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

合集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26•【文号】银办发[2005]33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26日银办发[2005]3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2000年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银办发[2000]162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货金系统)的管理,规范货金系统操作,防范业务风险,实现货金系统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货币金银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货金系统是指由人民银行开发的、应用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和商业银行代理发行库的货币金银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三条货金系统的管理实行逐级负责的原则,即总行负责全国货金系统的管理,各分支行负责本单位和辖内货金系统的管理。

第四条货金系统的管理分工:(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负责本单位货金系统操作及辖内货金系统操作的管理。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科技部门负责本单位及辖内货金系统客户端日常维护、网络通信保障和货金系统个人数字证书盘的管理;总行金融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货金系统数据中心日常管理,向操作人员提供货金系统技术支持等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货金系统设置以下岗位:(一)业务主管:指派货金系统操作人员岗位,并授予其处理相关业务的权限,对重要业务操作进行授权。

中国货币发行制度

中国货币发行制度

中国货币发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集中发行原则:中国的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的货币发行和管理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印制、发售货币或代币票券。

经济发行原则:货币的发行必须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以避免财政发行和弥补财政赤字。

发行准备制度:人民币的发行必须以商品物资为基础,即货币发行必须以有效的商品供应为界限。

任何时候,货币持有者都可以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各种生活资料。

独立发行原则: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货币发行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影响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发行决策。

计划发行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货币发行计划,并组织实施。

统一印制和发售原则: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和发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和发售人民币。

严格管理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对货币发行、流通、结算和资金调拨等环节实行严格的科学管理,确保货币流通的正常秩序。

总之,中国货币发行制度坚持集中统一、经济发行、发行准备、独立发行、计划发行、统一印制和发售、严格管理原则,以确保货币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五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中国中央银行及其法律制度的形成 中国中央银行始于1905年的户部银行。1908年,清政府 将其改为大清银行,并颁布我国最早的银行立法——《大清 银行则例》,大清银行身兼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两项职能。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 中国第一个专职的中央银行是1928年国民党政府成立的中 央银行。 1948年12月1日,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在 石家庄合并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 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随人民解放军入北京设总行, 人民银行体系开始建立。 1989年初,新的银行法的起草工作开始进行。


我国人民币汇率应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采取合适的汇率,不能因 别国压力而盲目地升值和大幅地升值。我国应遵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尽 早制定统一和修改完善有关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法律,提升人民币汇率相关 政策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货币政策及其工具





政策是政治实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根据客观情况而规定的 行为准则,国家政策就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 目标而规定的行动准则。我国的《辞海》一书则把政策一词解 释为“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 则。” 在我国,党的政策是法律的基本依据,法律是政策的 法律化,是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和特征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 货币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而确立的组织、管理、 调控、干预社会信用量的一种金融措施,是国家经济政策的一 个重要方面。 (二)货币政策的主要特征 货币政策是一种调控社会总需求的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的 实施以间接调控为主,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即主要采取 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七七年颁发的《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严格货币管理,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稳定市场物价,提高管理水平,发挥银行对各项经济活动的促进和监督作用,维护财经纪律,打击城乡资本主义势力,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集体经济单位都执行本办法。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他们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执行机关,对执行本办法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在中国银行和信用社开户的单位,分别由中国银行和信用社监督执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受人民银行的委托,监督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基本建设单位执行本办法。

现金管理是国家的重要财经制度,各级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都必须严格地贯彻执行,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单位提出计划,经开户银行审查后,报当地革命委员会批准。

具体批准办法,由各地革命委员会确定。

各单位库存现金的限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三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

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后,不得超过。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应核定一个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商店、粮店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核一个定额,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

由于生产或业务的发展和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后,再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10.12•【文号】银发[2006]354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银发[2006]35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样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样币(以下简称样币)管理,保证样币完整、安全及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印制、分发、保管、使用、收回与销毁样币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样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生产样印制的用于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与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是经办货币发行业务的工具和重要实物档案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样币包括纸币、硬币和普通纪念币样币。

第四条样币不具备货币职能,禁止流通和买卖样币。

第五条新版人民币公布发行前的样币属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资料管理,保密等级为绝密。

第六条样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企业印制:印制人民币企业应当于生产前将样币生产样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按样币印制计划及印制标准组织生产;印制人民币企业应当将合格的样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合格的样币依照不合格人民币产品的有关规定销毁。

第七条样币上印制“样币”字样,纸币样币加印序号及“禁止流通”字样。

第八条样币发至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

第九条新版人民币公布发行前的样币分发应当按照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相关规定办理,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二人押运专车直接递送。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发样币填制《中国人民银行样币发单》(见附表1);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下发样币填制《中国人民银行样币调运凭证》(见附表2)。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20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职能,规范人民币发行库管理,保障人民币发行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的金库。

