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中电子病历作为电子证据如何被法院所采纳
浅谈论电子病历真实性的法律保障论文

浅谈论电子病历真实性的法律保障论文浅谈论电子病历真实性的法律保障论文20xx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明确要以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
基于网络信息系统所具有的便捷性特点,电子病历是实现远程医疗的重要保障,也是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可以成为解决当前“看病难”问题的主要措施。
电子病历的电子版也可以作为病历原件,由此可以实现无纸化办公。
但无纸化既是电子病历的优点同时也是其缺乏“真实性”的劣势所在;同时,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也让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受人质疑。
以上造成电子病历“真实性”缺乏的因素影响了其在实践中的推广运用。
鉴此,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必须得到保障。
一、电子病历的法律内涵和价值。
根据国家卫生信息化的要求,医院用电子病历代替传统的纸质病历已是大势所趋,而电子病历的法律内涵和法律价值直接决定了其真实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电子病历的法律内涵。
“电子病历”是指以电子化文件方式制作、储存及运用的病历,它还具有为使用者提供临床支持及连接医疗信息网站等功能;电子病历包括医护人员记录、检(查)验报告及影像,以及其他医务人员执行业务所制作之记录等,这些记录是对病患过去、现在和未来以及生理与心理等状况的记录,是医院对病患施行医疗过程的“神经枢纽性”的管理系统。
从记录的内容来看,电子病历仅是将传统纸质记录转化为电子方式记录,并借助相关电子咨询设备和技术进行存储与利用。
根据原卫生部所颁布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作《电子病历规范》)的规定,“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院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因此,根据原卫生部所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作《病历书写规范》)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Word、WPS 等软件制作后打印在纸张上并手写签名的打印病历,不属于电子病历。
浅析我国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及其应用

浅析我国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及其应用随着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大力推进,电子病历已经在医疗系统开始推行,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对于电子病历的推广与应用有深远影响。
文章阐述了我国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并就实际应用中部分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标签:电子病历;法律效力;电子签名1电子病历的概念电子病历(EMR)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标、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它反映了患者整个医疗过程,储存了患者整个医疗信息,包括患者纸张病历的医嘱、病程记录、各种检查结果、影像资料、手术记录、护理信息等内容。
2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分析2.1目前电子病历的法律保障:电子病历要得到法律认可,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和技术的混合问题。
目前我国已有三个法律文件为电子病历的合法化提供了依据。
其一是《电子签名法》,2005年该法的正式实施,由此电子病历的合法化具有了可能。
其二是2010年4月1日施行的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该规范为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管理从部门规章层面提供了直接的依据,使电子病历终于有法可依。
虽然该规范的效力层级较低,但毕竟是正式颁行的法律文件。
有了这两个法律文件,电子病历的运用就具有了合法地位。
其三,卫生部2010年l2月30日最新发布的《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又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电子病历系统的功能标准提供了支持。
2.2电子病历的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是指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就是说法律对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在资格上的限制和要求,电子病历的证据能力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法律是否认可将某类事实材料作为证据;二是该事实材料是何种法定证据种类。
我国诉讼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如果说这一定义是以概括的方式对诉讼证据进行的总体界定的话,那么,电子病历无疑也属于我国诉讼法所确定的证据范围。
电子病历签名的法律效力与实施困惑

电子病历签名的法律效力与实施困惑电子病历签名的法律效力与实施困惑《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开始试行,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作出了规定,其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虽然仅视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但电子签名已经是法律证据的一种有形载体,是时代的进步。
电子签名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约定后,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电子签名要求非常严格。
在认定程序上,视为可靠电子签名须有四个必要要件:1.电子签名人专有制作数据;2.电子签名人控制制作数据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必要时,还需第三方对电子签名进行认证。
认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2.证书持有人名称;3.证书序列号;4.证书有效期;5.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6.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7.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电子签名法》作为一部法律,对电子签名的合法有效性作出认定,电子签名与电子病历签名可视为种与属,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病历签名是医护人员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诊断治疗的确认,故许多医疗机构并未推广,其法律与伦理争议大。
2010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修订及《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实施,为电子病历的推广提供了利好消息。
电子病例推广不意味着替代纸质病历(现阶段),《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
可见,现阶段还是电子病历与纸质版病历并存,电子病历的认定程序仍然相当严格,第一,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浅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电子病历所涉的法律问题

