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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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煤气的安全管理,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发布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煤气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为确保煤气使用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 煤气设施安全要求:煤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包括煤气管道、煤气表、燃气灶具等,确保其安装、使用、维护和检修符合规范要求。

2. 煤气安全检查:煤气供应单位和用户必须定期进行煤气安全检查,包括煤气设施的检查和煤气管道的检漏等,确保整个煤气系统的安全运行。

3. 煤气泄漏应急处理:一旦发现煤气泄漏,用户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如切断煤气源、开窗通风、禁止明火和电器开关等,同时及时通知煤气供应单位进行处理。

4. 煤气使用注意事项:用户在使用煤气的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不得将明火暴露在煤气附近、不得用煤气来点燃烟火、不得将燃气灶用来取暖等,避免煤气使用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5. 煤气设施维护维修:煤气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必须由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煤气设施的运行正常和安全。

6. 煤气安全宣传教育:煤气供应单位应开展煤气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向用户普及煤气使用安全知识,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总之,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煤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防止煤气泄漏、煤气事故等意外事件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安全管理的目的和意义为确保企业煤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保障员工生命资产安全,提高生产管理效率,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煤气使用的各个环节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防备为主。

2.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标准。

3.职责明确,安全责任到人。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四条煤气使用安全管理机构企业应建立煤气使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煤气使用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人员责任1.企业负责人应对煤气使用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煤气使用安全规范实施。

并组织开展煤气使用安全培训和教育。

2.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订立并组织实施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对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各部门负责人应组织自身部门的相关人员依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定时上报相关安全工作情况。

第六条相关人员责任1.使用煤气的员工应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了解煤气使用安全规定,保证安全使用煤气,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运输、储存、维护、维护和修理、检验等相关人员应依照规定操作,确保煤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安全操作第七条安全设施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煤气使用安全设施,包含但不限于:气体泄露报警装置、煤气检测仪、煤气阀门、排气系统等。

2.阔别热源、火源和易燃物,确保煤气使用环境无隐患。

第八条安全操作1.使用煤气前应检查设施和管道是否完好、密封是否良好,如发现异常应依照规定维护和修理和处理。

2.使用煤气设备时,应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擅自改动设备和操作方式。

3.使用煤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严禁无证无照人员操作煤气设备。

第四章祸害事故防备与应急管理第九条祸害事故防备1.煤气使用过程中,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2.加强煤气泄漏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煤气泄漏隐患。

3.各部门应建立煤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2024年煤气区域安全规定

2024年煤气区域安全规定

2024年煤气区域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气区域的安全管理,防范煤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物、公共场所、工业企业等煤气区域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煤气区域的安全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明确责任,落实管理;(二)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三)实施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预案;(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五)定期检查煤气区域安全状况;(六)及时处理安全隐患;(七)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章安全要求第四条煤气区域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安全可靠。

第五条煤气区域应当配备适当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煤气泄漏报警装置、通风系统、防爆设备等。

第六条煤气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应当清晰易懂。

第七条煤气区域的安全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堵塞或者占用。

第八条煤气区域的维修、改造、拆卸等工作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人员进行,确保操作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煤气区域的管理者应当明确管理责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煤气区域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确保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煤气区域的管理者应当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煤气区域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煤气区域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发现煤气区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安全检查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类煤气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煤气区域施工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煤气区域验收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煤气区域安全管理的;(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煤气区域的安全管理记录和相关资料。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是煤气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旨在确保煤气供应的安全与合规。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1. 煤气供应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和审批。

2. 煤气供应单位应制定和执行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等。

3. 煤气供应单位应定期进行煤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修理,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4. 煤气供应单位应定期组织煤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用户使用煤气时,应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设备,如煤气灶具、热水器等,并确保煤气管道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6. 煤气供应单位和用户应定期进行煤气管道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并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

7. 煤气供应单位和用户发现煤气泄漏、燃烧事故等应立即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8. 对于违反煤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总之,《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主要针对煤气供应单位和用户的安全责任和操作规程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煤气供应的安全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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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管道煤气管理及安全使用规定

