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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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第一节基本规定1、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管线、道路等设施的安全与正常使用;(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正常施工。

2、基坑工程根据其开挖深度、周边环境条件及重要性等因素分为三个设计等级:(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一级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大于10m;2)支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3)在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轨道交通、需严加保护的管线或其他重要设施。

(2)开挖深度小于5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属三级基坑工程;(3)除一级和三级以外的均属二级基坑工程。

3、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其设计使用期限,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应满足下列要求:(1)设计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以下简称一级基坑),不应小于两年;(2)二、三级基坑,不应小于一年;(3)当支护结构构件作为永久结构的一部分时,应满足永久结构的使用期限要求;(4)当支护结构构件达到其设计使用期限而需继续使用时,应进行安全性评估。

4、基坑施工应连续进行,重视时空效应。

当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应复核基坑的安全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支护加强措施。

5、基坑工程设计应收集下列资料:(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气象资料;(2)工程用地红线图、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图、地下结构施工图;(3)周边道路与管线资料、河道资料;(4)邻近既有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型、基础及结构特征、使用现状、与基坑的相对位置;(5)周边在建和待建项目的工程资料及施工计划;(6)施工场地布置及荷载限值。

6、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基坑支护方案比较和选型;(2)基坑稳定性计算和验算;(3)支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计算;(4)环境影响分析和环境保护措施;(5)地下水控制及降排水设计;(6)基坑支护施工的技术及质量检验要求、土方开挖要求;(7)监测内容及要求;(8)应急预案。

7、基坑支护的选型应考虑下列因素:(1)基坑开挖深度、平面尺寸和形状;(2)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3)场地条件;(4)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的变形控制要求;(5)基坑支护施工的可行性、质量可靠性及施工过程的环境影响;(6)经济指标和施工工期。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是指对建筑基坑开挖、支护、排水等工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操作的一套技术规范。

通过遵守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可以保证基坑工程的安全可靠,提高工程质量,保护周边环境和土地资源的安全。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基坑开挖:明确基坑开挖的原则,包括开挖方式、斜坡坡度、土方的处理和堆放等内容。

同时还要明确基坑底部的平整度和等级要求。

2. 支护结构设计:明确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要求,包括支撑方式、支撑材料的选用、支撑框架的布置等。

同时还要对支撑结构的稳定性和承载力进行计算和验算。

3. 排水系统设计:明确基坑工程排水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设计排水通道和排水井的位置和尺寸,以及排水系统的连通性和排水管道的布置。

4. 施工工艺:明确基坑开挖和支护施工的工艺要求,包括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的操作要点和安全措施,以及施工后的验收和收尾工作。

5. 监测与检测:明确基坑工程监测和检测的要求,包括在施工过程中对基坑的变形和沉降进行监测,以及对支撑结构和排水系统的检测和维护。

6. 安全措施:明确基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等。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的编制应根据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同时还要考虑工程的具体情况和需要。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的实施应由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并通过严格的检查和验收来确保规范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Construction of Deep BuildingFoundation Pits1 总则1.0.1 为了在建筑深基坑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设计、施工、风险分析及基坑工程安全监测、基坑的安全使用与维护管理。

1.0.3 建筑深基坑工程应综合考虑深基坑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开挖深度、周边环境保护要求、降排水条件、支护结构类型及使用年限、施工工期条件等因素,并应结合工程经验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0.4 建筑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基坑 construction pit 为进行建(构)筑物地下部分的施工由地面向下开挖出的空间。

2.1.2 风险控制 Risk control 为减少或降低深基坑安全风险损失所采取的处置对策、技术措施及应急方案。

2.1.3 基坑支护 retaining of construction pit 为保护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采用的临时性支挡、加固、保护与地下水控制的措施。

2.1.4 基坑侧壁 side of foundation pit 构成基坑围体的某一侧面。

2.1.5 基坑周边环境 surroundings around foundation pit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的统称。

2.1.6 支护结构 retaining structure支挡或加固基坑侧壁的承受荷载的结构。

2.1.7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service life 设计规定的从基坑开挖到预定深度至完成基坑支护使用功能的时段。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是对建筑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要求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

它涵盖了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方面,旨在确保基坑工程的安全、稳定和高质量完成。

