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与难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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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的特征及调解技巧

相邻关系纠纷的特征及调解技巧

相邻关系纠纷的类型及调解技巧大家好,今天我和在座的领导和人民调解员共同探讨一下关于农村相邻纠纷的类型及调解技巧。

各位人民调解员工作在基层,对日常矛盾纠纷的调解有着丰富的实践调解经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道防线”。

今天我的讲义如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

今天我要和大家探讨的是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各位人民调解员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相邻关系纠纷很多,但是法律上的相邻关系纠纷指的是什么呢?大家考虑一下,下面的纠纷是不是相邻关系纠纷,1、甲乙承包地相邻,甲种树遮住乙承包地的阳光产生纠纷;2、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地基下沉,墙体断裂,引起纠纷;3、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相邻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4、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其实以上的例子都是相邻关系纠纷,从这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相邻关系纠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纠纷双方主体一定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使用权人,比如说农村的房基地邻居,承包地邻居。

第二,一方在使用不动产的时候侵犯到了另一方正常使用其不动产。

比如,一方在自己地上种树,导致遮荫,影响邻地种植;一方在自己家挖菜窖,导致邻家房屋宅基地下沉,影响邻居对自己家房屋的使用。

第三,相邻关系是一种从属关系,纠纷当事人对不动产本身并不发生争议,而是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时引起的与相邻方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纠纷。

第四,相邻关系的权利内容一般情况下是法定的,当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当地的惯例。

在民法通则及解释中,相邻关系涉及到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邻地损害的内容,物权法中又增加了邻地管线铺设、相邻有害物质的排放的内容,可以说现在法律对邻里间纠纷的规定完善而准确,为我们调解此类纠纷划清了路线,指明了方向。

在把纠纷界定在相邻关系纠纷范围内后,可以看出相邻关系纠纷的表现形式有很多。

那么,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相邻纠纷都有哪些类型呢?经过总结,大概有如下五种:1、相邻土地使用纠纷。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与思考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与思考
进行。
案件性质特殊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涉及到的利 益关系较为复杂,往往涉及到 多个方面的问题,如通风、采 光、噪声等,需要综合考虑各
方面因素。
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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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3
完善法律规定
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 ,明确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的审理依据和标准,提高 法律的可操作性。
加强举证指导
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 指导,引导当事人提供充 分、有效的证据,提高案 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排水相邻关系纠纷是指因相邻不动产 权利人之间排水而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涉及的问题包括排水走向、 排水口位置、排水量等。在审理时, 法院需要依据《民法通则》、《物权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裁决。
案例分析
某市居民楼与相邻工厂因排水走向问 题发生纠纷。工厂将生产废水排向居 民楼,导致居民楼墙体受损、生活受 到影响。居民楼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 ,要求工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厂行为构成侵 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按照评 估价值给予居民楼业主委员会相应的 赔偿。
调解和协商机制的建立 和完善
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 风险意识提高
阐述建立和完善调解和协商机制对于解决相 邻关系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
提出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 必要性和具体措施,以减少相邻关系纠纷案 件的发生。
05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典型 案例分析
相邻排水纠纷案例
总结词
详细描述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特点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通常具有复杂的因果关系和法律关系,往往涉及多方利益 和多种法律问题。此外,这类案件还可能存在难以取证和难以鉴定的情况。
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必要性

相邻关系案件的审理难点及对策

相邻关系案件的审理难点及对策

相邻关系案件的审理难点及对策一、审理难点1.法律规范的过于原则、滞后与审判实践的操作、发展之间的冲突。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只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而审判实践中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寻求衡平,如何把握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予“限制”和“扩张”的度,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

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时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容易造成尺度不一,裁判结果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另外,当当事人以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提起相邻关系的诉请时,是适用侵权、违约的法律规定,还是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当某种行为构成侵权或违约,但属于相邻方“容忍义务”之范围时,应如何适用法律?2.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讲,建设方进行建设施工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划许可,其所实施的行为具备合法手续,属于依法成立的范畴;而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看,建设方的建设施工行为,确实在不同程度上给相邻方造成了采光妨害、不可量物侵害、财产损害等,有的妨碍(如采光妨害)如果不对建筑物进行改造或拆除,就不会消除,相邻方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有其合理性和法律依据;但从社会价值和法律效果的角度看,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物所带来的后果不仅是巨大的经济代价和众多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损失,而且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相矛盾,导致行政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经行政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时,法官应如何适用法律?3.诉讼程序要求与实体审理要求之间的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但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时,二者往往难以做到有机统一。

