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2〕9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2〕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己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6月25日。
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7月16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2年6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4)(一)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 (4)(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 (5)(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 (6)(四)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2表) (7)(五)火灾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1-1表) (8)(六)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情况(行业C1-1-1表) (9)(七)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1-2表) (10)(八)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1-3表) (11)(九)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1-4表) (12)(十)道路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2-1表) (13)(十一)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C2-1-1表) (14)(十二)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2-2表) (15)(十三)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2-3表) (16)(十四)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2-4表) (17)(十五)水上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3-1表) (18)(十六)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3-2表) (19)(十七)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3-3表) (20)(十八)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3-4表) (21)(十九)铁路交通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4-1表) (22)(二十)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4-2表) (23)(二十一)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4-3表) (24)(二十二)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4-4表) (25)(二十三)民航飞行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5-1表) (26)(二十四)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5-2表) (27)(二十五)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5-3表) (28)(二十六)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5-4表) (29)(二十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6-1表) (30)(二十八)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6-2表) (31)(二十九)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6-3表) (32)(三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6-4表) (33)(三十一)农业机械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7-1表) (34)(三十二)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7-2表) (35)(三十三)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7-3表) (36)(三十四)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7-4表) (37)(三十五)渔业船舶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8-1表) (38)(三十六)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8-2表) (39)(三十七)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8-3表) (40)(三十八)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8-4表) (41)(三十九)特种设备事故汇总情况(行业C9-1表) (42)(四十)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C9-2表) (43)(四十一)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C9-3表) (44)(四十二)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C9-4表) (45)四、填表说明 (46)五、主要指标解释 (51)六、事故统计有关规定 (53)七、附录 (55)(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节选) (55)(二)《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56)(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节选) (60)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制订本统计报表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制度(5篇)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制度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统计报告(一)发生重伤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立即用最快的速度报告企业主管部门。
(二)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____人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园区安监部门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
(三)发生伤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虚报、瞒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阻碍和干预企业执行报告。
(四)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时,必须无条件提供。
同时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标识、记录、拍照或摄像。
死亡事故的现场需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清理。
二、事故调查:(一)____至____人的重伤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园区综治办、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园区综治办、园区安监部门会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组织调查,企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予以回避。
(四)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
(五)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分送到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调查组成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2、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意见;4、事故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5、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6、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于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____天。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确保事故处理的及时、准确和公正,提高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报告要求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事故情况,并进行初步处置,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
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类型、事故原因和初步处理情况等。
3.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得隐瞒、掩饰或误导事实。
四、报告程序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向上级主管报告。
2.上级主管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措施,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事故的处理和调查。
3.办理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必须包括:上报公司领导层、主管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等。
4.事故调查组应立即前往现场,展开调查工作。
5.调查结果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并进行记录和存档。
五、事故统计1.企业应按月、季度、年度等时间段对事故进行统计,并形成统计报告。
2.统计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
3.统计报告应及时、准确,并纳入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六、事故调查处理1.事故调查组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法务部门人员组成。
2.调查组应依法、科学、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不得有偏袒或保护任何一方的情况。
3.调查组应严格按照调查程序和要求,搜集证据、听取证人陈述,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勘察。
4.调查组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5.调查报告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并报上级主管审核。
七、处理结果和措施1.事故调查报告经上级主管审核后,应按照相应的处理结果采取措施。
2.处理结果包括:责任追究、处罚措施、安全生产整改等。
3.责任追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4.处罚措施应根据事故情况和责任人的失职程度进行,确保处罚公正、合理。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及时掌握和分析安全事故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统计报表的内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统计报表的内容。
1. 事故基本情况统计,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责任人等基本信息,以及事故类型、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具体数据。
2. 安全隐患排查统计,对安全隐患的发现情况进行统计,包括隐患种类、数量、整改情况等。
3.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统计,统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开展情况,包括宣传形式、内容、覆盖人数等。
4. 安全生产投入统计,对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设备、人力资源等进行统计,以评估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程度。
二、制度的建立。
1. 设立专门机构,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的制定、审核和执行。
2. 确定统计指标,明确各项统计指标的内容、范围和统计周期,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制定统计流程,建立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的流程,包括信息收集、核实、整理、填报和上报程序,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4. 健全数据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统计数据的保存、备份和查询,以便日后的分析和应用。
三、执行。
1. 落实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岗位人员的责任,确保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的及时准确完成。
2. 完善制度培训,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统计意识和操作能力。
3.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4. 统计报表的应用,对统计报表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应用,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为安全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四、总结。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加强统计报表的制度建设,健全执行机制,才能及时掌握安全事故情况,发现问题,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3篇)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应公开、透明、及时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全面。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信息系统,进行各类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分析。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的内容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和人员的专业评估和审查,并及时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和统计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应根据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人员事故:包括人员伤亡、职业病、中毒和失踪等。
(二)设备事故:包括设备故障、设备损坏、设备爆炸和设备失灵等。
(三)环境事故:包括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和噪声污染等。
(四)火灾事故:包括火灾扑灭、火灾蔓延、火灾爆炸和火灾燃烧等。
(五)交通事故:包括交通事故、道路事故和铁路事故等。
(六)其他事故:包括其他类型的事故,如恶性竞争、恶意投毒和恶意破坏等。
第八条各个分类的事故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统计标准和报告要求,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应及时进行,每月进行一次统计汇总,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总结。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数据应及时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布,方便全体员工了解和参考。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记录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区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一般事故:对员工的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对员工的安全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对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事故。
第十二条一般事故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原因。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工业的发展正以惊人的步伐推动着现代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现代化的工业社会已经从“利润”驱动到“安全”驱动,安全保护制度也从无到有,安全保护已发展成为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因素。
