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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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税计算案例

股权转让涉税计算案例

股权转让涉税计算案例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税收问题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股权转让涉税计算案例:
1. 假设某公司将其股权转让给一位投资者,转让价值为100万美元。

公司在转让前已经持有该股份并支付了30万美元的购买费用。

在转让过程中,公司需要支付20%的资本利得税。

则公司的纳税金额为:(100万美元 - 30万美元) * 20% = 14万美元。

2. 假设一家公司将其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转让价值为500万美元。

在转让前,该公司的净资产为200万美元。

根据税法规定,公司需要支付20%的企业所得税。

因此,公司的纳税金额为:(500万美元 - 200万美元) * 20% = 60万美元。

3. 假设一位投资者持有一家公司的股权并将其出售给另一位投资者,转让价值为50万美元。

在转让前,该公司已支付了10万美元的股息。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需要支付的资本利得税为:(50万美元 - 10万美元) * 20% = 8万美元。

总之,在股权转让中,税收计算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案例只是一些基本的计算示例,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因此建议寻求税务专业人员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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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一、初露端倪2010年6月,N市国家税务局通过跟踪外经贸部门对外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敏感地“嗅出"了里面的税务风险。

顺着外经贸部门这条线,该局成立了核查小组,专门评估辖区内所有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由于股权转让业务性很强,核查小组根据掌握的资料,在评估的第一家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就发现了问题。

R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A公司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4年4月在N市成立,是R集团的重要垂赢一体化生产基地之一。

B公司也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7年2月成立,是R集团新的重要生产基地之一,其在R集团今后的集团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

R集团投资3230.8万美元,占B公司78。

8%的股权;投资1110万美元,占A公司74%的股权。

2009年11月2日,R集团将在A公司的股权以1109。

998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另实收资本不足部分0.0015万美元由B公司补足.受让方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转让人支付转让股权的价款。

至核查时止,A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已经交易完毕。

2010年6月28日,核查人员与股权受让人B公司进行接触,到企业了解该笔股权转让的情况,核实相关材料,并与企业就该笔转让行为进行初步的沟通与交流。

同时,就调查情况及时向N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汇报,并请求成立业务专家小组共同会诊.2010年7月,在N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分局的大力协助下,核查人员一行5人专程赴被转让方A公司调查核实情况,并与R集团税务负责人进行首次谈判.二、双方博弈R集团表示,该股权转让是属于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实质是集团内部的重组,在中国不应负有纳税义务.税务机关联合专家小组就此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规定处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种的征免规定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种的征免规定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种的征免规定一、营业税/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行为征税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1、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3)、企业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A、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一般性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B、股权收购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股权转让涉税事宜

股权转让涉税事宜

股权转让涉税事宜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涉及的税务事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转让所得税:股权转让方可能需要就其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这通常取决于转让方是个人还是公司,以及转让方的税务居民身份。

2. 印花税: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股权转让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这是一种对书面文件征收的税。

3. 增值税(VAT)或商品与服务税(GST):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可能被视为提供服务,因此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或商品与服务税。

4. 资本利得税:如果股权转让产生资本利得,转让方可能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5. 预扣税:在某些情况下,购买方可能需要在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预扣一定比例的税款,并将其交给税务机关。

6. 转让定价:如果股权转让涉及跨国交易,可能需要遵守转让定价规则,以确保交易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7. 税务合规:股权转让双方应确保遵守所有相关的税务申报和记录保存要求。

8. 税务筹划: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税务筹划,以合法减少税负。

9. 税务争议解决:如果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提出异议,转
让双方可能需要通过税务争议解决程序来解决。

10. 税务咨询: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税务专家,以确保所有税务事宜得到妥善处理。

请注意,具体的税务处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税法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应咨询当地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税务问题,是一个许多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是指一方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给另一方,以达到转移股权的目的。

在此过程中,涉及到股权转移所产生的税务问题,影响着企业的财务成本及股权转移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税务问题进行介绍和探讨。

一、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在股权转让时,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其中,个人所得税是指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所得到的收入,应依据国家税务规定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股权转让中所得的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是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需要支付的税种,其计算标准是根据交易金额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得出。

