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消防审验执法全过程记录

消防审验执法全过程记录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消防审验执法全过程记录这个事儿。
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咱出门得带钥匙一样重要呢!想象一下,火灾那可是无情的家伙,一旦它撒起野来,那后果简直不堪设想。
所以消防审验执法那就是给我们的安全上一道牢牢的保险呀!那怎么个记录法呢?首先,咱得有双“火眼金睛”,把每个细节都看得清清楚楚。
从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布局,到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都得一一记录下来。
这就像是给房子做一次全面的“体检”,一点小毛病都不能放过。
然后呢,记录的工具也得选好。
高清的摄像机、灵敏的录音设备,一个都不能少。
这可不能马虎,得像战士对待自己的武器一样精心挑选。
在记录的过程中,咱得像个细心的侦探。
每一个步骤、每一个操作都要详详细细地记下来。
这可不是为了好玩,这是为了以后万一有啥问题,能有据可查呀!就好像你走路得知道自己从哪儿来,要到哪儿去一样。
而且啊,这个记录还得及时整理。
不能说录完了就扔一边不管了,那可不行!得赶紧整理好,该存档的存档,该分析的分析。
这就跟你收拾房间似的,不及时整理,不就乱套啦?你说,要是没有这个全过程记录,那得多不靠谱啊!万一出了问题,都不知道从哪儿查起。
那不是抓瞎了嘛!咱再想想,要是消防审验执法人员不认真记录,那会咋样?那不就跟没做一样嘛!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呀!所以啊,大家都得重视起来,把这个全过程记录做好,做到位。
消防审验执法全过程记录,这不仅是对我们自己负责,也是对大家负责。
这是保障我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一环,可不能掉以轻心呐!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所以呀,都行动起来,让我们的生活多一份安全,多一份保障!让火灾这个“捣蛋鬼”无机可乘!就这么定啦!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消防执法工作,加强对消防执法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执法效果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消防执法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消防执法工作的消防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涉及的消防执法记录、档案的管理等事项。
三、消防执法档案的内容1. 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消防执法人员、案发时间、案发地点等。
2. 执法依据:明确消防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
3. 执法过程记录:详细记录执法过程中的事实、证据、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
4. 处理意见和决定:记录执法结果、处理意见和行政处罚决定等。
5. 执法结果的执行情况:记录处理结果的履行情况,包括缴纳罚款、整改情况等。
四、消防执法档案的管理1. 档案保管责任:消防执法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明确档案保管人的责任。
2. 档案存储安全:档案应采取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档案整理与归档:对新创建的消防执法档案,应及时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存储。
4. 档案检索与利用:对于需要查询的档案,应根据相关程序进行检索,并确保档案利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五、消防执法档案的保密1. 档案保密责任:档案管理人员应严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利用档案信息。
2. 档案存储安全:档案应放置在专用的档案室内,不得随意带出或外借。
六、消防执法档案的备份和归档1. 档案备份: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消防执法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档案归档:对于已经结案的消防执法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归档,并做好档案的整理和标识工作。
七、档案的保存和销毁1. 档案保存期限:消防执法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2. 档案销毁程序: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档案销毁手续,并做好档案销毁记录。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范文引言:消防执法档案是消防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确保公正公平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规定,以规范消防执法档案的管理。
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消防执法档案管理,提高法律监督效果和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活动,维护火灾防控秩序,根据《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档案的范围和内容一、消防执法档案的范围包括:(一)重大火灾事故案件执法档案;(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案件执法档案;(三)执法监督检查案件执法档案;(四)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案件执法档案;(五)其他与消防执法有关的案件执法档案。
二、消防执法档案的内容包括:(一)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案件当事人等;(二)执法活动过程:包括执法调查、现场勘查、证据收集等;(三)执法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四)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五)执法结果和效果:包括整改情况、案件结案情况等。
第三章档案的建立和保存一、消防执法档案应在案件结束后及时建立,并按照以下要求保存:(一)纸质档案原件应按照归档编码顺序整理、装订、存放;(二)电子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份和存储,并确保可查阅和可追溯性;(三)档案备份应定期进行,确保档案安全可靠。
二、纸质档案原件的保存期限:(一)重大火灾事故案件执法档案原件保存期限为20年;(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案件执法档案原件保存期限为10年;(三)执法监督检查案件执法档案原件保存期限为5年;(四)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案件执法档案原件保存期限为3年;(五)其他案件执法档案原件保存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电子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与纸质档案原件保持一致。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和使用一、对消防执法档案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包括档案的鉴定、装订、借阅、销毁等环节。
二、消防执法档案的使用应遵守以下原则:(一)依法使用:执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可以依法查阅、使用档案;(二)谨慎使用:使用者应妥善保管档案,避免损坏和丢失;(三)及时更新:对于涉及到主体变动、证据更新等情况的档案,应及时进行更新。
(完整word版)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公消【2012】3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执法档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历史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离岗移交制度。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归档内容第五条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档案。
第六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10、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11、送达回证;12、其他有关材料;13、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11、集体会审意见;12、送达回证;1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14、其他有关材料;15、备考表。
完整word版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公消【2012】3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消防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执法档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各种载体历史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执法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离岗移交制度。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归档内容第五条执法档案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档案、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重大火灾隐患档案、火灾事故调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行政强制档案、消防执法救济档案和消防刑事档案。
第六条消防行政许可档案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记录表;10、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11、送达回证;12、其他有关材料;13、备考表。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1、卷内文件目录;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审批表;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4、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6、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7、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10.11、集体会审意见;12、送达回证;1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移交记录;14、其他有关材料;15、备考表。
