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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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索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诉讼程序,它作为侦查活动的必要持续,同时又是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侦查监督的必要手段和有效形式,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发觉案件真实、查明犯罪惩处犯罪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从实务的角度对退回补充侦查制度进行探讨,希望对完善补充侦查制度有所裨益。

一、刑事公诉案件补充侦查制度的概述(一)补充侦查制度的含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已对补充侦查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对其概念却未进行明确释义,致使学界中对补充侦查制度的阐释存在分歧,如陈光中教授将补充侦查定义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基础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实、情节接着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①;袁家盛教授将其定义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提起公诉的案件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有同案犯或新的罪行未查清,退回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诉讼行为”上述两种定义方式对补充侦查的主体、条件、内容和性质都进行了阐述,但是在执行主体上存在区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对退回补充侦查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0至384条又进一步对退回补充侦查作了相应的细化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退回补充侦查包含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在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将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或部门进行补充侦查;在法庭审理阶段,检察机关发觉提起公诉的案件须要补充侦查,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检察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2次为限。

(二)补充侦查制度的诉讼价值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作为刑事公诉环节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是法律给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检察职能,其在保障案件办理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是指在初步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认为案件尚有疑点或者不完善之处,需要进行补充侦查,而不直接报案。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因没有充分掌握案件细节而导致报案过早或不准确,从而减少了可能引发的错误和纠纷。

这种做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需要进行反思和分析。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可以减少因案件不完善而导致的错误判断。

在初步侦查阶段,警方可能只能获取到案件的一部分信息,而缺乏必要的证据和线索。

如果在这个阶段就直接报案,可能会因为信息不全而导致案件侦查的错误方向和结果,甚至可能错失重要的犯罪嫌疑人或证据。

通过退回补充侦查,警方可以更加全面地掌握案件的各个方面,减少错误的可能性。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还可以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冤错案件是指因为案件侦查不完善或者错误而导致无辜被牵连的案件。

这种案件对被害人和社会公众都是一种错误的惩罚和侵害。

通过退回补充侦查,警方可以尽量减少因为侦查不准确而导致的冤错案件,从而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退回补充侦查可能延长案件的处理时间。

由于补充侦查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资源,可能导致案件的侦办速度较慢,耽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退回补充侦查可能增加了办案的困难和复杂性。

由于补充侦查可能涉及到查证证据、调查取证等繁琐的工作,同时还需要保护好案件的各方利益,因此办案的难度和风险也相应增加。

针对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进行反思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改进措施。

应该尽量减少补充侦查的次数和时间,提高案件的侦办效率。

在初步侦查阶段,可以通过充分利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技术手段,尽快获取到案件的核心线索和关键证据,从而减少对于补充侦查的依赖。

应该加强警务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高,提高他们对于案件侦查的专业能力和分析能力。

只有具备了较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才能更好地开展侦查工作,减少错误和纠纷的发生。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在执法工作中,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初次报案时,警方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后认为线索不足或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或调查相关人员。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发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时间和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进行反思和分析,以进一步改进执法工作。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初次报案时缺乏充分的证据和线索。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案件的报案者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指控。

有些报案者可能没有意识到提供更多的细节和相关信息的重要性。

警方在初次接到案件后,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引导报案者提供更多的证据和线索,并确保他们理解提供这些信息的重要性。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还可能与执法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能力有关。

在办案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可能对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没有足够的认识,从而导致工作不够积极主动。

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执法经验也可能影响他们对案件线索的把握和判断。

执法机关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

执法机关在处理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管理上的问题。

一些执法机关可能没有建立完善的案件流转和跟踪制度,导致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无法及时统筹安排后续工作或追踪案件进展情况。

由于资源有限,执法机关在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时,往往会考虑到案件的重要性和社会影响力。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存在对案件价值的错误判断或主观偏见,导致对一些本应补充侦查的案件进行了重报。

执法机关应该加强对案件处理的制度建设和管理,确保案件能够按照合理的程序进行补充侦查。

针对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加以改进。

执法机关应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工作态度和专业能力。

特别是应该加强对初次接到案件的执法人员的培训,教导他们如何更好地引导报案者提供证据和线索。

执法机关应该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制度,确保案件能够按照合理的程序进行补充侦查。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逐渐推行了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政策,以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在具体实践中,这一政策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深入的反思和分析。

我们需要明确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政策目的。

这一政策的初衷是为了避免侦查工作的重复性和浪费,并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

通过退回案件,侦查人员可以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思考,并及时补充不足的证据和线索,从而提高案件侦办的质量。

