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正)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04【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简介固定资产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的、不易变现的有形资产,对企业的发展和运作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企业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1. 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将企业各级部门之间的固定资产管理流程进行统一,确保各级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遵循相同的规则和程序;2. 提高使用效益:通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企业能够更好地监控和调整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3. 防止资产流失: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通常包含对固定资产的登记、盘点、处置等环节的规定,有效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和浪费;4. 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固定资产是企业财务报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能够保证固定资产的准确登记和披露,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固定资产的登记和分类:规定固定资产的登记准则和分类标准,包括资产代码、名称、购置日期、原值等信息的登记要求;2. 资产的验收与入账:对采购的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并在相关账务系统中入账;3. 资产的领用与归还:规定固定资产的领用和归还流程,明确责任人和手续要求;4. 资产的使用与维护: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规范和维护要求,包括使用期限、保养频次等;5. 资产的盘点与折旧:规定固定资产的定期盘点和折旧核算的要求,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折旧计算的准确性;6. 资产的处置与报废:规定固定资产的处置流程和报废程序,确定资产报废的标准和程序;7. 相关责任与惩罚: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中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四、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执行与监督1. 培训与宣传:通过培训和宣传活动,确保企业内部各级员工对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理解和掌握;2. 审计与监督:设立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的审计和监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3. 奖惩制度:建立与固定资产管理相关的奖惩制度,激励员工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4. 不断改进: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管理需求,定期评估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价值较高、持有期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和价值的最大化,制定以下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1. 总经理负责全面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他应当制定和完善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执行。
2. 财务部负责资产的登记、记录和核算工作。
他们应当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的台账,并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3. 每个部门的负责人应当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他们应当做好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和使用记录。
三、固定资产购置1. 固定资产的购置需经过预算,由总经理批准后方能进行。
2. 购置固定资产的采购部门应当进行供应商的比较和评估,并选择性价比较高的供应商。
3. 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当签订合同,并确保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四、固定资产登记与验收1. 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将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并填写资产卡片。
2. 固定资产的验收应由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并填写验收报告。
3.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核对固定资产的登记情况,确保资产的准确性。
五、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1. 固定资产的使用应当符合其设计和用途,不得私自改变用途。
2. 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并填写维护记录。
3. 长期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损失和报废。
六、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置1. 固定资产达到规定的使用寿命或出现严重损坏时,应当及时报废。
2. 固定资产报废需填写报废申请表,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进行。
3. 财务部应当组织人员对报废资产进行处置,并填写处置记录。
七、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2. 固定资产验收报告3. 固定资产维护记录4.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5. 固定资产处置记录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固定资产:指企业长期使用、价值较高、持有期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
2. 购置:指企业以购买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进入强制清算程序之中,较之于非国有企业的资产交易,目前我国各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产权交易规则对于国有企业的规定种类繁多,且与国有企业相关的讨论与争议始终存在且部分尚无定论,其中以国有资产交易尤为突出,强制清算案件中,相较于非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的一般性问题,清算组开展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时,不仅面临一般性问题,还有国有资产所特有的特殊性问题。
笔者将基于在北京市的办案经验,从国有企业的识别、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的分类、强制清算程序中国有资产处置的要点分析、强制清算程序中国有资产处置的难点分析四个方面初步探讨强制清算程序中应关注的国有资产的要点问题以及应对之策。
一、国有企业的识别关于国有企业的称谓繁多,例如“国有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而关于国有企业的定义也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之中,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就对国有企业的定义予以统一,目前关于国有企业的定义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具体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1日生效,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首次出现“国家出资企业”的表述,即该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而,结合该法其他条款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范围应仅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出资人权益,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换言之,“国家出资企业”范围仅限于被国家直接出资的一级公司,而对于“国家出资企业”再行对外投资的二级或其他各级子企业则不属于“国家出资企业”。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24日生效,以下简称32号令)32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即32号令第四条所规定的三类企业:1、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即“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国有控股企业:“控股”又进一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全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并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二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或本条第一类国有控股企业持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3、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即“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范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一般为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
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的投资与预算、采购与验收、日常使用、维护、保管、处置、转移等全过程管理。
