXX项目负责人:编制单位:XXXXXXXXXXXX(签章)项目负责人:(签章)编制人:(签章)编制日期:2016年9月16日项目特性表目录第一章综合说明 (1)1.1项目概述 (1)1.2项目设计目标、原则和依据 (1)1.3项目建设容和投资 (5)第二章项目概况 (8)2.1自然条件 (8)2.2社会经济条件 (11)2.3土地利用现状 (12)第三章项目建设条件分析 (16)3.1基础设施条件 (16)3.2土地利用限制因素 (17)3.4公众参与 (18)第四章新增水田来源分析 (19)4.1项目区新增水田来源 (19)4.2新增水田适宜性评价 (19)第五章水土资源平衡分析 (20)5.1可供水量分析 (20)5.2需水量分析 (21)5.3平衡分析 (21)第六章工程总体布置 (23)6.1总平面布置 (23)6.2土地利用布局 (24)6.3工程平面布置 (28)第七章工程设计 (30)7.1工程建设标准 (30)7.2土地平整工程 (30)7.3灌溉与排水工程 (31)7.4田间道路工程 (34)第八章土地权属调整 (35)8.1土地权属现状 (35)8.2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35)第九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8)9.1施工条件 (38)9.2施工总布置 (38)9.3主要工程施工方法 (39)9.4工程总进度计划 (43)第十章实施管理与后期管护 (45)10.1实施管理 (45)10.2实施管理 (45)10.3后期管护 (46)第十一章水土保持及环境评价 (47)11.1设计依据 (47)11.2项目区概况及水土流失现状 (47)11.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围及分区 (48)11.4水土流失预测 (49)11.5水土流失防治 (50)11.6水土保持监测 (53)11.7水土保持投资概算 (54)11.8环境状况 (55)11.9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56)11.10环评总结论 (57)第十二章投资预算 (58)12.1编制说明 (58)12.2预算成果 (68)12.3资金筹措 (68)第十三章效益分析 (69)13.1社会效益分析 (69)13.2生态效益和环境影响分析 (70)13.3经济效益分析 (71)13.4水田质量分析 (72)第十三章附件 (74)第一章综合说明1.1项目概述本项目位于XXXXXXXXX,项目区总面积为10.8271公顷,折合162.41亩。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成府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11]2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的意见(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为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严格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一级土地整理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区域功能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政府为主体,对新征收土地、旧城区改建土地进行统一的成片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和土地平整,并完成地上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初级开发行为。
各区(市)县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应建立健全并坚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集体会审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统筹安排,合理确定规模范围。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土资发…2010‟190号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将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1.•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2.•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8‟222号)3.•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4.•关于转发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4号)5.•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6.•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7.•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249号)8.•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8号)9.•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10.•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II.•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12.•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1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14.•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15.•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0号) 16.•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18.•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1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79号)20.•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二、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将•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5号)的名称修改为•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和†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的的通知‣,并删去文件内容中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鄂土资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土资发〔2008〕43号)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力度,现将《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08年10月15日前报省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二○○八年六月十六日关于促进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规划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相衔接。
对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相关规划,要协调相关部门,提出修改建议。
对正在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提出审查意见。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紧安排建设用地增量。
(二)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占用耕地规模,严禁超计划用地。
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类控制制度,增设民生工程、环保工程、农村宅基地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计划指标,形成科学合理的计划指标体系。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计划方案

镇宁县白马湖街道办事处民族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实施方案建设单位:白马湖街道办事处监理单位: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镇宁荣力土石方工程承建有限公司目录一、工程概况二、工程实施依据三、施工进度管理四、主要施工方法五、施工质量管理六、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七、合同管理八、经验与建议一、工程概况1、镇宁县地理位置我司承建的项目区位于镇宁县,位于贵州省西南部珠江水系与长江水系分水岭,隶属安顺市。
地理位置处东经105°35'至106°1',北纬25°25'至26°11'。
东与安顺市西秀区、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相邻;南濒北盘江与黔西南自治州望谟、贞丰两县隔江相望,西同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接壤;北与普定县、六枝特区毗邻。
2、项目建设范围项目区位于镇宁县白马湖街道办事处民族村,距县城10公里,距白马湖街道办事处政府约5km。
3、项目建设规模为了将项目区耕地建设成为优质农田,在项目区主要建设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
3.1、田间道路工程为保证项目区居民生产和生活的方便,助推项目区“精准扶贫”工作的进展,在项目区内改建田间道,进行路面硬化,田间道路尽量经过项目区村寨,在提高劳动效率。
项目区主要田间道路工程如下:改建田间道3条,总长度2117.08m,其中改建田间道-1长403.35m,路面宽3.0m,改建田间道-2长度1189.50m,路面宽度4.0m,改建田间道-3长度374.45m,路面宽度4.5m。
新建错车道8座,新建回车道2座,新建生产路1条,长235.85m,宽1m,在改建田间道-2旁修建路边沟1条,断面0.5*0.3m,长310.28m。
3.2、灌溉与排水工程为合理利用项目区现有水源,对项目区现有的农渠进行改建维修,共计改建农渠2条,农渠断面采用0.3*0.3m和0.8*0.4m,采用C15混凝土现浇渠道,共计修建农渠长度526.83m。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1999年9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经部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转变观念,依法行政,在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建立集约用地的新机制、强化土地资产管理、加大土地执法力度等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使土地管理事业发生了深刻变化。
最近,根据有些省(区、市)的反映,在一些地方由于对《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一些条款的理解不准确,影响了新法的正确执行。
为了准确理解新法的精神实质,全面贯彻新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现就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土地登记《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这样规定,是为了明确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资产处置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便于解决中央和地方在土地资产处置上发生的纠纷。
我部已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协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拟委托北京市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发生争议时由我部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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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号2003年10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已经国土资源部第十六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近年来,土地开发整理取得重大进展,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广大农民的欢迎。
为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总结以往工作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面临的新形势,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如下:一、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保护资源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科学规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大投融资力度、合理分配收益,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队伍建设,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有效提供可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土地开发整理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内部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重点,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土地开发整理目的、任务和内容(三)土地开发整理目的。
