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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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以及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确保项目的最佳投标结果,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预算等内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招标人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确保招标文件完整、准确、具体。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资金保证方式及金额,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三章投标准备第八条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准确理解项目的需求和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保证相关人员的方式畅通,以便招标人在需要时能够联系到其。

第四章投标评审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各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价格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过程应记录并留存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五条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方式。

第五章中标及履约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在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的具体要求、履约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工作,保证项目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背景和目标;2.招标程序及时间安排;3.招标方式;4.招标工程的规模和技术要求;5.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6.投标人资格要求;7.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流程;8.投标人报名及资格审查所需的材料清单;9.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10.中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11.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流程;12.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所需的材料清单;13.招标程序的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三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报名材料和投标保证金。

报名材料应包括:1.投标人基本信息;2.过往业绩及技术能力证明;3.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资质证明;4.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附件。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第四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报价及支付方式;2.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3.资源及材料供应保障计划;4.施工进度安排和质量控制措施;5.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6.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附件。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五条开标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1.针对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评估;2.针对投标报价的评估;3.针对过往业绩和技术能力的评估;4.针对资源供应保障计划的评估;5.针对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的评估;6.针对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评估。

第六章中标和合同签订第六条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通知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后,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

第七章招投标监督与投诉处理第七条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投标的公正、公平、公开。

投标人和相关方可通过监督机构进行投诉处理。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加强招投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招标代理、评标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尊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欺骗、串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需求确定招标方式,并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招标标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招标结果。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公平竞争和信息公开。

第四章评标标准第十三条评标标准应当公示,公允,有利于优质供应商的竞争。

第十四条评标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价格因素和质量因素,并给予适当权重。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专业素质过硬,独立、公正、公平。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陈述、串标、贿赂等行为,责任人将被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应当由招标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1. 招标公告范本2. 招标文件模板3.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投标。

2. 招标代理:指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负责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投标活动。

3. 评标:指评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和排名。

4. 中标:指评标结果中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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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条招标范围包括工程建设、货物购置、服务采购等领域。

其中工程建设分为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不同类型。

第四条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具体招标方式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定,确保公正公平。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各环节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条件、评标标准、投标文件准备要求等内容。

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媒体等途径广泛发布。

第七条投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方案、施工进度安排、资金预算、技术标准等内容。

投标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八条开标评标环节应公开、透明,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标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告知所有参投单位。

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虚假投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返还不正当所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废止原有的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对于未尽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

(完)。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具有招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四)资格证明文件;(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8•【字号】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07.07.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现发布《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五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为主要内容。

第四条下列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及符合国家规模标准规定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范围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建和设备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流程,规避经营风险,增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工程等的招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招投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情况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工程管理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组织和管理的部门,设备供应处、财务处、安全质量监管处、办公室、土建或设备维修项目部为工程项目招投标参与部门,审计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

第五条工程管理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组织土建工程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将调研结果以书面报告公司。

3、负责土建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标底测算,工程预算编制,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标底进行研讨后报公司决策。

4、负责组织土建工程标书编制、装订、报送,陪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

5、组织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比价工作,对招标比价统计数据进行积累,分析,对比价结果报公司审批,确定施工班组。

6、负责建立并丰富班组资源库。

7、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安全质量监管处负责对投标报价技术标中的安全、质量施工方案和管控措施进行审核,对班组招标单位的资质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核。

第七条设备供应处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工作,主要调研工程所在地主要材料价格,机械设备、周转材料购置情况和租赁情况。

第八条财务处主要负责工程投标工作中投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核付,工程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招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审核。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提供投标时公司资质材料、拟派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负责对招标比价施工班组企业资格材料审查工作。

第十条项目部需参加工程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工作,主要调研施工场地三通一平情况,周边人文、地理环境等情况,参与投标文件技术标编制。

项目招标流程管理办法

项目招标流程管理办法

项目招标流程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规范项目招标流程,促进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开展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服务和货物采购等项目招标活动中的管理。

三、招标程序。

1. 招标立项,拟开展招标活动的单位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内容开展招标工作。

2.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资格条件、投标文件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等信息。

3. 投标文件获取,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到指定地点购买或领取投标文件。

4.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齐全、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

5. 投标文件评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6.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7. 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投标资格条件。

8. 中标结果公告,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并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

9. 中标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招标文件编制。

1.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投标须知、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标准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技术要求、规格标准、数量要求、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等。

3.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和地点等。

五、招标评审。

1.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标准进行打分,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2.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不得违规操作或泄露评审信息。

3.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中标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投标资格条件。

六、中标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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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天地船舶园研创中心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相关程序,加强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以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招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指本项目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本项目按照政府部门规定程序进行招标。

二、邀请招标:指本项目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程序参照公开招标程序进行。

三、议标:指本项目通过一对一谈判来确定中标单位。

议标程序由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经过前期考察和选择三家或以上单位进行谈判,并将谈判结果报本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单位。

分包工程原则上由总包方来进行招标,特种设备及重点项目,可与总包方商榷,一起共同进行招标。

第三条招标内容与规模标准一、公开招标内容:主要是政府规定的招标项目,指项目开发所涉及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及与其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

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采取委托代理机构的形式全部对外公开进行招标,此类项目招标过程见第三、四、五章:(一)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上;(二)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单项合同在50万以上。

二、邀请招标和议标内容:是指低于以上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主要指标底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招标标准的施工(包含现场签证)、采购、服务类工程项目,公司办公用品、电子设备、办公家具采购、维修养护等单位的选择以及广告发布代理、销售代理、企划活动代理、销售资料制作、展品模型制作等单位的选择等,邀请招标过程见第六章,议标过程可参照邀请招标,但开标和评标过程可简化。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项目招投标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实施的管理模式。

