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法典工作介绍
第九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

亚洲 (泰国)
欧洲 (西班牙)
中东 (埃及)
非洲 (乌干达)
拉丁美洲与加勒比海 (多米尼加共和国)
北美和西南太平洋 (澳大利亚)
(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作用
(1)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正的食品贸 易。
(2)促进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 制定食品标准方面的协调一致。
(3)通过或与适宜的组织一起决定、发起 和指导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
(四)原则 1.公平贸易原则:倾销、补贴。 2.关税减让原则:双边,最惠国待遇。 3.透明度原则:法律、法规等及实施。 4.针对“国营贸易企业”原则:商业标准
和竞争。
5.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6.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配额、许可 证
(五)成员国权利与义务 (六)加入WTO后对我国食品标准的影响。 WTO 的基本 原则 : 是 非歧视性 贸易 ( 最 惠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大会, 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可对多边贸 易协议的所有事务作出决定。
部长大会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 WTO日常会议和工作。
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 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国际 收支、行政预算三个委员会。
秘书处设总干事一人。
(三)WTO的宗旨、目标及地位
透明度原则: 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 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 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 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 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
贸易自由化原则: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 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 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 措施等。 市场准入原则: 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 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互惠原则: 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指如果发 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 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 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 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 由WTO总干事来担任。
1.食品标准与法律法规 绪论

2.3 食品法律法规的定义及特性(P4)
3)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 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 止规范性食品相关法律文件的活动。 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食品 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 动。包括食品法律法规的遵守和食品法律法 规的适用两种方式。
食品标准与食品法规的关系;
食品法律法规定义及特性;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第一节 课程内容、意义与特点
1 2 3
课程内容 课程意义 课程特点
1.1 课程内容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研究 与食品的生产、加工、贮运 和销售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相 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市场 准入的一门综合性管理学科, 它涉及食品与农畜产品生产 和流通的全过程,即“从农 田到餐桌”。
2.3 食品法律法规的定义及特性(P4)
4)食品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 食品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指食品法律法规的生效 范围或适用范围,即食品法律法规在什么时 间、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适用,包括食品法 律法规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三个方面。
2.3 食品法律法规的定义及特性(P4)
时间效力是指食品法律法规何时生效、何时 失效,以及对食品法律法规生效前所发生的 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空间效力是指食品法律法规生效的地域范围 ,即食品法律法规在哪些地方具有约束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食品法律法规对哪些人具有 约束力。
国际标准分类法
国际标准分类法即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Standard,ICS。
定义:ICS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编制的,主要 用于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和国家标准以及其他 标准文献的分类。
中国、欧盟及美国食品法规

中国食品法规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16740-1997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卫生部令第73号,2010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27号, 2010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GB 2760-200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品添加剂
GB 14880-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 准
第四十一条 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食品添 加剂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 添加剂标识标注外,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管理情况自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等生 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 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 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 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 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2. 在受理后的3个月内,受理的成员国起草首次评估报告, 并且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另外评估。而且立刻转发给欧盟委 员会,委员会再转发给其它成员国。
食品法典标准

食品法典标准
食品法典标准是国际公认的食品标准,由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
该委员会由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联合组成,是全球性的、政府间的食品标准协调组织。
食品法典标准包括一系列食品加工、检验、贮藏、运输等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微生物限量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标准是各国制定本国食品卫生法规和标准的参考依据,也是国际食品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法规和基础性文件。
中国是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成员国之一,参与了食品法典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以《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基本法律框架,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客观实际和消费者需求,整合转化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国内相关标准,形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是一个科学研究、依据法规和原则,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立法,研究并确定食品安全标准的非官方组织。
一、任务职责1、本着《中国食品安全法》的原则,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研究、协调和讨论食品安全法规和相关标准,探讨食品安全的有关科学问题,研究提出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建议。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推动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促进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更新;3、研究和推动食品安全在全社会的宣传和教育,促进有关单位之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4、做好食品安全的监管和管理,以保障食品安全;5、审核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及限制标准,维护社会正义和经济公正。
二、成立要件1、政府机构或单位有关职能部门;2、食品安全有关学科专家;3、食品安全有关科研、监管、执法等机构工作者;4、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成员、中科院主任和副主任、两院院士、各部委科技负责人等。
三、工作方法1、办事机构负责本委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和发布有关的实施办法等;2、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充分讨论每一个食品安全标准,促进各方意见的得到协调;3、及时更新和修改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保持领先;4、负责收集、完善各方专家及机构资料,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召开各类有关的会议;5、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各项技术推广、宣传和培训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6、办理其他委托的事务。
四、权利1、发展食品安全研究,指导科技资源部署;2、就立法及其他有关政策问题提出建议;3、了解国家食品行业各方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现状及相关法规的资料;4、协同参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和变更。
食品法典委员会

