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基层纪检部门在执纪监督方面存在越位错位、矫枉过正现象值得重视
纠风肃纪“矫枉过正”,基层执法人员该怎么办?

纠风肃纪“矫枉过正”乱象频发4分钟内因没能及时接听安徽省脱贫攻坚巡查组电话,扶贫干部被公开通报“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事件,这两日引起强烈舆情,也再次勾起了广大基层干部对近年来纠风肃纪“矫枉过正”乱象的回忆——上述案例仅仅是经媒体曝光的几起极端事件,而没被曝光的类似矫枉过正的“小事儿”则数不胜数。
可以说,纠风肃纪“矫枉过正”现象在全国早已不是个例,已发展到了乱象频发的地步。
纠风肃纪“矫枉过正”严重违背中央精神,严重挫伤了广大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寒了广大基层干部的心,也会让别有用心的人借此机会对党的纪律与规定进行“高级黑”,更会助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不正之风,严重损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形象,其危害不容小觑。
因此笔者强烈呼吁,中纪委是时候拿出刀刃向内、刮骨疗伤的决心和勇气,对基层纪检机关这种“矫枉过正”乱象来一次“拨乱反正”了!一、在全国纪检系统开展一次“慎用处罚权、敬畏处罚权”教育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版处分条例,理想的状态是,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应该知道,纪检机关作出的党纪处分对一名公务员的职业生涯会有多么重大的影响。
按新版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后,“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到这一处分的情况有很多,违反六大纪律(政治、组织、廉洁、生活、工作、群众)的任何一项,视情节轻重,都有可能受到处分,从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到开除党籍不等。
通俗来说,党员要“犯事儿”才会被处分,党内警告处分不是闹着玩的。
但部分纪检工作者对此还没有清醒的认识,有的甚至有些“自我膨胀”。
因此很有必要在全国纪检系统开展一次“慎用处罚权、敬畏处罚权”教育,使新版处分条例确定的“对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恰当予以处理;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的原则深入每一位纪检工作者的心,教育广大纪检工作者坚持做到任何时候都不能乱用执纪处罚权,自觉维护党纪的严肃性。
调研报告:扭转“两个责任”倒置,防止纪检监察工作越位空位

调研报告:扭转“两个责任”倒置,防止纪检监察工作越位空位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各级机关部门在落实“两个责任”上做了一些有益探索和实践,党组(党工委)主体责任、纪检组(纪工委)监督责任均得到有效加强。
但因长期以来形成的惯性和其他诸多因素影响,党组(党工委)工作缺位不到位,纪检组(纪工委)越位空位的现象依然存在,需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加以纠正,推动机关部门落实“两个责任”进入新常态。
一、责任倒置的主要表现机关作风建设责任倒置。
机关部门党组(党工委)承担着机关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派驻纪检机构承担作风建设监督检查责任,可实际工作中将作风建设与作风督查混为一谈,派驻纪检机构大都既承担建设责任,又承担督查责任。
反腐倡廉宣教责任倒置。
机关部门党组(党工委)负责包括廉政文化建设在内的宣传教育工作,派驻纪检机构承担廉政警示教育职责,相关科室承担具体工作,但实际工作中有的党组(党工委)往往借口是有关廉政方面的建设内容,将其一股脑地推给派驻纪检机构。
两大体系建设责任倒置。
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理应是党组(党工委)和政府的基本职责,主体责任应在机关部门党组(党工委)和机关本身,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机关将此项工作交由派驻纪检机构承担。
公共资源交易责任倒置。
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在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对派驻纪检机构而言,不是直接参与者,而是事后监督者,有的机关部门名为邀请纪检人员参加,实为推卸责任。
农村“三资”管理责任倒置。
县镇相关部门对农村资金、资产、资源行使管理职能,派驻纪检机构(农村工作室)的监督不是直接参与其中,而是对“三资”管理部门监督权力行使情况的再监督。
行政执法事项责任倒置。
行政执法事项本应由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自行履行,派驻纪检机构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是一种再执法,可在实际工作中,执法机关往往借助派驻纪检机构力量,甚至要求直接参与其中。
日常事务承担责任倒置。
中央要求驻在部门相关机构承担起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让派驻纪检机构从大量日常工作中解脱出来,专注监督执纪问责,避免出现“派”的无力和“驻”的制约。
基层反映审查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审查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由试点探索迈入依法履职、持续深化的新阶段,工作链由执纪延伸到执法,从而导致在职责定位、工作理念等方面面临崭新问题。
现就本人在审查调查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向各位汇报,不当之处尽请指正。
一、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同志对纪委监委的职责定位理解把握还不够深透。
监委成立以后,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如何对接贯通,还存在理解不深、思路不清晰等问题。
如,有的干部认为监委专门“打虎”“拍蝇”,就是要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重调查轻监督,导致日常监督工作虚化、弱化。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走出认识误区,在实践中必须强化监督职责。
二是工作理念尚未完全转变。
由于办案思路、模式、尚未彻底转变,出现部分同志在办案中偏执一端,要么注重法律忽视纪律,要么强调纪律忽视法律情形;有的把执纪程序和执法程序混淆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纪执法各项工作攥指成拳、释放最佳效能。
三是纪检监察干部监督能力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
