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完善(1)论文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可持续发展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环境的破坏不仅影响着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对整个生态系统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纷纷制定并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以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
一、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性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它主要包括环境管理法律、环境监测法律、环境评估法律、环境公众参与法律等。
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能够规范公民、企业、政府的环境行为,保障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在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方面,各国都在不断努力。
首先,要建立健全环境立法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保障环境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其次,要制定各类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限值,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
另外,还要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保执法效率和水平。
最后,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为公众提供便利的举报渠道和司法救济途径。
三、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设不仅要完善,更要实现可持续发展。
这就需要各国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公民的作用,形成环保合力。
政府应当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加强环境保护投入,推动绿色生产和低碳发展。
同时,公民应当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积极行动起来,为美丽的家园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可持续发展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
只有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建设美丽的家园。
希望各国政府、企业和公民能够共同行动,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1533字】。
我国环境保护现状与环保法的完善论文

我国环境保护现状与环保法的完善论文环境问题是与人类社会的发展相伴而行的,并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开始变得日益尖锐起来。
在工业化普及之前,人类的生产率水平非常低,原始简陋的生产资料对环境的破坏轻微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
后来,随着工业文明步伐的到来,人类把自己尊为“万物之灵”,无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不加节制地向大自然大肆索取、掠夺资源,并把工业生产中产出的废水废气废物等各类污染物不加处理即向外排放,以至于发展到最后时,这种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的状态反过来严重影响到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这种危局迫使人类反思自己的愚蠢之举。
有识之士逐渐地提出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理念和想法,各种意在对环境与资源实施有效保护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各类环保组织大量涌现。
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程度。
原来那条“唯GDP”与“先污染后治理”亦无任何可以转圜的余地。
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需要全社会埋单,比如华北地区甚至全国范围之内挥之不去的“雾霾”就是各类污染因素叠加的结果。
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执法情况有着很大的缺陷,一般只是追求对利益受损方的损害赔偿,却无人在于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对整体外部环境加害的受损害程度的大小,因而也就更不会有环境利益的代言团体要求环境污染企业恢复环境原状的法律诉求。
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经常会以缴付轻微的罚款了事,造成了它们再次违法或者持续违法的冲动。
各级政府唯经济增长是从。
扭曲的政绩观决定了,在行为方式上,对于经济增长不遗余力,对于环保行动消极懈怠,甚至对环保部门的正常执法加以约束和阻扰,使得环保部门未能真正承担起监管者的角色。
环保执法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似乎构成了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因为环保部门对问题企业的执法行为会加重企业的运营成本,进而影响到当地的税收水平。
在上级组织的协调下,这种情况大多以无关痛痒的轻微罚款金额而了事。
更为不合理的是,对污染企业的罚款标准是十余年前制定的,一般无法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1、引言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是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为了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环境形势和需求,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不断完善,以解决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增强环境执法的力度和效果。
2、环境保护立法的背景环境保护立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主要原因有:2.1 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2.2 国际合作与承诺2.3 人民群众对于环境保护的期望3、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3.1 环境立法与经济发展协调发展3.2 依法治理与科技创新并举3.3 责任明确与多方合作4、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体系建设4.1 环境保护法律的总体建设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2 环境保护法律的细化和修订4.2.1 针对特定环境问题的立法4.2.2 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和协调4.3 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与监督4.3.1 执法机构的设立与职责4.3.2 环境执法手段和方法的改进4.3.3 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5、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5.1 立法体系不够完善5.2 环境执法力度不够有力5.3 法律执行和监督机制仍有待加强6、环境保护立法的展望与建议6.1 加强立法体系建设6.2 提高环境执法力度6.3 完善法律执行和监督机制附件:1、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合集2、环境保护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保护的基础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对大气污染的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水污染问题,对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可持续发展战略下我国环境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可持续发展战略下我国环境立法的缺陷与完善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战略之一。
我国也在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但在环境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
本文将从环境立法的缺陷和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立法的缺陷1. 立法体系不完善我国环境立法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但立法体系仍然不够完善。
目前,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立法的基础法律,但它的法律效力不够强大,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的法律法规,导致环境保护工作难以落实。
2. 立法标准不够严格我国环境立法的标准相对较低,很多环境污染问题的标准都比国际标准要宽松。
例如,我国的空气质量标准比国际标准要宽松很多,导致空气污染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3. 立法执行不到位我国环境立法的执行力度不够,很多企业和个人违法排污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
此外,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环保监管难以落实。
二、环境立法的完善1. 完善立法体系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我国应该完善环境立法体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基础法律、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等,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2. 提高立法标准我国应该加强环境立法的标准制定工作,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以确保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此外,应该加强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环境保护标准。
