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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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机场行李托运规定

国内机场行李托运规定

国内机场行李托运规定国内机场行李托运规定是指乘客在搭乘国内航班时,将个人财物交由航空公司负责托运的规定。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国内机场行李托运的规定。

首先,根据民航局的规定,每位乘客可以免费托运一定重量的行李,在国内航班中一般是20公斤。

但是也需要注意,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航班航线、航班等级和乘客身份等因素可能会影响行李的免费额度,因此在购买机票的时候最好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并咨询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

其次,对于行李的尺寸限制,民航局规定,对于普通乘客,行李尺寸不应超过长宽高总和不超过158厘米。

如果超过规定标准,航空公司可能会要求乘客额外支付超出尺寸限制的费用。

除了免费托运行李,乘客还可以额外支付费用托运超过规定重量和尺寸的行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投递脆弱物品、贵重物品或者易碎物品的托运,航空公司会有一些特定的规定,例如需要乘客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或者购买投递保价服务等。

在行李托运前,乘客需要确保行李的封装完好,并标明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航班信息。

这样在行李丢失或者错运时可以方便找到并追查行李。

对于行李中禁止托运的物品,国内机场也有明确规定。

例如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品是不能托运的。

此外,还有一些常见的物品也是不能托运的,如刀具、枪支、管制刀具等。

乘客在行李托运前需仔细阅读并遵守相关规定,以免行李被扣留或者其他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特殊旅客,如孕妇、儿童、老人等,机场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孕妇在行李托运时可以享受更多的免费额度,以便携带必要的物品;儿童和老年乘客可以携带婴儿车或轮椅等便利工具,但需提前与航空公司联系。

最后,乘客在出行前务必提前了解所乘航班的具体托运规定,并且做好行李的准备工作。

特别是在繁忙的旅游季节和节假日期间,航班的托运行李量会增加,因此提前计划行李的重量和尺寸,以免因为行李问题耽误行程。

综上所述,国内机场行李托运规定主要涉及免费托运额度、行李尺寸限制、禁止托运物品等方面。

乘客在行李托运前需要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并做好行李的准备工作,以确保行程顺利。

国航行李标准

国航行李标准

国航行李标准国航作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代表,一直以来都对行李标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执行。

在乘坐国航航班时,乘客需要遵守国航的行李标准,以确保航空安全和良好的乘坐体验。

以下是国航行李标准的详细内容。

首先,对于托运行李,国航规定每位乘客的托运行李重量不得超过32公斤,尺寸总和不得超过158厘米。

超出部分将按照超重或超尺寸行李进行收费。

因此,乘客在托运行李时需要注意重量和尺寸的限制,以免产生额外费用。

其次,对于随身携带的行李,国航规定每位乘客可以携带一件手提行李,重量不得超过10公斤,尺寸不得超过55×40×20厘米。

在机舱内,乘客需要将手提行李放置在指定的行李架上,以确保舱内空间的合理利用和乘客的舒适度。

此外,国航还对特殊行李(如婴儿车、轮椅、高尔夫球包等)的携带进行了相应规定。

乘客在携带特殊行李时,需要提前向国航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以确保特殊行李的安全运输和顺利携带。

对于超出行李标准的行李,国航将按照超重、超尺寸等情况进行相应的收费。

因此,乘客在携带行李时需要提前了解国航的行李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以避免额外费用的产生。

总的来说,国航对行李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旨在保障航空安全和乘客的舒适体验。

乘客在乘坐国航航班时,需要遵守国航的行李规定,合理携带行李,并配合航空公司的相关安检和登机流程,以确保航班的正常进行和乘客的安全出行。

综上所述,国航行李标准对托运行李、随身携带行李和特殊行李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乘客在乘坐国航航班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航空安全和良好的乘坐体验。

希望乘客们能够理解并遵守国航的行李标准,共同维护良好的航空秩序和乘坐环境。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国内航空运输。

本规则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三)"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四)"旅客"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五)"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六)"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七)"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八)"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九)"合同单位"指与承运入签订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

(十)"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一)"旅客定座单"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或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十二)"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

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国内航空运输。

本规则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三)"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四)"旅客"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五)"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六)"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七)"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八)"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九)"合同单位"指与承运入签订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

(十)"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一)"旅客定座单"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或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十二)"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1、登机前检查:旅客在登机前应准备好相关的证件,了解政府的有关要求,按照航空公司的要求完成登机程序。

2、登机时刻:旅客应提前规定的时间抵达登机口,按照要求完成值机程序、安检程序,协助航空公司检查登机手续。

3、行李登机:行李应根据航空公司的要求,必须经安检检查,凡是经安检检查没有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者,方可登机行李。