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也应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畴,特许经营权形成的资产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事业部、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并结合自身资产规模、业务种类,规范对各类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全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配合做好固定资产预算的审核;二、组织完成固定资产验收手续;三、管理与监控固定资产实物;四、登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各项实物台账;五、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盘点;六、办理或审核固定资产的采购、报废及调拨等业务;七、申请和办理固定资产的投保、抵押业务;八、对闲置固定资产经审批后进行出租,及对出租的固定资产开展后续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并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立实物台账等信息;二、提出固定资产的采购、维修保养、报废、调拨等业务申请;三、协助固定资产验收、盘点、报废、调拨等各项业务的执行;四、根据实际需求,编制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业务的预算。
第七条各单位资产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及相关业务,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固定资产采购、报废、调拨等事项的会计核算;二、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信息的核对;三、组织固定资产报废审核、减值处理及涉税分析等工作。
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国有固定资产管理,促进资产的有效利用,提高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国有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工程物资等,其中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工程物资等属于固定资产。
三、管理机构本单位设立国有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国有固定资产的收购、使用、变卖及处置等工作。
四、资产登记国有固定资产应按照法定程序登记,详细记录资产的种类、规格、数量、来源、使用状况等相关信息,并制定完善的台账,以便进行定期盘点和检查。
五、资产使用1. 国有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的用途或借用、转让、抵押资产。
2. 对于需要进行异常使用或者长期闲置的资产,应当及时上报管理机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或处置。
3. 资产使用者应当加强对资产的保管和维护,确保资产处于良好的状态。
六、资产变卖1. 资产变卖需经过管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并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2. 资产变卖所得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家财政。
3. 对于需要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确保不会影响环境或造成其他损失。
七、资产盘点1. 建立定期盘点制度,进行全面的资产盘点,核实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发现资产损失或滞留现象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对于有流动性的资产,应当建立流动资产清单,及时了解资产的去向和使用情况。
3. 对于需要进行大修、改造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上报管理机构,经批准后进行相应处理。
八、资产评估建立资产评估制度,定期对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的价值与市场价值相符合。
九、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追究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十、监督检查建立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对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督促。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总则1.1、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固定资产范围1.2.1、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1.2.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物品。
2、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责2.1、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2、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监督及检查的归口管理。
2.2.1、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凭证和账卡,正确填报有关会计报表。
2.2.2审核购建固定资产预算,并做好采购资的安排。
2.2.3、办理固定资产购置、转移、调拨、盈亏、报废等业务的审核和相关财务手续。
2.2.4、按规定正确计提折旧。
2.2.5、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2.3、行政部和设备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归口管理,其中行政部负责房屋与建筑物、运输设备(车辆)及机关固定资产的实物归口管理;设备管理部负责生产区域内机械设备、实验仪器、办公设备及其他设备的实物归口管理。
2.3.1、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做到实物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三账一致,账、卡、物一致,并按期填报有关的业务报表。
2.3.2、审核并组织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调拨、维修、处置等手续。
2.3.3、负责资产的领用登记工作,对使用部门进行的固定资产维护、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2.3.4、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并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负责对报废固定资产的清理工作。
2.3.5、健全档案资料,根据财务部提供的固定资产编号,制作并粘贴固定资产标签。
2.3.6、定期与财务部核对台账,确保台账与财务账目核对相符。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一、概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有形且价值较高的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等。
固定资产管理是企业内控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至关重要。
为此,企业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确保固定资产的规范管理。
二、资产登记与验收1.资产登记资产登记是指将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记录在册,包括资产名称、编号、规格型号、购置日期、原值等。
资产登记应由专人负责,并定期更新和审核,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2.资产验收资产验收是指在资产购置后,对新购资产进行验证和确认是否满足要求的过程。
在验收过程中,应核对资产的规格、数量、性能等是否符合预期,并填写验收报告,由资产验收人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资产入账与清查1.资产入账资产入账是指将购置的固定资产计入财务记账系统,并形成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等账簿。
入账时应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等核算科目,并与实物进行核对。
2.资产清查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的清查和盘点,以核实实际资产情况与账面账目的一致性。
资产清查应由专人负责,按照固定资产清查表进行清查,并及时修订和更新固定资产台账。
四、资产使用与报废1.资产使用资产使用是指按照既定规程和流程,对固定资产进行正常的使用和维护。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范,明确责任人和使用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2.资产报废资产报废是指固定资产因技术更新、过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需要从账面上进行注销和处理的过程。
在资产报废前,应提前评估资产的残值和处置方式,并填写报废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报废处理。
五、资产保管与维修1.资产保管资产保管是指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的保管和使用,包括安全防护、防盗措施等。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资产保管制度,规定资产保管责任人,并加强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资产保管意识。
2.资产维修资产维修是指对固定资产进行预防性维修、计划性维修和突发性维修等活动,以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寿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年最新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下面就随着我的脚步来看一下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
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第十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
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
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
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
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
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
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1987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1987〕第169号同时废止。
第 11 页 / 总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