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律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某市某地块的开发权,并于2011年开始销售该地块上的住宅项目。
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房款,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
然而,在交付房屋的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发生了纠纷,主要涉及房屋面积、质量、交付时间等问题。
二、案情概述1. 房屋面积问题:购房者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较大差异,经专业测量,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约5%。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开发商补足面积差价。
2. 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渗水、地面不平整等。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维修,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3. 交付时间问题: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但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
购房者多次催促,开发商以“市政配套设施未完善”为由解释,但购房者认为这是开发商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房屋面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者交付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质量标准、设计标准的住宅。
”在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补足面积差价,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违反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南区开发了一处住宅项目,并公开销售。
购房者张先生在了解该项目后,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并按约定时间办理了贷款手续。
然而,在交房时,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购房者张先生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购房者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质量标准。
经鉴定,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因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购房者张先生能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购房者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
因此,张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开发商支付购房者张先生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五、案例启示1.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房屋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4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案情:2019年3月,王某在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在购房过程中,王某看到某公司宣传该小区绿化覆盖率高达40%,且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
然而,王某入住后发现,该小区绿化覆盖率不足30%,周边配套设施不齐全,交通也不如宣传所述。
王某认为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某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某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中,某公司宣传该小区绿化覆盖率高达40%,而实际绿化覆盖率不足30%,明显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某公司宣传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而实际并非如此,同样属于虚假宣传。
综上所述,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二)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退还王某购房款,并赔偿王某购房款的三倍。
2. 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广告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法律经济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取得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土地使用权,并计划开发建设一栋高档住宅小区。
经过两年多的前期准备,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施工质量问题等原因,项目成本大幅增加,预计总投资将超过12亿元人民币。
同时,由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销售情况不佳,房地产公司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
2015年,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地产公司则辩称,由于市场变化和不可抗力因素,项目成本增加,销售情况不佳,请求法院酌情减轻其责任。
案例分析:一、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合同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应依法审理本案。
1. 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2. 合同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3. 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案件焦点1. 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应认定房地产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2. 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经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市区繁华地段开发了一块土地,建设了一处住宅小区。
为了吸引购房者,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了小区的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
然而,实际交付的住宅小区与广告宣传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购房者与该公司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1. 案件起因购房者李某在该公司广告宣传的诱惑下,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李某仔细阅读了广告内容,并对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表示满意。
然而,在收房时,李某发现实际交付的住宅小区与广告宣传存在以下差异:(1)绿化面积不足:广告宣传中称绿化面积为30%,实际绿化面积仅为20%。
(2)配套设施不完善:广告宣传中提到小区内有健身房、游泳池等配套设施,实际交付时,健身房、游泳池等设施并未建设。
(3)交通便利程度下降:广告宣传中称小区紧邻地铁站,实际交付时,地铁站距离小区较远。
2. 纠纷处理购房者李某与该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李某认为该公司虚假宣传,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该公司则辩称,广告宣传内容均属实,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购房者李某在购买住宅时,由于该公司虚假宣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
3. 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购房者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关于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等条款与广告宣传内容存在差异,构成违约。
经济法律方面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0万元人民币。