病 历 是 患 者 在 院 期 间 一 切 医 疗 活 动 的 原 始 记
录模式 正逐 渐 被信 息化 电子病 历模 式所 取代 。但 随 着 电子病 历实践 的深入 . 诸 如病 历 录入 时 间不及 时 、
录, 不仅是重要 的医疗 、 科研和法律凭证 , 也是 医疗 损害责任纠纷处理判断 的重要依据。随着信息技术
i s t i n g i n t h e c o n t e n t a n d p r o c e d u r e s o f e l e c t r o n i c me d i c a l r e c o r d s a n d 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 r o p e t r y l a w,t h e b u r d e n o f p r o o f a l l o c a t i o n b e f o r e a n d a f t e r t h e i mp l e me n t a t i o n o f T o r t L i a b i l i t y L a w,a n d me d i c a l i n s t i t u t i o n s b u r d e n o f p r o o f o f e l e c t r o n i c me d i c a l r e c o r d s ,t h i s p a p e r p u t s f o r w a r d s o me s u g g e s t i o n s t o s t r e n g t h e n t h e l e g a l k n o wl e d g e t r a i n i n g o n e l e c t r o n i c me d i c a l r e c o r d s or f me d i c a l p e r s o n n e l a n d i mp r o v e t h e s u p e r v i s i o n me c h a n i s m o f e l e c t r o n i c
电子病历作为法律证据相关法律问题初探

电子病历作为法律证据相关法律问题初探作者:严梦圆胥元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3年第33期摘要随着我国医疗信息化的发展与落实。
电子病历已经逐步取代纸质病历成为记录患者信息与病程记录的主要载体。
然而目前我国关于电子病历的相关法律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
解决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与法律地位问题已经成为医疗信息化发展的当务之急。
本文在对我国电子病历在使用中作为法律证据问题的必要条件进行探讨。
并研究相关解决方案。
对照电子病历的特点,将电子病历目前的应用状态与使用过程中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分析。
与证据的特点与条件结合,找出可行性方案。
真正是电子病历合法化。
文章认为,只要实现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那么电子病历即可作为证据。
全面推进医疗信息系统。
关键词:电子病历证据医疗纠纷中图分类号:O785+.5随着我国医院信息化的全面施行,电子病历已经大范围的替代了手写病历。
电子病历的应用,大大提高了医院的看病效率,节省了病人的看病时间。
2002年5月,卫生部已印发了《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在2003年要将此《规范》作为重点信息化标准,加大贯彻实施力度;卫生部表示三级医院在全面应用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要创造条件,重点加强临床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如电子病历、数字化医学影像、医生和护士工作站等应用。
有重点、有选择的先期建立10家信息化示范医院,跟踪世界医院信息化发展的趋势。
二级医院实现医院信息网络化管理,逐步建立临床信息系统。
街道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但是,随着医疗信息化的全面推进,而法律方面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未对电子病历的应用有明确规定,电子病历在应用中遇到不小的阻力尤其是其法律地位还需进一步明确。
因此解决电子病历的相关法律问题迫在眉睫。
而电子病历,一方面,医院需要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医院的质量与效率。
以适应全球医疗信息化的发展趋势。
另一方面,电子病历必须符合我国各种法律规定,使得电子病历能够真正成为有价值的有效的医疗证据。
电子病历无规范司法审判遇难题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电子病历无规范司法审判遇难题电子病历无规范司法审判遇难题2002年卫生部出台的规范要求病历必须手写但电子病历不在规范之列报道由计算机软件制作、字迹清晰、打印工整的电子病历,正被各大医院广泛使用。
但日益普及的电子病历却在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遭遇了法律瓶颈。
因目前无专门法律、法规规范病历书写方式,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患者往往对电子病历及医护人员机打签名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审理了多起医疗纠纷案件的海淀法院温勇法官呼吁,卫生部门应尽快制定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给电子病历一个合法身份。
案例质疑电子病历合法性死者家属拒做医疗鉴定不久前,温勇法官审理了一起医疗纠纷案:吴先生因病在某医院进行手术时不幸去世。
吴先生的家人随后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将医院起诉,索赔巨额损失。
此案审理中,法院要求医院提供患者病历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死者家属提出,医院提供的病历是电子病历,病历上的医生签名也是机打签字,无法确认病历是否进行过修改、医嘱签字是真是假,所以坚决不同意用医院提供的电子病历进行鉴定。
经法官多次给死者家属做工作,家属还是不配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不做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又无法确认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只得判决死者家属承担不利后果,判决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瓶颈一■电子病历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据悉,海淀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近几年逐年增加,处理案件时法官发现,患者方首先提出异议的,往往是电子病历的合法性。
温法官介绍,如何规范病历的书写,现在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来确定,只有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该书写规范规定:“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电子病历并不在此规定之列。
法院认为,电子病历是医院信息化发展的必然产物,《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已明显滞后社会发展。
电子证据效力与采纳规则