3. 加强立法执行为了确保环境立法的有效执行,我国应该加强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
同时,应该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环保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总之,环境立法是保障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我国应该加强环境立法的完善和执行,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为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论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完善
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日益突出,环境资源法的完善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
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完善需要加强立法。
当前,我国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不完善,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等。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以保障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完善需要加强监管。
当前,我国环境资源监管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监管手段不够多样化等。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监管手段的多样性,以保障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
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完善需要加强宣传教育。
当前,我国环境资源宣传教育存在一些问题,如宣传教育的力度不够,宣传教育的方式不够多样化等。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的力度,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以提高公众的环境资源意识和环保意识。
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加
强立法、加强监管、加强宣传教育,以保障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引言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对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始终把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工作来推进,并在立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改革。
本文将围绕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进行探讨。
1. 现有环境保护法律的不足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然而,这些法律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环境保护法的执行力度不够。
尽管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但在实施过程中,执行力度仍然不够。
一方面,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不能有效地威慑违法者。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一些污染企业得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其次,法律规定存在滞后性。
环境问题的出现往往是由于技术发展和经济增长等因素导致的,而法律的制定需要一定的时间。
因此,现有环境保护法律往往无法及时适应新的环境问题和挑战。
这就要求我们在完善环境保护立法时,要与时俱进,及时修订和更新法律。
2. 完善环境保护立法的对策为了解决现有环境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完善环境保护立法。
首先,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于环境违法者,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其付出沉重的代价。
同时,要建立健全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共同监督和防范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管理的监管。
要加强环境监测和数据统计工作,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环境状况,为环境治理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要依法加强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加大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确保企业的环境责任落实到位。
再次,加强环境保护法律的修订和更新。
要积极推动环境保护法律的修订和补充,及时跟进环境问题的变化,提出科学、全面的法律解决方案。
环境法规论文
持续发展看环境资源法姓名:———学号:——————城市与环境科学院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专业摘要:随着人类科技文明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环境资源立法在各国兴起,并且日益占据重要的地位。
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也推动着可持续发展沿着更为健康的轨道前行。
二者相得益彰,共同改造着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方面,更体现出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
因此,从可持续发展看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即是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关系的最重要、最明显的体现。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环境资源法;价值定位1、可持续发展1.1可持续发展的涵义可持续发展最广泛的含义和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涵义深刻、内容丰富,但是它有两个基本点:一是强调人类追求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应当是和坚持与自然相和谐方式的统一,而不应当是凭借着人们手中的技术和投资,采取耗竭资源、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方式来追求这种发展权利的实现。
二是强调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今世发展与消费的时候,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与后代人的机会相平等,不能允许当代人一味地、片面地、自私地为了追求今世的发展与消费而毫不留情地剥夺了后代人本应合理享有的同等的发展与消费的机会。
1.2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代际平等"。
确实,环境危机之所以引起人们的普遍不安与广泛关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环境危机不仅影响了当代人的生活质量,还威胁着后代人的生存。
2、环境问题概述2.1环境的一般定义“环境”总是相对于一定的中心存在物而言的,一般是指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世界。
中心事物不同,环境的含义也不尽相同。
“环境”一般是指环绕着中心存在物的客观存在的总和,而中心存在物和客观存在,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境问题逐渐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存环境,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立法体系。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现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完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通过规范和约束行为,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的立法注重了治理大气、水、土壤和噪声等污染问题,具体规定了各种排放标准和防治措施。
此外,我国还对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中部分规定存在被动性。
一些法律规定仅仅是空泛的表述,缺乏具体可操作性。
同时,一些环境污染企业和个人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导致环境违法行为普遍存在。
其次,环境立法存在着部门之间的分散和重叠。
不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多为不同部门分别制定,缺乏统一的立法思路和协调机制,导致各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和重合,对环境管理造成困扰。
再次,环境保护立法与执行之间存在脱节。
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无法及时得到贯彻执行,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得不到有效遏制。
三、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加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对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应注重其可操作性,具体规定各方的义务和责任,并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以便有力地制约环境污染行为。