目前监察体制还处于改革试点期间,各项制度尚不健全,纪检监察干部素质参差不齐,没有形成专业化的队伍,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干部队伍提升专业化素质更为迫切。
二、基层建议一是要准确把握纪委监委职责定位。
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同样重要,必须坚持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两手抓、两手硬,防止畸重畸轻、顾此失彼。
要明晰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监督检查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的职责权限,列出责任清单、任务清单,细化工作流程,让各部门清楚该干什么、怎么去干,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是确立“执纪审查工作以审理为中心,执法调查工作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理念。
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围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重视审理部门作为处理各类案件“必经之地”的“关口”和“出口”作用,突出发挥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与审核把关职能,通过提前介入、共同会商、回复意见等方式,防偏纠错,指引、倒逼纪检监察工作上下游共同提高办案水平。
基层纪检工作三转存在的问题对对策

基层纪检工作三转存在的问题对对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新一届中央纪委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中心任务,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业主责,强化干部作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当前的纪检工作中,职能泛化、方式固化、作风虚化、效能低下等问题我们也不可忽视,如何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切实围绕中心工作加快推进“三转”,是纪检机关必须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纪检监察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定位不准确,工作职能泛化。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泛化,对于纪检机关的具体业务把握不准确,干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工作,越位、缺位、错位越来越突出。
比如一是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处理业务范围外信访问题。
二是事事参与,样样牵头。
只要是与纪检工作“沾边”的一概包揽,纪委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一些地方纪检工作又特别是乡镇监察机关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新挑战和新问题,人员不足,精力有限,工作的“多、杂、重”给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带来了不少压力。
什么都管,什么都参与,工作面过宽,“战线”过长,不仅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法定职责的履行,而且在信访群众中产生了错误的导向。
业务不熟悉,思维方式固化。
当前乡镇纪检干部业务不熟悉,工作方式固化。
很多乡镇纪检干部不知道纪检工作怎么干,要么没有开展工作要么眉毛胡子一把抓,没有清晰的工作思路和明确的工作目标。
一方面部分纪检干部业务不精通,办案能力不足,缺乏财会、审计等专业知识,难于适应新形势下强化监督检查、办案工作的需要。
导致了监督被动,办案针对性不强,惩治不严厉,威慑效果也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是执纪监督方式固化,因受传统惯性思维束缚,纪检监察干部有可能满足于老一套,不主动接受新鲜事物,不愿与时俱进,工作方法无创新,处理方式过于简单,存在有等、靠的思想。
思维固化导致了纪检工作无亮点,面对新问题、新情况难于找准切入点,执纪监督往往只能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
基层纪委在落实监督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基层纪委在落实监督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一、问题原因分析:1. 高压环境下的工作压力:基层纪委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严肃执纪、维护纪律严明的重要职责,面临着较大的工作压力。
而对于基层纪委来说,工作量大、时间紧的情况比较普遍,导致了监督责任的落实存在困难。
2. 人员素质问题:一些基层纪委成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有限,对于监督责任的认识和理解程度存在差异,导致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很好地发挥作用。
另外,一些纪委成员可能受到一些利益影响,导致监督责任的履行存在偏差。
3. 效果不明显的问题:一些基层纪委在执行监督责任时,缺乏有效手段和方法,导致监督效果不明显。
一些违纪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以及一些纪委成员对于违纪行为的惩处不力,也会导致监督责任的落实存在问题。
二、对策建议:1. 提高工作效率:基层纪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合理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合理安排工作任务,确保监督责任的有效落实。
2. 加强培训和素质提升:基层纪委应加强对纪委成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通过相关培训课程,加强纪委成员对于监督责任的认识和理解,提高纪委成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水平。
3. 完善监督机制:基层纪委要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提高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建立健全纪委成员的监督机制,加大对纪委成员的监督力度,确保纪委成员履行监督责任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4. 建立激励机制:基层纪委要建立激励机制,对于履行监督责任工作出色的成员予以奖励和表彰,激发纪委成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同时,要建立失职追责机制,对于监督责任未能落实到位的成员要进行严肃处理,以形成有力的监督机制。
