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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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内在联系及发展阶段

简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内在联系及发展阶段

简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内在联系及发展阶段作者:王旭芳来源:《科教导刊》2010年第04期摘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我国的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发展有其自己显著的特色,同时我国民主政治与法治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许多曲折,走了一条“之”字型的道路,大体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

历史的经验教训已经告诉我们: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民主离不开法治,法治也离不开民主。

关键词民主法治发展历程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识码:A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治相结合是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重大发展,也是邓小平理论的一个基本特点。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因此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相结合,对于探索中国特色的法治民主建设之路有着重要的意义。

什么是民主,什么是法治,古往今来,中外学者对此的著述、学说和观点各有千秋,所以在此只是列举较为典型的说法。

“民主,是在特定的经济关系基础上保障公民的权利得到平等实现的政治形式。

在阶级社会中,它表现为以特定阶级的利益为基础,平等地实现统治阶级成员政治权利的国家形式。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良好的法律。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区别于‘人治’的法律的统治或法律主治,而这种法律又是体现‘正义’价值的法律。

”虽然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有关民主,法治思想的论述,像早期的儒家,法家思想等,但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不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而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某些原因对于民主政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发展道路的探索也是历尽曲折,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民主政治制度和基本法律法规的创立(1949年9月—1956年底)。

“1949年9月21—30日,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

会议一致通过《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中国法家和当今的法治的关系

中国法家和当今的法治的关系

中国法家和当今的法治的关系中国法家学派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对法律和政治问题进行研究的学派,而当今的中国则是一个法治社会。

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家学派与当今法治社会之间的关系。

中国法家学派的主要代表有商鞅、韩非子和李斯等。

他们主张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例如,商鞅变法中提出的法令制度,强调以法律作为统治的基础;韩非子提出的法治理论,主张以法律为准则来治理社会;李斯在秦朝实行的法家制度,为中国历史上的统治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工具。

可以说,中国法家学派对中国的法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在中国古代,法家学派的治理理念并未完全实现。

这是因为在封建社会中,法律往往被统治者利用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法律权威的实现受到了限制。

因此,尽管有法家学派的影响,古代中国的社会并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

随着现代化的进程,中国逐渐朝着法治社会的方向发展。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加强了法治建设,推进了法治化进程。

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建立了相应的执法机构,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法治原则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中国当代法治的核心原则是依法治国,即国家和社会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依照法律进行。

法治的核心要义是权力受限,即通过法律规定和制约行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同时,法治还要求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权益。

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法治意识的增强,使得人们更加注重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法律的权威性得到了提升,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得到了加强。

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法律合作,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交流和合作。

然而,中国的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法律实施的不均衡和不完善导致了一些法律规定的执行困难;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干预和司法不公现象仍然存在。

此外,中国的法治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提高法治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依法治国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研究

依法治国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研究

依法治国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研究近年来,随着中国快速发展的步伐,法治建设也成为了国家发展的重要议题。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理理念,对于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将探讨依法治国与法治中国建设之间的关系,并分析法治建设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意义。

首先,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理理念,要求政府和公民在行动中坚持遵守法律。

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中国建设正是基于这一理念进行的。

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中国政府加强了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执行,以确保国家运行的有序和公正。

同时,法治中国建设还注重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

通过依法治国实践,中国在社会治理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果。

其次,依法治国与法治中国建设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促进的。

依法治国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和基础,而法治中国建设则推动和加强了依法治国的实践。

依法治国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为公众提供公正、高效的服务。

法治中国建设通过强化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建设,提高了政府的法治水平。

同时,法治中国建设也为依法治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政府和公民共同遵守法律,形成了社会共识,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

依法治国与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不仅增强了国家的法制力量,也提高了社会运行的效率和公平性。

依法治国与法治中国建设之间存在的关系还体现在法治建设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意义上。

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中国需要一个强大的法律体系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并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法治建设对于推动中国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首先,法治建设能够提升中国政府的治理能力,有效调控社会矛盾和解决问题。

其次,法治建设有助于建立和规范市场经济体系,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法治建设可以提高国家的全球竞争力,吸引外资和创新人才。

最后,法治建设能够增强社会公信力,加强社会凝聚力,推动中国的和谐稳定发展。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三重维度——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三重维度——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

