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财税处理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如何处理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如何处理逾期贷款是金融企业面临的常见问题之一,这种情况下,金融企业通常会对逾期借款进行利息追加。
在金融企业获得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后,税务处理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讨论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的处理方式。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金融企业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属于企业营业收入的一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金融企业应根据其实际盈利情况和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适用的所得税。
具体来说,金融企业在计算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所得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收入确认原则金融企业应按照实际收入确认原则,将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纳入当年的应税收入范围内。
所得税税基一般是以实现收入的形式计算的,即在该会计期间内实际收到的逾期贷款利息。
2. 抵扣费用金融企业在计算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所得税时,可以在应税收入中扣除直接与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相关的合理、必要的费用。
常见的相关费用包括追偿成本、催收费用等。
企业在扣除这些费用时,应注意遵循税务部门的规定,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3. 所得税税率金融企业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金融企业一般适用税率为25%,但各个地区和行业可能存在不同的税率优惠政策。
为了确保所得税的准确计算,金融企业应及时关注税法政策的变化,并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4. 纳税申报与缴纳金融企业在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所得税申报和缴纳方面应遵循税务部门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金融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申报和缴纳所得税。
及时申报和缴纳所得税是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举措,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法规定可能存在差异,金融企业在处理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时应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此外,金融企业还应及时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操作规范,以确保税务合规。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读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
读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在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所收取的利息,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都有积极影响。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免征增值税可以降低其贷款利息的成本,鼓励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不再需要支付贷款利息所包含的增值税,可以减轻负担,提高企业的还款能力和发展空间。
此外,该政策还对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规定。
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小微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超过3000万元,并且贷款期限不少于3个月。
同时,金融机构需要在财务会计报表中明确分列免征增值税的贷款利息收入。
总体而言,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改善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同时,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将激发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提高
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这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改善民生具有积极意义。
解读企便函[2009]33号:企业有关业务所得税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解析
![解读企便函[2009]33号:企业有关业务所得税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86940f36f111f18583d05a2b.png)
解读企便函[2009]33号:企业有关业务所得税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解析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对在开展2009年度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过程中,就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的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发布了企便函[2009]3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依照有关法规作了统一答复。
该文大部分是关于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政策适用问题答复。
以下,笔者就文件有关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适用问题的答复作一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下发的,仅限于此次总局明确发文要求2009年度税收自查的单位,具体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2009年税收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64号)的相关规定。
同时,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牛新文向媒体回应,《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文件只是对旧规定的重申,而且范围只是针对个别对象。
所谓“便函”只是针对个别对象,不是规范文种,只有发送通知、公告等文种,才对纳税人普遍适用。
一、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了财政补贴。
对于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下发财税[2008]151号文《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9]87号文《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作了明确。
根据两个文件精神,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2011-8-29 9:6范增方【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长期以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不含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缺少有效资产抵押或担保,从金融企业取得贷款十分困难。
