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1000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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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潮汐河段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

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

它主要分布于松散的沉积层中,也存在于半胶结的碎屑沉积岩中。

饮用水水源地如何保护

饮用水水源地如何保护

饮用水水源地如何保护?水源地如何界定和分类?概念:饮用水水源地一般是指提供城乡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餐饮业、旅游业等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

广义的水源地还包括河流源头地区。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指为保证饮用水质量对水源区采取的法律与技术措施。

分类:根据供水的水体类型,可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供水人口数为分界线,分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

我国实行怎样的保护制度?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等级划分:根据水源地环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

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地下水水源地的地表分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为地下水水源的补给、径流区。

水质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警示要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特殊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包括向城市自来水厂直接提供水源的地表水(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以及海水淡化厂取海水的海域。

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基本概念

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基本概念

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基本概念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划分准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的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指以取水口(井)为中心,为防止人为活动对取水口的直接污染,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限制的核心区域。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指在一级保护区之外,为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直接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而划定,需加以严格控制的重点区域。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指依据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外,为涵养水源、控制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保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而划定,需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生态保护的区域。

风险源:可能向饮用水水源地释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恶化的污染源,包括但不限于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规模化禽养殖等点源;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船等流动源;有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无固定污染放点的分散式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水等非点源。

水源保护区划分标准

水源保护区划分标准

水源保护区划分标准
水源保护区是根据不同的水源情况和水质要求,将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地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

以下是水源保护区划分的主要标准:
1. 水源的重要性:根据水源的重要程度,划分为不同的保护区等级。

一般来说,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需要划为一级保护区。

2. 水质要求:根据水源的水质要求,划分出不同的保护区等级。

一般来说,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要求最高,需要严格限制污染源进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要求相对较低,但也需要进行一定的保护和控制。

3. 地理条件:根据水源所处的地理条件,划分出不同的保护区等级。

例如,靠近污染源的水源地需要划为一级保护区,远离污染源的水源地可以划为二级保护区。

4. 管理难度:根据水源保护管理的难度,划分出不同的保护区等级。

一般来说,一级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难度较大,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进行管理和控制,二级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难度相对较小。

总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水源的重要性、水质要求、地理条件和管理难度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划分方案,确保水源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黑政办综〔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15〕1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水源保护区是依法实施水源保护的基础。

2010年,我省全面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截至目前,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已基本完成。

但随着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现已建成16232处工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成为当前急迫任务。

为高质、高效推动此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通知如下:一、划分范围和工作时限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以供水人口1000人为界,分别建立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清单。

供水人口在1000人及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分水源地保护区,并于2016年9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复实施;1000人以下的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政府自行确定保护范围。

二、工作程序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审核工作由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具体程序为:县级政府提出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经市(地)环保部门审查论证后,由市(地)政府(行署)将结果报省政府批复。

划分技术文件由市(地)环保部门负责立档留存。

三、工作要求(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积极部署,认真组织。

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把好技术审查关;水利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已建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基础资料,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省环保厅要加强监管,定期对划分技术文件进行抽查。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T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T338-2007)
1)卫监发[2001]161 号文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HJ/T338—2007 5.1.2.1 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5.1.2.2 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50 米;同时,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不得小于饮 用水水源卫生防护2) 规定的范围。 5.2 二级保护区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Delineating Source Water Protection Areas
(发布稿)
2007-01-09 发布
附录A(规范性附录)编写技术文件的基本要求 ................................................................................... 13 附录B(资料性附录)二维水质模型基本方程及解析解 ....................................................................... 14 附录C(资料性附录)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概念模型 ....................................................................... 17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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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338—2007 3.7 岩溶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岩溶化岩层中的地下水。 4 4.1 水源保护区的设置与划分 4.1.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 区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指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地表区域。 4.1.2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4.1.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4.1.4 在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划分中,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放在最优先位置;跨 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对水质的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 4.1.5 应对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评价和筛选;对于因污染已达不到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经 技术、经济论证证明饮用水功能难以恢复的水源地,应采取措施,有计划地转变其功能。 4.1.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应作为重点纳入地方环境管理体系中, 若无法满 足保护区规定水质的要求,应及时调整保护区范围。 4.2 划分的一般技术原则 总则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黄石荆门孝感黄冈咸宁等地“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函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黄石荆门孝感黄冈咸宁等地“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函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黄石荆门孝感黄冈咸宁等地“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03•【字号】鄂环函〔2021〕206号•【施行日期】202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划定黄石荆门孝感黄冈咸宁等地“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意见的函鄂环函〔2021〕206号黄石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示意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黄石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等地共计176个“百吨千人”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进行审查,并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审查意见函告如下。

一、同意新增黄石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等5市176个“百吨千人”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见附件)。