第27卷 第9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27 No.92018年9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Sep. 2018文章编号:1008-8717(2018)09-0001-03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三重维度——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杨 硕 傅畅梅(沈阳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辽宁 沈阳 110136)摘 要:法治是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迈向现代化的征程中,法治已经成为时代强音。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是重要战略举措。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厉行法治,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一体化。

因此,从国家、政府与社会三个维度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进行疏理,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

关键词: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AThe Triple Dimension of the New Age——Rule of Law State, Rule of Law Government and Rule of Law SocietyYANG Shuo , FU Chang-mei(School of Marxism ,Shenyang Aerospace University, Shenyang,Liaoning 110136)Abstract:The rule of law is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a modern State. In China's march towards modernization ,the rule of law has become a strong voice of the times. In the "four comprehensive" strategic layout,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 is an important strategic measure. The report of the 19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Party further emphasizes that the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 is a profound revolution in the governance of the state. Therefore ,from the three dimensions of the state, government and society ,it is undoubtedly of great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and practical value to make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new era.Key words:new age;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 rule of law state; rule of law government; rule of law society 收稿日期:基金项目:作者简介:2018-04-08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观视角研究”(16YJA710021)杨硕(1992-),女,辽宁铁岭人,沈阳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对法治的认识

对法治的认识

对法治的认识 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标之⼀是由⼈治逐步过渡到法治,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领域实现依法治国。

下⾯由店铺为⼤家整理的对法治的认识,希望⼤家喜欢。

法治的认识篇⼀ ⼀、法治的本质 ‘法治’ ⼀词很多时候被⼈们简单的认为就是指依法治国,其实法治的精神所在远⾮于此,法治是⼀种规则之治,但其内在包含的却是⾃由与民主的精神。

⼆、法治与政治的关系 我国的学者给政治下的定义是指通过⼀切⼿段对国家的综合治理。

我国的学者对法治下的定义就是指依法治国。

如果这样来解释这两个概念,我们不难看出政治是包含法治的,是⾼于、⼤于法治的,依法之治是众多国家治理⼿段中的⼀种。

⽽政治包含了⼈治、法治等。

在很多国家我们不难看出政治的确是⼤于法治的。

法治的精神就是⼀种规则之治,法即规则,但是法治绝不应该在政治之中,更不应该在政治之下。

应该法治在政治之上,先有法,后有政。

我们所说的宪政,就是先有法,后有政的体现。

宪也可以解释为最⾼的法。

把政治放在法之下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把法治放在政治之中的国家,其实本质还是⼀中⼈治的体现。

三、法治与⼈治的关系 法治是⼀种规则之治,⽽⼈治的国家同样有规则,同样有法律,⼈治的国家同样可以⽤法律来治理国家。

其实法治与⼈治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是否有法律,⽽在于法律由谁来制定,由谁来实施,由谁来维护,最终为谁⽽服务。

法治国家的法律应该由每个公民或者公民推选的代理⼈来制定、实施、维护,最终应该为每个公民服务。

这⾥的每个公民不分种族、信仰、性别、哪怕是罪犯都应该受到公平的对待。

法治国家的法律应该是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不法的侵害,哪怕是最强⼤的国家权⼒也不⾏。

四、法治与⾃由的关系 法律是⽤来保护⾃由的,同样也是来限制⾃由的。

绝对的⾃由是不存在的,如果我们允许绝对的⾃由,每个⼈想⼲什么都被允许,那将是多么可怕。

试想⼀下⼀个⼈⼈都可以杀⼈的社会将是多么可怕。

法治的精神应该是赋予每个公民有限的⾃由,⽽这些被赋予的有限的⾃由,应该给予充分的保障。

四论党主立宪——浅论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法治化

四论党主立宪——浅论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法治化

四论党主立宪——浅论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法治化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国际国内、党内党外的广泛认同。

十五大以来,理论界关于法治国家的原则、要求、标准、标志、方向、道路等等咨询题差不多做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咨询题上,理论界的研究还很别够。

本文试图在这方面做一些初步的粗浅的探究。

一、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党的领导现代国家基本上由政党领导的,不管是西方依然东方,尽管领导方式各有别同,但是,有一具强有力的、完善的政党领导体制则是各现代国家的共同特征。

一具国家要想建设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假如没有一具或几个坚毅的政党发挥领导作用,全然是别可能的。