在实践中,有些单位却存在着滥用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情况,导致案件拖延侦办,甚至错失了最佳的侦查时机。

我们需要审慎对待这一政策,避免滥用和盲目推行。

我们需要认识到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存在的一些困难和挑战。

在实际操作中,侦查人员可能面临着时间紧迫、证据不足、线索模糊等问题,这就需要他们具备较强的分析和研判能力。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也需要侦查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能够更好地完成案件的侦办工作。

公安机关需要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我们需要思考如何解决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难题。

要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政策。

要建立健全的案件侦查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案件中的困难和矛盾,确保案件得到及时侦办。

而且,公安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的侦查经验和做法,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侦查技术和手段,提高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现代化水平。

我们需要认识到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持续地努力和改进。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这一政策的宣传和推广,使更多的人了解和支持这一政策,为其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加强对侦查工作的研究和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做法引发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在此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这一现象进行反思和分析,以期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有的公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做法不够及时和果断。

由于对案件现场的勘验、取证不全面,或者对嫌疑人的摸排、调查等工作不够细致,致使案情没有真实、全面地呈现出来。

这种情况下,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侦查材料,并重新报案。

有的公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原因是对案情了解不够深入或者没有坚固的证据。

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案件破绽可能隐藏在看似细微的细节中,如果没有足够的耐心和细致的工作态度,容易忽略掉一些关键性的线索或证据。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案件的深入挖掘和细致分析的力度,确保案件的真相得到彻底的澄清。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做法还会造成一定的经济和时间浪费。

重新进行案件侦查需要再次调动警力和资源,增加了相关人员的工作量,也加大了案件的审理周期。

而且,对于当事人来说,由于案件没有及时报案,可能会延误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强工作流程的合理规划和组织,尽量减少经济和时间浪费。

基于对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问题的分析,我们应该积极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警务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

对于案件侦查工作,警务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还需要具备较高的分析、研判和推理能力。

只有通过提高警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才能够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善的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可以让不同公安机关之间进行案件信息的快速共享,减少重复办案的情况发生。

也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办案效率。

公安机关要强化内部的工作监督和质量评估。

通过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对警务人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激发警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捕诉一体”机制下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思考

“捕诉一体”机制下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思考

“捕诉一体”机制下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思考作者:贺红强骆思慧多倩文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12期摘要:退回补充侦查是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的重要措施,但退查率居高、退查质量低下、退查制度异化等问题长期存在。

“捕诉一体”为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提供了重要契机,促使检察引导侦查时机提前、促进补充侦查提纲细化,激活检察引导侦查动力,降低退查比率。

但“捕诉一体”难以弥合检警对证据认识的固有差异,检警在个案中的沟通渠道依然不畅,公安机关“借时间”与“带病”强行移送等问题也依然存在。

应当逐渐统一检警对证据问题的把握标准,畅通检警个案沟通渠道,通过理念革新与制度完善压缩技术性退查。

关键词:退回补充侦查捕诉一体检察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是完善证据体系、提升案件质量的重要措施,对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意义重大。

但退查率高、退查质量较低等问题长期困扰司法实践部门,与检察引导侦查时机滞后、检察引导侦查力度不够、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运用不足、检警进行技术性退查等原因密不可分。

退回补充侦查问题涉及检警关系,传统的“流水型”诉讼结构以阶段化为特征,侦查阶段由警察主导,检察系统自生自发的检察引导侦查改革并未正面重新定位检警关系,而是立足于检警大控方的角色,通过制度微調激发检察机关进行引导取证,强化侦诉合力。

退回补充侦查的运行情况是观测检察引导侦查的重要窗口,如何有效加强侦诉配合,压缩不必要的退查,充分发挥退查的制度效能,查明案件事实、提升办案质效的话题历久弥新。

捕诉机构设置对检察引导侦查有重要影响,直接影响退回补充侦查的质效。

我国长期实行捕诉分离,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捕诉一体”为突破口推动内设机构改革。

“捕诉一体”打破捕诉之间的藩篱,将检察官对案件的指引延伸至逮捕审查、捕前诉中,其对退回补充侦查实际运作的影响、尚存的痼疾顽症、可能的努力方向都亟待回应。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
对于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原因进行分析。

可能的原因包括,案件性质复杂,需要更
多的时间和资源进行侦查;缺乏对案件的全面了解,导致不能准确判断案件是否需要重报;缺乏有效沟通和协调机制,导致信息传递不畅等等。

针对这些原因,我们需要找出解决办法,比如加强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协
调机制,确保信息准确传递。

