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国有固定资产存货管理办法(试行)
高等院校国有固定资产存货管理办法(试行)

高等院校国有固定资产存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XX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和存货管理2个暂行办法的通知》、《XX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存货是指学校用财政拨款资金购置、用事业性收入增加、用科研经费购置、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用商业贷款购置和社会的各种捐赠所形成的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学校存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科学分类、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归口监督管理全校存货,各存货管理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存货的调度使用。
第四条学校存货管理的目标是充分利用有限资源,通过科学配置、使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学校存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手段,对存货从购置、配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学校存货的存量、结构、效能和状态,科学配置各类存货,提高存货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六条存货的界定纳入存货管理的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标准为:一般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包括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通用设备);低值仪器仪表及低值机电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包括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专用设备)。
达不到以上价值标准的低值易耗品不纳入存货管理,但要建立相关辅助账对实物进行登记管理。
第七条存货的计价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相关行会计制度执行。
第八条发出存货时,按以下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一)材料在发出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二)低值易耗品在使用时采用一次摊销确定。
(三)存货发出时按实际发出或领用的计入事业支出。
第九条购置的存货必须报经验收,填写验收单。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79.09.21•【文号】[79]教供字067号•【施行日期】1979.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79]教供字067号1979年9月21日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
学校要重视这项工作,各院校要有一位副校(院)长,各系要有一位副系主任分工负责这项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精干,购置要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购进、发出、报废手续要完备清楚。
保证账卡记录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同时要加强、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
第三条要配备思想好和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的培训。
要制订升级晋级和考核办法,管理和使用好的,要表扬奖励,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失、丢失应责令赔偿和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使他们安心工作,熟悉掌握本行业务。
确需调动时,应事先与校财产管理部门商妥,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第四条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1.单价在1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2.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3.单价虽不满2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和有的财产单价达不到划分标准,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规格、型号的。
4.有的财产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
第五条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都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和有效运营,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陆地、建筑物、设备、车辆等。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由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及权限详见下章规定。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应该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和维护固定资产,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整体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各项规范;2. 制定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账、盘点和报废等相关流程;3. 保管和更新学校固定资产的档案、台账和财务凭证;4. 负责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和租赁等事项;5. 根据需要,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和评估工作;6. 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和保养;7. 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陈旧程度进行评估,提出合理的更新和置换方案;8. 负责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处理等事宜。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该依据学校的发展战略和需求,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学校领导审核和批准。
第三章流程与财务管理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的采购应该按照合同管理,确保采购的资金安全和资产的质量。
第十条:学校固定资产的验收应该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确保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与合同一致。
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入账应该准确、及时,并按照规定逐年计提折旧。
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盘点应该按照计划进行,确保资产的数量和质量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安全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财务记录应该清晰、完整,并保留五年以上。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简介本文档旨在详细解释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包括其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具体操作要求。
该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家利益和大学的正常运作。
目的该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大学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维护国家的财产安全和经济利益。
通过规范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大学的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大学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包括国家投资的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其他各类国有资产。
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管理过程合法合规。
2. 效益为先:大学国有资产的管理应以提高效益和促进发展为首要目标,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
3. 分级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实行层级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
4. 信息化管理: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大学国有资产的全程监控、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提高管理水平。
5. 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大学国有资产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控制。
具体操作要求1. 资产登记:对大学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分类和编码,建立健全资产档案。
2. 资产评估:定期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确保准确反映资产价值。
3. 资产处置:对无效或闲置的资产进行及时处置,采取拍卖、转让等方式变现。
4. 资产监管:加强对大学国有资产的监管,确保资产安全和合理使用。
5. 资产统计:定期报送大学国有资产的统计数据,提供给上级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估。
结论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大学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加强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优化配置。
