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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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反倾销与反补贴

什么是指反倾销与反补贴

什么是指反倾销与反补贴反倾销与反补贴一、什么是反倾销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

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什么是反补贴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

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

三、反倾销与反补贴对维护对外贸易的重要意义(1)反倾销与反补贴是国家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可以克服行政手段的任意性。

(2)由于倾销与补贴都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国家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措施,可以制止不公平交易,规范贸易竞争行为。

(3)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4)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限制进口,合理调节进出口贸易,避免对外贸易损失,保护本国工业。

(5)反倾销与反补贴也是适应国际间发展贸易关系的需要,对维护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反补贴的种类临时措施是为顺利进行继续调查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

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

承诺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情况。

反补贴税征收是指调查机关在仲裁时最终确定征收反补贴税。

谈国际贸易中的出口补贴和反补贴

谈国际贸易中的出口补贴和反补贴

谈国际贸易中的出口补贴和反补贴随着越来越多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补贴和反补贴问题越来越受关注。

本文在对补贴和反补贴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我国补贴和反补贴现状,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补贴反补贴出口补贴长期以来,各国政府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在不同的时期对不同的行业或产品实行补贴,已经成了普遍的现象。

同时,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国家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本国的反补贴立法,对进口的补贴产品不断提起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反补贴措施。

在当代国际贸易中,补贴与反补贴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复杂棘手、争议颇多的问题。

据WTO统计,从1995-2004年,在全球发起的176起反补贴调查案件中,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成员共发起调查128起,占全球的73%。

截至2005年10月的统计,美国仍是我国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贸易伙伴,欧盟则是我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

虽然美国和欧盟还未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是美国已经率先修改了其国内反补贴法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2004年以来,加拿大已经对我国发起了三起反补贴调查案件。

可见,我国企业面临着严峻的国际贸易环境,进口国同时具备了反倾销与反补贴两种手段来限制我国的出口产品。

不久将来,反补贴案件有可能会接踵而来,对我国外贸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补贴和反补贴的界定在经济学界,首先将出口补贴问题引入著述始于1776年,著名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国富论》第四篇第五章中详细地论述了当时各国允许对出口实行官方奖励的习惯做法。

现在,我们把出口补贴界定如下:出口补贴又称为出口津贴或者出口奖励金,是一国政府或同业公会或国际垄断组织,为了降低出口商的价格或者帮助出口商占有市场份额,以加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对某种出口商品向出口商或生产者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由此可知,做出出口补贴行为的人是出口国政府而不是出口商,政府对国内厂商实行出口补贴的直接和最终目的是为了扩大出口,从而增加外汇或者使出口商在外国市场上取得竞争力。

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

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
规则差异和冲突
各国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存在差异,导致国际贸易摩擦增多,增 加了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
滥用和歧视性使用
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为名,实则进 行贸易保护主义,损害其他国家企业的利益。
不透明和缺乏公正性
部分国家在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中,存在信息不透明、程序不公正 等问题,影响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重因此,各国在运用这些规则 时需要谨慎和理性,以确保国际贸易的和谐与平衡。
CHAPTER 05
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的 挑战与发展趋势
当前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面临的挑战
反补贴
反补贴是指进口国政府针对外国出口商从本国政府获得的补贴,从而对进口国 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的行为,采取的征收反补贴税等措施。
国际贸易中反倾销与反补贴的重要性
维护公平贸易
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的制定和实 施,有助于防止不公平贸易行为 的发生,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
秩序。
保护国内产业
通过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 口国政府可以保护本国相关产业免 受外国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损害,维 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
异处
反倾销主要针对外国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本国市 场,造成本国产业损害的行为;反补贴则主要针对外国政府 给予本国企业的补贴,造成本国产业损害的行为。
同处
两者都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 的手段,都采取征收额外税费的方式来抵消不公平贸易行为 造成的影响。
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互动关系
案例分析: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的实际运用
案例一: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美国认为中国光伏产品存在倾销和受 到中国政府补贴,因此对进口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了高额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一案 例反映了发达国家运用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保护国内产业的做法。

反补贴措施名词解释

反补贴措施名词解释

反补贴措施名词解释反补贴措施,一般指的是一种政府对外国出口商品收取的关税,旨在降低国内生产商的竞争力。

当政府对进口商品收取的关税高于出口商品的关税时,就称为反补贴关税。

反补贴关税是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它能够维护国内企业进行销售和生产活动的利益,也能够改善国内劳动就业市场的情况,使本国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

