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的案例:各种各样经营中的发票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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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会计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商业活动日益频繁,会计信息失真、虚开发票等问题逐渐凸显。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会计违法行为。

本文将以某企业虚开发票案为例,对会计法律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与销售。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一直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经查,该公司在2018年至2020年间,通过虚构业务、伪造合同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余份,涉及金额达5000余万元。

在税务机关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

本案中,某企业通过虚构业务、伪造合同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上述规定。

(2)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行为。

本案中,某企业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属于偷税行为。

(3)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本案中,税务机关对某企业作出了以下处罚:①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税款;②处所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③对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和拘役。

2. 案例启示(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发票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监督,防止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企业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

(3)加强税收征管。

税务机关应加大对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发票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发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发票是税收征收的重要凭证,是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发票问题日益凸显,发票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发票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发票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一家从事货物销售的企业。

2019年,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与甲公司协商退货。

甲公司同意退货,但要求乙公司先垫付退货所产生的运费。

乙公司同意垫付,并在退货后将发票退还给甲公司。

2020年,乙公司在整理发票时,发现退还给甲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虚开的问题。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骗取国家税收,遂向税务机关举报。

税务机关经调查,认定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骗取国家税收,依法对甲公司进行处罚。

三、案例分析1. 发票虚开的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

本案中,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骗取国家税收,违反了上述规定。

2. 发票虚开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二)虚开发票的;(三)伪造、变造发票的;(四)非法购买、出售发票的;(五)非法提供发票的。

本案中,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发票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本案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税务机关举报。

税务机关经调查,认定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对甲公司进行处罚。

这说明,发票法律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向税务机关举报;(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发票管理,防范发票风险企业应加强发票管理,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未收到货款而提前开具发票存在的涉税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

未收到货款而提前开具发票存在的涉税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

未收到货款而提前开具发票存在的涉税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尽量避免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力争做到“先收款,再开票”;若不得已先开票的情况下,应当要求对方出具发票已开但尚未支付货款的书面证明案情简介:A公司是一家钢铁贸易公司,为B工业企业长期供应各类钢材。

2015年5月份,B工业企业向该A 钢铁贸易公司订购一批价格为500万元的钢材,并支付了20%的款项。

2015年6月,A公司向该工业企业交付了钢材。

由于最近几年钢材产量过剩,买方处于强势地位。

B企业要求客户在其尚未支付完全部货款的前提下,要求A客户为其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称在开具发票次月支付剩余款项。

客户应其要求为其全额开具发票。

然而,B企业在次月并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A 客户多次催促下B支付剩余款项,B却以种种理由推脱,并声称与A公司不存在该笔交易。

由于双方为长期合作客户,该笔交易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A公司打算起诉,但由于仅存增值税发票唯一交易凭证,担心证据不足而败诉。

分析:现实交易中,由于买卖双方地位不平等,在买方市场情况下,买方由于处于强势地位,往往在尚未支付全部货款的情况下,要求销售方为其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我们先来看看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卖方存在何种涉税风险。

首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如果在未收到款项而提前为购买方开具发票的,将就未收到的款项提前承担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这对销售方来说将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其次,在日常交易中,由于买卖双方长期合作,经常存在双方不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且由于企业内部控制措施不严,不注意保存或没有结算书、送货单、接收单、入库单等书面证据,若购买方拖欠货款,仅凭借增值税发票并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买卖关系的成立,即使起诉至法院,也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会计法律责任相关案例(3篇)

会计法律责任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会计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安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会计人员可能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会计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借鉴和警示。

二、案例一:虚开发票案案例背景:某企业财务负责人王某,为了提高企业业绩,虚构业务,虚开发票,导致企业虚列收入、虚增利润。

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王某虚构业务,虚开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案件结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二:职务侵占案案例背景:某公司会计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案件结果: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案例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案例背景: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张某,在年报编制过程中,故意隐瞒公司重大财务风险,导致公司股价下跌。

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张某故意隐瞒公司重大财务风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八条。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八条,张某的行为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案件结果: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案例四:挪用资金案案例背景:某公司出纳员赵某,将公司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投资。

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赵某将公司资金挪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赵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个案例说明,“无偿使用”带来的税务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

三个案例说明,“无偿使用”带来的税务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

三个案例说明,“无偿使用”带来的税务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案例1无租使用房产案情介绍:杉杉服饰公司将自有的商业房一层对外出租给业户,杉杉服饰公司的财务人员知道出租房屋的房产税挺高,因此跟业户私下达成了一个无偿使用房产的协议,有意隐瞒了每年近100万元的租金。