一、基坑工程的设计要求基坑工程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基坑的形状、尺寸和深度,并考虑地下水位、土质条件等因素。

设计应满足基坑工程的安全要求,确保基坑在施工和使用阶段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二、基坑工程的施工要求1. 基坑的开挖基坑的开挖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基坑的形状和尺寸准确无误。

同时,应采取合理的支护措施,防止土体坍塌和基坑变形。

2. 地下水的处理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地下水的处理至关重要。

应根据地下水位和土质条件,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以确保基坑内的地下水位稳定,并防止地下水对基坑的影响。

3. 基坑的支护基坑支护是基坑工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根据基坑的深度和土质条件,选择适当的支护形式,如土方支护、桩墙支护等。

支护结构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基坑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4. 基坑降水在基坑工程中,地下水的降低是必要的。

降水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和设备进行,确保基坑内的地下水位控制在安全的范围内。

5. 土方回填和基坑的处理基坑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土方回填和基坑的处理。

土方回填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填筑土的质量和稳定性。

基坑的处理应包括清理、修复和恢复基坑周围的环境。

三、基坑工程的监理要求基坑工程的监理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

监理单位应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和检验,确保工程的合规性和质量。

四、基坑工程的安全要求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计划和措施,并落实到位。

同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安全。

五、基坑工程的质量要求基坑工程的质量要求应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

施工单位应采用合适的材料和工艺,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进行必要的检测和验收。

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5篇)

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5篇)

基坑工程施工技术规程总则1.0.1条为加强对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在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不宜进行放坡开挖,且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影响并采用支护措施的基坑(槽)或管沟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需采用支护措施的基坑(槽)或管沟工程(以下简称基坑工程)。

第1.0.3条基坑根据其开挖深度及其重要性分为一、二、三级基坑。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开挖深度大于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二.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三.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上述基坑划分适用于软土地区的基坑工程,对硬土地区应执行设计规定。

第1.0.4条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结构、降水和土方开挖与回填等内容。

基坑降水及土方工程施工按企业标准《土方工程施工技术规程》(Q/WYJ002-01-____)执行。

由于基坑工程的特殊性,本标准应结合各地方标准配套使用。

第1.0.5条基坑开挖应采取许可制度,开挖令由项目经理签发,有关工程、技术、材料等负责人应根据施工准备情况签署意见。

涉及到测量没有复测,结构图纸没有会审,主要材料及没到或无计划,支撑强度条件未达到等情况下,严禁开挖。

基坑开挖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1.0.6条基坑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防火、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以及《上海五冶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上海五冶[____]总工字____号)的规定。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Construction of Deep BuildingFoundation Pits1 总则1.0.1 为了在建筑深基坑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设计、施工、风险分析及基坑工程安全监测、基坑的安全使用与维护管理。

1.0.3 建筑深基坑工程应综合考虑深基坑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开挖深度、周边环境保护要求、降排水条件、支护结构类型及使用年限、施工工期条件等因素,并应结合工程经验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0.4 建筑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基坑 construction pit 为进行建(构)筑物地下部分的施工由地面向下开挖出的空间。

2.1.2 风险控制 Risk control 为减少或降低深基坑安全风险损失所采取的处置对策、技术措施及应急方案。

2.1.3 基坑支护 retaining of construction pit 为保护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采用的临时性支挡、加固、保护与地下水控制的措施。

2.1.4 基坑侧壁 side of foundation pit 构成基坑围体的某一侧面。

2.1.5 基坑周边环境 surroundings around foundation pit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的统称。

2.1.6 支护结构 retaining structure支挡或加固基坑侧壁的承受荷载的结构。

2.1.7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service life 设计规定的从基坑开挖到预定深度至完成基坑支护使用功能的时段。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1. 引言建筑深基坑工程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为满足建筑物基础需求而采取的控制土体倾斜和滑移的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是为了保障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而制定的,旨在规范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设备和结构物的安全。

2. 规范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

适用于对于基坑开挖、支护、土方回填、排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和规范。

3.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3.1 基坑工程的设计在进行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经过专业的设计,确保施工方案符合工程要求和相关标准。