其次,加强立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环境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应加强各相关部门间的协作,形成统一的立法思路和执行机制,避免立法重叠和冲突。
环境保护法论文:《环境保护法》立法原则的完善
环境保护法论文:《环境保护法》立法原则的完善【摘要】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在有些方面已不太适应现实的需要,矛盾和不足日益凸显出来。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原则统领全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其进行研究,分析不足,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对策,对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至关重要。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法立法原则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环境保护法》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于1989年,在过去的二十年中,它对推进我国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限于颁布时的历史背景,这部《环境保护法》更偏重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现今随着我国现代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的以粗放的外延发展为主的经济增长模式;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代价……资源依旧短缺,生态依旧在恶化,环境问题依旧尖锐,已经严重违背了科学发展观。
这部颁布实施二十年来从未被修订过的法律,亟需修订。
《环境保护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通过环境立法明确规定或者体现的﹑旨在指导环境保护工作的原则,是对环境保护活动实行法律调整的指导方针或准则。
①这些原则贯穿《环境保护法》始终,并对其起着规范、统领、指导的作用。
唯有对《环境保护法》立法原则进行重新审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完善《环境保护法》立法原则,才能更好地修改《环境保护法》使之成为更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法律。
现行《环境保护法》立法原则的不足立法原则未能达到科学发展观关于公民权利的要求。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
《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由此看出,《环境保护法》强调当代人的环境权利和发展权利,把人类的利益放在自然的利益之上,立法原则指导思想仍是以人为中心。
科学发展观强调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以生态为中心,不仅注重当代人的环境权利和发展权利,更强调后代人与当代人机会平等,当代人不能剥夺后代人的发展权利。
论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资源问题日益凸显。
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不断加剧,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不断完善环境资源法体系,加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本文就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完善进行探讨。
一、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现状我国的环境资源法体系主要由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组成。
这些法律法规在环保、水利、城乡建设等领域有着广泛的适用。
但是,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不足:1.立法缺乏全面性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立法不够全面,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虽然涉及到环境资源保护,但是对于细节的规定不够具体,对于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不够全面。
2.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一些企业为了谋求利益,不顾环境资源的保护,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导致环境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3.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完善需要加强创新性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完善需要加强创新性,提高立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环境资源问题的日益复杂化,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需要更加具有前瞻性和适应性,对于新出现的环境资源问题及时做出规定和制约。
二、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完善建议1.完善环境资源法体系的立法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立法需要更加全面和具体。
应当加强对于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细节规定,对于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出全面性的规定。
在法律法规之间加强协调,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
2.加强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法律法规执行力度需要加强。
应当加强对于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规的制约和监督,对于违法企业进行惩罚,提高企业对于环境资源保护的意识,推动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3.加强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创新性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的完善需要加强创新性,提高立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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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完善(1)论文论文摘要:可持续发展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确立的未来共同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议程一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
虽然在环境资源方面我国基本上建立了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但尚未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
因此,修改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境与资源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污染税法》《环境保护投资法》和《环境与资源教育法》,已成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当务之急。
论文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与资源立法完善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与我国的环境资源立法 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有114个国家代表参加的“人类环境会议”预示着人类环境时代的开始。
此次会议最重大的意义是产生了与可持续发展概念相近的思想。
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
该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
”这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成熟。
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未来共同发展的战略,得到了与会各国政府的赞同。
大会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第一次把可持续发展由理论和概念推向行动。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我国于1992年8月制定了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10大对策,明确提出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1994年3月,我国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调以下简称《白皮书》,从人口、环境与发展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把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杜会发展过程中得以实施。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可持续发展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
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改变传统的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改变人类对于自然的态度,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注重对环境资源的保护。