项目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是招投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对定标起集体决策作用。

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的组成:组长:总经理成员:项目各分管副总、上级主管单位指定人员。

招投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二、负责审定招投标工作计划的编排并部署、落实;三、负责指导和协调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四、负责审批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表;五、负责对政府要求公开招标的有些特殊项目(如设计,软装等)、低于政府但高于项目招标公类标准的项目、指定品牌与垄断性质的项目和长期合作的项目决定招标或采购的方式;六、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七、采购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下,召集内部有关人员审核单位资格、并对有关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八、在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下,参与评标。

如有需要,负责外部专家评委的选定;九、审查相关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本项目每次召开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讨论会和评标会时,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品应不小于5人参加,其中组长是法定人选。

组长如缺席,可在其授权下,会议继续召开,事后由组长在决议或者评标说明上补签字。

第五条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招投标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品组成:办公室主任:由项目公管招投标工作的副总(招投标、前期)兼任成员:项目各部门经理,上级主管单位指定人员。

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各主办部门提交的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表提出初步建议并按招投标领导小组一的审批意见来进行落实;二、负责告缺招标代理机构;三、负责向有关方面办理招标申请手续;四、指定、督促相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五、委托有关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六、安排有关人员考察投标单位的项目;七、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答疑;八、负责选定资格审查和开标的地点;九、负责签收投标文件;十、组织起草项目招标说明;十一、负责收集、整理整套招标投标资料并移交资料室存档。

第六条按本项目现行机构设置与职能分工,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分工实施如下:一、涉及招标主办部门(一)负责提交本部门涉及的项目招标或者工作启动计划;(二)负责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表;(三)起草招标文件;(四)参与考察投标单位的项目;(五)组织接待投票单位踏勘现场;(六)对投标单位进行答疑;(七)参与项目标底预算的编制;(八)根据需要,列席评标会并就技术标进行分析;(九)起草施工、采购、服务合同;(十)建立和维护合格承包、供应商名录;(十一)开展商务谈判工作;(十二)在采取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下,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提交实施方案、选择合作方的原因;(十三)低于政府但高于公司招标分类标准的项目,在邀请招标或者议标结束后,其整套资料必须交项目资料室存档。

(十四)具有垄断性的项目必须向招投标领导小组说明原因。

二、账务部:参与招标工作,会同编制招标文件的经济条款,并审核。

三、预算部:参与招标工作,审查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资格;负责或会同有关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作量清单和底价,并审核;根据需要,列席评标会,并就投标价进行分析。

四、综合办:参与招标工作,配合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抛投标具体工作,会同项目法律顾问审核招标资料,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存。

第三章招标准备第七条项目对外招标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已经在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立项,并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二、项目已经完成规划、设计等各项前期工作;三、项目资金已经落实;四、设计图、施工图及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齐备,能够满足招标需要。

第八条招标主办部门就招标工作的内容、范围和方式提出书面申请(注:招标工程项目概况、投资方式、投资预算、对投标上单位的要求等内容),经过项目招标工作小组批准确定。

第九条招标工作计划的确定:由招标主力部门负责编制招标工作计划,报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审定,作为组织实施招标工作的依据。

工作计划发生调整需要经过招标工作小组重新审定。

第十条招标公告及资料预审文件的编制:招标主办部门负责起草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应当写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内容、招标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事项;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经过招标工作小组审批后,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主办部门负责组织招标文件,报招标工作小组审。

招标文件内容应该包括:招标综合说明、合同主要内容、技术规范要求、工程量清单、必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各种文件格式、其他参考资料等。

第四章招标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主办部门负责组织招标文件,报招标工作小组审。

招标文件内容应该包括:招标综合说明、合同主要内容、技术规范要求、工程量清单、必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各种文件格式、其他参考资料等。

第十三条投标单位资料预审和确定:招标公告截止时间后两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或政府招标主管部门组织对发布招标公告后报名投票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以往业绩、社会信誉、技术力量、主要设备力量、资金等方面,确定合格的招标单位。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发放和答疑:一、招标文件在编制完成、相关部门会签,并报招标工作小组审定后,由招投标代理机构向经确定合格的投标单位发送,同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和工程量清单一同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备案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20个日历天。

二、在文件发布后至开标截止日之间,招标主办部门负责对投标单位提出的书面疑问进行答疑,如有必要,可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踏勘。

三、对已发现的《招标文件》需进行补充或者修改时,应征得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同意,并至少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投标单位。

书面的补充或者修改内容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投标第十五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项目或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基本建设项目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

若因投标单位原因退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签合同的,则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书应该按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投标书应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印鉴,由投标单位密封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由招标工作小组办公室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签收,送达的招标书确实需要更正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少于三个的,或评标小组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单位仍少于三个的,经过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根据项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十条本项目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具体工作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综合部来执行。

第二十一条开标。

开标时应当众启封投标书以及补充函件,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二十二条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一、投标书未密封的;二、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印鉴;三、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四、投标书逾期送达;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公司成立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

评标小组成品,人数和专业人员结构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入选;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该保密;评标小组成员评标时应该客观、公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评标与定标的办法一、基本建设项目按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视具体项目,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采用单因素或综合因素进行评标与定标。

二、评标、定标方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五条开标到定标的期限,视具体项目而定,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中标单位应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较低;但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全同的,由第一中标人书面说明原因,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中标单位确定后,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同时收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退回投标书及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对本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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