二、行李限重限尺寸
旅客在购买机票时要明确行李的重量,宽度和尺寸限制;在购买客票时,旅客也不得无故携带重量超过规定的最大限度的行李,宽度和尺寸也必须按照航空公司的规定进行。

三、有关禁止物品
旅客进行国内旅客运输过程中,一般不允许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易引起火源的物品、易拉伤行李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航班延误
如果航空公司因其他原因而延误,旅客就可以要求航空公司提供抚慰金和必要的方便,以及相应的补偿措施。

五、行李遗失
旅客在行李遗失过程中,可以要求航空公司提供补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索赔条例》及《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都有规定。

六、索赔
旅客可以根据规定向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管理部门索赔,也可以向航空公司直接提出索赔。

以上就是《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大致内容,它为旅客乘坐明航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使每一次旅行都安全可靠,舒适愉悦。

航空客运行李运输规定

航空客运行李运输规定

航空客运行李运输规定第一章:总则 (3)1.1 (3)1.1.1 定义及范围 (3)1.1.2 行李运输的重要性 (3)1.1.3 行李运输的分类 (3)1.1.4 安全原则 (3)1.1.5 准时原则 (3)1.1.6 便捷原则 (3)1.1.7 合理原则 (4)1.1.8 服务原则 (4)第二章:行李分类与重量限制 (4)1.1.9 概述 (4)1.1.10 分类标准 (4)1.1.11 托运行李 (4)1.1.12 随机行李 (5)1.1.13 贵重物品 (5)1.1.14 易损物品 (5)1.1.15 特殊行李 (5)第三章:行李包装与标识 (5)1.1.16 行李材质要求 (5)1.1.17 行李尺寸与重量限制 (5)1.1.18 行李包装方法 (6)1.1.19 行李标识内容 (6)1.1.20 行李标识位置 (6)1.1.21 行李标识制作与更换 (6)第四章:行李托运与领取 (6)1.1.22 办理行李托运手续 (6)1.1.23 行李托运注意事项 (7)1.1.24 行李领取地点 (7)1.1.25 行李领取手续 (7)1.1.26 行李领取注意事项 (7)第五章:行李赔偿与责任 (8)1.1.27 赔偿范围 (8)1.1.28 赔偿标准 (8)1.1.29 赔偿程序 (8)1.1.30 航空公司责任 (8)1.1.31 旅客责任 (9)1.1.32 第三方责任 (9)第六章:特殊行李运输规定 (9)1.1.33 锂电池分类及标准 (9)1.1.34 锂电池运输要求 (9)1.1.35 锂电池运输限制 (10)1.1.36 易腐物品运输规定 (10)1.1.37 易损物品运输规定 (10)1.1.38 易腐、易损物品运输限制 (10)第七章:行李安检与违规处理 (10)1.1.39 行李安检的基本原则 (10)1.1 行李安检应遵循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证旅客行李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一、引言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为了保障旅客权益,确保航空运输高效安全地进行而制定的。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公司经营的国内航班。

二、行李限额1.托运行李限额:旅客可携带不超过20公斤的托运行李,超过限额的行李将按照航空公司所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额外收费。

2. 随身行李限额:旅客可携带一件随身行李,重量不超过5公斤,尺寸不超过 55 cm x 40 cm x 20 cm。

三、禁止携带物品1.禁止在托运行李中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

2.随身行李禁止携带尖锐物品、液体容器(超过100毫升)、枪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四、行李检查1.托运行李将由航空公司地勤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标记。

2.随身行李将通过机场安检设备进行检查。

3.若发现行李中存在非法物品或违禁品,航空公司有权拒绝托运或携带,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行李丢失或损坏1.若旅客的托运行李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损坏,旅客可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航空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2.若旅客的随身行李在航空公司的责任范围内丢失或损坏,航空公司将提供必要的帮助并进行赔偿。

六、特殊行李1.超重行李:如旅客的行李超过20公斤,旅客可以支付额外费用以托运超重行李,费用标准由航空公司制定。

七、附则1.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公司经营的国内航班。

2.对于特殊情况,航空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解释。

结论为了保障旅客权益,确保航空运输的高效安全进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制定了行李限额、禁止携带物品、行李检查、行李丢失或损坏、特殊行李等规定。

旅客在购买机票和行前准备时需遵守这些规则,以确保旅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航空公司有权对特殊情况进行调整与解释,为旅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南航行李箱登机标准