因此,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以法律作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1979年我国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此外,由全国人大通过和修改通过了许多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管理的法律,其中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文物保护法》等;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而由有关主管部门公布了大批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项法规,其中包括为了执行环境与资源基本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以及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领域、新问题所制定的单项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细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环境管理的规定》;由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了600多项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另外,我国还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基本上建立了环境标准的法律体系。
到1995年底,我国颁布了364项各类国家环境标准。
为了加强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的环境权益,承担应尽的环境保护义务,我国缔结和参加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南太平洋无核区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东南亚及太平洋区植物保护协定》等几十项国际条约、公约、协定。
虽然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和以我国缔结参加的有关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约、公约。
协定为辅的较为完备的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主体为了达到个人的经济利益,往往忽视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加之我国环境和资源的立法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这就使我国的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面临严重的挑战。
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我国环填与资源存在的若干问题在20世纪里,世界环境污染公害事故和公害病显著增加。
30~60年代发生了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
日本水俟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米糠油事件、疼痛病事件、美国洛杉矾光化学烟雾事件等“旧八大公害事件”;80年代又发生了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搏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全球大气污染和非洲大灾荒等“新八大公害事件”。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全球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严重威胁社会经济发展的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有7个方面:“三废”物质污染、噪音污染、水资源污染、土地沙漠化、温室效应、大气臭氧层破坏、核污染。
我国在环境污染的防治和资源保护方面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还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我国生态环境存在恶化现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实力不断提高的同时,生态环境却在恶化:大气污染居高不下:水资源持续短缺,水质污染明显加重;土地退化与耕地占用严重;森林减少,水土流失加剧,草原退化、沙化面积不断扩展;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加快,污染事件不断增多。
…突出的现象是:水土流失的危害已经扩大到全国耕地面积的1/3,500多条主要河流和几乎所有的湖泊受污染面积达82%以上;全国城市的居民正呼吸着总悬浮微粒日平均值比国际标准高出10倍以上的污浊空气;而被称为”母亲河“的黄河下游,一年中有200天可以被改称为”母亲沙滩“。
1998年夏季长江全流域持续两个月的水灾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也与生态环境遭破坏有很大关系。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九五“计划期间,我国将重点解决”三河“(淮河、海河和辽河)、三湖”(太湖、巢湖和滇池)/两区“(酸雨污染区、SO2控制区)的污染控制问题。
这也反映了上述”三河“/三湖”/两区“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已到了非”重点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二)我国环境保护投资不足我国环境保护投资中存在的问题是环境投资总量小,历史欠帐太多。
“八五”期间,国家环保投入1102亿元,按1990年的价格计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到%,没有达到“八五”计划规定的%的目标,这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我国目前总的环境投资缺口大约为2500多亿元,而现在的投资额仅占需要投资额的%。
发达国家的环境投资通常要占到GNP的%以上。
例如,美国每年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在800亿美元以上,日本在700亿美元以上,美国每年用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的费用超过了1500亿美元,据一项对80年代中期情况的研究表明,我国因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82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遭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达500亿元,两项合计达882亿元,占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而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资料的统计,美国等发达国家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经济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一般为3~5%。
可见我国的环境污染比发达国家严重得多。
我国现行的环保投资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建立的。
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的需要,现行的环保投资体制存在着一个如何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相配套的问题。
总的来说,我国环保投资体制的改革滞后于整个国民经济投资体制的改革。
1984年初,国家规定了环境保护的8条资金渠道,这标志着我国环保投资体制改革的开始;1986年,国家又进行了环保补助资金“拨改贷”的试点;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又试点建立环境保护投资公司。
从目前现状来看,这些环境投资体制改革和试点涉及的范围有限,改革的力度也不够,远远不能适应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环保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
(三)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1.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尚未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现行《宪法》虽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但不足的是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
然而,我国制定的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10大对策和《白皮书》以及《纲要》,都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
这就说明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的法律和环境与资源的政策之间存在脱节的现象。
另外,在我国80年代制定的单项自然资源法中,由于在指导思想上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对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致使这些自然资源的法律难以适应生态的环境保护的需要。
2.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于1992年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而环境与资源立法相当一部分是1992年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这些带有计划经济特征的法律规定已明显地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
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下,必须强化环境资源保护在政府决策中的份量,增加环保投入,为环境资源计划管理提供现实办法。
现行法律确立的以行政区划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已造成了污染范围的扩大、跨区域及跨流域的污染情况严重而得不到有效遏制,以城市为主的污染正逐渐向农村蔓延。
目前执行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只是对超过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者征收排污费,这种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实质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以资源分配、无偿使用力主要特征的产品经济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
排污者只要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可以无偿使用环境纳污能力资源,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