税务风险:由于无偿提供了房产,导致无出租收入,无法进行从租征收房产税,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案例2无偿提供借款案情介绍:杉杉服饰公司将自有的闲散资金1000万元无偿出借给客户使用,借款合同中约定无息。

税务风险:公司无偿提供借款服务,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十四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无偿向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除特殊规定外)增值税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

案例3无偿使用员工汽车案情介绍:杉杉服饰公司自己没有汽车,但是经常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用于经营业务,公司与员工个人签订了一个无偿使用车辆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不支付租金,但是负责报销加油费、通行费等车辆费用。

税务风险:无偿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导致车辆相关费用存在不合理性,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票岂是生财的捷径的案例分析

发票岂是生财的捷径的案例分析

发票岂是生财的捷径的案例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票被广泛认可为商业交易的凭证和税收管理的重要工具。

然而,也有一些人将发票作为非法获利的方式,利用发票虚假开具、虚假报销等手段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本篇文章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分析,揭示发票欺诈行为的危害以及如何加强发票管理来防范此类行为。

案例描述:某公司财务经理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假开具发票、虚假报销等手段,骗取了大量的财务资金,涉及金额高达百万元。

张某的行为持续了数年之久,直到被公司审计人员发现。

经过调查,公司发现他虚开的发票多达上百张,并以此手段获得了大量的现金回扣。

最终,张某被公司解雇并被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揭示了发票欺诈行为的危害性,无论对个体还是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来说都是不可忽视的。

首先,个体如张某通过发票欺诈行为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

这些非法获利不仅直接损害了公司财务状况,也阻碍了其他员工的晋升机会,同时也迫使公司付出额外成本进行治理和补救。

其次,发票欺诈行为使得税收管理受到严重威胁。

虚开发票导致税收漏税,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最终损害了全民共同利益。

最后,发票欺诈行为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虚假发票虚增了某些企业的开支,使得市场竞争不公平,阻碍了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那么,如何加强发票管理以预防和打击发票欺诈行为呢?1.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财务流程进行周密监控。

例如,明确发票的开具权限,限制负责人员的权限范围,加强对发票的登记和流转审核,以及建立发票造册和存档制度等。

通过这些措施,公司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发票欺诈行为。

2.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发票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组织定期培训,包括税务政策的更新、如何识别虚假发票等方面的内容,有效地提高员工的发票管理水平。

3.建立合作伙伴审查机制:公司应当建立合作伙伴审查机制,从根源上杜绝虚假发票的产生。

有关发票检查的案例分析

有关发票检查的案例分析

有关发票检查的案例分析发票作为商业交易中的重要凭证,被广泛使用于各行各业。

然而,在发票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问题和风险,包括发票伪造、发票虚开等违法行为。

有关发票检查的案例分析将帮助我们深入了解这些问题,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近年来,我国税务部门加大了对发票管理的监管力度,以打击发票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

以下是两个有关发票检查的案例分析,旨在探讨发票管理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发票伪造某公司经营一家餐饮企业,为了降低企业税负,他们使用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

该公司通过购买他人未经真实交易的发票,编造交易事实,将虚假的费用计入企业成本,从而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针对这个案例,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发票检查:首先,加强对发票真伪的审查。

税务部门应使用先进的发票识别技术,例如光纤检测仪等,对发票进行检验,判断其真伪。

此外,税务部门还可以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发票真伪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发票数据的比对和核实。

其次,加强对企业账目的审查。

税务部门可以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交易凭证,并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寻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异常交易行为。

同时,还可以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对企业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异常之处。

最后,建立监管体系,强化执法力度。

税务部门应加大对发票伪造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团队建设,完善监管制度。

对于涉及发票伪造的企业和个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提高法律威慑力,形成高压态势。

案例二:发票虚开某公司为逃避税收,采取发票虚开的手段。

他们通过与虚假交易方合谋,虚构交易事实,并以假发票进行虚开。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也给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对于这个案例,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发票检查:首先,加强对企业间交易的监控。

税务部门可以建立企业间交易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的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和比对,发现虚开交易行为。

此外,还可以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企业间交易进行深入研究,寻找异常模式和规律。

会计经验:企业财税涉税案例分析

会计经验:企业财税涉税案例分析

企业财税涉税案例分析一:两套账之雷 案例摘要: 被告人许某某(会计)犯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新刑初字第56号。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5000元,下余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个人漫谈:关于两套账会计人认为这是公开的秘密,主要体现在会计人的交流时都会问,你是做内帐还是外账的,求职时也会问企业,你们需要做几套账务。