发行库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总库由若干总行重点库组成。

第三条发行库根据经济发展和货币发行业务需要设立或撤销。

总行重点库、分库、中心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批准。

第四条发行库的主要职责是: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金银实物和总行指定的代保管品;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办理开户单位现金存取款业务;监督、管理有关开户单位交存现金的质量。

第五条发行库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发行库。

第二章人员配备与管理第七条各级发行库库主任由同级人民银行行长(营业管理部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担任。

总行重点库库主任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主任为重点库所在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行长(主任)、印钞造币厂厂长,副主任接受库主任授权履行库主任职责。

各级发行库库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一)保证本级发行库正常运作与安全;(二)选好、配足发行库人员,组织好考核工作;(三)监督制度执行,对本级发行库发行基金及库存实物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辖属发行库安全负督导责任;(四)履行查库职责;(五)掌管发行库备用门。

第八条各级发行库应当配备专职管库员,总行重点库、分库和中心支库不得少于三名,支库不得少于两名。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七七年颁发的《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严格货币管理,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稳定市场物价,提高管理水平,发挥银行对各项经济活动的促进和监督作用,维护财经纪律,打击城乡资本主义势力,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集体经济单位都执行本办法。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他们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执行机关,对执行本办法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在中国银行和信用社开户的单位,分别由中国银行和信用社监督执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受人民银行的委托,监督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基本建设单位执行本办法。

现金管理是国家的重要财经制度,各级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都必须严格地贯彻执行,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单位提出计划,经开户银行审查后,报当地革命委员会批准。

具体批准办法,由各地革命委员会确定。

各单位库存现金的限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三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

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后,不得超过。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应核定一个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商店、粮店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核一个定额,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

由于生产或业务的发展和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后,再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7.18•【文号】银发[2007]235号•【施行日期】2007.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7月18日银发[200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管理,规范发行库业务操作,保障发行库安全,提高发行库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以下简称发行基金)的金库。

发行库保管下列实物:(一)发行基金;(二)保管品;(三)金银;(四)代保管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发行库及其附属场所、设施和发行库业务的管理活动。

前款规定的附属场所是指办理发行库业务必备的场地,包括交接场地、备品和业务机具保管场地。

第四条发行库业务主要有下列种类:(一)保管发行基金、保管品、金银和代保管品;(二)办理人民币印制产品入库,发行基金、保管品的出入库,包括调拨、金融机构交取现金、钞票清分、残损人民币复点,以及销毁出库业务;(三)办理金银出入库;(四)办理代保管品出入库;(五)监督、管理金融机构交存现金的质量。

前款规定的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下列情况之一,设立或撤销发行库:(一)经济发展的需要;(二)货币发行业务的需要;(三)合理调整发行库布局的需要;(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设立或撤销的需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
【法规类别】银行业务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88.03.30
【实施日期】1988.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制度(试行)
(1988年3月30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货币发行集中统一原则,保证国家货币发行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专业银行(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下同)与人民银行发生货币发行业务往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的货币发行机关。

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货币。

严禁任何其他部门发行任何货币、变相货币。

第四条货币发行管理是为调节货币流通,稳定货币,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的。

所有经办现金业务的专业银行,均应按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管理的要求提出报告和提供数据资料。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五条货币发行管理是人民银行的一个重要职责。

其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货币发行计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货币发行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为调节货币流通和制订货币发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货币发行计划,编制货币需要量计划;
(四)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组织办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和旧版人民币的回收工作;(五)根据市场货币流通状况,编制、执行、调整发行基金调拨计划和损伤货币销毁计划,调节市场流通货币的面额结构,组织专业银行办理货币兑换和挑剔业务;
(六)制定货币发行业务有关的规章规定;
(七)宣传国家货币发行政策,组织反假人民币工作;
(八)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的保管、调运、销毁及核算业务;
(九)办理专业银行存取现金业务;
(十)监督、检查、协调专业银行的现金出纳业务。

第六条为纪念国内外重大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或根据特殊需要,有选择、有控制地发行纪念币。

第三章发行基金的管理第一节发行基金
第七条发行基金是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待发行的货币,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准备基金。

发行基金的调拨凭上级行调拨命令办理。

第二节货币印制与入库
第八条货币印制管理是发行基金管理的重要内容。

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核准的货币发行计划,结合损伤货币销毁和发行基金库存变动等因素,制订货币需要量计划,由货币印制管理部门根据货币需要量计划,编制货币印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必须经过批准。

货币印制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货币印制要求严格货币印制管理。

各种券别的印制数量须控制在货币印制计划允许范围内。

第九条货币印制单位按计划完成的所有合格货币,必须全数解缴总行指定发行库。

超货币印制计划允许范围未能解缴的合格货币,必须妥善管理,保证安全,等候处理。

货币印制单位完成的所有合格货币,任何人不得动用;货币印制单位在货币印制过程中的所有不合格品,必须按规定全数销毁。

第十条货币印制单位须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反假、查错及货币票样管理工作。

票样和票样鉴别手册的印制均按总行通知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