二、黄石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管控合力,切实加强辖区内饮水的安全保障工作。

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治,强化水源地的日常监管,加强保护区绕行县道和乡村道路的监控,禁止危化品和有毒有害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要加强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规范设立界址界标、警示和宣传标牌,建设防护隔离设施,完成保护区划分矢量图并逐级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从水源至水龙头全过程监管体系,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出水和用户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附件:湖北省部分“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汇总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6月3日附件湖北省部分“百吨千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护区划分方案汇总表。

关于推进1000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进1000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进1000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乡村办”、市饮水净化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南办发〔2014〕130号)及《关于印发的通知》(南水发〔2015〕5号)的部署和要求,各县区(开发区)第二季度需组织开展保护区(范围)划定及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为推进划定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年度工作目标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207)要求开展划定工作。

根据自治区环保厅相关工作要求,本次1000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划分技术规范进行划分,各县区(开发区)应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207)(附件1)相关要求推进划定工作有序开展。

二、根据一季度水源摸底调查摸底情况建立须进行保护区(范围)划定的清单。

在一季度开展的1000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摸底调查摸底所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划分技术规范要求,进一步筛选、核实水源情况,建立须进行保护区(范围)划定的水源清单(附件2),并于5月6日前,将本辖区内须进行保护区(范围)划定的水源清单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市“饮水净化办”。

三、拟定本级1000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方案与工作任务进度计划表。

根据本辖区内须划定的水源清单制定划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时间步骤、责任分工等,同时制定划定工作任务进度计划表,明确每月工作任务目标,落实相关责任人,确保划定工作有序推进。

5月15日前,将本县区(开发区)方案与计划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市“饮水净化办”。

四、各县区(开发区)尽快自筹资金开展划定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应尽快落实资金开展划定工作,各县区(开发区)环保局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将本辖区划定工作经费纳入2016年工作预算,向市环保局申请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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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方案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依法划分和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基础和依据。

为科学划分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划分范围、步骤及依据
(一)划分范围
全省范围内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包含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

(二)划分步骤
1、2016年3月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其中包含完善《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中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2、2016年底前完成日供水量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3、2017年完成全部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三)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二、主要内容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主要内容包括:全省1000人以上未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中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建立“一源一档”机制,对水源地建立环境管理档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完成后,各地政府要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实施方案。

(一)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
1、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

主要调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域或流域的自然状况及社会经济状况(辖区面积、人口、GDP、水资源利用、供水格局等)。

饮用水源地基础信息(水源地类型、分布及水质现状、取水口位置、供水规模、服务人口、供水方式、水源地水文特征等)。

2、水源地资源、环境质量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水量、水质状况及发展趋势(提供近两年的水质监测数据)。

可能对饮用水水源水质主要影响因素(污染源分布、类型及排放总量、浓度等)、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状况(水源地建设及保护情况、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状况、监管能力建设情况、水质监测状况、应急机制建立情况等)。

与相邻水域的关系,包括水源保护区上、下游或相邻水域的功能。

从水量、水质和管理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分析水源地环境状况,指出存在的主要环境和管理问题。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在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区域河流型、湖泊水库型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特点,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提出针对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说明选用的技术指标、数值计算方法等。

经综合分论证后,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绘制保护区图集(包含监测点位置、适量坐标等详细情况),填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登记表,说明保护区详细情况。

分析论证拟划分的水源保护区的可行性,保证水源水质目标可达。

对水源保护区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水质良好、环境条件良好的水源提出保护措施和风
险防范措施。

(三)保护区整治工作
按照国家水源保护相关要求,制定本辖区保护区整治综合方案。

1、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全(隔离)防护设施建设,设置保护区地理标界和警示标志。

2、清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一切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污染型建设项目。

三、任务分工和工作流程
(一)任务分工
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及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和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组织。

各市州环保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按照全省统一的工作方案和有关技术大纲,负责组织、指导、协助辖区各县市区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

协助辖区环境监测能力不足的各县市区开展水质调查监测,汇总、审核、上报辖区现状调查和环境状况评估资料,指导辖区各县市区划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经市州政府审核后,由地级市政府文件报省政府批复实施。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负责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开展辖区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水源地水质监测,按时上报基础调查和环境状况评估资料,编制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及评估技术报告,提出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并进行合理性论证。

(二)工作流程
按时间、分步骤地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工作布置与培训。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全省各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2、水源地现状调查与评估。

开展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社会经济基础情况、水资源和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分布状况、生态及管理状况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3、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可行性研究方案。

制定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制作相关图表,编制各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州政府批复后,报省环境保护厅。

4、专家指导、上报。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各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进行技术指导,各地环保部门根据专家意见对技术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修改后,统一由市州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5、省政府审批。

6、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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