需要对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影响进行评估。

这些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报备和处理,可
能导致关键证据丢失、犯罪嫌疑人逃脱等后果。

我们需要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案件
得到妥善处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我们需要对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解决措施进行总结。

在侦查工作中,我们应该建立
完善的工作流程和指导标准,明确每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侦查人员应该加强自身能力的
提升,学习掌握先进的调查技术和方法,提高侦查质量和效率。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与交流,建立跨部门联合侦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要加强对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监督与督促。

各级公安机关应制定严格的工作考核制度,对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进行核查和评估,确保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要加强对
民警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侦查工作的全面和准确。

对于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我们需要从原因分析、影响评估、解决措施总
结和监督督促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侦查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维护社会秩
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做出积极贡献。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因缺乏足够的证据或线索,检察机关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进行补充侦查的案件。

这类案件通常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者侦查不完善而无法立案或者继续侦查的案件。

对于这类案件,我们需要进行反思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办法,以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我们需要分析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原因。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证据不足、侦查不彻底、侦查方式不当、取证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案件无法立案或者无法顺利侦查。

我们需要深入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

在侦查工作中,可能存在一些制度性问题、管理问题和操作问题。

司法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不清晰、侦查人员素质不高、侦查手段滞后等问题都可能导致侦查工作的不完善。

接下来,我们需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针对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原因和根本原因,我们可以从制度建设、人员培训、技术装备等方面进行改进。

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加强侦查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供先进的侦查技术装备等措施都可以有效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我们需要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深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总结经验和教训,找出侦查工作中的问题和瓶颈,从而指导未来的侦查工作。

未来,我们需要继续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引进新技术和装备,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变化和犯罪的不断变异。

退回补充侦查不重报案件的反思分析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通过深入分析案件的原因、根本原因和解决办法,我们可以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建设法治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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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若干思考
[摘要]对补充侦查来说,科学的实体条件规定以及严格细致的程序规范将使得退回补充侦查的启动和运行走向良性循环。

这些对补充侦查进行规范的制度的作用就是使制度内成员共同遵守其办事规则,从而更好更可检验性地完成工作。

因此,很需要我们为补充侦查设置相应的制度和约束规范。

[关键词]补充侦查;机制;完善
退回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也必须以公正合理为依据,遵循权力范围法定和权力措施成比例原则。

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不仅要能保证事实的公正,而且还要保障其权力遵循程序和法治的要求。

就制度层面而言,要实现这一权力的公正和合理行使,一方面,要在实体条件上下功夫,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退回补充侦查权行使程序的规范。

一、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
够诉的和不起诉的之外,才需要补充侦查。

关于够诉的标准,《刑事诉讼规则》第279条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即证据充足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从《刑事诉讼规则》所设定的起诉标准来看,公诉机关并不必等到案件中的所有问题都查清楚后再起诉,只要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查清,就可以提起公诉。

在数罪的情况下,查清一个起诉一个。

所以,在部分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并不一定要进行补充侦查。

关于不起诉,《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增加了证据不足不起诉,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补充侦查。

证据不足的,该放就放。

[1]当然,这种不起诉有严格的证据条件和程序条件限制:《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规定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证据条件:(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程序性条件指经过了补充侦查,并且达到了法定的次数限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仍达不到起诉的要求,可以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然而,立法者希望通过证据不足不起诉,减少补充
侦查和超期羁押等问题的初衷没有得到落实,证据不足就补充侦查,补充多次还是证据不足的,也很少不起诉。

总之,检察机关所遇到的证据不足案件,很少使用证据不足不起诉。

因此,要改革补充侦查就将其与起诉制度紧密相连,在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时,看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只有需要起诉但证据不足的才补充侦查。

另外,补充侦查次数和时间满了以后,证据不足的就要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能再补充侦查了。

二、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
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应当由主诉检察官或者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欲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写明《补充侦查决定书》,在侦查提纲中写明退回的原因和需要查明的事项。

特别注意要写明补充证据要达到的标准。

如果存在侦查程序违法的,要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

将退查与“要求提供证据材料”结合起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或检察机关自行补查期限内,可以同时填写《要求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而不是等p
三、建立监督机制
1.侦查机关监督的完备与改革。

将退回补充侦查数量和退回补充侦查的质量、退侦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与侦查机关的绩效考评挂起钩来。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和侦查机关自己要重视对退回补充侦查的监督和考核。

