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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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刑事诉讼法在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包括: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4、有关司法解释:即《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5、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

(是否有相通之处)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工具价值;刑诉法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即程序正义;刑法更加倾向于惩罚犯罪,刑诉法更加倾向于保障人权。

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规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刑诉法的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普遍人权主体观---人权为最广泛的所有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并重,矛盾时保障人权(保障论)新观点:动态平衡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并重,但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纠正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

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刑事诉讼价值:秩序、公正、效益秩序价值: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应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

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审判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检察院自侦案件为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剧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五章犯罪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又称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在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诉讼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时间逃匿不能归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案件中的涉案财产予以处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来看,这一程序具有以下几方面特性:(1)在性质上,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只是处理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问题,不涉及刑事责任。

(2)适用对象特殊。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财产的处理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贯彻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4)监督救济机制完善,兼顾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意义(1)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追缴流入境外的财产。

(2)有利于预防、遏制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

(3)有利于挽回国家财政经济损失,维护涉案财产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内容1.适用案件的范围和条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有两种情形:(1)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2.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依据刑诉法第280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正式启动主体,具体而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处理①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刑诉法第280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查明全部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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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二)第四章管辖第一节管辖概述一、概述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须要解决的两个问题:(1) 解决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2) 解决人民法院内部受理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二、管辖的意义:1.通过明确各自职责有助于三机关在受理和审判刑事案件上分工清楚, 责任明确, 其实迅速的解决刑事案件2.有助于发挥三机关的积极积极性,增强责任感3.方便有关群众单位控告检举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调动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防止出现告状无门的现象,同时便于他们参与诉讼并受到法治教育。

三、管辖的原则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和审结案件, 保证办案的质量2.适应三机关职权分工, 充足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3.方便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4.坚持原则和灵活性相结合四、管辖的分类(一) 备案管辖级别普通管辖地区(二)审判管辖指定专门管辖第二节备案管辖一、概念和拟定备案管辖应当考虑的因素1.概念: 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 指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2.因素:(1)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分工(3) 案件的复杂限度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18条第一款: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1.实体法规定为犯罪的, 但程序上不需侦查即可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2.法律规定由其它国家机关备案侦查的刑事案件:(1) 检察院(刑事诉讼法18条2款)(2)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备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3) 军队保卫部门依法备案侦查的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4) 监狱中罪犯在监狱中发生的案件由监狱备案侦查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犯罪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1) 非法拘禁(2) 刑讯逼供(3) 报复陷害(4) 非法搜查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5.须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的其它重大案件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18条3款: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种类:1.告诉才解决(1) 欺侮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 虐待罪(4) 侵占别人财物罪2.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 故意伤害罪(2) 重婚案(3) 遗弃案(4) 妨害通信自由案(5) 非法侵入别人住宅案(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它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上述8类案件, 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证据局限性的, 可由公安机关受理, 或认为对被告人可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应移送公安机关备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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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诉讼的概念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而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步骤,解决和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一)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实现国家司法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司法机关为主导进行。

(三)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诉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方法、步骤进行的活动过程。

(五)、刑事诉讼只有通过控、辩、审三大职能的共同运作,才能真正完成。

三、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行使侦查权的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侦查部门。

1、人民法院(1)性质和职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法院的职权具体包括:第一、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第二、强制措施权:第三、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四、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等保全措施。

第五、收缴、处理赃款、赃物及孳息。

第六、执行权:第七、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的权利。

2、人民检察院1)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

2)职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是检察权,包括:第一、自行侦查权:对三类案件行使侦查权: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

第二、提起公诉权:唯一的公诉机关。

第三、法律监督权:(1)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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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一、引言本文旨在总结和梳理刑事诉讼法的研究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一些重要笔记和要素。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取得证据和裁判的过程,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正原则: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维护案件的公正性。

公正原则: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维护案件的公正性。

3. 公开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公开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开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公开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速决原则:尽快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速决原则:尽快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5. 主体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进行辩护和申辩的权利。

主体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进行辩护和申辩的权利。

6. 调查取证相对原则: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根据舆情导向和有关线索相对地展开调查。

调查取证相对原则: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根据舆情导向和有关线索相对地展开调查。

三、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环节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立案:指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

立案:指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

2. 侦查: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收集并固定犯罪证据的活动。

侦查: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收集并固定犯罪证据的活动。

3. 审查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审查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4. 开庭审理:指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开庭审理:指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期间的计算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期间的计算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期间的计算2017-2018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期间的计算。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终获成功!期间的计算1.期间的计算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据此,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日、月三个。