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少企业还选择了向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非金融企业)借款。
关于企业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散布于多件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中,如果缺乏系统的综合理解,在会计涉税处理上就可能不够完善,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精神,一般情况下,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也包括浮动利息、加息、罚息),凭金融企业出具的利息单据,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利息支出,据实在发生年度的税前扣除;企业在资产购置、项目建设期间的借款利息允许据实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通过折旧或者摊销形式逐渐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金融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也有不得据实扣除的特殊情形,将在下文表述。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重点关注企业与贷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主要把握税前扣除要凭合法有效凭证,即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借款利率不能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向关联方借款的,除符合凭证、利率的要求外,还要另行关注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关联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限制问题。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企业与借款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分为两种情况:向非关联方(非关联自然人和非关联企业、单位)借款;向关联方借款。
一、向非关联方借款利息的扣除(一)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包括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的,允许扣除。
在实务中,把握好如下细节。
1、利率限制。
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利息税账务处理

利息税的账务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将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 计算应纳利息税: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利息税金额。
3. 记账:将应纳利息税金额计入相关账户,如“所得税费用”或“递延所得税费用”。
4. 缴纳税款: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应纳利息税金额缴纳给税务机关。
5. 确认税收支出:将已缴纳的利息税金额计入相关账户,如“所得税支出”或“递延所得税支出”。
6.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对企业缴纳的利息税进行审核,确保其准确性。
7. 结转:在会计期末,将相关账户的余额结转至下一期。
8. 报表披露: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利息税相关的会计信息,如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总之,利息税的账务处理需要遵循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银行表外利息会计及税收处理分析

做好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 2 0 0 9 年度税收 自 查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 企 便函[ 2 0 1 0 1 1 6 号) 将 “ 金融机构 的逾期贷款利息, 未在取得利息收入权利
一
定条件 的贷款实行核销 即账销案存 ,但银行继续保 留追索权 。财政部
门也从 防范风险和真实反映银行损益 的谨慎性原则 出发规定了银行利息 收入确认 的原则 ,而税务部 门则从保证 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对利息收入 的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做 出了税收的要求。
一
是新营业税条例颁布后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公布若干废
贷款 ,银行应按 照贷款账面余额 、 合同利率和计息规则 自动计提应收利
息 ,并同时在表内确认利息收入 。 金融业 的上述会计处理主要是基于谨慎性原则 ,无论本金还是利息
只要有一项逾期 9 O 天就视同贷款质量下降 , 银行收益可能面临不确定性 , 因而冲减利息收入并转到表外利息 中核算 。
是说只要企业欠银行 的钱 ,无论企业经营好坏 , 银行均对本息具有追索 权 。但监管部门基于监管和防范银行风险 的角度考虑 ,允许银行对符合
一
到期 ( 含展期) 后尚未收回的, 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 申 报交纳营业税 。 在实 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2 . 2 0 0 9 年1 月 1日以后 , 按照 《 营业税暂行条例 》 及《 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 , 应收未收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理由如下 :
银行表外利息会计及税收处理分析
罗 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 成都
经济师考试《初级金融》知识:金融企业主要的会计处理

经济师考试《初级金融》知识:金融企业主要的会计处理经济师考试《初级金融》知识:金融企业主要的会计处理导语:会计处理程序,也称账务处理程序,会计核算组织程序,会计核算形式是指对会计数据的记录、归类、汇总、陈报的步骤和方法。
下面大家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内容吧。
金融企业主要的会计处理借贷记账法下,各类会计科目的记账原则:资产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负债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所有者权益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收入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成本费用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一、单位存款业务的会计处理(一)科目设置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并按存款单位及种类设置明细账。
(二)账务处理1、活期存款(1)存款单位存入现金借:现金贷:活期存款(2)存款单位支取现金借:活期存款贷:现金2、定期存款(1)单位存入定期存款借:活期存款/现金贷:定期存款(2)单位支取存款时借:定期存款应付利息贷:活期存款二、储蓄存款业务的会计处理(一)科目设置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二)账务处理1、活期储蓄存款(1)开户或续存时借:现金贷:活期储蓄存款(2)支取或销户借:活期储蓄存款贷:现金2、定期储蓄存款(1)开户存入时借:现金贷:定期储蓄存款(2)支取时借:定期储蓄存款应付利息贷:现金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三、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一)科目设置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抵押贷款(二)账务处理1、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抵押贷款(1)贷款发放借:短期贷款/现金贷:活期存款(2)收回贷款借:活期存款贷:短期贷款/现金2、逾期贷款发生时借:逾期贷款贷:短期(中长期)贷款3、贴现贷款银行受理借:贴现贷:活期存款——办理贴现单位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贴现到期贴现票据收回借:联行往来贷:贴现如票据到期票据付款人无款支付,银行向贴现申请人收取票款借:活期存款——贴现申请人户贷:贴现若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则贷计逾期贷款。