反补贴关税算法是政府采取反补贴措施时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它是用来计算反补贴关税的。

反补贴关税算法包括:比率算法、固定算法、混合算法和动态算法。

其中,比率算法是以反补贴措施的形式来控制关税,根据国外和国内产品市场的价格来计算反补贴关税;固定算法是以反补贴措施的形式来控制关税,根据国外和国内产品市场的价格以及国际市场的价格趋势来计算反补贴关税;混合算法是把上述两种算法结合起来,使反补贴关税既有比率算法的调节作用,又有固定算法的调节作用;动态算法是根据各种因素,如产品价格变动、国际市场价格变动、产品需求变动等,动态调整反补贴关税,以维护国内企业的利益。

反补贴措施并不总是有效的,如果政府的反补贴关税设置不当,可能会对国外市场的竞争造成不利的影响,以致出口贸易受损。

此外,反补贴措施也可能产生反效果,国外企业会由此判断该国政府反补贴关税设置不合理,最终会对出口市场造成损害。

反补贴措施应该合理使用,针对每种商品政府应根据国内外市场的实际情况,计算合适的关税,具体而言,国家应根据商品的价格、国际市场价格、国际贸易环境、国际政治环境、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进行灵活的调整,避免反补贴措施产生反效果。

正确的反补贴措施,可以让国内企业拥有更好的发展机遇,有效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为国家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只有在充分理解反补贴措施的基本原理,并对反补贴关税的设置、调整有准确的判断,才能保障反补贴措施的有效性,从而发挥出充分的贸易保护作用。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保护贸易自由和公平竞争而制定的。

补贴是指政府给予企业或个人的财政援助,以支持其经营活动。

补贴可以提供给国内生产者,以降低其生产成本或提高其竞争力。

然而,补贴也可能导致不公平贸易和扭曲市场竞争。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限制和管理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首先,WTO规定了不允许的补贴行为。

根据WTO协议,有三种类型的补贴被视为不允许的。

第一种是“禁止补贴”,即给予对进口国或国内竞争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例如,直接补贴出口商品的成本。

第二种是“有条件补贴”,即给予对采购商品或使用国内材料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第三种是“优惠补贴”,即给予对特定企业或行业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其次,WTO规定了允许的补贴行为。

根据WTO协议,允许的补贴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以确保其不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公平竞争。

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确保补贴不会导致严重贸易扭曲。

另外,补贴必须与一般经济措施相一致,不能有区别对待。

此外,WTO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允许的补贴,如对发展中国家的补贴或防止资源枯竭的补贴。

此外,WTO还规定了反补贴措施,以限制和制裁不公平补贴行为。

成员国可以通过发起反补贴调查来申请反补贴关税。

反补贴关税是指对从不公平补贴产生的进口商品征收的额外关税。

调查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不公平补贴,并从中产生的负面影响。

如果调查结果表明存在不公平补贴,成员国可以对相关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关税。

然而,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一些成员国被指控违反补贴规则,并通过不合理的补贴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

其中一些行为可能是隐性补贴,难以监管和限制。

其次,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补贴规则对其不公平,因为他们需要确保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支持。

他们认为WTO在处理补贴规则时应更加灵活,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大的政策空间。

总而言之,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贸易自由而制定的。

国际贸易中的反补贴措施与应对策略

国际贸易中的反补贴措施与应对策略

国际贸易中的反补贴措施与应对策略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成为了各国之间重要的经济合作方式。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实力和政策差异,出现了一些贸易争端。

其中,补贴政策被认为是一种扭曲市场竞争的手段。

为了维护公平和公正的贸易环境,国际社会采取了反补贴措施。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中的反补贴措施,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反补贴措施的意义和背景反补贴措施是指针对其他国家出口产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平衡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性。

补贴政策可以使得企业在价格上具有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的正常运行。

因此,国际贸易中的反补贴措施被引入,旨在维护公平贸易和市场秩序。

二、反补贴措施的类型国际贸易中的反补贴措施主要包括反补贴调查和反补贴税。

1. 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是通过调查和评估其他国家的补贴政策对贸易的影响,确认是否存在补贴导致的贸易扭曲。