企业也对两套账认为是行业潜规则,主要体现在招聘广告,广告而告之的写着:招聘内帐/外帐会计,你这不是喊着税局来查你?随便在网上招聘会计都可见此类现象,似乎和杨幂天天喊着58同城一个神奇的网站一样,企业们喊着:内帐会计一个神奇的会计。

你说:算了吧,两套账几个查到了,以上案例只是个案。

好吧,那请用裁判文书网一下吧。

也有人说现状如此,小会计决定不了。

如果可以选择的话请在注意个人风险。

如果企业认准这条道,横竖都要走到黑,那么就是自己给自己脚下埋了一个雷。

 二:合同管理之雷 案例摘要:(深圳地方税务局) 某公司签订阴阳合同偷税被查处: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商铺转租与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中许多租约实际执行合同与到房屋租赁管理所备案合同不一致,即签订了阴阳两份合同,有的少报租金单价,有的少报租赁面积,而且该公司收入凭证残缺不全,未能按照规定正确核算收入,2009-2010年共计少申报营业收入246万元,有345万元租金收入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查明违法事实后,第三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营业税及其附征12.8万元,加收滞纳金7.9万元,并处以罚款7.2万元,合计2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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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的案例:各种各样经营中的发票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而发票则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重要介质。

那么,如何兼顾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合法交易并规范市场行为?如何依法保障税收制度的有效实施,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合理有序发展?……带着这些由发票衍生的法律与社会问题,记者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采访。

1、买方诉请卖方开具发票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4年1月,甲方惠程公司、乙方光菲公司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0号柴油,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收到货款后三日内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按月总量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后,光菲公司依约向惠程公司供应柴油,惠程公司先后分四次向光菲公司支付了该款项。

光菲公司向惠程公司开具了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合同期满,仍有22.5万元的发票未向惠程公司开具。

2015年3月,惠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光菲公司开具价税合计金额为22.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惠程公司请求光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予支持,遂驳回了惠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拒开发票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该案承办法官孙仲分析指出,这起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开具发票的主张能否作为一项独立诉讼请求。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同时发票管理办法也规定,对拒不开票的义务人,税务管理机关可责令开票义务人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还规定,取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收回拒不开票义务人的增值税发票。

上述规定说明,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应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不应由法院主管,这也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与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之所在。

鉴于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自行到税收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行政救济。

2、卖方未开发票致买方损失买方赔偿诉求获支持2013年10月,美缘美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美缘美公司向利达公司采购墨西哥铁矿2万吨,美缘美公司于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双方最终根据相关的品质证书和港口过磅单结算,货款多退少补。

合同签订后,美缘美公司向利达公司预付货款共计2030万元,利达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向美缘美公司交付货物2万吨。

但利达公司迟迟未向美缘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年底,美缘美公司到法院起诉,称利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美缘美公司未能抵扣税费的损失295万元,请求判令利达公司承担该项损失29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45.9万元。

经查,因利达公司未向美缘美公司交付相应发票,美缘美公司因此损失295万元税费抵扣款事实成立。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在美缘美公司依约预付货款后,利达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美缘美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美缘美公司损失295万元,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支持了美缘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税费抵扣损失应由未开发票一方承担未开具发票造成的损失能否作为一项独立诉讼请求是本案的主要焦点。

该案承办法官苏鑫分析,首先,未开具发票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有别于请求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前者主要诉求的是经济损失,后者诉求的是交付发票。

在民商事审判中,比较典型的还有社会保险金账户的缴纳问题,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诉求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若其以上述同样事由诉求未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损失则应予支持。

其次,既然因卖方未开具发票的过失造成了买方不得不自行代为缴纳税费,以遵守市场的税务管理规定,那么,根据公平原则,买方自行缴纳税费的损失理应由卖方承担,这也是维护诚实信用与保障公平交易秩序的应有之义。

3、欲凭发票证明买卖关系缺乏事实基础被驳回2015年5月,宇帆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照明公司立即支付其货款14万元,宇帆公司庭审中主张其与照明公司之间存在纸箱买卖关系,照明公司尚欠纸箱货款14万元,并提交增值税发票予以证明。

但是,宇帆公司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其他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凭证、资料,亦无法说清双方业务接洽情况、收货人、预付款、催讨货款等买卖关系的基本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宇帆公司仅凭上述增值税发票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法律关系,且宇帆公司作为其主张的讼争买卖关系出售方,对双方多年来的买卖关系基本事实无法说清,显然与常理不符。