消防大队执法制度

消防大队执法制度第一篇:消防大队执法制度消防大队执法工作制度目录一执法岗位资格制度...............................................2 二执法工作例会制度...............................................3 三集体讨论制度...................................................4 四法律审核制度...................................................5 五消防执法理由告知制度...........................................6 六消防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制度.......................................7 七罚缴分离制度...................................................8 八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9 九消防执法责任制度..............................................12 十消防执法主责承办制度 (13)十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技术复核制度 (14)十二法律文书行政领导审批制度....................................15 十三消防行政许可网上流转制度....................................16 十四专家论证制度................................................17 十五建筑工程审验分离制度........................................18 十六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验收备案受理工作交接制度...........19 十七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指令制度.....................................20 十八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制度........................................21 十九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报告和立销案制度..........................22 二十防消联勤工作制度.. (23)二十一行政处罚裁量制度..........................................24 二十二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25 二十三警务公开制度..............................................26 二十四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制度..................................27 二十五执法质量和绩效考核制度....................................28 二十六建立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制度................................29 二十七网上执法监督制度..........................................31 二十八执法情况复查制度..........................................32 二十九执法外部监督制度..........................................33 三十举报投诉处理制度............................................34 三十一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制度......................................35 三十二消防监督技术装备保障制度. (36)一执法岗位资格制度一、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安部规定,具备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消防内部监督执法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部门的内部监督,确保消防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消防部门内部各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消防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消防执法工作依法、公正、高效。
二、执法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消防部门设立内部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部门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内部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负责对消防执法工作的合法性、程序性、公正性进行监督;2. 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审查,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3. 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4. 定期对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提出改进意见;5. 参与重大执法案件的研究和决策。
三、执法监督程序第六条内部监督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包括:1. 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执法资格进行审查;2. 对执法过程中的程序、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3. 对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审查;4. 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投诉、举报等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内部监督委员会发现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 责令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进行整改;2. 对执法行为进行纠正;3. 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4. 对执法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四、执法责任追究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 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2. 不履行执法职责,玩忽职守的;3. 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报告、不处理的;4.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内部监督委员会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
五、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消防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执法档案管理第十二条消防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对执法活动进行全程记录,包括:1.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执法资格;2. 执法过程、程序、证据;3. 执法决定、法律文书;4. 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投诉、举报等。
2023年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2023年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执法工作,确保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消防执法工作的公安机关人员、消防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消防执法档案是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依法开展消防执法工作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是评价职业素质和履职能力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消防执法档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科学规范、真实完整、严密有序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消防执法档案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二章档案创建和归口管理第六条消防执法档案应当及时、准确地创建与更新记录,并进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消防执法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函询、立案调查、执法行为决定等重要执法环节的记录;(二)消防执法人员遭受侮辱、威胁、伤害的情况及处理结果;(三)消防执法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况;(四)其他重要的消防执法相关信息。
第八条消防执法档案应当按照统一的档案分类体系组织,包括个人档案、案件档案、技术档案等。
第九条消防执法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归口管理,具体归口管理单位由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确定。