> 注意:该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学校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2022〕36 号文件)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和各种自筹经费购买或者接受捐赠以及自制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家具等资产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其产权属学校所有,均要按本办法办理相关验收、入库、登记手续。
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各系是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的基层单位。
多部门或者多人共用的固定资产应明确一个保管部门和保管责任人。
第四条固定资产保管部门、采购需求部门和保管责任人应做好资产验收、入库和登记工作。
固定资产保管责任人的确定和调整,由各部门提出,并报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各部门、各系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学校固定资产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除按照丽水市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办理验收外,采用以下验收办法:1 .部门采购、校内采购验收由需求部门(系)组织相应人员(至少应包含使用者、设备管理员、仓管员),对采购标的物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填写《职业学校验收报告单》(见附件1 ),按相关规定应入固定资产账的标的物应填写《入库单》 (见附件2 )建帐入库。
2 .政府采购验收政府采购验收应在教务科、后勤科的监督下,由需求部门(系)组织相关专家(至少应包含使用者、设备管理员、仓管员、2 名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资产管理中心参预,对采购标的物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填写《浙江省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见附件3 ),并提供项目实施过程(前、中、后)图片,按相关规定应入固定资产账的标的物应还填写《入库单》建帐入库。
采购标的大于100 万元的,相关专业人员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填写《专家验收报告单》(见附件4 ),作为验收报告单的附件存档。
3 .最终验收完成后,采购需求部门(系)应将《职业学校验收报告单》或者《浙江省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入库单》、《采购合同》、《专家验收报告单》、《供货清单》 (见附件5 ,应有采购需求部门、供货方及双方责任人的签章)等材料装订成册且加具《职业学校资产验收封面》(见附件6 )后,进行存档。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包括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有价证券、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IOOO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软件数据库、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六)其它资产是指除以上分类以外的资产。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单位:教育部财政部文号:[79]教供字067号发布日期:1979-9-21执行日期:1979-9-2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变动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
学校要重视这项工作,各院校要有一位副校(院)长,各系要有一位副系主任分工负责这项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精干,购置要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购进、发出、报废手续要完备清楚。
保证账卡记录健全,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同时要加强、健全维修、校验等技术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经常保持完好。
第三条要配备思想好和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担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要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的培训。
要制订升级晋级和考核办法,管理和使用好的,要表扬奖励,属于责任事故的损失、丢失应责令赔偿和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使他们安心工作,熟悉掌握本行业务。
确需调动时,应事先与校财产管理部门商妥,并应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第四条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1.单价在1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2.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
3.单价虽不满2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种类财产和有的财产单价达不到划分标准,但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品种、规格、型号的。
4.有的财产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
第五条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都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一级和二级分类,学校不得变更,二级以下的分类,学校可根据管理的要求,自行规定,其分类见附件。
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高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 〕1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高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高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教育部负责对高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高校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健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高校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高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高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高校国有资产配置,推动高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六)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高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组织编报高校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并督促高校按规定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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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国有固定资产存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XX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和存货管理2个暂行办法的通知》、《XX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存货是指学校用财政拨款资金购置、用事业性收入增加、用科研经费购置、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用商业贷款购置和社会的各种捐赠所形成的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学校存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科学分类、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归口监督管理全校存货,各存货管理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存货的调度使用。
第四条学校存货管理的目标是充分利用有限资源,通过科学配置、使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学校存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手段,对存货从购置、配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学校存货的存量、结构、效能和状态,科学配置各类存货,提高存货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六条存货的界定
纳入存货管理的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标准为:一般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包括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通用设备);低值仪器仪表及低值机电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包括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专用设备)。
达不到以上价值标准的低值易耗品不纳入存货管理,但要建立相关辅助账对实物进行登记管理。
第七条存货的计价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相关行会计制度执行。
第八条发出存货时,按以下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一)材料在发出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
(二)低值易耗品在使用时采用一次摊销确定。
(三)存货发出时按实际发出或领用的计入事业支出。
第九条购置的存货必须报经验收,填写验收单。
第十条存货不能由同一人采购和验收。
如验收不合格应及时向领导和管理部门报告,查明原因,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存货验收单必须按所列项目认真填写。
验收人、领用人、管理人、采购人须由相关人员亲自签名以分清责任。
有型号、规格和附件的应按实填列。
第十二条存货验收单(一式三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第一联交财务处据以记账,第二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作实物账,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