调查一般由相关的国际贸易机构或国家进行,并根据相关法规来判断补贴的合法性和对贸易的影响。

2. 反补贴税反补贴税是应对补贴政策的一种措施。

当调查确认存在补贴导致的贸易扭曲时,进口国可以对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的税率将根据对贸易的影响和补贴的程度来确定,以平衡竞争环境。

三、应对策略面对国际贸易中的反补贴措施,各国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合规遵循国家应加强对补贴政策的监管,确保补贴政策符合相关规则和约定。

只有依法合规的补贴才能获得国际认可,减少对产品贸易的不利影响。

2. 增强竞争力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以提升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通过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在全球市场中抵御反补贴措施的不利影响。

3. 多元化贸易渠道加强与多个国家的经济合作,发展多元化的贸易渠道。

通过开拓新的市场,减少对单一市场的依赖,降低反补贴措施对贸易的冲击。

4. 寻求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组织的规则制定和谈判,争取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共识。

通过多边贸易协议和政策的推动,共同维护公平和开放的贸易环境。

反补贴税名词解释

反补贴税名词解释

反补贴税名词解释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duty),简称CVD,是一种针对进口商品实施的贸易保护手段。

反补贴税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定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旨在防止其他国家对本国产业进行补贴以获得非公平竞争优势。

反补贴税是在进口国对进口商品进行的一种特殊关税或损害赔偿措施。

进口国政府可以根据国内产业的利益,对其认为存在不正当补贴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

这种不正当补贴可能是其他国家或地区向生产商提供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支持,例如现金补贴、税收减免、贷款担保等。

反补贴税的主要目标是抵消进口补贴对本国产业的不公平竞争影响,维护本国产业的竞争力和发展空间。

通过向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可以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减少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正当竞争的侵害。

反补贴税的征收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案调查:进口国政府会根据自身产业的利益,决定对特定进口商品进行反补贴税调查。

调查结果需要证明该进口商品存在不正当补贴行为的事实。

2. 补贴排查:调查机关会对进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进行详细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不正当补贴。

3. 计算补贴幅度:调查机关会根据调查结果,计算出不正当补贴的幅度。

该幅度将被用来确定征收反补贴税的比例。

4. 征收反补贴税:进口国政府会依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征收反补贴税,并确定具体的征收比例。

进口商品的进口商将需要按照征收比例交纳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的征收不仅可以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还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

通过对不正当补贴进行抵消,可以减少因补贴导致的产业扭曲和贸易不平衡,促进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反补贴税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手段也存在一些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反补贴税可能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使国际贸易变得更加局限和不平衡。

另一方面,反补贴税征收的标准和程序也面临一些挑战,包括调查机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等问题。

总之,反补贴税是一种针对不正当补贴的进口商品征收的贸易救济措施,旨在保护本国产业的竞争力和发展空间。

告诉你什么是“双反”

告诉你什么是“双反”
所谓“双反”,就是“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统称。
其中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 反倾销税
又称反津贴税或抵销税,对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补贴的产品在进口时所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征收的税额应与其所接受的补贴数额相等。其目的在于抵销进口产品在降低成本方面所获得的额外好处,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以保护进口国同类商品的生产。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补贴和优惠,都足以构成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理由。关贸总协定把它解释为:“为了抵销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贴补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并规定:征收的税额不得超过该商品所接受的补贴额;不得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同样需具有对进口国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严重阻碍新建某项工业这样一些条件,否则不得征收。在东京回合谈判中通过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制订了对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的不同规则。生产补贴是国家采取的用于促进社会及经济目标的措施,该协议并不限制使用;出口补贴,该协议未下定义,而是列出若干做法作为出口补贴的范例,是限制或禁止使用的,但对发展中国家有较宽松的规定。现在发达国家的反补贴法规基本上是根据总协定的规定和这项协议修订的。 凡是进口商品在生产、加工制造、运输、买卖环节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补贴,不论这种补贴是由外国政府或是由垄断组织及同业工会提供的,都使进口国当局有理由对这种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所谓直接补贴是指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减少出口税或某些国内税,降低运费,对于为加工出口而进口的原料、半制成品,实行免税等。目前,美国和欧共体对许多农产品的出口,大多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而欧共体对农场主的生产补贴则更多。 反补贴税是按补贴数额进行征收的。出口国为其出口商品提供补贴的目的是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的竞争力。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则在于使得到补贴的商品失去人为因素的竞争效力。进口商品被征收反补贴税后其价格就会提高,这样就抵消了它所享受的补贴金额,从而削弱它的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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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

