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物品申报必读:20种商品不免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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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1987年1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一)禁止进境物品1.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2.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4.各种烈性毒药;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禁止出境物品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一)限制进境物品1.无线电收发信机及通信保密机;2.烟、酒;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4.海关限量管理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2.外币及其有价证券;3.无线电收发信机及通信保密机;4.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5.一般文物;6.海关限量管理的其它物品。

财政部关于重新明确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范围的通知-财关税[2004]6号

财政部关于重新明确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范围的通知-财关税[2004]6号

财政部关于重新明确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范围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重新明确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范围的通知(2004年2月12日财关税[2004]6号)海关总署:《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部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减免税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明确了对办公用品等20种商品,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

尽管这20种商品所包含的税号已经国发[1994]64号文附件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停止减免税的餐料商品范围的意见》(税委办[1995]13号)明确,但是,由于该政策执行近10年来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目经改版和多次调整,上述商品范围内的部分税号,几经改变已不能适应当前海关进出口管理的需要;同时,因制定政策时的技术局限性,本应属于20种商品范围的一些数字新产品(如数码相机和数码复印机等),没能被涵盖在上述商品的税号范围内。

为此,我们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03]28号),重新转移了上述20种商品所含税号,并根据计算机技术发展的要求,将原本属于上述商品范畴的数码相机、数码复印机、IC卡读入器、闪烁存储器、移动硬盘和网络摄像头等新产品纳入上述商品的税号范围(具体详见附件)。

另外,为提高工作效率,今后除遇税则改版等特殊情况外,由你署对本通知附件规定的税号范围,根据当年的关税实施方案,在不涉及调整商品范围的前提下,转换上述范围内已被调整的税号,以适应当年海关进出口管理的需要。

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

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

8月1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宣布,将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关于“无论何种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或个人进口20种商品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哪些商品?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录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冰箱和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和外围设备、电话、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和文字处理器、家具、灯具、膳食(指调味品、肉类、家禽、蛋类、水产品、水果、饮料等)。

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税?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减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扣除一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对某一税种和某一项目的免税。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审批减免税和备案减免税。

减免税审批是指应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是指取消审批程序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应提交相关材料并提出申请,经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办法审核确认后实施。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确认的,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

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应当申报,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减税或者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救助项目和非救助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独立计算救助项目的计税依据和减免税程度。

不能单独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会计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1991年4月15日)说明:本表未具体列名的物品,应按以下原则归类:1.按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归类。

2.物品的主要功能无法确定时,应归入该项物品各项功能可归入的税号中税率最高的税号。

3.物品不能按照上述1·、2·两条归类时,应归入第6税号。

第1号:免税1.农作物种子:包括谷物种籽,菜籽,草籽,花籽及其它种植用种子。

2.粮食和粮食粉:包括米,谷,麦,米粉,麦粉,豆类及豆粉,薯类及薯粉,其它粮食和粮食粉,麸,糠。

3.经卫生部统一指定的特效药,口蹄疫苗,人用炭疽疫苗,人用炭疽血清,播散性硬化症抗毒疫苗。

4.书报,刊物,乐谱,海图,地图,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教学用原版录音带、录像带,地球仪,解剖模型,人体骨骼模型,教育用示意牌。

5.避孕用具,避孕药品。

6.金、银及其制品,包金饰品。

第2号:税率20%医疗器材,科学仪器,药品和制成药品,动植物药料和香料。

1.医疗器材:包括纱布,药棉,橡皮膏,羊肠线,尼龙外科缝线,听诊器,血压计,助听器,假眼,假手,假腿,假牙,镶牙金属片及其它镶牙、补牙材料,牙科用具,注射针、管,体温计,保健带,温炙器,针炙针,子宫托,疝气带,胃下垂带,人造肛门便袋,医用扁马桶,医用橡胶气垫,橡胶卡尿管,X光胶片,X光室用铅胶围裙、护目镜,医用额镜,五官检查器,哮喘喷雾器,电动按摩器,心脏起搏器,金属肱骨头,紫外线灯,各种医用试纸,各种X光造影针、片剂,病人用拐杖,病人用轮椅,其它医疗器材及专用零件。

海关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海关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海关入境携带物品规定海关入境携带物品规定是指旅客在出国旅行或回国的过程中,携带的物品需要符合国际和国内的相关规定和限制。

以下是主要的海关入境携带物品规定:1. 行李清单:旅客在出国前应当准备一份详细的行李清单,列出所有将携带的物品。

这将有助于海关进行检查和核实。

2. 禁限物品:某些物品是禁止或限制携带入境的。

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包括毒品、武器、危险物品等。

限制携带入境的物品包括现金、珠宝、古董、动植物及其制品等。

旅客应在出发前和海关了解每个国家的具体规定和限制。

3. 免税额度:每个国家对于旅客携带入境物品的免税额度有不同的规定。

旅客超过免税额度,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旅客可以在出发前咨询海关或航空公司了解目的地国家的免税额度。

4. 进口证明:某些特殊物品需要进口证明才能携带入境,如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