设计应考虑现场地质条件、周边建筑物和地下管道等因素,并提出合理的支护结构和施工工艺。

3.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详细说明工程施工的组织方式、施工序列、技术要求等内容,并制定相应的施工计划、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3 施工方案审核施工方案应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确保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4. 施工阶段的安全技术要求4.1 基坑开挖工程在进行基坑开挖工程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操作,确保基坑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应对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进行预测和评估,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2 支护结构施工支护结构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支护结构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4.3 土方回填和压实工程土方回填和压实工程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操作,确保回填土体的巩固和稳定。

4.4 排水工程进行排水工程时,应预先确定排水施工的方法和工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证工地的排水畅通。

4.5 环境保护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噪声、粉尘和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周围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5. 施工现场管理要求5.1 施工现场的设施和标志在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设施和标志,包括施工围挡、拦挡网、安全警示标志等,以提醒工作人员和过往行人注意施工安全。

上海《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上海《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第1章总则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1.0.1为使上海地区的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的建筑、市政、港口、水利工程的陆上以及临水基坑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和监测。

1.0.3基坑工程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水文条件、开挖深度、主体结构类型、周边环境保护要求及施工条件,并结合工程经验,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检测和监测。

1.0.4本规范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采用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制定。

1.0.5基坑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第2章术语、符号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2.1 术语2.1.1基坑 foundation pit为进行工程基础的施工,在地面以下开挖的坑。

2.1.2基坑工程 foundation pit project为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而采取的围护、支撑、降水、挖土等工程措施的总称。

2.1.3围护墙 retaining wall围在基坑周边、能承受作用于基坑侧壁上各种荷载的墙体。

2.1.4基坑支护结构 structure of support and protect foundation pit基坑工程中采用的围护墙及支撑(或锚杆)等结构的总称。

2.1.5基坑周边环境environment around foundation pit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等的总称。

2.1.6水土合算 calculate together with water pressure and soil pressure将作用于围护墙体与土体界面处的水压力及土压力合并,计算支护结构上的作用效应。

2.1.7水土分算 calculate separate with water pressure and soil pressure将作用于围护墙体与土体界面处的水压力及土压力分开,分别计算支护结构上的作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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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12.1 一般规定12.1.1 本章适用于各类管道沟槽基坑工程支护结构的设计、施工与检测。

12.1.2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的开槽应按管线布置图确定开挖深度,方型涵管的开挖沟槽宽度由外包尺寸确定,圆形管道开挖沟槽的槽底宽度不应小于表12.1.2所列值表12.1.2 圆形管道开挖沟槽底宽度值<2.00 2.00~2.492.50~2.993.00~3.493.50~3.994.00~4.494.50~4.995.00~5.495.50~5.996.00~6.50>6.50Φ2301400 1400 1400 1400 1400Φ3001450 145 1450 1450 1450 1450Φ4501750 1750 1750 1750 1750 1750Φ6001950 1950 1950 1950 1950 1950 1950 1950Φ8002200 2200 2200 2200 2200 2200 2200 2200Φ10002450 2450 2450 2450 2450 2550 2550 2550Φ12002650 2650 2650 2650 2650 2750 2750 2750 2750Φ13502800 2800 2800 2800 2900 2900 2900 2900 3000 Φ15003000 3000 3000 3000 3100 3100 3100 3100 3200 Φ16503150 3150 3150 3150 3250 3250 3250 3250 3350 Φ18003350 3350 3350 3350 3450 3450 3450 3450 3550 Φ20003650 3650 3650 3750 3750 3750 3750 3850 Φ22003850 3850 3850 3850 3950 3950 3950 4050 Φ24004100 4100 4200 4200 4200 4200 4300 Φ27004600 4700 4700 4700 4700 4800 Φ30004900 4900 4900 4900 5000 >Φ3000管径+200012.1.3 管道沟槽支护结构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放坡开挖的基坑开挖深度不宜大于2.5m时,应采用井点降水。

2.采用横列版式支护的基坑开挖深度不宜大于3m,开挖期间应采用井点降水。

3.当基坑开挖深度大于3m且周边环境条件允许打、拔钢板桩和配置井点降水时,宜采用钢板桩支护。

4.当周边环境条件不允许起拔、回收钢板桩时,可采用混凝土板桩支护。

在现浇管道或箱涵工程中,混凝土板桩也可作为永久性结构的一部分。

5.对于环境保护要求高或不允许在沟槽外进行井点降水的工程,宜采用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支护结构。

