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实施办法 模版
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依法经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行为规范与处理第四条国有企业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上,必须遵循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先论证后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上级企业或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决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三重一大”内容明确规定的事项。
违反决策程序,决定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暂行规定》)实施问责;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四条、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或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程序,履行申报、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依法经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行为规范与处理第四条国有企业在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上,必须遵循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先论证后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并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上级企业或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决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事项,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三重一大”内容明确规定的事项。
违反决策程序,决定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暂行规定》)实施问责;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四条、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或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程序,履行申报、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了本规定。
规定于2009年7月12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了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共五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治党,依法治企,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指导思想,坚持从严治党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处理好廉洁从业与市场营销的关系,遵守纪律与开拓创新的关系,接受监督与正确履职用权的关系,促使各级领导人员恪尽职守,率先垂范,抓好管理,带好队伍,科学发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领导人员,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和按副处级及以上管理的人员。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单位)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被本企业(单位)返聘的原领导班子成员也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各成员企业(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是指各级企业(单位)具有资源支配权、业务处置权等岗位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规章制度,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一)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不得违反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企业重组改制、兼并整合、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交易金融衍生品、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明、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和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等;(四)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本企业或下属企业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和小金库”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不得未经上级组织或董事会批准自行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或超出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七)不得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上级组织批准,决定超出本级权限的捐赠、赞助事项;(八)不得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给予本企业的各种奖励,包括业主方以各种名义支付的奖励、补贴;(九)不得在企业年度、任期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上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在各类专业和专项报表中虚报、瞒报、漏报。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二)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所列人员统称为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三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或办理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有关政策、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及本企业章程规定,按照《若干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规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二)违规进行投资;(三)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四)违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五)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从事同类经营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投资入股;(四)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泄露或非法使用本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或利用本人影响谋取私利;(二)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三)违规办理向本人、特定关系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事项;(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试行)模版

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加强反腐倡廉工作,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发生,保证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x壮族自治区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xx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xx党发〔2011〕14号)和《关于印发x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xx高投党〔2011〕3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领导人员包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三条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大事项决策应发扬民主、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
(二)对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应召开职工大会听取意见,并在相应范围公开。
(三)按照决策程序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监事会人员应列席或参与相关会议。
(四)对按规定需报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x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公司”)审核决定或备案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五)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决策执行负领导责任,应督导执行部门检查落实并报告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导致决议不能继续执行的,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报集团公司或高投公司审批的,按规定办理。
(六)不得有下列行为:l.不经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临时决定重大事项。
2.按照规定需报集团公司或高投公司审批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
3.其他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领导人员在重要人事安排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要人事安排,应按照规定程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
廉洁从业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廉洁从业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加强廉洁意识,促进职业道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实现廉政从业。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廉洁意识,树立公正、廉洁从业的自觉行动。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廉洁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廉洁从业要求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以服务人民、服务国家为宗旨,坚守职业道德底线,恪尽职守、尽心尽力。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侵犯人民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收受贿赂、索取贿赂,不得参与非法经济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利用其职务之便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组织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擅自行动,不得违反纪律,不得对领导和同事进行诋毁和攻击。
第三章廉洁从业措施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廉洁教育和培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廉洁意识教育。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严格审查从业人员的背景和资格,确保涉密工作的安全。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廉洁从业奖惩制度,对廉洁行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企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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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有限公司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干部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和xx科技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公司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实施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教育在先,源头防范;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三)强化监督,严肃纪律。
第四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规范从业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忠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
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评估、资产处臵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担保、融资、拆借资金、委托理财、物资采购、招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金融产品、购臵资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六)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干部的薪酬、奖金、住房等福利待遇;
(七)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与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忠于职守。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经商办企业等私自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在下属单位、关联单位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下属单位、关联单位,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未经批准兼任下属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或经批准兼职而擅自领取薪酬;
(四)在业务管理活动中,索要或收受下级单位各种名义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五)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
(六)违反规定与他人串通,以低评低估资产、低卖高买、转移资
金和赢利项目等方式损害国有资产权益;(七)违反规定暗箱操作大宗物资采购、设备购臵及工程建设等事项,指定、授意、强令选择供应商(代理商)及商品和服务价格,或者虚设中间环节,将利润据为己有或私分;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九)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十)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领导干部在行使经营管理权时,应当以企业利益为
重。
本人及亲属不得有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领导干部所在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往来;
(五)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六)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其他为亲属谋取利益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