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最新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最新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组织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保证食品安全。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监测制度,定期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隐患。
第三章食品原料采购和质量控制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食品原料采购制度,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和审查。
第十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进货台账,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保存相关凭证,保证食品原料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食品生产过程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过程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对食品生产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包装管理制度,对食品包装材料进行严格控制,保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2)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社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宜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暂停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周检查所有记录表格,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整改措施。
六、负责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食堂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加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做到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保证单位午餐食品质量和安全,保护员工的人身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加工管理的全过程记录,使之可追溯。
二、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涉及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如:投料记录、温度记录、清洗消毒杀菌记录等)、出菜时间、分餐等关键环节,设立若干个质量安全监控点,造册登记记录,实现对食品加工质量安全的全程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三、食堂要做好食品原材料、添加剂等食品原辅料、包装材料采购进货查验管理工作,索取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及批次检验报告,进货查验的项目要齐全,注明:名称、数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方名称、保管人员等。
四、食堂在食材和食品添加剂等生产加工中,做好生产过程记录及关键点控制记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6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11、职员上岗前,必须穿好工作服、佩戴好胸牌及工作帽。
2、工作服要保持清洁、无明显油污,衣扣不得有脱落。
3、职员上岗时不得赤脚穿鞋。
4、职员头发要保持清洁、卫生、梳理整齐。
5、职员上岗时不准留指甲、不准戴戒指。
6、职员上岗前要将手洗干净。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2一、超市开办者必须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开业经营。
二、凡进入超市经营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超市审查备案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
三、超市开办者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变更事项。
四、入场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五、入场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悬挂证照,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3一、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
(二)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三)索取和查验的文件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
(四)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选择账簿登记、单据粘贴、电子文档等其中一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
食品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并追回已经售出的食品。
餐饮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守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品污染,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第五条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卫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七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储存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从具有卫生许可资格的供应商采购食品,采购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记录,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来源、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食品储存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第四章食品加工与制作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与制作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加工与制作过程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加工工具进行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留样制度,对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进行留样,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第五章餐饮具清洗与消毒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餐饮具清洗与消毒制度,保证餐饮具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餐饮具进行定期清洗、消毒,防止餐饮具污染。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023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_2

2023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023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1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必须在洁净区内划定专门区域进行处理,其清洗消毒设施必须做到专用,严禁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内洗涤或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2必须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剂或消毒剂。
3餐饮用具清洗消毒按以下要求处理:a:采用物理法消毒(如煮沸、蒸汽消毒、红外线消毒等),应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的程序进行处理,消毒时应严格控制其温度、压力和时间。
b:采用化学消毒法消毒(如含氯制剂等化学药品消毒)的,应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冲洗”的程序进行处理,严格掌握消毒药液配制的浓度、浸泡的方法和时间。
4餐饮用具的清洗消毒应做到表面光洁、无油渍、无异味、无药液残留,符合卫生要求。
5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
6餐饮用具保洁要求:已清洗消毒好的餐、饮具在未使用前,必须将其存放于封闭的专用保洁柜内,严防灰尘、不洁物、鼠、蝇等污染。
餐饮具保洁柜内禁止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2023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一、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二、食堂的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三、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设有独立的粗加工间、原料库、更衣室、操作间。
2、操作间有瓷砖或其它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排气扇、纱门纱窗、密闭的废物桶,下水道出口处有防鼠金属隔栅。
3、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5、原料库有防鼠、防虫、防霉、防潮措施,原料离地离墙10cm存放,保持空气流通。
四、食堂应当使用耐磨损、易清洗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1.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件。
3.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食品安全措施。
4.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管理,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5.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工艺规程,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6.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储存、运输、销售的管理,确保食品在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
7.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确保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
8.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检验、检测的管理,确保食品检验、检测真实、准确。
9.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流向可追踪。
10.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及时召回不合格食品。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违法行为。
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件的审查,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具备合法资质。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工艺规程,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5.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储存、运输、销售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在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