电子证据效力与采纳规则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对于电子证据的效力和采纳规则,依然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围绕电子证据的效力与采纳规则展开讨论,探究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挑战。
电子证据的效力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录音、视频等。
与传统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保存、易复制、易传输等优点,但也面临着易篡改、易伪造等缺点。
因此,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备受关注。
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通常需要经过鉴定才能确定真实性和完整性。
相关法律规定,电子证据的鉴定应当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电子证据的起诉书、辩护意见书、审判文书等法律文件应当以电子形式保存,并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证据的采纳规则在采纳电子证据时,司法机构需要考虑一系列规则和标准。
首先,电子证据应当具备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其次,电子证据的来源和采集方式也需要得到适当的法律认可,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最后,电子证据的保全和保存也是至关重要的,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此外,司法机构在使用电子证据时还需要考虑到技术性问题。
例如,如何鉴别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何防范电子证据被篡改和伪造等。
因此,司法机构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以更好地应对电子证据的挑战和问题。
结论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促进司法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电子证据的效力和采纳规则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挑战。
司法机构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技术水平,以更好地应对电子证据带来的挑战和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和作用。
以上为原创文档,关于电子证据效力与采纳规则的讨论。
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认可问题

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认可问题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电子证据的认可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认可问题,并分析其中涉及的相关因素。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和分类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电子证据的定义和分类。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出现的可以作为证明事实的信息,它可以包括电子文件、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
根据披露方式,电子证据可以分为自发性证据和追加性证据两类。
自发性证据是指当事人自动提供给对方或者法院的证据,而追加性证据则是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
二、电子证据认可的问题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认可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性的考量真实性是电子证据认可的核心问题之一。
电子证据的产生和传输过程中可能会被篡改、伪造或删除,因此需要确保其真实性。
在法庭上,为了核实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通常会通过鉴定、勘验、取证等手段进行调查。
此外,数字签名、时间戳等信息也可以作为辅助工具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2. 可信度的评估除了真实性之外,电子证据的可信度也是认可的关键因素之一。
可信度是指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程度。
在评估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时,应考虑证据的来源、存储方式、传输过程中的可靠性等。
此外,法院还会根据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和规则进行综合判断。
3. 保全与检索的问题电子证据的保全和检索是认可问题中的重要环节。
由于电子证据易受损坏、丢失或更改的风险增加,保全电子证据的措施变得尤为重要。
在保全电子证据方面,法院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如数据镜像或数据截留,以确保证据的完整与真实性。
此外,对于检索电子证据,法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进行必要的约束。
4. 对技术专家的需求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认可问题往往需要借助技术专家的意见和分析。
技术专家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解读和解释,为法庭提供专业的技术建议。
因此,法院和律师在处理电子证据时需要与技术专家密切合作,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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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电子病历作为电子证据如何被法院所
采纳
在医疗纠纷中有这样一句话“告倒医院有两个法宝:一是找到医院非法行医的证据,二是找到医生篡改病历的证据。
”由此就可以看出病历作为直接证据在医疗纠纷的证据链中的地位。
而刚刚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更是规定了“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那么随着医院信息化的推进,在2010年以前电子病历很难通过质证环节被法庭认可,现在它能够通过质证环节被法庭认可吗?笔者认为只要做到以下几点是可以通过质证环节从而被法庭所认可的。
首先身份问题。
在以前的法律规范中没有关于电子病历的只言片语患方律师提的最多的就是卫生部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没有承认电子病历,因此这是法庭对电子病历不予采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
现在卫生部颁布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该规范第一次承认了电子病历的合法身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它标志着中国的电子病历法制化进程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其次.就要从证据的合法性来谈。
在实际的法律操作当中对于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收集、提供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二是所提供证据材料的形式也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三是证据的收集和提取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因此电子病历首先必须符合卫生部颁布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
其次还必须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要求。
具体来说就是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同时对于电子签名的要求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
在具体的实践中《电子签名法》写得比较概括粗糙对于证据的收集和提取方式没有特别具体的规定这就妨碍的电子签名法的具体操作。
现在我们可以参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当中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
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
第三十二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同时医院在向法庭提交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该电子证据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 二)是否载明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 (三)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四)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 (五)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
”
那么在质证中往往会有当庭演示环节,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对于医院来讲就是通过当庭演示展示相关电子文件在添加电子签名后
任何的篡改均可被发现,没有伪造、变造的情形;身份权限管理严密不存在非法行医情形,从而证明自身清白避开《侵权责任法》五十八条的规定。
感谢本文作者“昂青”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