旅客应在出发前查看目的地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进口证明。

5. 禁止携带入境的食品:大多数国家对于携带入境的食品有严格的规定。

禁止携带入境的食品包括新鲜水果和蔬菜、肉类和乳制品等。

旅客应禁止携带此类食品,以防止携带植物病虫害或动物疾病。

6. 限制携带入境的药品:某些药物在某些国家被视为违禁品。

旅客应该在出发前咨询目的地国家的相关规定,并携带药品处方以证明药品的合法性。

7. 动物和植物及其制品:国际贸易公约限制携带入境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动植物或其制品时,必须携带相关的证明文件,如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证明等。

总结起来,旅客在出国旅行或回国时,应事先了解目的地国家的海关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包括禁限物品,旅客应避免携带此类物品。

同时,如果携带药品、特殊物品以及动植物及其制品,应提前办理相关的进口证明,并携带合法的证明文件。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或罚款,在出发前请咨询相关机构或海关,确保自己合法携带物品入境。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XX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者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

1、易燃易爆的。

2、有毒的。

3、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存放的。

4、其他无法存放或不宜存放的情形。

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XX暂不予放行。

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XX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XX暂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暂存。

上述暂不予放行物品不包括依法应当由XX实施扣留的物品。

20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20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最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的跨境免税政策,同时,规范此前已纳入试点的跨境服务范围。

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9.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0.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1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12.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13.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4.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5.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6.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17.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18.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19.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零税率”和“免税”不要傻傻分不清(附:免征的40个项目20种行为)(老会计人的经验)

“零税率”和“免税”不要傻傻分不清(附:免征的40个项目20种行为)(老会计人的经验)

“零税率”和“免税”不要傻傻分不清(附:免征的40个项目20种行为)(老会计人的经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两类政策,那么,这两者有什么相同与不同呢?相同点一是提供零税率和免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纳税义务,相应的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

这点有别于不征税收入,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没有纳税义务,无须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

二是两者从形式上看都表现为纳税人不纳税,或者说是本交易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增值额部分不用缴纳增值税。

三是两者都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即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五十三条。

四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不同点一是适用范围不同。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了四十类项目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也规定了一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情形。

可见,增值税零税率仅仅适用于跨境应税行为,而增值税免税政策不限于跨境应税行为,也适用于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

此外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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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物品申报必读:20种商品不免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自用及数量合理,不等于免税
案例一:旅客小张携带一部苹果手机入境被征税,小张感到很委屈:我只携带了一部苹果手机呀,完全符合“自用、合理数量”要求,为什么还要被征税?
案例二:旅客小李和小杨一同回国,携带一块价值一万元的手表被征税,小李和小张与现场海关工作人员理论:我们每人可以携带价值5000元人民币的物品,那两个人携带一块一万元的手表有什么问题呢,为什么还要被征税?
带着以上疑问,记者采访了萧山机场海关出入境的工作人员。

海关报关处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对进出境个人物品,海关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基本验放原则。

那么,什么是“自用、合理数量”呢?“自用”:是指旅客携带物品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出租牟利或收取带工费等:“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海关征税是在“自用、合理数量”基础上的,您符合这个要求,我们予以征税放行;如果您超过“自用、合理数量”,那就不是个人行李物品了哦,就要按照货物报关了。

但请注意:自用以及合理不等同于免税。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规定:
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从上述公告的规定看来,居民携带20种不予免税商品或者单品价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其他商品,均需纳税。

其中,20种不予免税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
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

因此,小张携带入境的苹果手机属于20种不予免税的商品之一,必须征税才能放行。

手机的税率是10%;而小李和小杨携带的价值一万元的手表,属于超过5000元人民币而又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必须全额征税放行。

过海关,携带好购物发票或收据
旅客周小姐携带的行李物品价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但又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海关工作人员将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行李物品进行征税,其中一瓶香水按照完税价格300元,税率50%,征收150元关税。

周小姐觉得不可理解:我购买香水的实际价格只有100元左右,为什么要征收150元的关税?
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香水的完税价格为300元,税率为50%,因此一瓶香水征收150元关税。

但是,如果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

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如您对海关征收税款有异议,请提交书面申请和销售方依法开具的购物发票或收据给现场海关审核。

因此,周小姐购买香水的实际价格如果确实只有100元左右,可以提交书面申请和销售方依法开具的购物发票或收据给现场海关审核。

烟酒有专门的规定
对于烟草和酒精制品,根据海关总署第58号令的规定,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的内地居民可免税带进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和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1瓶(0.75升以下);其他旅客则可免税带进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和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1.5升以下)。

因此,就算你除了酒(或烟)没有携带任何其他物品,也不能超过这个限额的哦!
进境旅客要重视进境申报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进境旅客要重视进境申报,这既是一项义务又是一项权利。

比如携带超过折合5000美元的外币入境时,只要如实申报,海关核验后就可以放行,否则就可能被立案并处以罚款等处罚;又比如当您购买了不明材质的工艺品入境时,一旦涉及濒危动植物制品,旅客也将面临处罚,但是如果主动申报将保护旅客免于处罚。

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选择申报台或申报通道向海关进行书面申报。

旅客通关时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守法配合最便利。

如何获取相关法规信息?旅客可以通过查看口岸内的海关对外公告栏、电子滚动屏、《通关须知》宣传单等进行详细了解。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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