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期限为2019年6月30日,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出现了纠纷。
二、纠纷经过1.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500万元人民币的预付款。
2. 乙方于2019年7月1日向甲方交付了货物,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乙方辩称,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甲方在验收过程中未提出异议,故不应承担责任。
4. 甲方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乙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货物质量标准,故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货物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合同未明确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
因此,乙方作为出卖人,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
3. 甲方验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和时间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了货物,甲方应在约定的地点验收货物。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4. 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经济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05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外转让部分股权。
经过多方洽谈,公司最终与王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以1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公司20%的股权。
协议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XX公司也向王某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王某成为了公司的新股东。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公司原股东李某某以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股权转让款。
李某某认为,王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隐瞒了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使李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了股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王某是否构成欺诈?3. 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中,XX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2. 王某是否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未隐瞒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如实向受让人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重大诉讼、仲裁等情况。
”王某在签订协议前,已向李某某提供了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资料,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
3. 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本案中,李某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已得知王某有意收购公司股权,且在王某与XX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李某某未提出反对意见。
因此,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犯。
经济法律课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A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决定与某市B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A公司负责向B公司提供一批电子产品,而B公司则负责在约定区域内销售这些产品。
双方约定,若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则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导致A公司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1. 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均为合法注册的企业,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因此,合同签订主体合法。
2.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合作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且符合公序良俗,因此合同内容合法。
(二)违约责任问题1. 违约行为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本案中,A公司于合同到期后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三、案例分析结论1. 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2. 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3. 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 A公司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四、启示1.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企业的信誉、实力和履行能力,以降低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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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甲商贸公司的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199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销合同,并约定在交货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
但乙家电厂家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货款,并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乙家电厂诉至法院。
【问题】1.张某以甲商贸公司名义与乙家电厂订约行为所形成的代理是何种代理?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解析:本案中,张某长期代理甲商贸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其与乙家电厂签订合同时持有介绍信和委托书,乙家电厂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其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因此,甲商贸公司应当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其所受损失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2)第一,甲商贸公司与乙家电厂之间存在表见代理关系,由于相对人乙家电厂向甲商贸公司主张了表见代理,故乙家电厂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甲商贸公司应当向乙家电厂履行合同,不得拒绝和抗辩。
第二,甲商贸公司与行为人张某之间构成侵权关系,张某侵害了甲商贸公司的信用权和财产权,甲商贸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向无权代理人张某追偿。
第四章第一节2003年10月,深圳市个体工商户梁某及其妻因购销买卖而欠下浙江某地个体工商户石某15万元债务。
2004年6月,石某因多次要求梁某履行债务未果而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梁某夫妇归还欠款。
梁某到期仍未归还,石某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该夫妇与另六个股东,每人分别出资四万元共计32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夫妇还亲自担任该公司董事。
因该夫妇其他财产不够执行,石某又向法院诉请取消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理由是梁某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以构成诈骗行为,要求取消其出资行为,以清偿债务。
