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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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目录(见附件1)。

1.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管理、租赁、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1.4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并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1.5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

1.6各子(分)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单位应配备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完整版)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

(完整版)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一条为了标准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催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催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蔼后处理;〔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催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完整版)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

(完整版)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1993年修订)

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1993年修订)

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199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31•【文号】劳部发[1993]442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7月14日实施日期:2003年7月14日)废止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解放军总后勤部:一九八九年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锅字〔1989〕2号,以下简称《原规则》),对查清压力容器数量和安全技术状况,加强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降低事故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原规则的部份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我部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原规则作了修订。

现颁发修订后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规则同时废止。

请你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三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实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A ,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善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王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郡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六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度;(三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四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七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八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九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十一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十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十三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超过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办法

超过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办法

超过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办法正确合理地操作使用压力容器,是保证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因为即使是容器的设计完全符合要求,制造、安装质量优良,如果操作不当,同样会造成压力容器事故,尤其超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作为化工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主要设备,要保证其安全运行,必须做到下面几个方面。

平稳操作压力容器在操作过程中,压力的频繁变化和大幅度波动,对容器的抗疲劳破坏是不利的。

应尽可能使操作压力保持平稳。

同时,容器在运行期间,也应避免壳体温度的突然变化,以免产生过大的温度应力。

压力容器加载(升压、升温)和卸载(降压、降温)时,速度不宜过快,要防止压力或温度在短时间内急剧变化对容器产生不良影响。

防止超载防止压力容器超载,主要是防止超压。

反应容器要严格控制进料量、反应温度,防止反应失控而使容器超压,贮存容器充装进料时,要严格计量,杜绝超装,防止物料受热膨胀使容器超压。

状态监控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在容器运行期间要不断监督容器的工作状况,及时发现容器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运行。

容器运行状态的监督控制主要从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安全装置等方面进行。

工艺条件,主要检查操作压力、温度、液位等是否在操作规程规定的范围之内;容器内工作介质化学成分是否符合要求等。

设备状况,主要检查容器本体及与之直接相联接部位如入孔、阀门、法兰、压力温度液位仪表接管等处有无变形、裂纹、泄漏、腐蚀及其它缺陷或可疑现象;容器及与其联接管道等设备有无震动、磨损;设备保温(保冷)是否完好等情况。

安全装置,主要检查各安全附件、计量仪表的完好状况,如各仪表有无失准、堵塞;联锁、报警是否可靠投用,是否在允许使用期内,室外设备冬季有无冻结等。

紧急停运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

这些现象主要有:工作压力、介质急剧变化、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过量充装;液位失去控制;压力容器与管道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等。

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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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检查各安全附件、计量仪表的完好状况,如各仪表有无失准、 堵塞;联锁、报警是否可靠投用,是否在允许使用期内,室外 设备冬 季有无冻结等。
紧急停运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
施,并按规定程序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这些现象主要有:
工作压力、介质急剧变化、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
超过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办法
正确合理地操作使用压力容器,是保证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因 为即使是容器的设计完全符合要求,制造、安装质量优良,如果操作 不当,同样会造成压力容器事故,尤其超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压力 容器作为化工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主要 设备,要保证其安全运行,必须 做到下面几个方面。
等方面进行
工艺条件,主要检查操作压力、温度、液位等是否在操作规程规
定的范围之内;容器内工作介质化学成分是否符合要求等。设备状况, 主要检查容器本体及与之直接相联接部位如入孔、阀门、法兰、压力 温度液位仪表接管等处有无变形、裂纹、泄漏、腐蚀及其它缺陷或可 疑现象;容器及与其联接管道等 设备有无震动、磨损;设备保温(保 冷)是否完好等情况。安全装置,
平稳操作
压力容器在操作过程中,压力的频繁变化和大幅度波动,对容器 的抗疲劳破坏是不利的。应尽可能使操作压力保持平稳。同时,容器 在运行期间,也应避免壳体温度的突然变化,以免产生过大的温度应 力。
压力容器加载(升压、升温)和卸载(降压、降温)时,速度不宜过 快,要防止压力或温度在短时间内急剧变化对容器产生不良影响。
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安全附件失效; 接管、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过量充装;液位失去控 制;压力容器与管道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等。
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二0—五年十二月八日
防止超载
防止压力容器超载,主要是防止超压。反应容器要严格控制进料 量、反应温度,防止反应失控而使容器超压,贮存容器充装进料时, 要严格计量,杜绝超装,防止物料受热膨胀使容器超压。
状态监控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在容器运行期间要不断监督容器的工作状况, 及时发现容器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运 行。容器运行状态的监督控制主要从工艺条件、 设备状况、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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