筹办了第9届CCASIA(1994)和第32届CCFAC(2000),多次组团代表中国政府参加了CAC大会和各类法典会 议30多次,加强了与FAO、WHO以及其他成员国的;第三个阶段为积极参与(1999年至今)。
最近几年,中国参与CAC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都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并于2006年7月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第29 届CAC大会上我国申请作为农药残留委员会和食品添加剂委员会主席国获得批准,成为这两个委员会新任主席国。
(二)促进国际对食品安全的认同
在全球范围内,广大消费者和大多数政府对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认识在不断提高,同时也充分认识到选择 好的食品对健康的重要性。消费者通常会要求其政府采取立法的措施确保只有符合质量标准的安全食品才能销售, 并最大限度地降低食源性健康危害风险。
CAC通过制定法典标准和对所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大大地促使食品问题作为一项实质内容列入各国政府的 议事日程。事实上,各国政府十分清楚若不能满足消费者对食品的要求而带来的政治影响。
基本简介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英文: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简称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 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 间组织。自1961年第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CAC的决议以来,已有180 多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
营养强化面粉的法规标准

国外一些实施面粉强化政策的国家强化标准(续)
VB1:4.40 mg; VB2: 2.60; 烟酸:35.20 mg; Fe: 28.70 mg
VB16.38 mg; VB223.96 mg; 烟酸52.91 mg; Fe 36.30 mg
VB12.4 mg; 烟酸16.0 mg; Fe16.5 mg. 自愿添加:VB2: 2.60 mg; Ca: 1560 mg.
VB1:1.50 mg; VB2: 2.00 mg; 烟酸:20.00 mg; Fe: 20.00 mg
VB1:4.45 mg; VB2: 7.48 mg; 烟酸:83.58 mg; 叶酸:0.59 mg, Fe: 58.65 mg 自愿添加:Ca>1100 mg VB1:4.41 mg; VB2: 2.65 mg; 烟酸:35.30 mg; Fe: 28.70 mg
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oint Expert Committee on Food Additive)
1956年成立,由各国食品添加剂领域的 专家组成,为CAC成员国提供独立、权威 的科学建议。主要工作是分析有关物质 的毒理学数据,确定人体所能接受的安 全限量。提供食品添加剂的纯度指标、 特性、估计摄入量。各成员国根据JECFA 推荐标准制定自己相应标准。
国外一些实施面粉强化政策的国家强化标准(续)
国家 美国 哥斯达黎加 委内瑞拉 厄瓜多尔
萨尔瓦多
第三章 中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由《食品安全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
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
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 的集合法群形态,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
4
1995年正式出台的《食品卫生法》应是我国现阶段最全面地
– 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 – 质量安全标准、公布有关信息及食品安全法调 整
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 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 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4
自治县人大
行 1 政 立 2 法 3
4
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委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地方性规章
3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 地方性规章 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称为食品安全法 律体系。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范和保障食品安全体系。总观我国
第三章 中国的食品法律法规 体系
1
第一节 食品安全法
2
一、我国的立法体制
立 权 1 力 机 2 关 立 法 3 法 机 关 立法形式 法律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自治州人大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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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与食品法典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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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休会的委员会
CAC一般议题委员会(9个 )
一般原则委员会
法国
食品标签委员会
加拿大
分析和采样方法委员会
匈牙利
食品卫生委员会
美国
农药残留委员会
荷兰
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委员会 荷兰
进出口检验和出证系统委员会 澳大利亚
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委员会 德国
食品中兽药残留委员会
美国
商品委员会和特别工作组
会委会 员 会
新美瑞墨新挪英
西国士西西威国
兰
哥兰
地区协调委员会(6个)
➢非洲地区协调委员会 ➢亚洲地区协调委员会 ➢欧洲地区协调委员会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协调委员会 ➢近东地区协调委员会 ➢北美和西南太平洋地区协调委员会
CAC制定的食品法典标准的类型
➢ 食品标准(Food Standards) ➢ 卫生或其它技术规范(Codes of Practice) ➢ 农药及兽药残留最大限值(MRLs) ➢ 污染物指导水平(Guidance Level) ➢ 准则(Principles) ➢ 指南(Guidelines) ➢ 建议(Recommendations) ➢ 食品添加剂规格标准(Specifications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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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食品法典简介(Codex)
国际食品法典简介(Codex)
国际食品法典(Codex)指由CAC组织 制定的食品标准、准则和建议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即CAC)
➢1962年成立,负责FAO/WHO联合食品 标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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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动果 物物汁 技喂特 术养别 食特工 品别作 特工组 别作 工组 作 组 日丹巴 本麦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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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植谷糖 然物物委 矿蛋与员 泉白豆会 水委类 委员委 员会员 会会 瑞加美英 士拿国国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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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加可新乳鱼油 禽工可鲜和和脂 类水制水乳鱼委 卫果品果制制员 生蔬和蔬品品会 委菜巧菜委委 员委克委员员 会员力员会会
➢CAC性质:政府间组织,现有167个成员国, 覆盖全球98%的人口
20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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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
食品法典委员会 ( CAC)执行委员会秘书处
一 般 委 员 会 ( 9)
商品委员会和 特 别 工 作 组 ( 14)
地 区 委 员 会 ( 6)
正在工作的委员会
特 别 工 作 组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