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石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2)如果上述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石某的债权应怎么实现?为什么?解析:不应该。
因为根据《公司法》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只要成立的公司符合了上述法律对出资的要求,就可以成立,并不存在诈骗行为。
另外,即使梁某夫妇未按时缴纳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只需向其他股东负责,不存在欺诈。
石某可以要求梁某夫妇提供担保(物的担保或保证),或者以其在公司中的股权作为执行标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友股份有限公司共有董事11人,其中八人在本地,其余三人在外地。
1999年5月,该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与该市中山电器厂签订了兼并协议。
协议约定:中山电器厂由该股份有限公司兼并。
兼并后,中山电器厂的一切财产,由三友股份有限公司接管,人员由其统一安排,全部债权、债务由其清理。
兼并协议经该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兼并协议生效后,三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协议约定,接收了中山电器厂人员出任董事,进入董事会。
2003年3月,三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吕某突然患病住院,自愿辞去董事长职务,并委托副董事长陈某代行其职务。
基于此情况,该公司副董事长陈某于2004年1月20日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向全体董事寄出了2004年1月29日召开临时董事会改选董事长的通知。
外地董事刘某于2004年1月25日收到了通知,他认为自己肯定当选不了董事长,就没参加此次董事会会议。
原董事长吕某未到会。
另有三名董事因故也未到会。
于是,该次董事会共有八名董事参加,并以七票赞成、一票弃权通过决议:改选李某为董事长。
刘某与李某有矛盾,刘某未想到李某会当选,于是刘某向法院提出起诉,认为:(1)该次董事会不是董事长召集;(2)没有提前10日通知各董事;(3)自己和其他四名董事未参加这次董事会,所以请法院确认这次董事会会议改选无效。
[问题]①此次临时董事会召开是否合法?为什么?②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第五章第二节浙江A商行于10月20日去电向上海B公司去电出售一批木材。
函电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函电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到达浙江A商行。
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浙江A商行于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浙江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函撤销。
”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问题】(1)A商行是否成功撤销了10月20日的要约?为什么?(2)A与B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解析:未能撤销。
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一款,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从时间上来看,正好晚了20分钟。
2008年10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一封信函:“我公司欲向你公司出售安哥拉羊毛一级,单价15000元/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发货,要约有效期为15天等等。
”该信函以平信的方式寄出,于10月15日到达B公司。
B公司在考虑两天之后,10月17日回复:“完全同意。
”该回复信件以快件的方式当日寄交。
由于邮局的传递失误,B公司答复于2008年11月5日才到达A公司。
而A公司因迟迟未收到B公司的回复,已于10月31日将该批羊毛售予C公司。
因此,A对B的回复信件没做任何答复。
2009年2月,B公司根据A公司的信件的规定,要求A公司发货,此时,A公司否认双方之间有任何货物买卖的合同存在。
B 公司随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有效期截止于哪一日?1)甲新购一辆汽车,投了乙保险公司的汽车险。
后某天,甲在驾车正常行驶过程中,汽车由于自燃而引起爆炸,汽车报废。
甲请求乙赔偿,被乙拒绝,称双方保险合同中第39条规定:“汽车由于自燃原因引起的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甲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乙支付。
审理过程中,乙无法举证自己在缔约时曾提醒甲注意第39条并就第39条做了说明。
于是法院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分析:《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消费者张先生于去年10月购买了一辆汽车,在购车合同上注明“购车人免交一年养路费,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谁知今年,张先生却得知自己仍要交养路费,他找到对方,对方却声称,所谓的“一年养路费”,并非自张先生购车合同履行那一天开始计算,而是指购车人购车当年的养路费,张先生表示,他当时购买该公司的车就是冲着送一年养路费去的,不禁觉得又好气又好笑,这样的解释是不是太牵强了?分析:《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3)消费者王女士在一家美容院购买了一张美容卡,卡上注明“适用本卡的消费者可以六折的价格享受服务”,谁知王女士在春节期间使用该卡时,对方告诉王女士,本卡初一至初三不能享受六折服务,王女士刚想辩驳对方时,对方却指着在卡底部的一行小字“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王女士无奈,对方的解释权是不是有点不讲道理?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甲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幅唐伯虎字画,误以为是赝品,遂以500元价格出售于乙。
乙购得此画后,即以1000元出售给知情的丙。
1年后,甲听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方知该画系真迹,价值50万元,遂找到乙要求返还字画。
为此,发生争议。
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并要求返还字画。
问题:1、甲是否有权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为什么?2、甲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该字画?为什么?解析:1、甲有权撤销与乙之间的交易。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甲由于自己的错误理解(即将真品当做赝品),从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使自己遭受了重大损失,属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所以,当甲得知该画为真品时起,1年内可行使撤销权。
2、甲有权要求丙返还字画。
《合同法》第56条规定,经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
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对字画的占用为无权占用,乙将字画出卖给丙构成无权处分的行为。
《合同法》第51条规定,该行为因未能得到权利人甲的追认而无效。
因丙为知情的第三人,构成恶意,不能依据善意取得理论,而基于法律规定取得的字画的所有权,故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该字画。
第五章第四节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10月签订了一份买卖钢材400吨的合同,总价值120万元,并约定甲公司于2001年12月前交货,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0万元的定金。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供应了200吨钢材,后因钢材价格急剧上涨,甲公司受利益驱动,虽经乙公司多次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全部交货。
乙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定金是否有效?为什么?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请求返还多少定金?为什么?解析本题涉及定金的有效条件及定金罚则问题。
(1)本问涉及定金的有效要件问题。
定金的有效要件包括:第一,主合同有效。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亦无效;主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因消灭时,定金合同也消灭。
这表明定金具有从属性。
第二,采用书面形式,并写明“定金”字样。
定金的成立必须有书面定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