如有些案件当事人争议标的只有数百元,而鉴定费用则需花费几千元,且有的鉴定结论只能证明损害原因,不能证明该原因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所出的鉴定结论也没有多大意义,不仅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同时还增加了诉讼成本;有些鉴定还需要向委托机构提供相关的材料、进行现场勘察,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或予以拒绝,给法院顺利审结案件带来了障碍。

相邻关系难处理的原因

相邻关系难处理的原因

相邻关系难处理的原因
相邻关系难处理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关系复杂:相邻关系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包括物权、合同、侵权等,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2.利益冲突:相邻关系的处理往往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冲突,例如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权属、通行权、采光权、通风权、噪声污染等。

双方都希望保护自己的权益,这导致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容易出现纠纷。

3.法律规范不足:目前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对于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使得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往往需要借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司法实践经验。

4.执行难度大: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即使法院作出了判决,执行起来也可能存在难度。

例如,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能需要申请强制执行,这会增加处理的复杂性。

为了解决相邻关系难处理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明确具体的处理标准和程序。

2.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相邻关系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律意识。

3.加强司法实践:积累和总结处理相邻关系的司法实践经验,提高法官的审理和判决能力。

4.加强行政管理和调解工作:加强行政机关对相邻关系的监管和管理,同时加强调解工作,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

相邻关系纠纷案例分析

相邻关系纠纷案例分析

相邻关系纠纷案例分析相邻关系纠纷是指邻里之间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环境、噪音、交通等方面的纠纷。

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相邻关系纠纷愈发突出,给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相邻关系纠纷的成因及解决办法。

某小区A栋住户小王家的阳台与B栋住户小李家的厨房相邻,小王家的阳台上经常有洗衣晾晒,而小李家的厨房窗户正对着小王家的阳台,小李家经常会闻到小王家晾晒的衣物散发出的味道,对此感到很不舒服。

于是小李家向小区物业投诉,并要求小王家停止在阳台上晾晒衣物。

这个案例中,相邻关系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是小王家的晾晒行为给小李家带来了不良影响,另一方面是小李家的投诉行为引发了双方的矛盾。

对于这样的相邻关系纠纷,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首先,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

小王家可以考虑采取其他方式晾晒衣物,比如在室内使用晾衣架,避免给小李家带来不适;而小李家也可以理解邻居的需求,尽量包容一些小王家的行为。

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可以达成共识,化解矛盾。

其次,小区物业也可以发挥调解作用。

物业可以介入并对双方进行沟通,协助双方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

物业可以提供一些中立的建议和意见,帮助双方平息矛盾,达成和解。

最后,法律也是解决相邻关系纠纷的重要手段。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和物业调解解决问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相邻关系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解决起来也比较复杂。

但只要双方能够保持理性、友好的态度,通过协商、调解和法律手段,相信一定能够找到最佳的解决方式。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缓解相邻关系纠纷问题找到更好的解决途径。

邻里矛盾纠纷化解总结汇报

邻里矛盾纠纷化解总结汇报

邻里矛盾纠纷化解总结汇报邻里矛盾是在社区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解决邻里矛盾是社区建设和和谐邻里关系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总结和汇报关于邻里矛盾纠纷化解的经验和方法,以及其重要性和效果。

首先,邻里矛盾纠纷化解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邻里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会给社区的居民带来诸多不便和不良影响,如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休闲的环境;导致邻里关系紧张,甚至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妨碍社区建设和居民幸福感的提升等等。

因此,邻里矛盾纠纷化解是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一环。

其次,针对邻里矛盾纠纷的化解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积极化解,要注重通过对话、沟通、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办法,避免通过对抗和冲突来解决问题。

二是依法化解,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符合法律程序和原则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

三是公正化解,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确保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和结果对各方都是公正的。

四是多元化解,要充分发挥社区矛盾纠纷化解机构和相关组织的作用,通过多元化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如开展调解、仲裁、诉讼等。

五是预防化解,要注重从根源上预防邻里矛盾纠纷的发生,做好社区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加强邻里教育,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养等,以减少邻里矛盾纠纷的发生。

邻里矛盾纠纷化解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解决了居民的实际问题,改善了他们的生活环境和社区条件,提高了他们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是增进了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加强了社区的凝聚力和归属感,提高了居民的社会认同感。

三是促进了社区的稳定和和谐发展,为社区的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

四是培养了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养,提高了社区居民的文明礼仪,促进了社会的文明进步。