在美国,假如别是联邦党、民主共和党、民主党、辉格党、共和党等政党先后对国家发挥重要的领导作用,美国就别可能有今天的强大,也别可能有今天的民主和法治。

在日本,二战未来,假如没有自由民主党的坚毅领导,日本也别可能迅速从战争废墟上复苏并在短短的几十年内成为法治国家和经济上的超级大国。

在中国的近代历史上,产生过许多政党,但真正强大的、发挥过领导国家作用的政党惟独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

国民党曾经强大过,但是它未能肩负起领导中国走上民主法治道路的历史重任。

领导中国走向民主和法治的神圣责任历史地降到了中国共产党的肩上。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在它七十多年的历史上曾经得到过充分的展示和证明。

虽然毛泽东说过,革命未来的历史任务更艰巨,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共产党可以担当起比革命更艰巨的历史任务,可以领导国家建成现代民主和现代法治。

政党及其首领人物的表率作用,是政党领导作用的一具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建国初期,联邦党、民主共和党在遵守宪法和法律方面都发挥了极好的表率作用。

华盛顿、杰斐逊、麦迪逊等人都主动地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和传统的国家元首职务终身制划清了界限。

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法治解读

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法治解读

第三, 法治 中国虽然对一切制度文明保持充分
的开放性 , 但绝 不奉 行 简 单 的拿 来 主 义 。其 他 国家
先进的法治经验可以借鉴 , 但要融会贯通, 使其符合 中国法治建设的特点和要求 , 并保持中国法治文化
的主体性 自觉 。 第四, 法治 中 国是 在 中国共产 党 的领导下 , 坚 持
地理 范 围 的结合 , 表 明法 治 中国是 有 具 体适 用和 生 效 的 区域 及 范 围 ; 而法 治 中 国具 有更 加 明确 的指 向, 它是 针对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主权 管辖 范 围内所有领 域
于是 就有 相对 应 的法 治 中国 的提 出。 二、 建 设法治 中国 的必要性 与迫切 性 ( 一) 法治是 市场 经济发展 的 内在 需 求。
2 . 法 治 中 国与法治 国家 、 法治 政府 、 法治 社会 的
关系。 法治 中 国是 法 治 国家 、 法 治 政府 和法 治社 会 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一) 法治 中国 的 内涵 。 1 . 法治 中 国的涵义解 析 。 法 治 中国 , 是 一个 内涵广 阔的概念 , 它 涵盖法 治 国家 、 法 治政 府 和法治社 会 , 是 一个 与法治 世界相对 应、 相衔 接 的概念 。法治 中国不 仅着 眼于 国 内关 系 , 是 我 国人 民的主 张和理 念 , 也是 我 国人 民的实践 ; 法
国内法治 文化 和法 治 建设上 的有 机统 一 。法治 国家
是指 全部 国家权力 机关 、 国家权 力 构 建 的 民 主化 法
治化 , 主 要是 就 国家对 内统 治权 意义 上而 言的 ; 法 治 政府 一般 特 指行 政 权 力 ; 法 治社 会 则 属 于社 会 权 力

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与法治的关联

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与法治的关联

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与法治的关联中国是一个正在不断发展的大国,一个建设社会主义、推进现代化的国家。

在这个过程中,法治建设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因为它能够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同时也能够让人民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因此,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法治建设是密不可分的,这篇文章将着重探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与法治的关联。

一、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与法治的历史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从20世纪50年代起步,但在当时的国情下,法治建设还相对薄弱。

不过,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这也推动了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2004年,中国通过了首部《物权法》,使人们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确立了自己的财产权利;随后,陆续通过了《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人民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同时,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也在持续深入,取得了一系列的重大成就。

比如,中国在减贫、改善医疗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成效,这与法治的完善是密不可分的。

法律可以保证人民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从而增强了人民的信任和对国家的认同感,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社会主义建设中来。

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与法治的互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法治建设的互动性非常强。

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需要配套完善的法律保障,在现代化进程中,法律也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地更新完善。

换言之,法治建设不仅要适应社会的变化,更要与社会主义建设密切相连,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保障。

比如,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中国不断加强环保立法,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同时,在具体的实践中,也加大了生态保护力度,发展环保产业,并进行了一系列科技创新,这就充分体现了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互动性。

三、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社会主义建设和法治建设在中国共同发展,保持相互支撑的关系。