土地增值税适用于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情况,其涉及到的主要是土地增值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税务处理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需要涉及到税务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是在协议中明确税务处理方式,如怎样分担印花税等税费。

二是在交易过程中,合理利用税务政策,降低税务成本。

比如利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免税额,降低交易的税务成本。

三是遵守税法规定,不断更新税务政策的变化,避免纳税人因不了解税收政策而受到罚款。

三、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税务的注意事项在制定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对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要求进行认真审核,以确保税务合规;2、对印花税的计算及缴纳,要进行准确认识,避免逾期导致的罚款;3、合理利用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降低税费支出;4、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合法性。

四、股权转让协议中税务企图规避应注意的问题股权转让协议中经常出现企图规避税务的问题,如企图通过协议安排避免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这种行为是非法的。

企业应该遵守税收法规,避免在股权转让中出现任何税务问题,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性。

总之,股权转让协议是企业进行股权转移操作的重要文件,涉及到税务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在制定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税法规定,注意税务处理方式,以确保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的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税务解析

股权转让税务解析

股权转让税务解析股权转让在商业领域中被广泛应用,它可以帮助企业在扩大规模、实现战略调整或者进行资产重组时进行股权交易。

然而,股权转让涉及到一系列的税务问题,需要我们对税法进行解析和理解。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处理相关税务事项。

一、股权转让的基本概念和税务影响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其他企业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股东将股份转移给买家,并向买家收取相应的转让款项。

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方面。

首先是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个人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如果交易达到法定的征税标准,将会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

增值税的税率根据股权转让的属性和法定标准适用不同税率。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额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税务部门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并要求企业进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最后是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参与股权转让交易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个税申报和缴纳。

税务部门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对个人的收入进行计算,并要求个人履行个税的纳税义务。

二、股权转让税务合规性和优化策略为了确保股权转让交易的合规性和规范性,投资者和企业应当积极了解相关税法法规,并咨询专业税务机构的意见。

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合规性和优化策略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是合规性。

投资者和企业应当确保在股权转让交易中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交易和缴纳所得税款,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纳税风险。

合规性是股权转让交易的基础,也是企业信誉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是优化策略。

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投资者和企业可以根据相关税法规定选择合适的筹划方案,以降低税负和提高税务效益。

例如,可以通过调整交易结构、采用税务优惠政策和合理安排资金流动,来减少税务成本。

股权转让合同涉税条款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涉税条款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涉税条款风险一、背景介绍股权转让合同是指股东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方的合同,其中涉及的涉税条款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

涉税条款的合理规定和处理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重要影响,然而,不了解涉税条款的风险可能导致诸多问题和纠纷的发生。

本文将就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涉税条款风险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股权转让涉税条款风险分析1. 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风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另一方后会获得相应的转让所得。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股权转让中所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之前,双方需要明确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责任承担方,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如果未能明确规定,有可能导致个人所得税责任争议的发生。

2. 转让方案的选择和涉税风险股权转让涉及的转让方案选择对涉税风险有着重要影响。

不同的转让方案存在着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和风险。

例如,部分股权转让可以享受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少个人所得税负担。

因此,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双方应当明确转让方案,并特别关注转让方案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以避免潜在的税务争议。

3. 转让资产评估和资本利得税风险在股权转让中,转让方需要对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评估,确定转让价格。

根据我国的资本利得税规定,资本利得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因此,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如果转让方对股权估值存在差异或争议,有可能导致资本利得税风险的发生。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转让方和受让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应当明确资产评估的方法和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4. 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和印花税风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需要进行股权过户手续,将股权所有权转移给受让方。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股权过户需要缴纳印花税。

因此,在签署合同之前,双方需要明确股权过户的具体流程和费用承担方,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事项。

如果未能明确规定,有可能导致股权过户手续和印花税争议的发生。

三、风险应对策略针对以上涉税条款风险,股权转让双方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进行应对:1.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责任承担方,并明确转让所得的计算和缴纳方式。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分析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分析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分析摘要: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企业股权资金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逐渐提升,股权转让也成为了企业优化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

一般情况下来说,企业的股权资金所占比例较高,金额较高,涉税问题较多,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较大的负担。