通过以上的对策建议,基层纪委可以解决在落实监督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纪委成员履行监督责任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党内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
三、对策建议的细化和具体操作:1. 提高工作效率:(1)加强组织协调:基层纪委应建立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成员的工作职责和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 31 页2016/08 工作指导 总第249期 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王荔红【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问题;对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体制不断完善,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纪检监察是实施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重要手段,这就要求我们认真找出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特别是基层纪检工作和科学发展观不相符合的环节,使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可以根据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做出相应对策。
一、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总的发展形势是良好的,但基层纪检监察面临的要求更加严格、领域不断地扩展、任务更加繁重、标准要求更高的变化,使我们必须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存在的问题:(一)思想认识上存在缺陷。
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自身工作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局限性,主要突出表现在乡镇纪委书记抱有自己的工作被“边缘化”的心态。
大多数乡镇纪委书记集中于自己的专职,不去管纪检监察以外的事情,片面地认为基层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和党委政府中心的工作不牵连的,所以情绪上出现失落,认为自己被“边缘化。
”因此,为了避免影响自己的绩效,个别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待工作产生松懈麻痹的想法,且习惯用老方法、旧观念、老套路来解决各样的问题,对反腐败在各个阶段呈现的各个问题认识不够充分,不擅长研究新的问题、缺少创新精神、对自身的工作认识在思想上存在缺陷,加上在对于新时期的纪检监察工作上单面认为只要增加人数就够了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缺乏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忧患意识,不能够把反腐败现象放在社会经济环境下,放在党建设大局工作中,以为严抓纪检监察工作会影响本地区中心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
(二)领导体制上的不适应。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工作难以得到有效地发挥,尽管中央纪委书记多次明确授权给地方监督检察,但是对于同级党委的监督和对同级党委副职的初核等问题,在实际的工作上还是难以实施。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的思考 王奎华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的思考王奎华摘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在新形势下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要维护党的形象,首先就要在基层推动纪检监察工作。
在本文中,笔者将首先对目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然后以此为基础,有针对性地提出强化相关工作的策略。
关键词:纪检监察;问题;监督1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的存在问题1.1 基层行制度建设不完善,监督执纪问责缺乏充足的依据和手段一是纪律审查手段不充分。
如基层行不能对审查对象作出“双规”措施,一旦纪律审查对象不配合,纪律审查很难继续。
同时,纪检监察机关无专项经费支持、无固定办案场所,在纪律审查实践中面临较多困难。
二是存在监督空白。
比如对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有的常年不在单位所在地生活,有的甚至身在国外,有的党组织关系已经迁出,对于这些干部的管理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1.2 纪检监察机关相对独立性不强,影响监督执纪问责效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使纪检机关的相对独立性有了政策上的支撑。
但是针对基层央行,还缺乏具体、细化的配套制度,影响了纪委的监督执纪效果。
一是同级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由于纪委更多的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纪委的领导主要是业务上的指导,纪委不愿、不敢、也不善于监督同级党委,同级监督缺失成为纪委监督工作的常态。
二是追责存在较大阻力。
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存在较大制约,整改难、追责难的问题较为突出。
三是纪检监察工作保障不足。
一些行党委不肯投入必要的资源,使从事纪检工作的人员感觉在党委面前不被重视,导致纪委不能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
1.3 办案方面存在问题,体制机制需要改善就目前许多违法违纪人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隐藏自身违法行为,基层办案人员有时受到主客观因素的限制难以在恶劣的办案条件下对违法违纪人员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判断。
