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附件1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新建、改扩建轮胎翻新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新建企业要有较为稳定的旧轮胎供应渠道,包括与轮胎使用单位签订轮胎翻修协议及与有资质的旧轮胎回收企业进行长期合作、加工其回收的可翻新旧轮胎。
(二)轮胎翻新加工企业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以及大中城市、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区域设立的轮胎翻新企业,不得从事生胶加工、翻胎材料生产活动。
二、生产经营规模(一)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标准折算条(翻新轮胎折算成9.00-20条数,下同)。
对2012年月日以后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标准折算条,其中采用预硫化法翻新轮胎,产量不得低于50%。
(二)企业应具有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翻新轮胎的技术文件、工艺文件及配有与上述文件相符的生产设备、辅助设施,并方标准。
(三)废水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凡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应执行地方标准。
(四)废渣新建企业要设有专门的废胶料、废轮胎与橡胶下脚料存放处置场地,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五)噪声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六)国家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五、防火安全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各项规定。
生产与使用溶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防爆、防火的相关规定要求,消防与防爆设施应符合国家施工标准。
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一)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健全、检验数据完整,具有经过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翻前检查和翻后检验)。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模拟习题+参考答案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模拟习题+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43题,每题1分,共43分)1.《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关于汽车客运站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C、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正确答案:A2.()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A、公安机关B、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C、交通运输主管部门D、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正确答案:C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属于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的是()。
A、醉酒驾驶机动车B、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休息C、大客车严重超载超速行驶D、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正确答案:B4.《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 1 部分:载货汽车》规定,安装起重尾板的载货汽车,起重尾板背部应设置有警示标识,警示标识上的反光标识应始终朝向车辆()。
A、前侧B、下侧C、后侧D、上侧正确答案:C5.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
A、年B、季度C、月D、半年正确答案:A6.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应达到对数视力表()以上。
A、1.2B、5.0C、1.5D、5.2正确答案:B7.交通运输部对道路运输车辆实施安全达标管理,下列不属于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满足的安全技术标准的是()A、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B、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C、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D、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正确答案:D8.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不包括()。
A、预防为主B、综合治理C、安全第一D、系统治理正确答案:D9.关于驾驶员岗前培训教育说法错误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09)第45号《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中华⼈民共和国⼯业和信息化部⼯产业(2009)第45号《专⽤汽车和挂车⽣产企业准⼊管理规则》中华⼈民共和国⼯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汽车和挂车⽣产企业及产品准⼊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
本规则⾃2009年7⽉1⽇起施⾏。
本规则施⾏后,与本规则不⼀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汽车和挂车⽣产企业及产品准⼊管理规则⼆OO九年六⽉⼗⼋⽇专⽤汽车和挂车⽣产企业及产品准⼊管理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专⽤汽车和挂车⽣产企业及产品的准⼊管理,维护专⽤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的专⽤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车产品)⽣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车⽣产企业)及其⽣产的专⽤车产品,适⽤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装置的⾮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货物承载装置及专⽤装置的⾮完整车辆。
第三条⼯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车⽣产企业及专⽤车产品许可。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1.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6月17日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1月6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53号——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53号——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53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53号为进一步加强农用薄膜行业管理,规范农用薄膜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引导农用薄膜行业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我部对2009年发布的《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形成《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
现予以公告。
附件: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11月29日附件农用薄膜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本)为促进农用薄膜(以下简称农膜)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规范农膜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加强产品质量保障,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一)农膜企业建设地点应当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保护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不得新建改扩建农膜生产项目。
(三)鼓励符合建设规划的现有企业及新建改扩建农膜生产项目,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
二、企业生产条件(四)新建改扩建项目形成的农膜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现有农膜企业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要加速发展,鼓励扩大中高端农膜产品的产能和产量,逐步减少低端普通农膜产品的产量。
(五)农膜吨制品耗电量不超过500千瓦时、耗水量不超过1立方米。
(六)鼓励现有农膜生产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逐步实现研发等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2%的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号——铅锌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号——铅锌行业规范条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号为进一步加快铅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铅锌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铅锌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铅锌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2月28日附件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为推进铅锌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铅锌矿山及利用铅、锌精矿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锌冶炼企业(不包含单独利用废旧铅蓄电池等含铅废料生产的再生铅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一)铅锌矿山、冶炼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其中,铅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二)铅锌矿山、冶炼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铅锌精矿产品质量应符合《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GB20424),铅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铅锭》(GB/T469),锌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锌锭》(GB/T470),其他附属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铅锌矿山企业,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优先采用充填采矿法,尽量采用大型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2022年6月工信部装备中心机动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公示

2022年6月工信部装备中心机动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公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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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产业[2001]1242号
-------------------------------------------------------------------------------------附件一:
汽车企业生产条件考核标准
2.应有车身总成焊接流水调整线。
3.车身关键配合尺寸应采用检测设备或样架检查。
备车
身全
部总
成、
分总
成焊
装夹
具。
3.
车身
关键
配合
尺寸
应采
用检
测设
备或
样架
检
查。
焊装夹
具。
涂装1.应
有封
闭式
油漆
生产
线。
包括
脱
脂、
磷
化、
去离
子水
清
洗、
底
漆、
面
漆、
烘干
等工
序。
1.应
有封
闭式
油漆
生产
线。
包括
脱
脂、
磷
化、
去离
子水
清
洗、
底
漆、
面
漆、
烘干
等工
序。
1.应有车身总成涂装生产线
包括前处理、底漆工序。
2.应有车身喷涂室、烘干室。
3. 应有通风和废水、废气处
理,排放指标符合有关法规
要求。
1.应有封闭式油漆生产线。
包括
脱脂、磷化、去离子水清洗、底
漆、面漆、烘干等工序。
2. 应有通风和废水、废气处理,
排放指标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1.应有封
闭式油漆
生产线。
包括前处
理、底漆、
面漆及烘
干等工
序。
2. 应有
通风和废
水、废气
处理,排
放指标符
合有关法
规要求。
1.应
有油
漆工
艺,
包括
前处
理、
底
漆、
面漆
及烘
干等
工
序。
2.
应有
通风
和废
水、
废气
处
理,
10
2.应采用电泳底漆工艺。
3.应有机械化车身吊运设施
4.应有通风和废水、废气处理,排放指标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2.应
有通
风和
废
水、
废气
处
理,
排放
指标
符合
有关
法规
要
求。
排放
指标
符合
有关
法规
要
求。
总装1.应
有机
械化
流水
作业
的车
身内
饰和
整车
装配
线。
2.应
有机
械化
1.应
有机
械化
流水
作业
的车
身内
饰和
整车
装配
线。
2.应
有机
械化
1.应有机械化流水
作业的车身内饰和
整车装配线。
2.应有机械化流水
作业的底盘装配
线。
1.应有
人工总
装、内饰
装配线
2. 应有
机械化
流水作
业的底
盘装配
线。
1.应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车身
内饰和整车装配线。
2. 应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底盘
装配线。
1.应有机
械化流水
作业的驾
驶室内饰
装配线和
整车总装
配线。
1.应
有能
满足
生产
需要
的整
车总
装配
线或
装配
工
位。
10
说明:1.“★”表示为必须符合项目。
2.其他项目总计得分值不应低于8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