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土地资源的适宜性,增加农用地面积,重点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农用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人居条件,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
(四)土地开发整理任务。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五)土地开发整理内容。
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平整土地,归并零散地块,修筑梯田,整治养殖水面,规整农村居民点用地;建设道路、机井、沟渠、护坡、防护林等农田和农业配套工程;治理沙化地、盐碱地、污染土地,改良土壤,恢复植被;界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等。
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与计划(六)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体系。
按照土地开发整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的和任务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逐步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四级目标明确、布局合理、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相互衔接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体系,指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七)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必须符合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查、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八)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要纳入计划管理。
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要与可用资金相匹配,合理确定年度任务;要制定有效措施,强化计划的指导性和权威性,保证计划任务的完成。
(九)加强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
在切实查清土地后备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和权属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的可行性及其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提出合理开发利用措施,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打下坚实基础。
四、土地开发整理总体要求(十)土地开发整理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
严格控制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编制和项目确定都要经过科学论证,凡开发荒山、荒地、荒滩,都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生态退耕地区,要加大平坝区、川地等的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力度,对具备修建梯田条件的缓坡耕地进行“坡改梯”改造;水资源不足、土地风蚀沙化严重的地区,要坚持“以水定地”,以农田整理为重点,努力完善防护林网,增加节水设施,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保护生态环境。
(十一)土地开发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
开发整理土地的用途应根据土地适应性和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最大限度发挥土地效益。
凡闲置的土地、未利用地或被破坏的土地,按项目规划设计,开发整理复垦成园地,并经项目验收,认定具备耕作条件的,视作补充耕地,在土地变更调查时按可调整园地统计。
在非农建设必须占用时,除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外,仍须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实行“占一补一”。
(十二)加大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力度。
严格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督促责任者履行法定土地复垦义务;制定有效措施,加大土地复垦费收缴力度,增加土地复垦的资金来源;积极开展土地复垦,促进工矿城市优化经济结构和扩大就业。
(十三)坚持鼓励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有关政策。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运用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标折抵政策,开展农地整理;运用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整理农村废弃建设用地;运用复垦土地置换政策,复垦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运用各项优惠政策,治理自然灾害损毁土地。
(十四)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质量管理。
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验收等各环节把好质量关,特别要加强用于补充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质量管理,强化验收工作,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与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相当。
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十五)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以及社会投资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都应按项目进行管理,逐步建立多元投资、分类管理、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机制。
(十六)搞好项目储备库建设。
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都应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计划和项目管理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有组织、有计划地建立滚动、分级、分类的项目储备库,以满足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的需要。
(十七)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项目实施和验收实行专家论证、项目法人、招投标、监理、公告和合同等制度;对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的单位,按有关规定逐步推行从业条件和资质管理。
(十八)加强单位和个人投资项目管理。
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自行实施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
国土资源部门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组织实施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十九)加强社会投资项目管理。
社会投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
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个人投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规模较大、具备按项目管理条件的,按前款社会投资项目的要求进行管理。
规模较小、不具备按项目管理条件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有关办法,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六、土地开发整理投入与支出管理(二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按照国家加大对农业投入的总体要求,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增加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投入。
要切实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做到依法足额收取,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二十一)积极建立多元投融资渠道。
运用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单位和个人资金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和利用外资:鼓励通过合资,合作,吸引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入,广泛吸纳资金,逐步形成土地开发整理多元投融资渠道。
(二十二)用好管好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优先用于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优先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优先用于粮食主产区的项目。
(二十三)强化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规定的编制办法、程序和时限,组织项目投资估算、概预算的编制、审核、报送;建立和完善项目预算专家评审制度,硬化项目预算的约束机制;项目预算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二十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支出范围和标准开支,更不得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
实行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批复的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建立健全项目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与监督,严格项目资金竣工决算,规范项目的业绩考评和追踪问效。
七、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二十五)土地开发整理前,搞好权属核实工作。
要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有关资料,对所涉及土地的权属、界限、地类、面积进行核实,并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二十六)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编制和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开发整理前,土地权属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签订协议。
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照调整方案和协议,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二十七)土地权属调整应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
土地权属调整,不应影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保证农民承包土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有利于农业生产经营,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
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新增加的集体所有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耕地,应优先安排本集体农民使用,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土地开发整理科技、标准化与信息化建设(二十八)努力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科学化。
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强化科技创新成果在土地开发整理实际工作中的推广应用,逐步形成土地开发整理科技支撑体系。
(二十九)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化建设。
从土地开发整理实际出发,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结合、有计划、分步骤的要求,大力推进土地资源调查评价、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预算定额、效益评价等标准的制定工作,逐步形成技术、经济和管理的标准化体系。
(三十)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信息化建设。
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逐步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开发整理规划、项目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
当前,重点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数据库,尽快实现项目申报、审查的数字化、信息化。
九、土地开发整理组织领导与队伍建设(三十一)发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职能和有关部门作用。
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各项工作;同时要重视协调与有关部门及其他方面的关系,争取支持和配合,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