2023年管道煤气管理及安全使用规定

2023年管道煤气管理及安全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道煤气的管理及安全使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供应和使用管道煤气的活动。

第三条管道煤气的定义如下:(一)管道煤气是指将煤气转化为液态或气态并将其通过专用管道供给用户使用的燃气,包括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

(二)管道煤气包括输气管道、储气设施、配气管道以及用户终端设施。

第四条管道煤气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管道煤气的生产和供应第五条管道煤气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二)建立并维护管道煤气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三)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四)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煤气的成分分析。

第六条管道煤气供应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供应许可证;(二)建立并维护管道煤气供应系统的安全运行;(三)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四)建立健全的用户服务体系和投诉处理机制;(五)保证用户供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管道煤气的运输和储存第七条管道煤气运输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运输许可证;(二)建立并维护管道煤气运输管道的安全运行;(三)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四)建立健全的运输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管道煤气的检测和监测。

第八条管道煤气储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储存许可证;(二)建立并维护管道煤气储存设施的安全运行;(三)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四)建立健全的储存管理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管道煤气的储存和保管。

第四章管道煤气的使用和安全管理第九条用户使用管道煤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备和器具;(二)按照燃气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三)对燃气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四)不得私拉乱接管道煤气,并禁止非法改装、改制;(五)保证燃气设备和配管的通风和排气正常;(六)立即关闭燃气设备和阀门,采取逃生措施,向有关单位报告,如发生煤气泄漏、燃气事故等紧急情况。

贵阳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等3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公布日期】1993.07.17【实施日期】1993.07.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阳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7月1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等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气管理,保障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贵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煤气的主管部门,负责煤气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贵阳市劳动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负责煤气的安全监察工作;贵阳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煤气的消防监督工作。

全市煤气由贵阳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条煤气的供应,应优先发展城市居民用户,适应发展公共福利事业用户,合理发展生产工艺必须使用煤气的企业用户。

第五条城市居民应爱护煤气设施,煤气用户应做到安全用气,节约用气,按时缴纳煤气费。

第二章供用气管理第六条煤气公司应根据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建设和供气计划,编制年度生产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供气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煤气公司申请,并与煤气公司签定供用气合同,取得《城市煤气使用证》后,方可使用煤气。

用户变更时,凭身份证和《城市煤气使用证》到煤气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禁止私自转让、出售《城市煤气使用证》。

第八条煤气公司应按表计量,对用户实行定量供气,超量累计加价收费,严格执行查表收费制度。

煤气价格和服务费标准由煤气公司报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用户应正确使用煤气用具,爱护煤气计量仪表。

居民用户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表。

第十条煤气公司应定期检查煤气表,发现故障及时维修。

用户如认为煤气表有误,可向煤气公司申请校试。

校试后误差不超过±4%的为正常表,用户应缴纳校试费;误差超过±4%为计量不准,其误差因煤气表质量造成的,由煤气公司无偿更换新表,并退还试校费,超出正常误差部分的煤气费多退少补。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煤气的安全管理,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发布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煤气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

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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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城市人工煤气的安全管理,确保煤气生产供应,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适应城市煤气化的需要,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是以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为依据,结合城市人工煤气的特点而制订的,适用于经营城市人工煤气的企业。

第三条城市人工煤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燃料。

企业的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城市人工煤气的安全管理工作,要遵重科学,实事求是,正确地处理煤气生产、供应与安全的关系。

第四条新建、扩建或改建城市煤气工程(包括煤气生产、输配设备和用户的煤气设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颁发的《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竣工后,基建、设计、施工单位应向经营城市人工煤气的企业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制气厂应制订操作运行规程、设备管理规定、安全防火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工艺指标等技术文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严格贯彻执行。

第六条制气使用的原料和储存的原料、产品应遵守的规定:一、制气厂应设立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原料、产品(包活中间产品)进行检验和分析。

二、制气炉使用的原料(如煤、焦、重油等)进厂时应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并应符合规定的质量指标。

