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虚开与刑法虚开对比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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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开发票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认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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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纲
一、发票的前世今生
(一)发票的前世
(二)发票的今生
(三)发票的未来
二、对“以票控税”的认识
(一)发票功能
1、普票
2、专票
(二)以票控税
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情形与行为
(一)情形与行为
(二)一般的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情形(行为)
(三)严重的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特殊行为——虚开发票的行政违法行为
四、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
(一)刑法的规定
(二)虚开发票犯罪的行为犯与结果犯的认识
【正文】。

会计经验: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

会计经验: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

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
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是准确定罪的关键。

当前,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该罪虚开行为是否要求有特定目的,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这既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更给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带来了错判的风险,实践中也已经出现类似案件处理结果迥异的情况。

论述该问题的文章已不少,笔者不揣冒昧,就这个问题也略谈自己的浅见。

笔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均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如不具备该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虚开行为,不能以该罪论处。

理由是:
 一、要结合本罪设立的历史渊源解读
 从历史沿革上探究,立法初始阶段尚未出现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

与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

由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实行初期,即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这一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国家税款。

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社会危害很大。

由。

虚开发票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

虚开发票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

虚开发票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虚开发票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旨在对虚开发票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合规建议。

一、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虚开发票案例据调查,某公司为牟取利益,利用与供应商合谋的方式虚开了大量发票,造成了严重的税收损失。

该公司通过虚构交易、恶意伪造合同等手段,获取了海量的增值税发票,通过与其他企业合作进行抵扣,将应纳税额大幅度降低。

案例二:个人虚开发票案例某个体工商户通过伪造购买凭证,虚开了大量发票,并将其卖给其他企业用于抵扣税款。

这种行为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法律规定针对虚开发票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偷税、逃税行为。

虚开发票属于逃税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行政处罚,并需要追缴欠税金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税务机关发布的《关于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通知》提出,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缴相关税款。

三、法律合规建议为解决虚开发票问题,建立健全税收管理体系,以下为法律合规建议:1.加强税收宣传税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税收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通过宣传税收合规性和风险防范,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对发票开具、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

提高发票安全性,加强发票信息的真实性核验,防止虚开发票的产生。

3.加大执法力度税务机关应加大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跨部门合作的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打击虚开发票的合力。

对虚开发票案件的查处应及时、公正、严厉,形成有力的震慑力。

4.加强政府监管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税务机关的监管,确保税收工作依法严肃进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保护国家财政收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什么?(老会计人的经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什么?(老会计人的经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什么?(老会计人的经验)一、立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有一点是不用质疑的,任何一个罪名的设立,都有它所要保护的法益,本质上也只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法益。

我们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设立目的去探寻它所要保护的法益。

前面已经说过,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增加进项税额就可以让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减少。

比如A公司当期应纳税额170万元,为了少缴这个170万元的增值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为自己虚开)了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让自己多增加了170万元的进项,使得自己的应纳税额为零,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税款减少了170万元。

由于最常见的违法取得进项的方式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

于是,大家都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然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这点在手工开票时代更加明显,只要一张发票,一支笔,就可以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去非法抵扣增值税税款,从而使得受票方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少。

为此,逐渐有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个罪名。

(一)从立法的历史探究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从立法上我们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设立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使增值税税款不被流失,即国家的税款收益。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之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94年1月1日增值税制度一实施,就出现大量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行为,最常见的是,很多人没有经营活动,专门帮别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且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予缴纳税款,然后受票人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给人一种感觉即虚开导致增值税税款流失。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来弥补立法上的空缺。

该文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累计在一万元以上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是虚开为何处理却不同?

同是虚开为何处理却不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同是虚开为何处理却不同?【标 签】虚开发票,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税官郑大世 话说大世正干着活,办公室电话滴铃铃的就响了。

“大世啊,来我办公室一下。

”大世一听,原来是稽查局张副局长的电话,放下电话立马过去了。

“大世啊,最近交市局重大案件审理会的那个虚开案子,证据和法律依据上都没问题吧?” “放心吧,张局。

要说审案子,这点自信我还是有的。

” “嗯,那就好,你把案子再看看,明天市局要召开重大案件审理会议。

” 说到这呢,大世觉得有必要给不在税务机关工作的人介绍一下什么是市局重大案件审理会议。

所谓市局重大案件审理会议呢,按现在的规定,由市局局长负责,各个市局业务科室科长为案审会成员。

当然,一般小案子都是在咱稽查局自己就审理了,而税款或罚款很大、或者案情重大的,才会交到市局重大案审会审理。

而张副局长刚说的虚开案子,可以说是咱稽查局这10年内破获的最大虚开案子了。

这案子其实案情也挺简单:一家企业,先伪造假的海关缴款书,抵扣,再虚开专票给下家。

从开票到被发现才半年时间,可是这半年时间里,这企业共虚开金额4个多亿,涉及增值税税款5000多万元。

整个企业完全就是空账运转,什么货也没有,虚进虚出。

这案子怎么发现的呢?这就要说到海关缴款书抵扣增值税的问题了,那时候一般是先抵扣后比对,什么意思呢?说白了就是你有海关缴款书,书面上只要审核通过了,就可以抵扣税款,同时呢,税务局会把海关缴款书通过系统上传到国家税务总局,然后总局再与海关传过来的数据进行对比,看完税证是否相符,这个比对过程一般要4个月。