6.当坑底存在软弱土体时宜采取坑内加固措施,坑内加固的设计、施工可按照本规范第14章有关规定进行。

12.1.4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宜按照分段、分层原则施工,支撑应及时;支护、开挖、排管、回填等工序应连续作业。

12.1.5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与检测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节有关规定。

12.2设计计算12.2.1 放坡开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沟槽放坡开挖必须根据本规范6.2节验算边坡整体稳定性,最大边坡坡度应满足整体稳定要求。

边坡坡顶不宜有超载,当坡顶存在施工荷载或材料堆载、堆土时,必须根据实际堆载情况复算边坡整体稳定,必要时应调整边坡坡度。

2.当开挖深度较大时,可采用多级放坡开挖。

多级放坡时应同时验算各级和多级边坡整体稳定性。

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m;需在台阶上布置井点时,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

12.2.2 横列版支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横列版式支护由横列版、竖列板和铁撑柱等构件组成,宜采用标准构件施工。

2.横列版式支护应按照6.3.3条验算坑底抗隆起稳定性。

3.必要时,应进行坑底加固。

12.2.3 钢板桩支护设计应符合本规范9.5节有关规定。

12.2.4 混凝土板桩支护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9.5节有关规定,混凝土板桩兼作主体结构的一部分时,尚应满足永久性结构的设计要求。

12.2.5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设计应符合本规范9.4节有关规定。

12.3 施工与检测12.3.1 管道沟槽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主体结构型式、开挖深度、地质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工期、气候和地面荷载等有关资料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12.3.2 降水施工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选择合适的井点类型。

井点数量、降水井深度等宜通过计算和现场抽水试验确定。

降水施工应在开挖前进行,应待地下水位降至开挖面以下0.5m 并稳定后方可进行沟槽开挖。

12.3.3 沟槽开挖的深度、轴线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沟槽轴线应直顺,转角、变坡处应和顺。

沟底高程、水平轴线位置、中心轴线两侧沟底宽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表12.3.3 沟槽开挖允许偏差检查项目允许偏差检查数量检验方法沟底高程±20mm 每20m长测1点,且不少于2点;遇拐点及弯段、三通等处必检水准仪及尺量沟槽水平轴线位置100mm 经纬仪或挂中心线及尺量中心轴线两侧沟底宽度不小于设计宽度挂中心线及尺量12.3.4 放坡开挖施工及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放坡开挖应保证槽底土体不被扰动、破坏,再设计槽底标高以上200mm~300mm范围内应采取人工挖土和平整,不得超挖。

2.开挖应分段分层进行,并确保连续作业。

3.边坡护坡必须与开挖同步。

4.施工期间不宜在坡顶位置进行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坡顶施工荷载、堆放材料、堆土应符合设计要求。

5.沟槽边坡坡度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

检验方法:用坡度尺,每10m检验一个断面,沟槽两侧各量测3个点。

12.3.5 横列版支护施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横列版应水平放置,板缝应严密,板头应整齐。

相邻竖列板上下两块搭接位置应错开,最下面的竖列板应插至沟槽槽底。

每块竖列板上不应少于2只铁撑柱,铁撑柱托木应固定,铁撑柱钢管套筒不得弯曲,铁撑柱应绞紧;铁撑柱两端应水平,每层高度一致。

铁撑柱水平间距应取2m~3m,垂直间距不得大于1.5m,头档铁撑柱距离地面应为0.6m~0.8m。

2.首次挖土至1.2m时,应及时撑好头档撑板,随后挖土与撑板应交替进行。

撑板在边坡修整后立即进行,一次撑板刚度宜为0.6m~0.8m,若遇土层松软或天气恶化,应边挖边撑好撑板。

3.当沟槽深度、宽度或铁撑柱间距加大时需加强支撑。

4.横列版支护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12.3.5 横列版支护允许偏差序号检查项目允许偏差或允许值检查数量检验方法范围点数1 轴线位置100mm 每10m 1 经纬仪及尺量2 横列版水平度1/100 每10m 1 水准仪及直尺3 竖列板垂直度1/100 每10m 1 线锤及直尺12.3.6 钢板桩支护施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选用钢板桩应满足设计要求,弯曲、损坏的钢板桩不得使用;2.打桩时应控制桩架和钢板桩的垂直度;3.沉桩时,应保护好现行沉入的钢板桩;4.钢板桩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9.5.16规定;5.钢板桩拔除应符合9.5.14条有关要求。