南航行李箱登机标准

南航随机行李有什么规定
乘坐南航班机每位乘客(婴儿除外)可随身携带的行李规定如下:1、国内航班头等舱:行李数量-2件,重量上限-5千克
国内航班公务舱:行李数量-1件,重量上限-5千克
国内航班明珠经济舱:行李数量-1件,重量上限-5千克
国内航班经济舱:行李数量-1件,重量上限-5千克
尺寸限制:三边之和≤115cm
2、国际或地区航班头等舱:行李数量-2件,重量上限-5千克
国际或地区航班公务舱:行李数量-1件,重量上限-5千克
国际或地区航班明珠经济舱:行李数量-1件,重量上限-5千克
国际或地区航班经济舱:行李数量-1件,重量上限-5千克
尺寸限制:三边之和≤115cm
扩展资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规定:
第三十六条承运人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第二十三项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承运人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

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

承运人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运或随时终止运输。

旅客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乘机。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应随托运行李托运,不能随身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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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国内航空运输。

本规则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三)"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四)"旅客"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五)"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六)"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七)"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八)"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九)"合同单位"指与承运入签订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

(十)"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一)"旅客定座单"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或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十二)"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

(十三)"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十四)"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十五)"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的客票。

(十六)"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十七)"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十八)"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适用于运输"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十九)"旅客联"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二十)"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二十一)"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二十二)"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二十三)"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除另有规定者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二十四)"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二十五)"自理行李"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二十六)"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二十七)"行李牌"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

(二十八)"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第四条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应在实施前对外公布。

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不得任意变更。

但承运人为保证飞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可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章定座第五条旅客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

承运人可规定航班开始和截止接受定座的时限,必要时可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不定期客票应在向承运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

合同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定座。

第六条已经定妥的座位,旅客应在承运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承运人对所定座位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应予以保留。

承运人应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

第七条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联程或回程航班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如旅客到达联程或回程地点的时间离航班离站时间不超过72小时,则不需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

第三章客票第八条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客票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承运人名称;(二)出票入名称、时间和地点;(三)旅客姓名;(四)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五)航班号、舱位等级、日期和离站时间;(六)票价和付款方式;(七)票号;(八)运输说明事项。

第九条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旅客使用客票时,应交验有效客票,包括乘机航段的乘机联和全部末使用并保留在客票上的其他乘机联和旅客联,缺少上述任何一联,客票即为无效。

国际和国内联程客票,其国内联程段的乘机联可在国内联程航段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月国际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应换开成我国国内客票后才能使用。

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不得在我国境外使用国内航空运输客票进行销售。

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乘机日期和航班。

第十条客票的有效期为:(一)客票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二)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第十一条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售票时应该认其负责。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承运人能够安排旅客乘机为止。

第四章票价第十二条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翰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

客票价为旅客开始乘机之日适用的原价。

客票出售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

运价表中公布的票价,适用于直达航班运输。

如旅客要求经停或转乘其他航班时,应按实际航段分段相加计算票价。

第十三条旅客应按国家规定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票款,除承运人与旅客另有协议第五章购票第十四条旅客应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票。

旅客购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

购买儿童票、婴儿票,应提供儿童、婴儿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

重病旅客购票,应持有医方单位出具的适于乘机的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购票。

每一旅客均应单独填开一本客票。

第十五条革命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按适用票价的80%购票。

儿童按适用成人票价的50%购买儿童,提供座位。

婴儿按适用成人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时时,应购买儿童票。

每一成人的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儿童票。

第十六条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出售联程、来回程票。

第十七条售票场所应设置班期时刻表、航线图、航空运价表和旅客须知等必备资料。

第六章客票变更第十八条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实际可能积极办理。

第十九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因承运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第二十条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应征得原承运人或出票人的同意,并在新的承运航班座位允许的条件下予以签转。

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况要求旅客变更承运人时,应征得旅客及被签转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签转。

第七章退票第二十一条由于承运人或旅客原因,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航程,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应凭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办理。

退票只限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

票款只能退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

第二十二条旅客自愿退票,除凭有效客票外,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分别按下列条款办理:(一)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处理。

(二)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三)革命残废军人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四)持婴儿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五)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的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

(六)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第二十三条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第二十四条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始发地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八章客票遗失第二十五条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

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在所乘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一小时前向承运人提供证明后,承运人可以补发原定航班的新客票。

补开的客票不能办理退票。

第二十七条不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及时向原购票的售票地点提供证明后申请挂失,该售票点应及时通知有关承运人。

经查证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的30天内,办理退款手续。

第九章团体旅客第二十八条团体旅客定妥座位后,应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票,否则,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第二十九条团体旅客购票后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收取退票费:(一)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

(二)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内至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30%的退票费。

(三)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以后至航班离站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50%的退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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