第十条消防执法档案的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专门的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整理、审核,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档案的采集保存和查询第十一条消防执法档案的采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消防执法档案的保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三条消防执法档案的查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消防执法档案的查询权限应当依法明确,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查询制度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档案的使用与保密第十五条消防执法档案应当依法被依法有权机关使用,用于法律、行政等各项调查和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消防执法档案的使用应当坚持真实、准确、合法的原则,不得随意篡改、删除或泄露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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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消防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消防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消防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消防救援机构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执法行为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执法人员应当通过应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实时记录消防执法过程,自动传输执法音像信息。
无法自动传输的应当按照规定手动上传。
第二章文字记录
第五条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电子文件或者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电子数据)等形式对消防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六条在执法过程中开展检查、调查和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笔录;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制作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三)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的,制作现场笔录;
(四)实施火灾现场勘验的,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火灾调查报告;
(五)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
(六)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
(七)委托检验(检测、鉴定)的,制作检验(检测、鉴定)委托书;
(八)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和检查的,消防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具体情况。
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时,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口头告知的外,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义务的,制作告知书或者在询问笔录中予以记录。
第八条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听证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记录,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记录具体情况。
第九条依法作出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按要求制作执法决定文书,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经
集体讨论(议案)的,应当记录集体讨论(议案)情况;经法制机构(法制员)审核的,应当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执法决定,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属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十条送达执法文书,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
(一)直接送达的,由受送达人签收,并在执法文书或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二)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根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
(三)邮寄送达的,留存付邮凭证和回执;被国家邮政机构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四)委托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五)公告送达的,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方式和过程,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六)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短信、平台等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并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屏截图、屏幕录像等适当方式予以记录;
(七)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应当在传真件上注明传真时间和受送达人的传真号码。
第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执法决定,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催告的,应当记录相关情况或者制作催告书。
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履行执法决定,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记录:
(一)应当制作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现场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十三条以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时,文书的格式、填写和制作要求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章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实时对消防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从事下列执法活动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其它摄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一)进行消防监督抽查;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进行现场勘验、提取物证、现场实验、调查询问;
(四)实施消防行政强制,进行临时查封、强制清除、
拆除和强制执行;
(五)适用一般程序的消防行政处罚,进行询问、告知、听证、留置送达、勘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六)消防服务窗口受理和接受咨询;
(七)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的;
(八)当事人不配合执法的。
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
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活动全程录音录像。
执法办案场所、消防服务窗口安装的录音录像设备符合音像记录要求的,可不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十六条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场所限制等特殊情况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或者部门负责人报告,书面记载未使用原因和领导批准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储存至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备份。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
个月。
保存期满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经审批同意后可予以销毁。
第十八条作为消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活动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检查和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执法活动。
第二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音像数据采集设备和后台管理系统,统一存储和管理音像资料,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定音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单位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音像资料、时间、编号,应当与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和执法档案相对应。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的,经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应当经审核、审批后,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二十四条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检查、通报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情况,并将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绩效考核和各级岗位责任制,考评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
第二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运用,定期对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改进执法工作,依法维护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禁下列行为:(一)未按照要求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者文字记录;
(二)擅自删减、修改执法原始文字、音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文字、音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从事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及文字、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总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