因此,在宇帆公司未进一步举证的情形下,对其所主张的两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法律关系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认定宇帆公司诉求的货款缺乏法律与事实基础,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发票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苏鑫法官分析指出,发票对买卖关系的证明力问题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上述规定表明了发票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法院应根据实际出发,结合个案情形,特别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作出综合的判断。

因为发票仅是买卖双方的结算凭证之一,但本身并非买卖合同。

现实的市场经济中,大量存在发票与实际交易相互分离的情形,如企业为了逃避相关税费,代开发票但并无实际买卖关系,如有的公司拟股改上市,为制造财务报表上的虚假繁荣,虚开发票,虚构买卖交易,编造经营业绩等等。

本案中,虽卖方提供了增值税发票,但却无法说清买卖关系的基本事实,显然与正常的交易习惯不符,因此其主张不予支持。

4、卖方不开票买方拒付款理由不成立款项应付清2011年起,小曾及其丈夫小廖多次向老谢购买汽车零部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老谢依约向小曾交付货物,小曾向老谢支付货款。

2015年4月29日,小曾到老谢所经营的汽车配件经营部刷卡支付给老谢1.7万元,并在POS机签购单上签名,同日,老谢提供一份收款收据,上面载明:“余欠壹万伍仟元整”,小曾在老谢提供的收款收据上签名,确认尚欠老谢货款1.5万元。

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利息,也没有约定要开具发票。

之后,老谢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曾及其丈夫小廖立即支付货款1.5万元。

庭审中,小曾及其丈夫小廖抗辩称老谢长期以来均未开具相应发票,其有权拒付讼争货款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卖方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卖方提供发票不属于主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

本案小曾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卖方提供发票,而以老谢单纯违反出具发票这一附随义务为由提出抗辩拒绝支付所欠货款,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老谢诉求小曾支付拖欠的货款1.5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未开具发票不构成拒付货款的事由孙仲法官指出,本案的焦点集中在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上。

开具发票的义务并非买卖合同主义务,买卖合同中主义务具体为卖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货款并受领标的物,履行开具发票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

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不能构成卖方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因此本案中,买方仅以卖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5、双方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未开票不免除付款义务2014年4月,龙星公司与海威公司签订一份《采购合同书》,约定龙星公司向海威公司购买麂皮复合布,海威公司收到预付款10天后交货5000米,其余的25天内交完。

付款方式为预付30%订金,供方提供货款的有效合法增值税发票后结算70%的款项等条款。

合同书签订后,龙星公司汇款13.3万元到海威公司账户。

之后海威公司陆续向龙星公司提供麂皮复合布、单层烫金麂皮布、假毛等货物,龙星公司收到货物后,由公司员工在海威公司结算单客户栏上签收,结算单备注栏上注明:“如有质量问题,请不要开剪或复合等,否则责任自负。

”龙星公司收到货值51.8万元的货物之后,也制作完毕成衣。

龙星公司未支付海威公司货款,海威公司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星公司支付扣除海威公司预付的13.3万元后尚欠的货款38.5万元。

庭审中,龙星公司认为海威公司未依约在龙星公司预付款后先行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故其有权拒付尚欠货款。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一方面,海威公司未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但海威公司开具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义务非合同主要义务,无法与龙星公司支付货款义务构成对待给付,因此,龙星公司无权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另一方面,既然上述《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在龙星公司支付剩余70%货款前,海威公司应先行向龙星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那么,海威公司是否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应作为龙星公司支付货款的期限。

综上,法院判决龙星应于收到海威公司开具相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海威公司货款38.5万元。

法官说法:“先开票后付款”可认定为付款期限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前提下,未开具发票是付款的条件抑或期限?苏鑫法官对此解释道:首先,如前所述,开具发票的义务并非买卖合同主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不能构成买方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因此,本案中,龙星公司以海威公司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付货款理由不能成立,即是否开具发票不能构成付款的条件。

其次,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应如何评价?不履行开具发票义务的法律后果虽不能形成拒付货款,但鉴于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卖方先行开具发票,买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尊重,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虽不构成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应成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期限,即在判决书主文中表述为“买方应当在卖方开具发票之日起合理期间内支付货款”。

司法观察:兼顾法律规则促进公平诚信就买卖关系在审判实务中出现的难点、认定问题,记者采访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新平。

刘新平认为,审理买卖关系中有关发票问题的案件既要注意法律规则,又要考量交易习惯,注重维护、培植公平与诚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一是规则之治。

目前主要存在两方面的规则,一方面是我国税收管理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更多的是着眼于宏观调控,建立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另一方面是商事交易法律规定,如我国合同法以及有关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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