2.期间的计算方法。

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

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天大《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六

天大《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六

主 题:《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内 容:《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六--辩护与代理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辩护制度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制度的总称。

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辩护人的范围包括: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辩护人。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⑴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人;⑵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⑶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⑸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⑹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但上述第⑷、 ⑸、 ⑹、 ⑺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刑事诉讼法》第32条对辩护人的数额作了明确限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二、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责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 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辩护律师)的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首要的是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

2.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司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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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司考笔记篇一:20xx年司法考试400+高分笔记-刑事诉讼法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笔记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条约;刑事诉讼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是程序法;刑诉法保障刑法实施;刑诉法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刑事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的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

保障人权包括: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处罚;诉讼权利得到有效行使保障。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二者的矛盾应当动态平衡。

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事实、结果公正,要求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B.正确适用刑法,确认是否有罪与罪名;C.按罪行相适应原则适度刑罚;D.错误处理案件应当予以纠正补偿。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要求 A.严格遵守诉讼法规定;B.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C.严禁刑讯逼供、非法取证;D.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E.保障诉讼公开透明;F.限期办案结案。

3、诉讼效率: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的冲突,在保证诉讼公正前提下,可以诉讼分流、限期审结等措施。

刑事诉讼的主体: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

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直接影响诉讼进程,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

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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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总论
第一章概论
一、概念
1、刑事诉讼: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她诉讼参与人得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得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得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得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与其她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得法律。
3、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得机关与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得机关来承担.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人得干涉。
(三)依靠群众
(四)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3、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得一方当事人。(相当于原告,执行控诉职能)
4、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得父母、养父母、监护人与负有保护责任得机关、团体得代表。
5、诉讼代理人:指公诉案件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得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得人。
ﻩ当事人:ﻩ其她诉讼参与人:
①被害人ﻩ①法定代理人
②自诉人②诉讼代理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ﻩ③辩护人
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ﻩ④证人
ﻩ⑤鉴定人、翻译人
二、基本概念
1、当事人:指与案件得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得诉讼
参与人。
2、被害人:指其人身、财产或者其她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得人.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1)贪污犯罪案
(2)国家工作人员得渎职犯罪
诉为辅)
(二)控审分离原则
1、刑事追诉权与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与法院各自独立行使
2、法院得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起合法起诉得前提下才能启动。“不告不理”
3、法院审理与裁判得对象与范围必须仅限于检察官得起诉书所明确记载得对象与范
围,而不得审理任何未经起诉得被告人与行为。
(三)无罪推定原则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审判阶段得三项要求:
1、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
得义务.
2、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得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就是不可转移得.
ﻩ3、疑罪从无。
(4)公正审判原则
参与、中立、对等、理性、及时、终结
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得体系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得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得案件得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得以外,其她任何机关、团体与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与其她法律得规定。
(八)各民族公民有权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九)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就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与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与报道。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得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得案件,不公开审理
3、涉及商业秘密得案件Hale Waihona Puke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得,可以不公开审理
(5)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1、这一原则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得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证人
2、核心就是“非强制性"
3、有一系列得法律保障:比如建立权利告知制度,使被告人知悉该权利;赋予被告人
沉默权、律师帮助权;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6)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得刑事起诉、审判与科刑。
4、审判得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得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得诉讼权利
(十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就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得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得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得
6、辩护人:指接受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三、其她
1、基本权利归纳(见手写)
第5章刑事诉讼得基本原则
一、国际通行得刑事诉讼原则
(一)国家追诉原则
根据国家追诉原则,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
人得刑事责任;检察官就是否提起公诉,不以被害人得意志为转移。(我国以公诉为主,自
(2)准确及时
(3)便利诉讼
(4)维护合法权益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3、分类
(1)立案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得范围
(2)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得职权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
2、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得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与审判中立
(4)追求诉讼效率
4、制定得目得:保证刑法得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得专门机关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
一、概述
诉讼参与人
4、控诉: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得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二、其她
1、我国刑事诉讼得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执行
(特殊: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刑事诉讼法得渊源: 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3、刑事诉讼法得基本理念:
①侮辱罪
②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除外)
③暴力干涉她人婚姻自由罪(致使她人死亡除外)
④虐待家庭成员罪(重伤与死亡除外)
⑤侵占罪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6、其她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得
第6章管辖
1、概述
1、管辖: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得职权范围上得分工。
2、依据得原则:
(1)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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