基层反映审查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

基层反映审查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3月20**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由试点探索迈入依法履职、持续深化的新阶段,工作链由执纪延伸到执法,从而导致在职责定位、工作理念等方面面临崭新问题。
现就本人在审查调查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向各位汇报,不当之处尽请指正。
一、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同志对纪委监委的职责定位理解把握还不够深透。
监委成立以后,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如何对接贯通,还存在理解不深、思路不清晰等问题。
如,有的干部认为监委专门“打虎”“拍蝇”,就是要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重调查轻监督,导致日常监督工作虚化、弱化。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走出认识误区,在实践中必须强化监督职责。
二是工作理念尚未完全转变。
由于办案思路、模式、尚未彻底转变,出现部分同志在办案中偏执一端,要么注重法律忽视纪律,要么强调纪律忽视法律情形;有的把执纪程序和执法程序混淆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纪执法各项工作攥指成拳、释放最佳效能。
三是纪检监察干部监督能力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
目前监察体制还处于改革试点期间,各项制度尚不健全,纪检监察干部素质参差不齐,没有形成专业化的队伍,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干部队伍提升专业化素质更为迫切。
二、基层建议一是要准确把握纪委监委职责定位。
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同样重要,必须坚持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两手抓、两手硬,防止畸重畸轻、顾此失彼。
要明晰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监督检查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的职责权限,列出责任清单、任务清单,细化工作流程,让各部门清楚该干什么、怎么去干,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是确立“执纪审查工作以审理为中心,执法调查工作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理念。
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围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重视审理部门作为处理各类案件“必经之地”的“关口”和“出口”作用,突出发挥审理部门的监督制约与审核把关职能,通过提前介入、共同会商、回复意见等方式,防偏纠错,指引、倒逼纪检监察工作上下游共同提高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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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基层纪检部门在执纪监督方面存在越位错位、矫枉过正现象值得重视
2月8日,湖南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纪检监察室开出一份问责意见单,通报一名员工早上9点在办公室喝牛奶。
此前,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普外二科护士马某君在南明区御庭轩餐饮店打麻将,被纪委检查组发现,院方要求马某君做出书面检查,同时扣罚其3个月绩效。
这两起案例一经传出,便演绎为“舆论场的风暴”,质疑声如潮。
有认为监管部门小题大做,纯属高射炮打蚊子;也有质疑相关规定不近人情的,比如网友说:“喝水和喝牛奶有什么区别吗?基层认为,强调工作纪律同时,更要对于员工基本的生活、生理上的需求,有充分的保障和满足,这两件事的处理方式反映了部分基层纪检部门在执纪监督方面存在越位错位、僵硬机械、矫枉过正、运动化扩大化现象,影响了正风肃纪效果。
基层建议:
一是准确把握监督执纪问责界限。
加强对纪委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更好的理解领会相关纪律规定和禁令背后的精神,避免僵化的教条主义,在确保监督执纪问责时有章法可依的同时,更要注重从人性化执纪、文明执纪的角度去衡量和把握界限、尺度。
二是制度化规范执纪基层纪检监察机关。
强化制度约束,尽力堵塞纪检工作的监管漏洞和制度缺陷,使执纪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彻底消除办案人员选择性执纪的便利条件和机会,严格依照党章党纪党规,保证党章在全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三是形成内外监督合力。
加大外部监督力度,逐步实现纪检工作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本级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政的廉洁性、履行职责的正确性、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执行纪律的公正性问题的监督;还要注意运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强化执纪监督,完善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纪检机关的执纪权力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
四是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查处力度。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尤其要注重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如强占掠夺、吃拿卡要、贪污挪用等突出问题;如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问题;如超标准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等突出问题;土地征收和惠农等领域强占掠夺、贪污挪用等严重问题;在涉及群众事务时吃拿卡要、欺压群众等严重问题。
(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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