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

这种关税是对那些得到其政府进口补贴的外国供应商具有的有利经济条件作用的反应,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

这种奖励和补贴包括对外国制造商直接进行支付以刺激出口;对出口商品进行关税减免,对出口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融通或类似的物质补助,美国通过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进行补贴税的实施。

近年来,这些反补贴税已成为国际贸易谈判中日益难以取得进展的领域,并且这也使国际对等贸易的安排复杂化,因为在对等贸易中要衡量政府补贴是非常困难的。

又称反津贴税或抵销税,对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补贴的产品在进口时所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征收的税额应与其所接受的补贴数额相等。

其目的在于抵销进口产品在降低成本方面所获得的额外好处,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以保护进口国同类商品的生产。

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接受的直接或间接补贴和优惠,都足以构成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理由。

关贸总协定把它解释为:“为了抵销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贴补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

”并规定:征收的税额不得超过该商品所接受的补贴额;不得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同样需具有对进口国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严重阻碍新建某项工业这样一些条件,否则不得征收。

在东京回合谈判中通过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制订了对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的不同规则。

生产补贴是国家采取的用于促进社会及经济目标的措施,该协议并不限制使用;出口补贴,该协议未下定义,而是列出若干做法作为出口补贴的范例,是限制或禁止使用的,但对发展中国家有较宽松的规定。

现在发达国家的反补贴法规基本上是根据总协定的规定和这项协议修订的。

凡是进口商品在生产、加工制造、运输、买卖环节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补贴,不论这种补贴是由外国政府或是由垄断组织及同业工会提供的,都使进口国当局有理由对这种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

所谓直接补贴是指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减少出口税或某些国内税,降低运费,对于为加工出口而进口的原料、半制成品,实行免税等。

目前,美国和欧共体对许多农产品的出口,大多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而欧共体对农场主的生产补贴则更多。

反补贴税是按补贴数额进行征收的。

出口国为其出口商品提供补贴的目的是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的竞争力。

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则在于使得到补贴的商品失去人为因素的竞争效力。

进口商品被征收反补贴税后其价格就会提高,这样就抵消了它所享受的补贴金额,从而削弱它的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补贴特征依协议的规定,补贴是指由一缔约方境内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并由此而授予各种利益的财政资助、措施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这一定义表述了补贴的如下特征:(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此处的政府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中央政府及相关机构,而且包括中央政府下属的各种体制如州省和地方各级政府。

此外,政府行为还包括政府代理人的行为和政府干预下的私人行为;(2)补贴是一种财政性措施。

补贴应为政府的财政性干预行为,即是由公共帐户支出;(3)补贴须授予受补贴方某种利益。

协议未对“利益”作出明确的定义,依一般理解,利益即为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取得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或优惠条件。

没有此类利益的授予不构成补贴;(4)补贴应为生产者或销售者所获得。

只有授予企业的补贴才有可能对贸易产生扭曲作用,属于协议所调整的补贴。

但是并非所有的符合上述特征的补贴都受协议约束,受协议约束的补贴具有专向性(specificity)。

即只有在补贴是具体针对一个(或一类)企业或行业的情况下,方可针对“被禁止的”或“可申诉的”补贴实施所规定的补救措施。

专向性是协议的核心概念。

下列4种类型的补贴具有专向性:①企业专向性(enterprise-specificity):一国政府挑选一个或几个特定公司进行补贴;②产业专向性(industry-specificity):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行业部门进行补贴;③地区专向性(regional-specificity):一国政府针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生产进行补贴;④被禁止的补贴(prohibited-subsides):与出口实绩或使用国产产品相联系的补贴。

特殊待遇(1)关于禁止出口补贴规则的适用:这一规则不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和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美元的20个国家,这些国家可无限期保留出口补贴,除非某一产品已具备“出口竞争力”,对该产品的出口补贴应在8年内取消。

(2)关于禁止替代进口补贴规则的适用。

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在协议生效8年内不适用,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在编人员年内不适用。

(3)对反补贴调查中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补贴产品规定予以忽略的标准低于标准的停止调查。