这一点不仅体现在现代化进程,更体现在社会主义制度安定和繁荣中。

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依据,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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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一、“法治中国”: 从学术命题到政治命题
在我国,“法治中国”首先是作为学术概念而提出来的。

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自此以后,法治中国成为主流的政治命题,并在学界引起广泛的关注。

从此,“法治中国”、“平安中国”与“美丽中国”建设的三位一体,成为新一届中央领导执政的新表述、新理念。

目前提出的“美丽中国”、“平安中国”等命题,针对的是特定领域和问题,如“美丽中国”主要针对环境保护,“平安中国”主要针对社会治安与公共安全,而“法治中国”针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其意义主要表现在:
首先,“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有助于向国际社会表明作为共同体的“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自信,同时传递一种信息,即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法治对话与交流的勇气与理念。

新一届中央领导上任后国际社会对未来中国法治发展走向有不同的评价。

所以,“法治中国”对中国融入人类法治发展进程,扩大法治的话语权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次,“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具有综合性、历史性与动态性。

用中国概念来表述法治时,必然包括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等地区,是中国概念的完整表述①,也是国家统一体的现实和未来法治凝聚力的表明。

尽管台湾和大陆尚未统一,但一个中国范围内的法治是大家共同分享的价值,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载体。

未来的国家统一和基本法实施中,法治是最大的公约数,包含着国家统一与稳定的价值共识。

二、法治国家: 从政治命题到宪法命题
1.法治国家中的“国家”内涵
以我国现行宪法的有效文本统计,包括目录、章节标题、正文,“国家”一词共出现了151次。

根据其在宪法文本中的使用场景,国家一词的内涵是不同的。

大体上分为三种含义:一是在统一的政治共同体意义上的“国家”。

“国家”一词最常用的用法就是表示整个统一的政治实体,具体又可以分为主权意义上(对外)的国家和主权权力意义上(对内)的国家两种;二是在与社会相对意义上的“国家”。

“国家”与社会相对应,常常使用的表达方式诸如有“国家和社会”等;三是与地方相对的意义上的“国家”。

2.“法治中国”中的“中国”内涵
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出现了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全国、国家等不同的术语。

“中国”在宪法和不同法律话语体系中具有特定的含义。

如在宪法上,中国有时指国家概念,如宪法序言说,“中国是
世界上历史悠久的国家之一,……,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在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一词有时可转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在涉及主权与领土问题时,通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如序言指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这里通常不用“中国”一词。

当对外表明中国的主权、国家价值观与国家公民关系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国家”的词汇。

可以说,中国与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相同涵义时,“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价值是可以相互转换的。

3.“法治国家”的规范内涵
“法治国家”概念经过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

经过18世纪、19世纪的发展,法治国家概念进入到市民的法治国家阶段,即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建立法治国家,如成文宪法的制定、权力的分立、基本权的保障、行政的合法性、宪法裁判制度的功能等都是市民社会中法治起到的功能。

二战后,随着社会矛盾的出现与冲突的加剧,法治国家从形式主义法治国家向实质主义法治国家转变,出现了实质的法治国家形态。

我国宪法规定的“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法治国家”发展的新形式,既体现中国特色,又反映了人类宪法发展的普遍规律。

这里的“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国家,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国家,是一种综合的概念,体现一种客观的宪法秩序。

三、以法治国家为基础,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如前所述,“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是针对不同话语而提出的,反映不同的命题与原则。

“法治中国”的提出在当下的中国有其政治与社会意义,但它毕竟不是法律命题,也不具有规范的依据,自然对国家生活的约束力是有限的,也不能夸大其界限与功能。

推动“法治中国”的发展,必须回归宪法文本,以“法治国家”的宪法规范为基础,进行话语体系的转换,使之具有明确的法律与学术意义。

在我国的公共生活中,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发展需要,经常出现不同的话语体系或者特定的政治命题的表述。

它一方面体现了政治生活中主流价值的调整或者变化,但另一方面容易给公众的法治社会带来不确定性与话语的混乱,需要合理地转化为学术命题与法律命题。

“法治中国”的政治意义是不可否认的,但学界应该考虑如何使其转化为学术命题,如何在现有的宪法文本范围内论证其命题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随着法治的发展,人们对“法治国家”形成了基本共识,这是来自不易的。

我们需要稳定法治话语,保持公众法律生活的可期待性,努力在政治、学术与法律命题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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