6.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确保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
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7篇)

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7篇)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进货查验、记录和检查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小食杂店进货时收取符合规定的“一票通”票据做为进货凭证。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食品批发者采取电子化手段对进销情况进行记录,实现可追溯。
记录保存期限为该食品保质期满后半年,无保质期食品保存两年。
二、日常检查和召回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定期对在售食品进行检查,对过期、变质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
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单位卫生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
第三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与人员的职责第四条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各食堂、餐厅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小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和职责(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监督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岗位调整的落实;——按照食品安全检查计划要求,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餐饮服务单位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三章餐饮服务人员和设备设施卫生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人员卫生要求——餐饮服务人员上岗前应取得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颁发的健康证明;——餐饮服务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休假、出差较长时间后再回到炊事岗位应进行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离餐饮工作岗位;——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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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和身安全,进一步加强对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成立以本店负责人李申亮为组长,李申亮为成员的组织机构。
李申亮负责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全面工作,李申亮负责食品进货查验、质量自检、食品台帐工作,李申亮负责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健康卫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健康管理制度
本店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和身安全,进一步加
强对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店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需要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本店由工商部门许可的预包装食品或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粮、肉、蔬菜、水果、饮料、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婴幼儿食品、糖果、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经营者应向供货方索取其生产经营资格、食品质量的证明文件和票据,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所购进的食品进行检查验收。
五、初次交易索证索票。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时,应向供货方索取、查验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指商品有注册商标的),保存复印件,并依其有效期定期核对。
同时,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商品供货档案。
对有“总经销”、“总代理”、“质量承保”等标志的,应持有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六、日常交易中的索证索票。
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报告、检疫证明、合格证及其他证明食品质量的证明文件,以及发票或供货单、提货单等销售凭证,并保存复印件或原件。
七、进货检查验收。
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购进的食
品进行查验,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有效期、执行标准、标识、包装的封口是否完整等,严把进货质量关。
不合格食品要安排专人负责食品质量的检查验收工作,对无证、无票、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来源的食品和有嫌疑的食品必须退回。
有条件的经营者应对其食品质量进行再次抽样检验。
四、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市场、批发市场及其他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立检测设施,对进入其经营场所销售的食品质量,自行检测。
二、酒店、餐饮店等饮食业经营者,应当完善食品安全检测条件,对进、贮、销的食品安全进行自行检测。
三、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豆制品、奶制品、饮料等食品。
四、经自行检测确定为有毒有害、已受污染、过期变质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食品合格证、冒牌劣质等问题食品,不得入市销售。
五、自行检测的食品,应当详细登记,确定为问题食品的,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有效的监督,防止再次进入流通领域。
五、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诚实信用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本店(商场、超市、市场)的信誉,本店(商场、超市、市场)承诺: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二、坚持亮照经营,不超范围经营。
三、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抵制假冒伪劣。
四、保证质量,不制假售假。
五、公平竞争,不虚假宣传。
六、诚实信用,不欺诈消费者。
七、买卖公平,主动出具销货凭证,不强买强卖。
八、明码标价,计量准确。
九、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童叟无欺。
十、商品摆放整齐,店容店貌美观整洁。
承诺人(印):李申亮
----工商所监督电话:79223619
六、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
二、不合格食品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有毒有害、污染、过期、变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合格证、冒牌食品。
三、对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清理登记,填写《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登记表》,如实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依法采取措施。
四、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追查来源和方向,及时公告消费者追缴已售出的部分,并在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五、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达到质量标准要求的,可以退回供货方,同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并接受跟踪监督管理。
六、退出市场的食品重新入市销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要求供货方提供并查验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相关证明材料,并将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保存备查。
七、食品经营者对自检或经有关检测部门检测为不合格
的食品、过期、变质食品以及被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或者媒体通报为不合格或不安全的食品,必须及时下架(柜),并采取退货、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对下架(柜)的食品应在其包装显著位置标明“不合格、过期、变质”或“退货”等字样。
对下架(柜)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专门台帐进行登记,其登记内容应包括品名、批次、下架(柜)原因、处理方式、最终去向、相关责任人员等内容。
七、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食品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少记、漏记、错记、不记,并由专人负责,不得遗失,以备查验。
二、记录食品台帐的食品范围:粮、肉、蔬菜、水果、饮料、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婴幼儿食品、糖果、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三、食品购销台帐是指经营者按照规定的内容逐项登记进货和销货台帐。
四、进货台帐的基本内容包括:供货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或批号、商标、进货数量、进货时间、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系电话
等。
五、销货台帐的基本内容包括:购货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商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或批号、销售数量、销售时间、联系电话等。
经营者可在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内容。
六、对于已经建立了计算机购销管理系统的商场、超市及食品批发经营者,其进货、销货台帐的登记项目齐备的,不再单独建立进货、销货台帐,项目不齐备的,应补充完善登记项目的内容。
对于还没有建立计算机购销管理系统的商场、超市及食品批发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销货台帐;对因文化水平低、建帐确有困难的食品批发个体工商户,应将进货、销货凭证粘贴在登记簿上,以此作为登记进货、销货的台帐。
八、食品安全教育制度
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加大食品定期检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九、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本店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店各项
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