因此,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涉税问题以及税务的筹划问题。

文章主要对以上两方面问题进行探究,为企业股权转让工作奠定基础。

关键词:企业;股权转让;税务筹划;涉税问题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公司法》实施为企业的资产运行提供了标准。

股权转让是企业募集资本、资金流转的重要方式。

股权转让是较为常见的企业经济手段之一,主要分为投资成本、股息所得资产以及资产转让三部分。

投资成本实际上是对成本的回收,不涉及税务问题。

股息所得符合居民与企业之间的股息,等权益性收入,是免税收入的一种。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资金若是资产转让所得,应并入应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若是转让税损失,应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征税的金额=企业一年内总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资金扣除-允许弥补的年对损失余额。

其中企业一年内总收入为其一年之内以各种形式(货币形式、非货币形式)产生的收入,其中能转让的企业财产收入为固定收入、生物收入、无形资产收入、股权等形式取得的收入情况[2]。

因此,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资金应纳入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中。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以及损失指的是企业在回收以及转让股权资金过程中,收入与投资成本的差。

企业在股权买卖中,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实行。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应纳税所得的部分,应根据企业所得税对其进行明确规定。

除国家税收规定的减税以及免税情况之外,企业应按照税前收益还原投资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说。

企业在买卖股份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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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生股权转让当月的公司财务报表;11、工商变更记录原件及复印件;也就是说去国税局做变更时不用交纳税; 去地税局变更时需要交纳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是按万分之五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税本来是按报表的盈亏计算的,即没利润而且是平价转让的就不需要交纳,但是我们当地的税局是用快捷方式计算的,即按1%计算股权转让税金.2015股权转让涉税详解2015-03-09 11:10:28来源:网络作者:【大中小】添加收藏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从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核定,股权原值的确定,转让双方及被转让企业的申报义务和协助义务,以及税务机关的征管措施等方面全面升级了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这将对未来涉及自然人股东的投资和并购交易产生重大影响,应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1.涉及重大资产的股权转让交易须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近年来,土地使用权、房产、探矿权等资产或资源的价格出现大幅增值。

正常情况下,企业取得的各类资产(包括土地、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等)都是以历史成本进行计价和会计处理。

如果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房产等重大资产,但对应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仅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衡量转让价格是否偏低的标准,则可能导致严重低估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并使避税成为可能。

为堵塞这一税法漏洞,67号文规定,被转让企业拥有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应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而非账面价值)为标准来衡量股权的转让价格是否偏低。

而且,67号公告进一步收紧了必须由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发布的《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7号公告”),只有当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才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67号公告,将这一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标准降低到20%。

但遗憾的是,67号公告并未明确,该20%的比例是以资产的账面价值为标准还是以公允价值为标准计算确定。

2.自然人转让方获取的对赌补偿收益或被并入股权转让所得征税在投资或并购交易中,后进入的投资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防止投资时由于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过高而遭受损失,往往会通过“对赌条款”来对被投资企业的估值做出修正以保证自身的利益。

“对赌条款”的通常约定,当被投资企业业绩未达到预定指标时,原股东应当对新加入的投资者给予一定的现金或其它补偿,以调整被投资企业估值。

反之,如果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达到预定或超过预定目标,则新加入的投资者需要给原股东(或经营团队)一定的货币或其它补偿。

例如,某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收购某自然人甲持有的有限公司40%的股权,并约定甲针对该次股权交易向收购方承诺,2012年~2014年,甲经营期间,公司每年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5500万元和6000万元。

承诺净利润数额与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的差额部分由甲以自有现金方式补足。

如果自然人甲超额完成业绩承诺,则每年给予超额承诺额10%的奖励。

一直以来,税务总局对由于“对赌条款”约定而发生的后续估值调整款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未有明确规定。

一些税务专业人士认为,67号公告第9条的规定可以被视为是税总对“对赌条款”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则的部分澄清。

根据67号公告第9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按此逻辑,上例中自然人甲2012~2014年取得的超额承诺额的10%的奖励应被视为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并据此调整股权转让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个人所得税。