企业必须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有效的安全规范和制度,以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此,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及多项相关的制度性文件,以满足安全管理的实际需求,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保护,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事故统计报表格式
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应包含企业安全发生的情况,安全事故及其原因等内容。
报表应每月发布一次,经期末审核后提交至有关部门。
2、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的编写要求
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的编写应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且编写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3、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
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应统计上月内企业发生的各类事故情况,包括轻伤、重伤和死亡等安全事故及其原因,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4、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的审核
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应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将报表提交至有关部门。
5、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的保存
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存,以便查找和核实,也可作为安全事故统计分析的依据。
企业应严格遵守《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统计和报表的工作,以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企业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进行定量化和统计的一种制度。
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掌握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帮助企事业单位对安全事故进行科学分析,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有效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还可以帮助企事业单位合理安排生产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的制度时,首先需要明确统计的范围和内容。
一般来说,安全事故统计的范围应该包括所有与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事故,无论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较大事故,还是造成轻微事故和小损失的事故,都需要进行统计。
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等基本信息,以及人员伤亡情况、事故责任分析和对应的处理措施等详细信息。
其次,制定统计报表的制度应该明确相关部门和责任人。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通常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维护,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负责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安全事故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等基本信息,并配合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责任的调查和处理。
此外,统计报表的制度还应该明确报表的编制和汇总频率。
一般来说,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可以按月或按季度进行编制和汇总,以便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最后,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时,还需要明确报表的使用和保密要求。
统计报表一般应该在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并限定特定的人员和部门进行访问和使用,以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该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防止统计报表的泄露,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商誉。
总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是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作方法。
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可以及时掌握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企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6年10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5)三、统计表式 (6)(一)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表A1) (6)(二)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表A2) (7)(三)生产安全事故按行业统计表(表B1) (8)(四)生产安全事故按地区统计表(表B2) (9)四、填表说明 (10)五、主要指标解释 (14)六、附录 (17)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本制度进行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报告、事故统计、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等。
(四)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以上”包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的每起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A1)、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A2),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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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2月说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和观念创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06〕34号文件批准执行。
1.统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统计内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3.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1)《伤亡事故情况》(基层表A1)、《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基层表A2)的填报单位是在报告期内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煤矿从业人员和产量情况》C4表的填报单位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伤亡事故情况》B1-B6表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
(3)《煤矿伤亡事故情况》C1-C3表由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4)《火灾事故情况》D1-1、《生产性火灾事故情况》D1-2,由公安消防部门报送;《道路交通事故情况》D2-1、《生产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D2-2,由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报送;《水上交通事故情况》D3,由交通部门报送;《铁路交通事故情况》D4,由铁道部门报送;《民航飞行事故情况》D5,由民航部门报送;《农业机械事故情况》D6,由农业农机监理部门报送;《渔业船舶事故情况》D7,由农业渔业局报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情况》D8,由建设部门报送;《特种设备事故情况》D9,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部门报送;(5)《各类事故综合情况》(E1-1)、《各类生产性事故综合情况》(E1-2)、地区综合事故情况(E2),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4.报表的报送程序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实行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
各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逐级报送。
5.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企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对于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6.报送时间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B1-B6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C1-C3表)。
各部门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D1-D9)。
省级以下各级机构、各企业报送统计报表种类及报送时间由省级机构规定。
7.本报表制度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
以前的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目录伤亡事故情况(发生事故单位)表号:工矿A1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填表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发生事故单位)表号:工矿A2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填表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说明:1.工种:按国家工种分类填写。
2.文化程度:按(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学;(7)硕士以上。
3.职业:按国标GB6565-1996“职业分类和代码”填写。
4.伤害部位: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1伤害部位填写。
5.伤害程度:按(1)死亡;(2)重伤;(3)轻伤。
6.受伤性质: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2受伤性质填写。
7.就业类型:按(1)正式工;(2)合同工;(3)临时工;(4)农民工。
8.损失工作日:按国标GB/T15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伤亡事故情况(按登记注册类型)表号:工矿B1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综合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伤亡事故情况(按行业)表号:工矿B2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综合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伤亡事故情况(按事故类别)表号:工矿B3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综合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伤亡事故情况(按事故原因)表号:工矿B4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综合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伤亡事故情况(按地区)表号:工矿B5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综合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伤亡事故情况(按时间)表号:工矿B6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综合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煤矿伤亡事故情况(一)表号:煤矿C1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综合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煤矿伤亡事故情况(二)表号:煤矿C2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综合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煤矿伤亡事故情况(三)表号:煤矿C3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综合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煤矿从业人员和产量情况表号:煤矿C4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填表单位(签章)年季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火灾事故情况表号:行业D1-1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综合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生产性火灾事故情况表号:行业D1-2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综合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表号:行业D2-1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综合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生产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表号:行业D2-2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综合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有效期至:2008年2月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表号:行业D3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综合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铁路交通事故情况表号:行业D4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综合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民航飞行事故情况表号:行业D5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综合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农业机械事故情况表号:行业D6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综合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渔业船舶事故情况表号:行业D7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综合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情况表号:行业D8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综合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表号:行业D9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综合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各类事故综合情况表号:综合E1-1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综合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各类生产性事故综合情况表号:综合E1-2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综合单位(签章)年月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地区伤亡事故情况表号:地区E2表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综合单位(签章)年季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34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第一部分基层表说明一、事故单位情况1.单位地址发生事故单位的省(区、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2.单位通讯地址发生事故单位的通讯地址。
3.单位法人代码单位法人代码是指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给每个企事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始终不变的法人代码。
4.从业人员数事故发生单位期末(上年末)从业人员数。
5.企业规模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可分为:说明:(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