这也就造成了企业先抵扣了5000多万元的税款,同时向外虚开了4个多亿,而在4个月后,比对不符,才通过稽查查出了虚开问题。

当然,现在早改成先比对后抵扣了,所以要是有看官看到这想干点啥不正当生意,就断了念想吧。

第二天,大世就跟在张副局长后面进了市局会议室,因为重大案审会参加的都是正科级领导们,而会议桌又只有那么点大,所以大世这种小喽罗是没资格上桌的,做为最了解案情的审理人员,只能找个边边角角猫着了。

会计干货之虚开也是坑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立法沿革

会计干货之虚开也是坑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立法沿革

会计实务-虚开也是坑: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立法沿革一、1979年《刑法》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仅有偷税罪、抗税罪及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罪等三类涉税犯罪。

考虑到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增值税还未引入中国,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也在情理之中。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首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1、1994年,我国改革税制,实行增值税,一些不法分子采用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进行偷税或者诈骗国家财产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危害税制改革,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国家税务总局对当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犯罪的一些新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听取了税务、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拟订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惩治虚开犯罪决定》),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施行。

2、《惩治虚开犯罪决定》规定:(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处罚。

(3)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

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案件违法模式及取证情况归类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案件违法模式及取证情况归类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案件违法模式及取证情况归类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近年来,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件层出不穷。

税务机关处理虚开发票相关案件时善意恶意的判断往往成为一个难点问题,目前善意定性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以下简称1240号文),偷税定性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2012年,又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以下简称2012年第33号公告)。

结合稽查案件审理中各类虚开案件的特点和类型,本文就虚开发票案件违法模式及取证情况进行归类和汇总分析:一、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目前稽查案件处理中普遍存在对187号文的错误解读和扩大适用问题。

究其被误解的原因也许是因为187号文中对“善意取得”这个词的运用。

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在民法和物权法中善意取得一词是指无权处分人转让不动产或动产,受让人受让时善意且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已依法登记或交付于善意受让人。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善意取得”一词在民法中的含义不能直接等同于187号文中的“善意取得”,其适用范围是明显不同的。

目前第一种认识误区是把受票方不知情作为判断是否适用187号文件的唯一依据;第二种认识误区是把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作为适用187号文件的唯一依据。

会计经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争议

会计经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争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争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始见于1995年10月30日中国的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05条吸收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基本内容,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编者按:201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支持了西藏自治区高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的观点。

2016年7月2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黄应生先生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一文,详细介绍了法研[2014]179号文所涉问题的由来、相关考虑及经过,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数额标准问题再度带入法律人视野。

笔者拟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数额标准问题作出简要分析,与读者一同探讨。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数额标准争议的由来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此后并没有作出废止法发[1996]30号的决定,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法发[1996]30号一直得以适用和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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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虚开与刑法虚开对比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概念对照
(一)刑法虚开
1、1995年全国人大立法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第一次出现了虚开的概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2、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给虚开下了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1995年的全国人大决定吸收进了刑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有的解释跟新的刑法规定不抵触的继续有效。

刑法205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行政法虚开
1、2010年国务院修改发票管理办法,在行政法中第一次出现了虚开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
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39号公告,对发票管理办法22条做了实施性规定,是最新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的总局文件。

公告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二、概念理解
(一)刑法虚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给虚开下的定义:
第一句话是指开票方与任何人都没有发生过业务;第二句话是有货有交易但开了数量和金额不实的发票,如果仅是数量不实,金额正确,对增值税没什么实质危害,不是虚开。

如果金额不实,虚开是指超额部分虚开。

第三句话,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没有真实交易。

综上:刑法上的虚开分三种状态,第一种是完全的无中生有,第二种是部分无中生有,第三种是相对性的无中生有。

归根结底虚开指的就是无中生有。

(二)行政法虚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首先在第一款规定了应当如实开具发票,这里的如实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然后在第二款规定了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行为是一种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但没有说凡是开具了与真实业务不符就是虚开。

总局39号公告及其解读是对发票管理办法22条的解读和实施,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三种情形的不
属于对外虚开,但没有说不同时符合三种情形的就是虚开,印证了发票管理办法并没有说凡是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都是虚开。

公告及解读强调实质上的不符,即有没有真实的交易,而不是任何形式上的不符:
1、在判断符与不符,实与不实时首先要针对所有权,货没有从我手上过,但是我取得了仓单,提单,有了这些单据,我就拥有了这批货的所有权,没强调品名不符,时间不符,顺序不符。

2、先卖后买,开票时没这个货,后来把货购进或者生产出来了,交付了,也不是虚开。

3、挂靠经营要不要定不定虚开,如果对增值税有没有实质危害性,就是挂靠。

如果名义上是挂靠,但是有实质危害,就不是真挂靠,而是虚开。

4、公告中没有提三流一致,并不意味着稽查局不要重视三流,三流是一种证据,可以用来证明是否拥有所有权,最终落实到有没有真实交易,但不应当凭三流不一致或者形式上的不一致就认定是虚开。

三、结论
虚开是刑法上的一个概念,从1995年开始提出,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的观念和社会认知。

2010年发票管理办法中对虚开的规定,将虚开引进到行政法,在概念上必须符合它固有的含义,两者必须保证一致性。

行政法的虚开与刑法的虚开是一致的,定不定虚开最核心的问题是对国家增值税总体上有没有造成危害。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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