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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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0.23•【字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5年8月17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1995年10月23日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临时建设及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第六章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规划管理第七章旧城区改造规划管理第八章建筑物采光间距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城区和松花湖风景名胜区、北大湖滑雪场范围。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合理、科学地安排城市用地和城市各项建设。

第五条实施城市规划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并负责有关城市规划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二)依法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三)负责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审核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四)负责大型城市雕塑、园林设施、重大文化、体育设施和城区江面设施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五)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六)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勘测行业的管理,并参与地名审定工作;(七)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查处;(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的行政复议工作。

吉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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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吉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吉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吉林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五条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职责。

第三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组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成员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不履行业主义务、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第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表决事项,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将征求意见材料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凡须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

第五条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在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召集会议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会议。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职责或者不组织业主对某一管理事项进行表决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会议或者表决;逾期未召开会议或者未表决的,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表决。

第七条业主大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50%,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吉林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吉市政发[1981]144号

吉林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吉市政发[1981]144号

吉林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吉林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1981年10月23日吉市政发〔1981〕1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好,更好地贯彻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单位和个人,在市区范围内(包括郊区)新建、改建、扩建、翻修和大修工程,无论是军用民用、生产生活、地上地下、院内院外、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建设,以及采石、挖砂、取土、临时堆放物资、堆弃垃圾、绿化等,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和区、街城管局、所组织实施。

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筑管理第四条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大审议通过,报省和国务院批准,作为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无权擅自变更。

第五条各建设单位要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建筑规模、投资数量),填写申请书,附平面图六份,报城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主要项目报市政府审批,领取建筑位置批准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征地、动迁、消防、环保、施工和占挖道路等手续,由审核批准部门发给施工批准书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凡未经城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挖掘建筑,均为违章建筑。

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设计单位不予设计,基本建设部门不予安排施工力量,物资部门不予拨给材料,银行和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对违章建筑,城建管理部门有权令其停建或强行拆除,并根据情节,按建筑工程总造价处以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的罚款。

第七条凡经城建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位置,需征用土地和动迁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时间,影响工程施工。

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6.2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4月6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7年6月1日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17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22年9月20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并充分发挥其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排水、功能照明等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养护、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城区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

市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交通、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电、供水、消防、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交通、治安监控、公交场站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的各种设施(以下简称依附设施)依据相关规定,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吉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吉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吉林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中部,是一座经济发达的城市,其经济发展迅速依赖于其城市的规划,那么你知道吉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什么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吉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吉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发文单位:吉林省人大会发布日期:1990-11-30执行日期:1991-1-1生效日期:1997-11-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内一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和独立工矿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线、对外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整治江河湖泊、改变地形地貌等。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

凡适宜在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新建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建设项目,应尽量安排在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第五条编制与实施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省省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城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国发〔2002〕17号)、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辽政〔2006〕2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对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包含市政府确定的城市要紧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对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列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由市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四条城市管理领域处罚权范围包含。

行使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产与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民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使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综合执法局举报。

第二章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第六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下列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的;(二)擅自在道路两侧与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三)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与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的;(四)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要紧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的;(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的;(六)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的;(七)未经批准设置雕塑,经批准设置的雕塑品破旧或者者污染的;(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的。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规范吉林市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吉林市内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三条定义1.物业项目:指吉林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项目。

2.物业管理单位:指被委托或授权管理物业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业主委员会:指物业项目的业主依法组成的自律组织。

4.业主大会:指业主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5.物业费:指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规规定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的费用。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职责第四条组织结构1.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确保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服务内容1.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服务:保安、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修等;2.物业管理单位还应当根据物业项目的特点,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如保姆、家政服务等。

第六条维修维护管理1.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组织维修维护人员及时处理物业项目中的设施设备故障;2.物业管理单位还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巡检和检修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安全管理1.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项目的安全;2.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责任第八条选举和组建1.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由业主全体共同选举产生;2.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组建并履行相应责任。

第九条代表业主行使权利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有权行使以下权利:1.参与物业管理单位选聘和解聘的决策;2.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3.参与制定物业费用的使用和收取标准;4.参与物业项目的规划、改建和维修决策。

吉林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吉林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已经1989年10月25日吉林市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吉林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有计划、有秩序地把我市建设成为具有江城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出发,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发展旅游与风景区建设的关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发展的蓝图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依据。

城市建设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详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高度集中,统一管理。

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依据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

区城建管理部门在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内具体实施城市规划的各种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助市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持规划监察证件,可随时对与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编制。

第九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上报审批;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方式优选规划方案后,由具有国家颁发的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松花湖风景区的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松花湖风景区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编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吉林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

吉林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吉林市作为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建设也日新月异。

然而,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城市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提高城市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制定并实施精细化管理方案势在必行。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桥梁、给排水系统等。

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基础设施,才能为城市的精细化管理提供坚实的基础。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基础设施的长期可持续运营。

其次,要加强城市环境整治和保护工作。

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加强对垃圾分类处理、绿化工作、空气质量监测等方面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的整体品质。

另外,要加强对城市交通管理的力度。

城市交通是城市运行的重要动脉,交通拥堵、交通事故频发等问题直接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要加强对交通信号灯、道路交通标志、公共交通设施等的管理,提高城市交通的运行效率。

此外,要加强对城市安全管理的力度。

城市安全是城市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加强对市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城市安全稳定。

最后,要加强对城市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是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重要手段,要加强对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城市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综上所述,吉林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需要从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环境整治、交通管理、安全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入手,全面提高城市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为城市的稳定发展和居民的幸福生活提供有力支撑。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广大市民共同努力,共同推动吉林市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为吉林市的发展贡献力量。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可并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和烟头等废物的,罚款人民币1-5元;(二)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人民币5-20元;(三)在城市建筑物、卫生设施上刻划、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罚款人民币10-100元;(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罚款人民币100-200元;(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含门前三包)清扫保洁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单位,罚款人民币50-500元;(六)运输液体、散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捆(扎)包,造成泄露、遗撒的,罚款人民币50-400元;(七)临街建筑工地未设置护栏、围布或者围墙遮挡的,施工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人民币400-2000元;(八)擅自拆除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罚款人民币500-1000元,并责令改正或恢复原状。

”二、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可并处人民币5-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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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3.31
【实施日期】2000.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搞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授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集中独立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吉林市城市管理监察署(以下简称市监察署)是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
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综合执法试点机构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下设中队,实行垂直领导,具体负责各区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各区大队接受区人民政府和市监察署双重领导,领导班子成员由区人民政府考核并征得市监察署同意,由区人民政府任免。

各区大队、中队的综合执法工作要接受市监察署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监察署有权纠正各区大队、中队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受理。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持《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规划建城区内(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执行)。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机构行使下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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