倘若如此,这会带来股权转让收入的频繁调整。

尤其,如果三年内既有自然人甲对上市公司的补偿,又有上市公司对自然人甲的补偿,则来回的调整无疑增加了征纳双方的管理成本。

我们认为,67号公告第9条的规定是否可被视为“对赌条款”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规则还有待观察,我们也期待税务机关在未来的规定中对对赌条款的所得税处理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3.浮盈税的新版本:是否仅仅是传说?“浮盈税”并不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

“浮盈税”这一提法和概念最初进入人们的视野,源于2012年初媒体广泛报道的有关国家将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浮盈征税的传闻,即以基金所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征收40%左右的所得税。

虽然这一传言最终被税务总局相关人员出面澄清为子虚乌有,但“浮盈税”的这一提法在实践中开始被人所熟知和接受。

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所谓“浮盈税”,本质上是对股东在账面上实现的权益增值、但还未通过交易变现的经济利益的征税。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明确,对以“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对以股权(不是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税一致存在争议。

有专业人士担心,67号公告第15条的规定可能会成为税务机关对有限公司的原自然人股东由于后续溢价增资而实现的账面浮盈征税的依据。

67号公告第15条第4项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例如,某自然人甲投资100万元成立100%控股的A企业。

随后,自然人乙溢价增资200万占公司50%的股权,其中100万入注册资本,100万入资本公积。

增资行为发生时,A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00万元。

当公司股东决议将A 公司100万的资本公积转增为注册资本时,按照第15条第4项的规定,原自然人股东甲可能被要求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但此时自然人股东甲实际上并没有将由于乙股东溢价增资所获得的利益变现。

此时对自然人股东甲的征税,本质上属于一种“浮盈税”。

不仅如此,按照67号文的规定,股东乙似乎也需要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征税,这显然与税法的原理相悖。

从税法原理上看,公司的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来源于投资者的投入,实际投入方乙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为此交纳。

因此,我们认为67号公告第15条第4项的资本公积应限定为除“股票或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外的资本公积。

对自然人股东的账面浮盈或实际投入征税,不仅不利于企业引进后续战略投资和并购交易的开展,也显然与当前国家倡导的鼓励创业和开展创业投资的精神相悖。

我们建议税总能在未来对此条款予以澄清或做出有利于纳税人的合理修订。

4.核定征税情形下受让方股权原值以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为基础确定67号公告第15条明确,股权转让原值的确定应以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67号公告16条明确规定,当税务机关对转让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受让方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例如,自然人甲将其持有的A公司100%的股权以100万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乙。

转让行为发生时A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200万元。

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的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并按A 公司的净资产额200万元对自然人甲核定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67号公告16条的规定,虽然自然人乙实际支付的对价仍为100万人民币,但因为税务机关已对自然人甲按照200万的价格核定征税,则自然人乙取得A公司股权的原值以200万的价格和合理税费确定。

如果自然人乙取得A公司股权的原值按实际支出的100万元确定,则会导致A公股权在自然人甲和自然人乙层面的重复征税。

但67号公告对于受让方如何获取税务机关对转让方核定征税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何种资料来证明该种情形下的股权转让原值未予明示。

明税建议,股权转让交易中,受让方应注意保存股权转让合同、款项支付证明,以及转让方的完税证明或扣缴税款证明等作为未来的股权原值证明资料。

5.统一多次取得同一企业股权时股权原值的确定规则67号文之前,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时如何确定股权原值并计算缴税的实践操作不尽相同。

一些地方规定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股权原值,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940号)的规定。

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关于所得税、国际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中则规定,在总局未明确前,比照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四条规定处理(即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67号公告明确规定,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6.细化和明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起止时限67号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何种情形下需要履行相应的申报义务做出了比以往更为严格的规定。

根据67号公告第2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7.被转让企业的协助义务及其具体内容借鉴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67号公告首次规定股权转让中的被转让企业具有的协助义务,并对协助义务的具体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被转让企业的协助义务,是税务机关拓宽股权转让信息来源的又一渠道。

67号公告第22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被转让企业未履行协助义务的,则可能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

8.税务机关将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67号公告提出,税务机关今后将通过链条式的动态管理来加强对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通过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税务机关今后可能将不仅仅关注本次股权转让的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是否合理,还可能比较与本次交易时间间隔较近的股权转让交易。

这反映了中国税务机关在征管理念和征管技术上的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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