国内规定首先,根据《对外贸易法》,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01年11月26日,中国又修改并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在两个条例的基础上,调查主管机关又先后制订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虽然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体系出台较晚,但其基本原则与WTO的相关规则相一致。

特别是在征收反倾销税方面,作为反倾销措施之一,在临时反倾销措施以后,反倾销调查将继续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查主管机关完成全部的调查,并对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有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和结论,将对有关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第一,关于反倾销税的确定。

反倾销税是在终裁时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征收的,其征税的幅度不高于确定的倾销幅度,调查主管机关根据最后调查的结论,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税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做出决定。

调查主管机关在征收反倾税的决定做出后,对外予以公告,由海关具体执行。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向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二,关于反倾销税的实施及税率的确定,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公告之日后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中国进口商或用户在终裁公布之日后继续进口被调查产品的,须向中国海关交纳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定的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

对于未应诉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实行单一的针对进口来源地的税率。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次,根据《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于1997年3月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条例仅仅在第五章中对反补贴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特别规定。

而且这种将反倾销条例与反补贴条例合并规定于一部法律之中的做法也不符合国际上对此两个法律单独立法的惯常做法。

为进一步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根据《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又分别公布了《反倾销条例》与《反补贴条例》,该两个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这一单独的《反补贴条例》的公布与实施对我国加入WTO之后的反补贴工作的开展无疑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反补贴税征收做出明确规定,对外国企业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增加了透明度。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对反补贴税征收做出了相应规定: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经裁决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补贴税税额不等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反补贴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

对实际上未被调查的出口经营者的补贴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补贴税的,应当迅速审查,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补贴税。

WTO及其成员国的规定首先,WTO成员在征收反倾销税的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美国采取的“追溯征税”做法,即如果最终裁定倾销幅度为28%进口商通关时只需缴纳28%的保证金,但实际要缴纳多少,要待一年后商务部作出复审时再定。

为防止最终确定实际交税的时间拖得过长,《反倾销协议》规定,在提出要作出反倾销税最终估算的数额之后,通常在12个月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作出决定,而且如果追溯征税的税额超过了最终决定的倾销幅度,则自作出对反倾销税的最终决定之日起的90天内返还进口其超征的部分。

另一种是欧盟采取的“超前征税”做法,如果欧盟最终裁定对某公司产品征收28%的反倾销税,则自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对该产品一律征收28%的反倾销税,而不管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实际上是否提高或降低。

这种超前征收的税额超过该进口产品的实际倾销幅度应在当事方提供了有力证据,并提出退款要求后的12个月内作出决定,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而且被批准退款应在90天内完成。

反倾销税不得超过倾销幅度,一旦征收的反倾销税超过了倾销幅度就产生了一个退款问题,《反倾销协议》对退款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保障进口商的合法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关于反补贴税,根据GA TT第6条3款规定,反补贴税应当理解为抵消在商品的制造、生产或出口环节上所直接或间接给予的任何奖励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

可见,反补贴税并不具有惩罚性,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仅在于抵消补贴。

另外,GA TT第6条与第16条规定,如果某一缔约国进口另一缔约国的产品,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了出口国的奖励或津贴,并对进口国某项已建立的工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实质阻碍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则进口该产品的缔约国,可对其征收反补贴税。

可见,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与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基本相同,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须有补贴的事实,即出口成员国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给予补贴的事实;(2)须有损害的结果,即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某相关产业的建立;(3)须有因果关系,即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成员国才能实施征收反补贴税措施。

另外,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关于反补贴税的征收作了相应规定,如为完成磋商而作出合理努力后,成员就补贴的存在和金额作出最终裁定,并裁定通过补贴的影响、补贴进口产品正在造成损害,则该成员可依照本案的规定征收反补贴税,除非此项或此类补贴被撤销:如对任何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则应对已被认定接受补贴和造成损害的所有来源的此种进口产品根据每一条件的情况在非歧视基础上收取适当金额的反补贴税,来自己放弃任何所涉补贴或根据本协定的条款提出的承诺已被接受的来源的进口产品除外,任何出口产品被征收最终反补贴税的出口商,如因拒绝合作以外的原因实际上未接受调查,则有资格接受加速审查,以便调查主管机关迅速为其确定单独的反补贴税率,但对任何进口产品征收的反补贴税不得超过认定存在的补贴的金额,该金额以补贴出口产品的单位补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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