12.3.7 混凝土板桩施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混凝土板桩的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2.混凝土板桩沉桩时,起始桩与转角桩的桩尖应在桩体中心线上,其他桩的桩尖应偏向起始桩一方。

3.混凝土板桩凹凸榫在沉桩过程中不许咬合;4.混凝土板桩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5.17规定。

12.3.8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施工与检测应符合本规范9.4节有关规定。

14 基坑土体加固14.1 一般规定14.1.1 本章适用于基坑工程的坑内被动区、局部深坑区、放坡开挖边坡区域等位置的软弱土体加固。

14.1.2 基坑土体加固方法的适用范围见表14.1.2.表14.1.2 基坑土体加固方法的适用范围对各类地基土的适用情况淤泥质土、黏性土粉性土砂土双轴水泥土搅拌桩○○▲三轴水泥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注浆▲○○降水- ○○注:▲表示慎用,○表示可用,-表示不适用。

14.1.3 基坑土体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土质条件、基坑支护形式、施工要求等因素,合理选择加固方法和确定加固范围。

14.1.4 基坑土体加固措施应根据设计要求、现场条件、工期要求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加固宜在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基坑开挖前进行。

14.1.5 基坑土体加固应在基坑开挖前进行相关检测。

14.1.6 基坑土体加固施工工艺与加固方法等本节未列之内容,可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BJ08-40的要求执行。

14.2 设计14.2.1 基坑土体加固设计需确定加固布置、置换率、水泥掺量、加固体强度等参数指标。

14.2.2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或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宜现场试验确定加固工艺的适用性和水泥掺量等参数,并满足设计强度要求。

14.2.3 基坑土体加固28天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应小于设计要求。

水泥宜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P.O 42.5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掺量和水灰比宜根据工程经验或现场试验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双轴水泥土搅拌桩的水泥掺量不宜小于13%,水灰比宜为0.5~0.6,水泥土加固体的28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q u不宜低于0.8MPa。

2.三轴水泥土搅拌桩的水泥掺量不宜小于20%,水灰比宜为1.2~1.5,水泥土加固体的28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q u不宜低于0.8MPa。

3.高压喷射注浆水泥掺量不宜小于25%,水灰比宜为0.7~1.0,水泥土加固体的28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q u不宜低于1.0MPa。

4.注浆加固水泥掺量不宜小于7%,水灰比宜为0.45~0.55。

注浆加固应考虑加固体的不均匀性影响,注浆加固区域的外围宜采用水泥土搅拌桩或高压喷射注浆封闭14.2.4 在含少量有机质或淤泥的土层中,进行基坑土体加固应适当增加水泥掺量;当采用新型固化剂材料时,应进行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可掺加外掺剂改善水泥土加固体的性能和提高早期强度。

14.2.5 采用降水加固土体应满足以下要求:1.降水加固适用于砂土、粉性土,并应考虑降水加固对环境的影响。

2.当有环境保护要求时,基坑周边应设置封闭的、可靠的隔水帷幕,隔水帷幕的底部应满足抗渗流稳定性的要求,并应位于降水井底部以下不小于1m;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工程,隔水帷幕应进入隔水层。

3.降水加固土体时,开挖前预降水时间不宜少于20天,降水深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并不宜小于坑底面以下4m。

4.降水期间应对坑内、坑外地下水位及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等进行监测。

5.降水加固后应采取标准贯入等原位测试方法,对加固效果进行检验。

14.2.6 坑内被动区的土体加固应满足以下要求:1.加固体的宽度、深度和平面布置应根据土质条件、开挖深度、环境保护要求、基坑支护形式、基坑开挖方式等确定;加固体的宽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0.4倍,并不宜小于4m;加固体的深度不宜小于3m;加固体的平面布置可采用墩式加固、裙边加固、抽条加固、满堂加固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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