再收回票据款时借:应解汇款贷:活期存款/逾期贷款4、贷款损失准备(1)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借:其他营业支出贷:贷款损失准备(2)发生贷款损失准备借:贷款损失准备贷:逾期贷款(3)已确认损失的贷款又收回借:逾期贷款贷:贷款损失准备借:活期存款贷:逾期贷款支付结算业务的会计处理四、支付结算业务的会计处理(一)科目设置活期存款、汇出汇款、本票、贴现、存放央行款项、联行往来(二)账务处理1、支票结算(1)收付款单位在同一行开户借:活期存款——付款单位户贷:活期存款——收款单位户(2)收、付款单位不在同一行开户收款单位行借:存放央行款项(同城结算)贷:活期存款——收款单位付款单位行借:活期存款——付款单位户贷:存放央行款项2、银行本票结算(1)银行签发本票借:活期存款——付款单位户/现金贷:本票(2)兑付行(收款人开户行)兑付本票借:存放央行款项贷:活期存款——收款单位户(3)签发行结清借:本票贷:存放央行款项(4)本票退款借:本票贷:活期存款——付款单位户/现金3、银行汇票结算(1)签发银行汇票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贷:汇出汇款(2)收款人开户行(代理付款行)兑付汇票转账汇票借:联行往来(异地结算)贷:活期存款——收款人户收款人未开户借:联行往来贷:应解汇款收款人支取现金借:应解汇款贷:现金(3)出票行结清银行汇票借:汇出汇款贷:联行往来如有尾款退回借:汇出汇款贷:联行往来活期存款——付款人户4、汇兑业务(1)汇出行办理汇款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贷:联行往来(2)汇入行受理借:联行往来贷:活期存款——收款人户或贷:应解汇款支取现金时借:应解汇款贷:现金(3)退汇的处理汇入行借:应解汇款贷:联行往来汇出行借:联行往来贷:活期存款——付款人户5、委托收款与托收承付结算(1)收款人开户行受理时,不作账务处理,但需在“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登记簿”登记。
财会实操-企业收到贷款贴息收入账务处理

财会实操-企业收到贷款贴息收入如何做会计分录?企业收到贷款贴息收入,这个属于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政府补助,收到款项借方通过银行存款科目核算,贷方通过其他收益—政府补助核算。
企业收到贷款贴息收入的时候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根据收到的贷款贴息金额,计入银行存款账户。
如果企业收到的贷款贴息是税前金额,则需要按照税率计算相应的税金,计入应交税金账户。
在财务报表中,将贷款贴息计入营业外收入。
贷款贴息账务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应作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是从同城交换来的资金,则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如果是在同业开立资金结算户,资金存在这个同业账户,则借记存放同业;如果是从本行活期存款扣收利息,则借记吸收存款。
企业收到上年贷款贴息怎么做账?1、贷款贴息账务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应作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企业收到贷款贴息收入,这个属于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政府补助,收到款项借方通过银行存款科目核算,贷方通过其他收益—政府补助核算。
企业收到贷款贴息收入的时候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3、企业贷款贴息是计入财务费用还是营业外收入,有两种情况:如果是财政性的贴息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具体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如果是企业间的贷款贴息,则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4、企业账户收到银行贷款资金做账如下: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工商企业的短期借款主要有:经营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票据贴现借款、卖方信贷、预购定金借款和专项储备借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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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财税处理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
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该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应相应冲减利息收入。
例如,A银行向B企业提供了500万元的贷款,贷款年利率5.94%,于2010年3月31日到期,展期3个月,按季度计算结算利息。
6月30日该笔贷款到期,A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74,250元(5,000,000×5.94%×3/12),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74,250
贷:利息收入74,250
假如A银行尚未收到B企业的贷款利息,则该项贷款属于逾期贷款。
A银行在9月30日计算应收取利息收入74,250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74,250
贷:利息收入74,250
如果A银行在12月31日仍然没有收到6月30日计算的应收贷款利息,属于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应冲减逾期90天(含90天)计提的贷款利息。
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74,250
贷:利息收入-74,250
同时:
收: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74,250
假如收到逾期贷款利息时:
借:库存现金(或有关科目)74,250
贷:应收利息74,250
同时:
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74,250
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
一条规定,“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一)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逾期90天内(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逾期超过90天仍未收回,应当冲减应纳税所得额;逾期90天外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计算企业所得税。
税务处理趋同会计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和论证,无论是税务规定还是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总结起来,2010年第23号公告税务处理趋同会计处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于未逾期贷款,公告指出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体现了会计处理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是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按首付实现制原则,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体现了同会计处理趋同。
三是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的税务处理,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财务处理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可见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在财税处理上已基本一致。
四是对已冲减利息收入应收未收利息的税务处理,应在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
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在会计处理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