五是改善了社会环境,提升了社会的整体素质和形象。

综上所述,邻里矛盾纠纷化解是社区建设和和谐邻里关系的重要一环,通过积极化解、依法化解、公正化解、多元化解和预防化解等方式,可以有效解决邻里矛盾纠纷,并产生一系列积极的效果。

相邻关系纠纷案例分析

相邻关系纠纷案例分析

相邻关系纠纷案例分析相邻关系纠纷是指因为相邻地区的土地使用、建筑设计、环境影响等方面产生的纠纷。

在城市化进程中,相邻关系纠纷日益突出,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下面我们就某相邻关系纠纷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类似纠纷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案例描述:甲、乙两家是相邻的住户,他们之间的房屋仅有一道矮墙相隔。

由于甲家新建了一座高墙,挡住了乙家的采光和景观,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乙家认为甲家的高墙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甲家拆除高墙并赔偿损失。

而甲家则认为他们有权利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墙,不应受到干涉。

分析: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居民在建造高墙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包括高度、位置等方面的限制。

甲家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建造高墙需要进行核实。

其次,需要考虑高墙对乙家的影响。

乙家的采光和景观是否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需要进行客观的评估。

最后,需要调解双方的利益冲突,寻求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针对此案,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首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核实甲家建造高墙是否符合规定,如果不符合,可以要求甲家拆除高墙并赔偿乙家的损失。

其次,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对高墙对乙家的影响进行评估,如果确实造成了损害,可以协商赔偿方案。

最后,可以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寻求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结论:相邻关系纠纷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寻求一种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满足双方利益的解决方案。

在城市化进程中,相邻关系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和协商途径解决,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此案例分析能够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农村邻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

农村邻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

农村邻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关键词】农村邻里;纠纷案件;特点;成因;防范对策远亲不如近邻。

如何处理邻里关系是一门学问,邻里纠纷处理不当容易激化,酿成恶性事件,影响公民的生产、生活,且易形成积怨,影响社会稳定。

2009年以来,笔者所在的基层县检察院共审查批准逮捕农村邻里纠纷刑事案件14件14人。

其中涉及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多,故意杀人罪2件,故意伤害罪9件,聚众斗殴罪1件,故意毁坏财物罪1件,放火罪1件。

从主体的基本情况来看:性别上男性居多,涉案的14人中,有12名男性;从文化程度上看,涉案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其中文盲的1人,小学文化的4人,初中文化的9人;从年龄结构上看,以青壮年为主,20—30岁的有1人,30—40岁的有10人,40—50岁的有3人。

从主观方面来看,主要是在一时冲动的情况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故意毁坏财物,无犯罪预备。

大部分涉案人员事后都有悔过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从客体方面来看,涉农邻里纠纷的轻微刑事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从客观方面来看,大部分是轻伤害案件,有8件。

一、涉案纠纷特点及发案原因据统计,涉案纠纷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引起纷争的原因比较简单。

邻里口角占多数,有8起。

很多邻里纠纷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小争小吵开始,因日常琐事发生争吵升级为暴力斗争乃致刑事案件;房屋、宅基地及相邻权纠纷占一定比例,有4起。

随着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农村新建、翻建、扩建住房增多,房屋、宅基地及相邻权纠纷显著增加。

乡村群众对于相邻权普遍缺乏了解,事先与邻居缺乏充分沟通,在发生纠纷后又不愿对其不动产权利的使用进行必要合理限制,造成邻里关系紧张。

如有的因未经同意在他人门口挖沟安装下水管引发纠纷,有的因施工影响通行发生纠纷,等等;心理猜忌引发的有2起。

二是纷争呈现突发性、偶然性、潜伏性特点。

农村邻里纠纷发生时间短,事前不可预见,猝不及防,可能因一时气急、冲动而突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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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与难点分析
一、相邻关系概述
二、案件特点
1、争议类型集中在与建筑物内部相关联的相邻关系纠纷。

按照
我国现有的相邻权的法律规定,相邻关系一般可分为:
(1)相邻截水、排水、流水、用水关系;
(2)相邻通风、采光关系;3、相邻通行关系;
(3)相邻损害赔偿关系。

3、老城区、学区房为纠纷发生主要地点
4、案件诉讼标的额小,但矛盾尖锐,结案难了事
相邻关系纠纷涉及的金额标的额并不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多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为主,直接要求赔偿损失的并不多,数额也不大。

但此类案件的当事人,长期共同生活在具有一定联系性的空间内,抬头不见低头见,且诉讼涉及当事人的不动产利益,与群众的
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一些当事人处于长期矛盾中,情绪对立严重,
利益冲突尖锐,矛盾难以调和。