当然要注意的是,出现退补就减分也不一定合理,如果退补后案件补充侦查工作做得不错,最后在法庭审判时,案件还是赢得了胜利,那么就不应当责全求备。

允许侦查人员的初次侦查有遗漏或者有失误,才能在保障侦查质量稳定提高。

2.公诉监督的完备与改革。

制定内部规章,完善对退回补充侦查的限制:一是建立完善而独立的检察部门的监督处室,加强对退回补充侦查的事中抽查、事后监督和考核;二是明确奖惩措施,对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权、推卸责任、造成嫌疑人和被害人权益受损的检察官,予以处分,而对那些审查起诉工作绩效好,及时完结案件的公诉人应当予以奖励;三是严格执行办案期限的要求,对一般或复杂案件要在7天内或者14天内做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对特殊情况适用30天的审查起诉期限,最后又做出退补决定的要严格限制,并责成其说明理由。

3.跟踪监督的完备与改革。

退查案件跟踪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后,通过建立跟踪监督制度,监督侦查机关的补查期限、
补查质量等,以保证退查案件能按期重报审查起诉。

[2]建立完善的跟踪监督制度,可以有效地补查不力,退而不查甚至悬案不报等失去监督的现象发生,并可促进侦查机关严格执法,按质按期补查,防止以罚代刑、以保代刑、悬案不报。

检察机关要定期与公安机关进行联系,了解补查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沟通,共同探讨补查方案和办法。

发现搁置不办或者补查不力的,应当进行口头纠正或督促:如果发现因措施不力致使主要证据灭失,造成案件处理受到重大影响或者补查严重超期等违法现象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同时,检侦两部门应当针对案件退查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召开合作会议,研究问题,切实提高退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建立外部制约机制
目前我国对审查起诉案件允许退回补充侦查不可避免地带有更多追诉主义的倾向,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更应该加强对嫌疑人和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主要体现在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义务性规定上,以及通过救济实现对嫌疑人和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1.通知义务。

公诉部门做出退回补充侦查的三日内,就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律师、被害人及其家属。

通知应当包括做出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和理由、在此阶段享有的权利等。

该通知材料应当有被通知人的签字并备案。

2.换押义务。

检察机关将案件退补后而不换押,实际上是对审查期限的无限延长。

同样道理,公安机关再次移送案件时,也应再次换押。

有时即使换押了,但由于有些案件往往在审查起诉期限到期时才退补,案件退到公安机关又有一段时间,这所谓的“途中”实际上也是一种超期。

同样,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案件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这种情况。

因而,用法律形式规定“途中”的时间(天数)是必要的。

3.对权利最后的保障莫过于救济。

一是仿照现行立法对不起诉的救济渠道的规定,在公诉环节增加复议渠道,嫌疑人和被害人对退回补充侦查有异议的,向检察机关的监督处室提出复议请求。

监督处室应当调取和查阅案卷,如果认为退回补充侦查确实有问题的,可以提请检察长撤销并将案件从侦查部门调回进行自行补充侦查或者提起公诉。

二是嫌疑人辩护律师复印案卷材料权和会见、调查取证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只有权复印起诉意见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使控辩双方处于极不对等的状况。

这对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极为不利。

因此,在检察机关决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时,应赋予辩护律师复印全案材料的权利和会见和调查权利,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并且明确规定会见安排的义务机关是羁押机关。

三是嫌疑人和被害人可以在得不到检察机关救济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救济,请法院审查退回补充侦查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赋予嫌疑人和被害人对退回补充侦查享有
的诉权和法院对之的裁判权是强化退回补充侦查和加强嫌疑人和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有效途径。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对退回补充侦查作了规定,并一直以来对刑事诉讼的操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不能完全适应发展变化了的社会现实。

在这种背景下,刑事诉讼改革开展起来,但因没有正确、完整的理论指导,改革往往避免不了走弯路,且各地做法不统一,缺乏协调性。

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对退回补充侦查理论进行研究,进而对刑事诉讼法加以修订。

现在也有不少要求对其进行改革的呼声。

不少学者以比较法的知识为依托提出了退回补充侦查的改革思路。

笔者认为,以我国现有的制度基础为探讨的立脚点和出发点,这样才能避免改革措施的理想化和颁布以后的落空和虚置。

具体而言,各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历史传统以及相关因素并不相同。

而补充侦查的做法,各国也不相同。

因此,这方面本就不存在一个国际标准。

我们设计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应当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和刑事侦查法治化的基本要求,也应当符合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和国情。

[参考文献]
[1]赵秉志.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法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卫祖见.退回补充侦查相关问题的探讨[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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