当原料品种变化时,应进行分析试验,如不符合原料质量规定,并危及安全生产时不得使用。

三、煤气净化和付产品加工中使用的化工原料,进厂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质量指标进行化验分析和验收。

四、不同品种的制气、化工原料和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储存,并注明牌号,防止误用。

易自燃的物品(如石油系原料、煤、苯类产品、再生的干法脱硫剂等)应有防火的安全措施。

五、易燃和可燃液体储槽不得任意互相调用。

易燃液体储槽应定期清理呼吸阀和槽体。

第七条制气厂环境保护工作应遵守的规定:一、制气厂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环境保护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所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

二、应确保制气厂三废治理设备的正常运行,严格控制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对达不到《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应限期解决。

第八条应定期对制气厂内工业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进行检查,并不断完善保护措施。

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车间(或工段),应制定专项计划进行改进,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应严格按制气设备的额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如需挖掘现有制气设备的生产潜力,必须经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保证安全,制定实施方案,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条根据煤气供应连续性、负荷不均衡性和安全可靠性的特点,制气厂应有一定的设备和备品件,并应配备抢修人员。

第十一条制气设备运行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一、各种制气炉必须保持正压或微正压操作。

二、应制定制气炉加热火焰突然熄灭时的安全措施。

三、采取复热式煤干馏炉,在使用其中一种气源加热时,另一种加热气源的设备、管道和阀门必须保持完好。

四、制气设备上各种联锁装置和主要工艺参数的控制显示仪表必须处于完好状态。

五、应定期检查制气设备上各类防爆设施,凡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第十二条凡采用电捕焦油器脱除煤气中焦油雾时,煤气中含氧量应控制在1%以内,焦油排出液封筒应保持规定深度,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高温油槽或蒸馏釜运行时,严禁发生溢油、喷油和进水,以防止槽(釜)内引起爆沸、着火等事故。

第十四条制气厂对下列设施必须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并应严格执行。

一、易腐蚀的厂房、地坪和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并采取防腐措施。

二、蒸气锅炉和各类压力容器应按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气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

三、各类介质的阀门和管道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防止介质的窜漏。

四、设备的接地电阻应每年检测一次,不合格的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制气厂应制定主要工段的停电、停水(包括喷淋冷却氨水)和各类突然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并应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和人身的安全。

第十六条制气厂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的设备投产和检修前应遵守的安全规定:一、应制定投产和检修方案,根据分级管理规定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属于甲类防火区内的动火必须由厂长、总工程师或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乙类防火区内的动火应由厂安全保卫部门批准,报厂长或总工程师备案后,方可实施;丙类以下防火区内的动火应由车间负责人批准,报厂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设备动火检修前,必须切断气源、油源,并应检测设备接地电阻,清除设备及连接“管道内的气体、液体,经检验分析确证该设备没有爆炸可能,按规定批准后动火。

当需进入设备内部检修时,必须充分通风,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

四、恢复投产时,设备周围必须杜绝火种,并不得擅自二次进场动火。

五、室外煤气设备带气焊补时,必须严格做到设备内正压和煤气中含氧量在规定安全范围指标内,并应做好设备壁厚和毁地电阻的检测、火星飞溅的防护、施焊地点空气流通或采取强制通风、派员监护等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制气厂防火安全应遵守的规定:一、应根据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的不同火灾危险性划分车间或工段的防火区域,制定防火、动火制度,并采取防止伤害人体的技术措施。

二、根据防火区域的划分,设立禁火标志和安全要点规定。

三、重点防火部位应制定多种的消防施救方案。

四、各工段楼梯、通道和厂区道路应保持畅通,不得随意堆物占用。

五、散发可燃气体成蒸气的甲类厂房(或车间)应保持防护围墙的完整。

六、易燃、易爆工段应保持防爆照明设施的完好,严禁用高温灯(如碘钨灯)七、在雷电暴雨时,严禁灌装苯类产品。

八、应设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消防工作,对职工普及消防知识,并定期检查、更新、添置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消防器材。

有条件的工厂应设置消防队。

第十八条制气厂应根据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定期检查防震、防汛、防台风、防冻的设施,并保持完好。