因此,在2008及2009年两年市南
法院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出现多起结案后因问题尚未解决或新
问题出现而再次起诉的案件,这类案件占两年案件总数的17.65%,
甚至出现在一起案件结束后,被告另案起诉原告的案件,因此结案
难了事成为相邻关系纠纷的一大特点。

三、审判难点
1、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审判实践的具体性要求间的冲突
我国的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物权法》上。

比较于本文涉及的相邻关系,将于2010
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虽然就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作出规定,这些规定在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中
肯定应当适用,但该法更多的倾向于特殊类型的侵权及归责原则、
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法律界定。

《民法通则》也仅仅规定了处理相
邻关系的一般性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而《民通解释》与《物权法》上的内容虽对《民法通则》有所扩充,但法律条文均未超过十条,大大少于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

且《民通解释》与《物权法》的规定内容相对重复,欠缺对具体标
准的把握,尤其对发生在城市的相邻关系的具体规定更显简单。

例如,在通风、采光相邻关系中,建筑物与建筑物应有多大的间隔及
间隔比例标准,噪音的可容忍范围、相邻侵权责任是否为过错责任、有无免责事由等,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上均为空白。

这导致法官在审
理相邻关系案件时需要大量的运用自由裁量权,一是对自身审判权
的使用造成困难,二是因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易造成当事人的不服
判等不利因素。

因此,如何更好的准确理解与适用民事法律对相邻
关系责任构成及承担方式的规定,是相邻关系纠纷审判中的一大难点。

2、调解困难
相邻关系纠纷本质上是一种权利的限制与扩张纠纷,对一方权利的限制即意味着一方权利的扩张;而一方权利的扩张也意味着对一方
权利的限制。

由于这类案件冲突的双方日常居住空间较为接近,日
常接触较为频繁,为避免对方借机寻衅、施加报复,相邻方在受到
侵害时,通常愿意加以忍受、不愿主张其权利。

因此,一旦到法院
起诉,则意味着双方矛盾较为尖锐,调解工作难以进行。

同时,正
由于日常接触较为频繁,原、被告间难免有些其他积怨,导致问题
更加复杂化。

以市南法院2008年、2009年的相邻关系纠纷为例,该类案件以
调解结案的均为6起,仅占两年结案总数的13.64%和20.69%。

例如
在市南法院的某一案件中,因夏天暴雨,导致二楼、三楼均发生漏
雨现象,而二楼其中一户居民则将三楼三户居民共同起诉为被告,
要求维修并赔偿损失。

后经过调解,原告提出由楼上三家各赔偿
300元的调解方案,在两家同意的情况下,其中一户坚决不同意调解。

究其原因,并不是调解数额的问题,关键在于该两户居民平时
关系不佳,在言语上多有冲突,因此该被告担心出钱赔偿后会导致
日后再产生摩擦时在气势上输于原告,因此一直拒绝赔偿。

3、执行困难
例如在市南法院的某一案件中,原、被告系七楼邻居,被告私自在楼梯部位搭建了一处三、四平米的小屋,遮挡住了防火器械及通
风窗口,原告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来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拆除私自
搭建部分并恢复原状。

因被告拒绝履行义务,原告又申请执行,被
告在执行人员的监督下拆除了部分私自搭建建筑,但在几个月后不
但在原私搭建筑基础上重新盖起新的小屋,而且扩大规模加盖房屋,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空间与生活安全,故原告再次起诉。

但第二次
诉讼时,被告将房屋出租,本人下落不明,多方联系无果,不出庭
应诉,为审判、调解及执行都增加了困难。

4、专业知识的缺乏与鉴定评估的不利因素
审理相邻关系案件常常需要确定损害发生的原因、因果关系、损害程度、修复费用等事项,其中的很多事项牵涉到专业知识,如房
屋结构、管道铺设、噪声指标等,而对审判员本身而言,由于专业
的限制,不可能对这些专业内容有深入的掌握,因此需要委托专业
机构进行鉴定。

但损害原因、损害程度及维修费用的评估通常又属
于不同的评估机构,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间一般需要几个月甚至
更长时间,拖延了诉讼时间。

鉴定费用更是动辄数千元,经常超出
当事人的争议标的,委托鉴定也并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邻关系的案件,无论是办案人员还是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均需要
到现场进行勘验,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不配合勘验、阻挠等。

即使鉴
定机构出具了鉴定结论,有时候也仅能证明损害程度,不能证明损
害结果与相邻方行为的因果联系,对审判帮助有限。

而以上不利因素,均对相邻关系纠纷的审判造成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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