第十九条制气厂煤(焦)仓采用人工捣煤(焦)、高空作业、带气作业等主要岗位的操作必须有人监护。

第二十条输配单位应制订操作运行规程、设备管理规定、安全防火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技术文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严格贯彻执行,并应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和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煤气输配管理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一、输配单位必须制订本地区《城市煤气设施管理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实施。

二、严禁在煤气输配系统的管道和设备(如调压器室、阀门、集水井等)上面建造建筑物或堆物。

煤气管道的阀门、集水井应有明显的标志。

三、输配单位应制订停气、降压的管理制度,并指定输配技术部门负责。

凡需停气降压的工程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影响居民用户范围较广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

四、输配单位应制订各类突然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并定期检查。

五、应定期巡回检查调压器的额定运行压力,调压器的关闭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2倍。

六、煤气输配系统储配站内防火区域、压送机房和调器室严禁明火,并应保持通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煤气管道和阀门的管理应遵守的安全规定:一、各类煤气管道必须有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加强监护;对煤气管道的检漏严禁采用明火;煤气管道不得作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二、严禁煤气用户在煤气管道上设置抽气设备。

三、输配管网应定期抽水、检查抽水设施、更换抽水管;抽出的废水,应由制气厂集中处理,不准排入农田、水源等处。

四、输配系统的阀门应统一编号,由专职人员负责操作、检修和保养,阀门上应标明转向和转数,储配站内的阀门还应标明启闭状态。

第二十三条贮气柜的管理应遵守的安全规定:一、应制订贮气柜大、中修和日常检测巡查规定。

二、开顶修理气柜的工程方案应经上级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新建和开顶修理的气柜,宜用惰性气体(如氮气、烟气等)置换柜内的空气或煤气。

四、低压储气柜带气焊补时,应遵守本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并尽可能降低浮塔,使施焊处降至距水面1米左右。

五、寒冷地区,湿式贮气柜的水封应有防冻措施。

如果用蒸汽防冻,蒸汽管道上的逆止阀应定期检查。

六、高压气柜应按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定期检查,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煤气输配系统日常维修抢修应遵守的安全规定:一、检修严重漏气的管道,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煤气压力、配备防毒面具、配备监护等安全措施,夜间施工照明不得使用高温灯(如碘钨灯)。

二、对已着火的煤气管道,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消防措施,并对现场隔离警戒。

三、检修地下调压器、地下阀门井内阀门和室内阀门时,必须有切断气源、杜绝火种、加强通风、配备监护等安全措施。

四、煤气输配系统的施工和抽水现场,应设有明显标志,夜间应有指示红灯。

五、输配单位必须设置昼夜值班的急修组,负责抢修。

急修组应配备报警电话、急修车和急修工具,有条件的可配备无线电话通讯设备。

第二十五条城市煤气营业单位应根据季节特点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如宣传画、册、宣传车、报刊、广播、电视等)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教育,做到家喻户晓。

第二十六条城市煤气营业单位必须制订安全使用煤气的章程,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私自迁移、改装煤气设施和其它严重违反章程者照章处理,并限期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直至暂停供应煤气。

第二十七条城市煤气营业单位应建立工业、公共福利事业用户的档案和居民用户卡片。

并定期对各类用户煤气设施进行检查或检修,保证用气安全。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工煤气的企业,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和加强安全工作,并指定一名具有专业知识的企业负责人主管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制气和输配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车间和工段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生产小组设置不脱产的安全员,形成安全网。

第三十条担任安全员的人员要政治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热心安全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经培训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本部门的生产和业务。

第三十一条安全员应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有权检查本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应予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和询问安全问题;有权参加制定安全方案和事故分析会,提出个人的意见。

安全员必须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得玩忽职守。

第三十二条安全教育部门要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并定期检查和考核。

对新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制气和输配单位主要工段的操作运行人员、用户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按工种定岗位。

未经考核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操作。

第三十四条经营城市人工煤气的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暂行规定,由当地政府主管局负责检查。

对认真执行本暂行规定,安全工作有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给予奖励;凡违反本规定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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